第二讲教育法律责任的承担ppt课件.ppt

上传人:小飞机 文档编号:1355392 上传时间:2022-11-13 格式:PPT 页数:69 大小:34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第二讲教育法律责任的承担ppt课件.ppt_第1页
第1页 / 共69页
第二讲教育法律责任的承担ppt课件.ppt_第2页
第2页 / 共69页
第二讲教育法律责任的承担ppt课件.ppt_第3页
第3页 / 共69页
第二讲教育法律责任的承担ppt课件.ppt_第4页
第4页 / 共69页
第二讲教育法律责任的承担ppt课件.ppt_第5页
第5页 / 共6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第二讲教育法律责任的承担ppt课件.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二讲教育法律责任的承担ppt课件.ppt(69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第二讲 教育法律责任,主讲:张 世 爱,本节要点:一、教育法律责任的概念二、教育法律责任的承担,一、教育法律责任的概念,(一)法律责任的基本含义 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两个条件:1、违法行为 2、法律后果(否定性),(二)教育法律责任,1、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 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律规范的行为,依法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的强制性的法律后果,即受到一定的制裁和惩罚。2、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1)有损害事实 (2)损害的行为必须违法(3)行为人有过错 (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三)教育法责任的类型与案例,教育

2、法根据违法主体的法律地位和违法行为的性质,规定了承担法律责任的三种主要方式:1.行政法律责任2.民事法律责任3.刑事法律责任,教育行政责任与案例 1.行政责任的含义 行政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法律或工作单位规章制度而必须承担的行政上的法律后果。其性质属于轻微违法失职或违反内务纪律。 2.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1)特定行政机关(如公安局)给予的行政处罚: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2)国家机关或工作单位根据法律赋予的权限给予所属人员的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3.行政责任的法律规定教师法第37条:“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非常恶劣的”由所在学校

3、、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8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案 例,2002年1月8日上午8点半左右,云南寻甸县七星乡中学校长李某去查看男生宿舍时,发现3名学生还在睡觉,就将他们叫起并劝其去上课。中午1点左右,李校长等人吃过饭在回学校的路上发现早上睡觉的2名学生及另外4名学生在校外某餐馆吃饭、玩耍,且这6名学生早上逃学。喝多了酒的李某非常生气,叫6 名学生跪在路上走回学校,跪走60米到达学校门口时,李校长觉得不对,叫学

4、生起来,并将他们请到校长室向他们赔礼道歉。当晚,学生家长向七星派出所报案 。七星乡党委、乡教委作出免去李的校长职务的决定,派出所对李作出了200元治安罚款、赔偿6名学生全部医疗费3100元的决定。,教育民事责任与案例1.民事责任的含义 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因实施违法行为而侵害国家、集体或公民合法的财产权或人身权时,所应承担的法律结果。2.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3.民事责任在法律上的规定(一)宪法第41条:“由于国家机关

5、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民法通则第12条:“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7条:“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它民事责任。”,民事责任在法律上的规定(二)民法通则第5条:“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民法通则第120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民法通则第119条:“侵害公民

6、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等费用。”,案 例,2000年12月28日,安徽省淮南市某小学6年4班班主任李某,认为其班上的9个挤进学校会议室观看演讲比赛的学生给班级丢了脸,学生的“脸皮太厚”,于是要求这些学生当众用小刀刮脸,直到出血为止。事发后,学校对李某做出了停职检查的决定。2001年8月,其中的6名学生及家长向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1年12月,淮南中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李某及淮南某小学在全校向6名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淮南某小学赔偿6名原告精神抚慰金各3000元。,刑事责任与案例 1.刑

7、事责任的含义刑事责任是实施了刑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2.犯罪犯罪是危害社会、触犯刑法、依照刑法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刑法第13条、第14条、第16条、第17条对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不是犯罪的认定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3.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5条规定:“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或者其它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235条:“过失伤害他人致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教师法第14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案 例

