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反垄断法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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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 反垄断法,一、概述,1、意义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中国之所以需要反垄断法,决定性是它的经济体制。 中国反垄断法的颁布有力地向世人宣告,中国配置资源的手段已经从政府的行政命令变为市场机制,中国已经基本建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反垄断和民法公平自由的原则不矛盾。合同自由、保护所有权和竞争自由,它们三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市场经济的三大支柱。2、反垄断法与规模经济的关系3、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 其直接目的:是反对垄断和保护市场竞争 其最终目的:是提高经济效益和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我国反垄断法在第1条规定: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竞争,提高经

2、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二、垄断行为的特征,垄断是指生产经营者或其他主体单独或与他人结合、合谋或以其他形式,排斥、支配或限制另一些生产经营者,在一定的生产经营领域限制或排除竞争的行为或状态。垄断行为的特征 (1)垄断行为的主体主要是企业,但不限于企业,其主体具有广泛性。 (2)主体实施某种行为时一般具有一定的限制竞争的意图。 (3)反垄断法所反的垄断行为在一定交易领域内实质上限制或损害了竞争。 (4)判断垄断行为是否合法或违法的标准,是该行为对于竞争是否正当、对于市场经济是否合理。,三、我国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行为,(一)垄断协议

3、的规制1、垄断协议的构成垄断协议也即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垄断协议的法律构成是: 1)主体。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经营者,他们在业务上有竞争关系。 2)主观方面。一般要求经营者之间存在共谋,具有联合行动的一致意思。 3)客观方面。主体必须作出了限制竞争的决议或实施了限制竞争的协调行为。 4)客体。在客观上限制或妨害了竞争,产生了当事人回避竞争,或者限制第三人在该市场中的竞争力量,破坏公平竞争秩序的效果。,2、横向限制竞争协议竞争者之间的协议也称为横向限制竞争协议,或者被称为卡特尔。“合理原则”,“本身违法原则。”各国反垄断法主要对以下三种卡特尔适

4、用本身违法的原则,它们是: (1)价格卡特尔 (2)数量卡特尔 (3)地域卡特尔横向限制竞争协议的达成,一般需要下列条件: A.市场的透明度和产品的同质程度对于达成和维护企业间的协调是至关重要的。 B.过剩生产能力 C.有限需求弹性 D.卡特尔内部的约束力。除此之外,其它卡特尔则应当适用合理的原则。我国反垄断法第13条主要禁止下列横向协议:(1)固定价格;(2)限制数量;(3)分割市场;(4)限制购买新技术或者限制开发新产品;(5)联合抵制。反垄断法第15条对某些限制竞争协议作出了豁免的规定。,3、纵向限制竞争协议 1)纵向价格约束 纵向价格约束的经济分析:对经销商和消费者不利。 适用本身违法

5、原则 然而,限制转售价格有时候对经济也是有好处的。 2)纵向非价格约束 这是生产商对销售商除价格约束外的其他约束。 纵向非价格约束对经济和竞争的影响也不能一概而论。 纵向非价格约束有时也能对市场竞争产生直接的限制竞争影响,甚至可能完全排除竞争。 我国反垄断法两项禁止性规定,一是固定转售价格,二是限定最低转售价格.,4、垄断协议的适用除外 我国反垄断法除了在第七条规定对合法垄断行业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外,有关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十五条有关垄断协议的适用除外中,第五十六条则是关于农民和农产品的联合行为也即垄断协议不适用反垄断法的规定。具体适用类型有: 1)合理化垄断协议 2)标准化

6、垄断协议 3)专业化垄断协议 4)中小企业垄断协议:共同购货、共同销售、共同生产、互相提供专业人员以促进专业化生产经营、统一分发订单、共同记账、共同研究开发、使用共同商标、共同进行市场分析等。 5)为环保、节能减排、救灾救助等的垄断协议 6)应对经济不景气的垄断协议 7)进出口垄断协议 8)农民和农村经济组织的农产品产供销等垄断协议,5、行业协会竞争行为 根据反垄断法第13条第2款,限制竞争协议除了竞争者之间的书面或者口头协议,还包括企业集团或者行业协会制定的具有排除、限制竞争影响的决定和竞争者之间的协同行为。鉴于某些行业协会在市场竞争中发挥的负面作用,如协调本行业企业的产品价格,该法第54条