8、2001年12月28日晚9点多,山西省永济县北梯中学初二年级的师生正在为第二天的元旦晚会做准备,学生赵超到食堂找水喝时,被精彩的电视节目所吸引,未能及时回到教室。等他返回班级时,班主任李明问他到哪里去了,赵先说上厕所,后又改口说去喝水。李明认为他在撒谎,很生气,当着几名学生的面打了赵超几记耳光,继而又抓住他的头当胸一拳。遭到重击的赵超此时已无法站立,而李明认为他是假装。李明放开手后赵超便倒下了,李明赶紧把赵扶到椅子上,并和另外名一学生用摩托车把赵送到医院。法医鉴定,赵超左边颅骨凹陷性骨折,右脑部变形,心血管爆裂,心包膜内积血达200百余毫升,导致李明死亡。,二、教育法律责任及承担,学校人身伤害

9、事故的分类与案例分析教师教学违法行为案例分析教师教学违法的法律责任与案例分析,小学女生提前到校 受伤责任三方分摊,谁有过错、有多少过错,就由谁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今年10岁的钱某是杭州市余杭区仁和镇一所小学的三年级学生,由于她是班里的钥匙保管员,因此必须提前到校。2001年5月26日上午7时许,钱某到校后与其他同学到校园隔壁的丝织腰带厂厂区玩耍,不慎撞上铁门,致使其右眼受伤失明,后经鉴定构成七级伤残。小学旁边的这家丝织腰带厂与小学仅一墙之隔,两者相通的一扇铁门是该厂进出的惟一通道。事件发生后,钱某所在的小学、丝织腰带厂业主向钱某支付了部分赔偿款。,不久,钱某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起诉,认为学校

10、、丝织腰带厂业主,以及将丝织腰带厂厂房出租的村委会管理不到位,存在过错,要求三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校方认为,钱某提前到校,玩耍时不注意安全导致受伤,校方无须承担责任;丝织腰带厂业主认为,钱某提前到校,与其监护人失职有关,自己无须承担责任;作为被告人的村委会也认为,自己出租厂房的行为并无不当,不存在过错,因此也不用承担责任。,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钱某系未成年人,其父母未尽监护之责,致使其提前到校并受伤,是造成本案事故的主要原因,故应承担主要责任;当时学校与腰带厂之间的铁门处于无人看管的状态,存在安全隐患,腰带厂业主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钱某作为保管教室钥匙的学生,

11、学校对其提前到校的行为持默认态度,本案事故应视为在教育教学期间发生,因此学校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一审宣判后,小学不服,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以事故不是发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校不存在过错为由,请求依法改判,但被二审法院驳回上诉。根据判决,学校和丝织腰带厂业主各赔偿30,其余损失由钱某的父母承担,村委会则不承担责任。 (摘编自“新华网”浙江频道12月25日),(一)学校人身伤害事故的分类与案例分析,目前我国纷繁复杂的学校事故,可以根据以下标准来进行分类和讨论。第一,学校、教师方面有无过错?是属于什么性质的过错?第二,学校及教师方面的过错与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第三,人身伤

12、害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一)学校或教师在教育工作中无任何过错的,对所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不负法律责任。比如因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就属于这种情况。某校学生正在上体育课,突然雷声大作,老师迅速将学生转移到楼里。虽有个别学生行动迟缓受到雷击,但学校确实已尽到了责任,行为并无不当之处,这时,学校就不承担法律责任。,(二)如果学校或教师在工作中有某些过失,但这些过失不是构成学生人身事故的原因,而是发生事故的一种条件,则学校或教师应该承担部分责任。所谓构成事故的原因,是指直接造成事故后果的与事故结果具有必然的联系。而条件只是促成事故结果的发生,为事故结果的发生

13、提供了可能,与事故结果只有一般的联系,而无必然联系。,12岁的小学生荣海洋放学后和13岁的荣波等人一起在附近的荣苗小学操场上玩。当荣波攀爬篮球架时,球架突然倒地,将站在球架底下的荣海洋当场砸死。荣海洋的家长起诉荣苗小学,要求赔偿。 (律师与法制),我国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对于本案来说,被告能否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是关键所在。,原告律师指出,本案受害人和肇事人都是未成年人,对事故的发生会造成的后果根本无法预料。根据民法规定,学校作为篮球架的管理

14、人负有管理本校设施以及教育学生的责任,因此不能推卸责任。法庭最后采纳了原告律师的意见,在追加荣波为第二被告后做出了如下判决:被告荣苗小学支付原告各项赔偿金3500元;被告荣波支付赔偿金1320元。,(三)对于因学校管理失当等原因导致学生在校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学校应承担部分责任。,1995年7月,河南省虞城县法院审结一起12岁学童状告学校的损害赔偿案。马建国是虞城县田苗乡杨余庄小学5年级学生。1994年11月5日上早操时,马建国因迟到插队时被同学推倒在地,造成左肘臂骨折,花去医药费用1300余元,多次与小学协商要求其承担责任,赔偿医疗损失。而校方则认为,小学按时上操是正常的集体活动,

15、马建国迟到违反校规,学校不承担责任。 (中国青年报),马父遂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儿子将校方推上了被告席。法院认为,马建国被摔伤,系校方管理不当所致,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马父作为监护人也应承担相应经济损失。经法庭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学校赔偿马建国医药费1000元,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其父负担。,(四)直接由学校或教师在工作中造成的人身事故,应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和教师承担法律责任。,1995年11月6日晚,呼和浩特市天气奇冷,该市民族小学五百多名小学生上完晚自习,由于天冷,宿舍第一次生起火炉,孩子们急于去宿舍烤火,一出教室便一窝蜂地朝宿舍跑。在经过宿舍区的门洞时,前面的孩子摔倒,后面的孩子仍往前涌

16、,结果造成7名小学生被踩死、18名被踩伤的惨剧。 (中国青年报),根据检察机关的侦查,民族小学的管理工作存在很大漏洞,学校班主任教师和生活教师的责任范围一直不明确,学生下晚自习后从教室到宿舍区这段距离长期以来没有人负责,生活教师不到岗也是常事。检察机关认定校长、主管学生生活的副校长、学生生活教师负责人三人为这次事件的主要责任者,他们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五)由于学校或教师明知或应该知道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较严重或很严重的损害后果,却违反职责规定行为并造成事故发生的,应由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明知不可为而为之),1996年3月,乌鲁木齐市第二十二小学发生一起疫苗错接事件,数十名学生出现不同程度

17、反应,至22日有62名学生正接受观察治疗。原来12日下午,该校组织四年级的93名学生到校医疗室注射流脑疫苗,事后发现有三支卡介苗被误当作流脑疫苗注射给了学生。当晚就有学生出现注射部位肿大、咳嗽、头昏、恶心等症状。 (中国青年报),据乌鲁木齐市卫生局负责人透露,这该小学组织的流脑疫苗接种违反了国家有关法规。疫苗的接种应由卫生防疫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自行接种疫苗。在这起事故中,学校及有关人员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根据事故的损害后果,还有可能受到行政的甚至刑事的法律制裁。,(六)对于在学校以外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如果活动是由学校组织的,并且学校确有过错时,则学校应负法律责任。,199

18、5年5月,某市小学二年级在学校的倡导下,成立了一个“学雷锋小组”,有成员16人,均是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某星期天,该小组组织全体成员到一“五保户”家做好事。事前未告知班主任及学校。在搞卫生中,女学生赵小娟在擦洗房间的玻璃时,失足从椅子上摔下来,造成左脚骨折。赵小娟的家长要求学校进行经济赔偿。(律师与法制),本案在辩论责任归属时出现分歧,有人认为该小组去“五保户”家做好事事先未告知学校及班主任,不属学校或班主任安排的活动事项,学校和班主任不存在管理上的问题。但该小组是在学校及班主任的倡导下成立,平时学校也经常要求学生多做好事,故本案虽发生在校外,学校也应负一定责任。,(七)在学生人身事故中应

19、负法律责任的幼儿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如果其不具备法人资格,则其隶属的上级主管部门应负连带赔偿责任。,1994年8月5日中午,6岁的小宁宁在江苏盐城汽车运输总公司幼儿园里吃完饭后,就到自己座位上玩积木。这时,另一个小朋友嚷着也要玩,小宁宁拔腿就跑,碰倒了放在桌腿旁的一瓶啤酒,酒瓶爆裂,小宁宁倒在地上,右眼、面部、小腿多处被飞起的玻璃片划破,当即被送往医院救治。外伤缝合后,他的右眼因疤痕而闭合不全,角膜穿孔伤致疤痕形成,瞳孔呈不规则状,视力仅0.4,需做角膜移植手术。 (中国青年报),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是一名6岁幼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幼儿园内其监管职能应由幼儿园承担,幼儿