7、强调指出,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法禁止的垄断行为;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 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及其行为进行监督控制,被称为反垄断法的三大支柱之一。 市场支配地位,又称控制市场地位,是德国反限制竞争法和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使用的概念。 其他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称谓。 美国: “垄断力”或“市场支配力”。 日本:“垄断状态”。 台湾“公平交易法”:“独占”。 尽管各国反垄断法使用的概念不一,但其所指的现象是相同的或者相似的。这就是某个企

8、业或者某些企业在特定的相关性市场上占有一定程度的优势或强势,可以凭借这利势力支配或控制市场,进而对该市场上的竞争产生重大的影响。,1、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对于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西方国家曾经讨论过不同的标准,包括结果方案、市场行为方案和市场结构方案等。一些国家的反垄断法明文规定,企业的市场份额达到一定标准,就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例德国。一些国家的反垄断法对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标准并无明文规定,而是由判例来确立规则。对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无论采取何种模式,标准是趋同的。如果企业的市场占有力超过70%,其市场支配地位是明显的;如果企业的市场占有力不足30%,一般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如果企业的市场占有

9、率在30%-70%之间,必须考虑其他一些进一步说明企业竞争地位的因素。这些因素包括:其一,对新的竞争者进入市场的障碍;其二,企业的财力;其三,企业垂直联合的程度;其四,企业转向生产其他产品的可能性;其五,交易对象转向其他企业的可能性;其六,市场行为(企业的某些交易行为与竞争条件下可能实施的行为相差越大,该 企业不受竞争制约的能力就越强)。上述这些反映企业综合经济实力的因素,越来越受到许多国家立法和司法的重视,在认定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反垄断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能够控制商品的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

10、营者进入市场的一种能力。我国反垄断法第18条提出了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一系列因素,包括经营者的市场份额、相关市场竞争状况、经营者控制市场的能力、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等。同时,为了提高法律稳定性和当事人的可预见性,我国反垄断法还借鉴德国法,提出以下情况下可以推断市场支配地位: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份额达到二分之一;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以上;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以上。但是,这些推断不具法定推断的效力,即当事人可以证明自己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2、相关市场的划分 划分相关市场是确定市

11、场份额并进而确定市场支配地位的重要前提。相关市场包括: (1)产品市场 (2)地区市场 (3)时间市场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确定市场支配地位是为了规范这种市场支配地位。各国反垄断法的通行做法是,企业占有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违法,而仅仅禁止其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滥用的界定有很大的困难 各国反垄断法充其量只是列举出一些典型的滥用行为,并用一般条款囊括一切法律未加列举的其他行为,法律规定中也依然包含了诸如不当,不公平、不合理、无实质上合理的理由、无正当理由等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导致这些规定的实际适用面临很大的困难。 各国反垄断法列举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大致有二类:剥削性滥用和妨碍性

12、滥用。,剥削性滥用的典型表现形式是对交易相对人(包括供应者、顾客和最终消费者)索取不合理的垄断高价。 妨碍性滥用是指,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为了维护或进一步加强其市场地位,往往凭借业已获得的市场支配地位,妨碍公平竞争,目的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阻碍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 妨碍性滥用主要有以下五种表现形式:掠夺性定价、瓶颈垄断、独家交易、差别待遇、搭售。 “美国诉微软公司”案,就是最好的例证。 我国反垄断法也采用了列举的方式。反垄断法第17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主要包括(1)以不公平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低价购买商品;(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

13、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或者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中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4、滥用知识产权限制竞争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使得权利所有人有可能在一个有限的时间和一定的地域内凭借这利权利在某种产品的生产或销售取得垄断地位,进而取得垄断利润。这说明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与反垄断法有着矛盾。 问题是:知识产权的转让人或者受让人究竟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合法地限制对方当事人。 A.不具有限制竞争影响的条款 B.合法的限制竞争条款 C.违法的限制竞争条款 许多国