20、园违反有关规定,将啤酒带进园里放在地上,使原告在玩耍时不慎碰倒,酒瓶爆裂致伤并留下残疾,幼儿园应负全部责任。因幼儿园不具备法人资格,其上级主管部门运输总公司应负连带赔偿责任。由于酒瓶倒地后才爆裂,又无足够证据证明产品有质量问题,故不予支持原告要求啤酒厂商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以上列举了七种情况的学校事故,各有其不同的情节。对发生在学校的学生人身事故,应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必须严格区分有过失和无过失,造成事故的原因和条件,以及教育工作中的失误、故意和一般的工作改进之间的原则界限。既不应混淆是非责任,伤害学校和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也不应放纵任何违法行为,而要分清法律责任,实事求是

21、地妥善处理。把所有在学校发生的人身事故或与教师有关的人身事故都归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负责,由其包下来的做法是不可取的。,教师教学违法行为分析,教师法第37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2项、第3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教师构成此项违法责任必须具备两个要件:1.主观上是“故意”也就是明知自己应当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而故意

22、不完成;或者明知会对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但却放任行为的发生,如无故不上课,不批改作业,或对学生发生的问题放任不管等。不是出于故意,而是疏忽大意或水平所限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不构成违法。,2.客观上要有“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后果。 虽是主观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但经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实际损失的,不构成违法。,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1.体罚学生体罚学生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以暴力或其他强制性手段,侵害学生的身体和精神健康的行为。如对学生拳打脚踢、捆绑、罚站、罚跪等。体罚学生包括变相体罚,如强令学生长距离、长时间跑步,超常大量书写、背诵,惩罚性的劳动等。变相体罚在形式上似乎是

23、对学生进行教育,而且往往表现为学生自己去实施的某种行为。但其实质上是出于教师的强迫,故意使学生身体和精神受到损害。,2. 体罚学生的构成要件(1)体罚都具有教师的主观故意。工作疏忽或教学水平不高造成的学生负担过重等,不适用这条规定 。(2)必须具有“经教育不改”的情节。如未经教育或教育后改正的,不适用这条规定。(3)体罚学生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无论是否经过教育,都应按教师法第37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1.教师“品行不良”主要的表现是严重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侮辱学生”是故意损害学生的人格。2.具有上列两种行为之一,且情节比较严重“影响恶劣的”,才适用这条规定

24、。教师中一般的职业道德缺欠,无意中对学生造成某种精神伤害,不适用这条规定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师中的个别败类,利用职务之便奸污女学生的行为就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学校无过错则不承担法律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因为一些情形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如果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则无法律责任。比如因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就属于这种情况。同样是雷击,学生受伤的情况可能也会不同。某校学生正在上体育课,突然雷声大作,老师迅速将学生转移到楼里。虽有个别学生行动迟缓受到雷击,但学校确实已尽到了责任,行为并无不当之处,这时,学校就

25、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果雷击发生时,老师扔下学生先跑或老师指挥不当,或修建学校时偷工减料(比如避雷针不合格)等,造成学生出现伤害事故,学校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学校没履行好相应的责任、行为失当。,同样,地震、洪水等灾害完全可能造成不同的后果,关键在于学校是否履行了责任、行为有无不当。 第十二条还列举了一种情形: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此种情形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如果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则无法律责任。比如,某学生有先天性心脏病,但学校并不知道,该学生在长跑时猝死,则学校就不负法律责任。但如果是学校迫使该学生从事他体力无法承受的劳动或运动,从

26、而造成学生死亡,则学校就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因为学校的行为是不当的。,教学侵权的类型与案例,教学侵害人格权教学侵害名誉权教学侵害隐私权教学侵害生命健康权教学侵害受教育权教学侵害财产权,(一)教学侵害人格权,1.人格权的含义人格权是法律赋予每一个民事主体保持其在法律上的独立人格所必须享有的权利,是一项最基本的权利。人格权是基于民事主体人格产生,并由民事主体直接支配。在主体存在期间,人格权始终与主体不可分离。人格权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教育教学活动对象与其他活动最大的不同是受教育者有与教师在法律上平等的独立人格,享有与教师平等的人格利益的权利。,2.人格权在法律上的规定,宪法第37条:“中华

27、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教师法第8条第4 款:教师应“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力等方面全面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5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人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2条:“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对品行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儿童、少年应当给予帮助,不得歧视。”,3.教学侵害人格权案例,1999年10月25日晨,河南省南阳

28、市宛城区白河镇第二初级中学三年级学生小李因到校外小卖部购买方便面,被值班的费老师发现,与小李发生争执,费老师当众责罚小李,将小李手中的方便面踢掉,要求小李写检查。第二天,费老师要检查时,小李顶撞费老师说不会写,双方又发生争执,费老师一气之下踢伤了小李的腿。小李受到费老师的责罚后,思想上难以接受,精神上受到了强烈的刺激,突然变得态度冷漠,言语减少,半个月后,辍学回家,整日目光呆滞,精神恍惚,不愿走出家门。,2000年5月,区教委给予费老师行政警告处分。,2000年8月4日,小李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把学校和费老师推上了被告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学校和费老师赔偿其医疗费用2346元,精神损失费5万元。

29、2000年9月25日,南阳市宛城区法院开庭审理,并委托南阳市精神病医院刑事诉讼医学委员会对小李进行医学鉴定:心因反应。法庭判决被告第二初级中学应赔偿原告医疗费计1744元,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000元。因费老师是在执行职务期间由于态度不冷静造成小李身心伤害,不支持原告对费老师负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当事双方均表示服从法院的判决。,(二)教学侵害名誉权,1.名誉权的含义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对其自身的社会评价所享有的专有支配权。名誉是社会公众对公民和法人的品德、声望、信誉等方面的行为而形成的社会舆论或观念。名誉权包括:(1)专有利用其名誉权。公民和法人的良好名誉为其顺利取得、行使民事权利提供了可能性。

30、(2)维护名誉不受破坏。侵犯名誉,伤害公民的人格尊严和法人的社会信誉,破坏社会对公民或法人的信赖程度,会直接导致受害人的名誉、精神损失和财产损失。,2.名誉权在法律上的规定,民法通则第1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和法人的名誉。”所谓侮辱是指故意以暴力、语言、文字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所谓诽谤是指行为人因故意或过失而散布某种虚假的事实,损害他人名誉。,3.教学侵害名誉权案例,山东淄博市张店区房镇镇东孙村幼儿园石老师,在镇教委组织的教学经验交流会上作了题为“点点细春雨,滴滴润幼苗”的演讲,其中有关于学生小刚的父亲劳教

31、过的语句,镇教委并把此文收入到红烛情一书中,印刷了140份。小刚父子发现此事,认为该文编造事实,侵犯了其名誉权,遂将石某和镇教委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精神损失6000元。张店区法院依法判决:(1)镇教委收回红烛情一书,消除影响,当面向原告赔礼道歉;(2)镇教委赔偿两原告精神抚慰金1000元;(3)被告石某不承担侵权责任(属职务行为);(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三)教学侵害隐私权1.隐私权的含义隐私是指不愿让他人知道或不愿公开的个人的事。隐私权是指不受他人干拢的权利或者关于人的私生活不受侵犯或者不得将人的私生活非法公开的权利。即隐私权是指公民或

32、法人对某个人秘密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公民的个人秘密,如存款、生理、社交、家庭等秘密均属隐私。隐私权的内容是:(1)保守秘密不泄露;(2)制止和追究侵犯公民或法人隐私的行为。在我国的法律中虽然没有直接涉及“隐私权”这几个字,但很多法律法规都涉及到隐私权问题。,2、隐私权在法律上的规定(一),世界人权宣言中规定,干拢人的隐私、家庭、住宅或通信的行为是侵犯人权的行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第46条:“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害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法第45条、民事诉讼法第66条、刑事诉讼法第14

33、2条规定,不得公开审理“个人隐私”的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民法通则、刑法等法律对“隐匿、毁弃或者私自载拆他人邮件、电报的”都做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隐私权在教育法上的规定(二),教育法第29条第4款:学校有“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 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的义务,这是我国教育史上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学生的学业成绩受法律保护 。,3.教学侵害隐私权的案例,2000年5月17日,北京市朝阳区某中学初二(2)班班主任苏某将该班一女生及其母亲、该班一男生召集到办公室,谈该女生与另一男生是否关系密切的问题。第二天,女生没有到校上课。2000年6月4日,该女生从家中出