14、家选用的“权利用尽”的原则,说明在这种情况下,商品自由流动的原则优先于知识产权的保护 。5、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抗辩 采取的是“合理原则”,(三)控制经营者集中1、经营者集中的概念根据反垄断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1)经营者合并;(2)经营者取得其他经营者足够数量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另一企业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主要的表现形式有:合营、兼任管理职务、间接收购)。与2006年的外资并购境内企业规定相比,反垄断法增加了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之间的合并以及一个企业以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对其他企业的控制权或者施加支配性影响的

15、情况。,2、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控制经营者集中的制度主要是集中申报和审批制度。根据反垄断法第21条,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应事先进行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有些企业并购活动事实上上企业集团内部交易,对市场竞争不会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反垄断法第22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1)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2)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反垄断法第21条要求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并购进行申报,但却没有规定具体的申报标准,这一标准由国务院规

16、定。,3、两阶段的审查期限反垄断法第25条规定,反垄断执法机关收到全面的申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当事人在30日内未得到通告的,应视为得到了批准。如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经营者集中有严重限制竞争的可能性,它必须通告当事人该申报进入第二审查阶段。第二审查阶段的时间是90天,特殊情况下可再延长60天。与2006年外资并购境内企业规定中90天的审查期相比,反垄断法关于两个阶段审查期的规定有很多优点。 首先,两阶段审查期可以使绝大多数于市场竞争有利或者于市场竞争无害的企业并购早日得到批准。 其次,反垄断法中审查期的规定有很大灵活性。 再次,增加了透明度。反垄断法第26条规定,

17、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时,应说明理由。当然,反垄断法还应进一步提高透明度,即执法机构根据第25条作出批准并购的决定时,也应说明理由。因为,这种决定不仅仅面对参与并购的企业,而且还面对其他经营者,包括并购企业的竞争对手。此外,对进入第二阶段的审查也应说明理由,因为这不仅增加执法透明度,而且也是一种对反垄断执法活动的监督机制,以减少他们工作中的拖延。事实上,为了提高执法透明度,为了更好地监督执法者,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所有决定包括批准决定和禁止决定,都应说明理由,并且向社会公告。,4、禁止并购的实质性要件反垄断法第28条规定,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反垄断执法机

18、构应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根据第27条的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考虑一个并购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时,考虑以下一系列因素:(1)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2)相关市场集中度;(3)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4)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5)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6)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实体法规则在实践中将会受到严峻的挑战,因为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集团是我国当前一项重要的经济政策。,5、经营者集中的豁免根据反垄断法第28条的规定,一个经营者集中如

19、果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反垄断执法机构可能作出禁止决定时,如果经营者能够证明这一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因素明显大于不利因素,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这个规定明显是对具有限制竞争影响的经营者集中的豁免。需要提出的是,经营者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不是指企业通过合并可以提高自身某些方面的竞争优势,而是指相关市场上竞争结构的改善。,6、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反垄断法第31条规定:“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这并不表明我国利

20、用外资政策的改变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和国家安全审查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它们的不同之处体现在:(1)目的和作用不同;(2)适用条件不同;(3)适用范围不同;(4)审查的内容不同。同时,还需要指出的是,外资并购中的国家经济安全审查因为不属于国家竞争政策的问题,国家经济安全审查的任务就不能由反垄断执法机关来承担。在这个方面,我国也将会借鉴其他国家的实践经验,建立相关的审查机构和程序。,(四)禁止行政垄断 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的比较 (1)两者主体不同。行政垄断的实施主体为行政主体。 经济垄断的实施主体只能是市场主体。 (2)两者性质不同。 简言之,行政垄断是属于行政主体滥用公权的违法行为;而经济垄断