34、走,6月8日从南京找回。2000年8月1日,该女生对苏某和学校提起诉讼,指控苏某当众翻书包、强迫交出日记,并在同学中辱骂、孤立自己,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和隐私权。2001年12月27日,朝阳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苏某和学校分别口头向该女生赔礼道歉,并承担交通费、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3000余元和精神抚慰金500元。,(四)教学侵害生命健康权,1.生命健康权的含义生命健康权是公民享有的维护其生命安全、身体健康、机能完整、并予以支配的权利。生命健康权包括:(1)恢复身体健康;(2)保护生命健康免遭侵害;(3)容许他人利用自己的肌体、器官;(4)请求追究侵害人危害其生命健康的法律责任。教学对学生生命健康权

35、的侵害主要表现为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2.生命健康权在法律上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3.教学侵害生命健康权的案例,2000年8月31日下午,吉林省长春铁路实验小学发生了一起教师鞭打学生事件。二年级三班学生范可欣因写错了12个字,被班主任陈彩老师用教鞭打了100多下。陈彩规定 ,谁写错一个字,老师就要用教鞭打10下。经医院诊断,范可欣的臀部软组织受损,脊骨一二节断裂,当日被收留住院。学校规定范可欣的医药费由陈彩出,可陈彩背着家长办了出院手续。家长随即把孩子带到原医大二院治疗,此间范可欣又出现了胸痛、乏力、夜惊、哭闹等症状,经检查确诊为病毒性心肌炎和聂叶癫

36、痫。11月30日,范可欣将陈彩和长春铁路实验小学送上了法庭。学校从大局出发,在事件发生后主动为范可欣治病支付6000元。,(五)教学侵害受教育权,1.受教育权的含义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为接受教育,要求国家作出相应的行为的权利,即公民获得均等的受教育条件和机会的权利。包括上课权、教学设施使用权、获得公正评价权。,2.受教育权在法律上的规定,宪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教育法第9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义务教育法第2条:“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第4条:“国家、社会、学校、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

37、务教育的权利。”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4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教育法第42条:受教育者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和“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3.教学侵害受教育权的案例,2000年11月20日,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社旗镇13岁的男学生小赵,上数学课时不遵守课堂纪律并与数学课老师顶撞,该老师把他交给班主任处理,班主任又把他交学校党支部书记处理,书记对小赵进行了批评后,班主任又把他送回其爷爷。次日和第三日,小赵多次找学校要求返校上学,学校虽未明确表示不让小赵上学,但也未同意小赵立即上学,而是把小

38、赵向数学老师认错作为上学的前提条件。小赵家长向县教委上访,该校仍未明确表态让小赵上学。2001年春季,小赵将学校告上法庭。社旗县法院判决学校向小赵书面赔礼道谦,赔偿小赵经济损失500元。本案受理费29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原告负担190元,被告负担300元。,(六)教学侵害财产权,1.财产权的含义财产所有权是指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占有,是指法人或个人对财产的实际控制或管理。使用,是指依财产的性质或用途作营利或非营利的运用,发挥财产的使用价值。收益,是指通过财产的占有、使用、经营、转让等取得的经济收益。处分,是指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最终

39、处置。财产所有权的主要类型有国家财产所有权、集体财产所有权和个人财产所有权三种。,2.财产权在法律上的规定,宪法第13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民法通则第71条:“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第75条:“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技术、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教育法第29条、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17条规定:学校有义务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并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办法,学校不得向学生乱收费。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条:“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3.教学侵害财产权的案例,河南省某县某镇东平小学五年级班主任李某,在1992年9月至1993年6月间,对该班学生以迟到、考试不及格等为借口,收取学生罚款、押金等15项费用2157.88元。在上学期,李某还以同样手法扣、收、罚学生1511.42元,合计3669.30元。1993年6月23日,63名学生向法院递交了诉状,法院当即免费受理。经法庭调查,学生所述乱罚款、乱摊派、乱收费均属事实,李某也承认,并将全部不合理收费退还给学生。,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