21、是属于市场主体滥用私权的违法行为。 (3)法律价值折评判不同。经济垄断从价值评判角度而言有违法垄断和合法垄断之分。而属于行为性垄断的行政不仅仅是对竞争的歪曲,更是对于市场经济制度本身的否定。导因于一种非理性的政府权力对经济生活的不当介入。属于违法垄断。 (4)成因及危害程度不同。 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的成因是根本不同的,前者根源体制不健全和法治运行缺陷导致的行政权力滥用造成的,而后者是缘于经济规模集中度提高导致的市场独占的滥用或市场主体之间的联合行为造成的,即一个主要是政治原因造成的,一个主要是经济原因造成的。虽然两者产生的原因是不同的,但两者的危害在根本上是一致的,这主要是两类垄断在客观本质上

22、具有共同性,即都是非法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两类垄断可以一并受反垄断法的规制。,(5)反垄断所体现的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不同。尽管要不要反对行政垄断在我国反垄断立法中一直存在着争议,通过的反垄断法第8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反垄断法第五章还列举了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包括强制交易;妨碍商品在地区间自由流通;排斥或限制外地企业参与本地招投标活动;排斥或限制外地资金流入本地市场;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制定排除、限制竞争的行政法规。上述这些规定说明,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在本质上都是一种歧视

23、行为,即对市场条件下本来应该有着平等地位的市场主体实施了不平等的待遇,其后果是扭曲竞争,妨碍建立统一、开放和竞争的大市场,使社会资源不能得到合理和有效的配置。因此,反行政垄断是我国反垄断法的一项重要任务。反垄断法第50条规定,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这个规定虽然不尽完善,但是,反垄断法中关于行政垄断的规定仍然是意义重大,因为这不仅表明我国立法者对行政垄断持坚决反对的态度,从而有利于提高各级政府机构的反垄断意识,而且也表明反对行政垄断是我国的主流观点,从而有利于倡导和培育竞争文化。,四、反

24、垄断法的实施,(一)反垄断法实施主体1、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设置 在反垄断法的实施中,首要的是实施主体问题,即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相应的组织和职权如何设置的问题。 反垄断执法机构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指设立在政府体系中的执法机构(一般所称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而广义还包括作为司法机关的法院和检察机构。,(1)国外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平行、互不隶属)。司法部设反托拉斯局,该局负责执行谢尔曼法,并与联邦贸易委员会共同执行克莱顿法,可以对涉嫌违反反托拉斯法的行为进行调查、和解,可以提起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和赔偿的民事诉讼,也可以提起单位处以罚款,对个人处以监禁和罚金的刑事诉讼。联

25、邦贸易委员会隶属于总统的独立委员会,基本职能是制止商业或贸易领域的不公平竞争,兼有保护消费者权益。对违反竞争的案件,它可以发布停止违法行为令和处以罚款,也可以对违反托拉斯法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但不能提起刑事诉讼。德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包括联邦卡特尔局、联邦经济部、反垄断委员会和州反垄断机构。统称卡特尔当局。联邦卡特尔局管辖跨州垄断事宜或影响和效果超越一州范围的垄断事宜。州反垄断机构管辖州范围内的垄断行为,且互为通知。对不属于其管辖的案件应进行移送。联邦经济部长有特许某种卡特尔或对个案垄断的豁免权。反垄断委员会没有行政权力,只是一个独立的咨询机构。,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隶属于总理大臣,每年向国会

26、报告禁止垄断法的施行情况。主要职责是:规划和贯彻竞争政策,在实施禁止垄断法中可以进行调查、听证、磋商、发布指南、作了决定、提出警告、给予处罚等。我国台湾:公平交易委员会,职责是:拟订公平交易政策、法规,调查处理各种妨碍竞争的行为。总结:各地从自己的政治文化背景理念和现实出发设置执法机构,但共同点是: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其反垄断的目标相对单一,能够展开调查、提起诉讼,在处理反垄断法案件时具有听证、处罚等权力,是审执合一的准司法机构。,(2)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起草中的三种意见:一是设立反垄断专门执法机构,将有关行政机关的反垄断执法职能统一起来,赋予其独立性和权威性;二是,对现有的行政机

27、关依其职能进行确认,在其内部设立相对独立的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反垄断执法;三是,不设立专门的执法机构,由现有的有关行政机关各司其职,共同执法,同时可以设立反垄断委员会,作为议事机构,协调有关部门执法。反垄断法采纳了第三种观点。原因是:反垄断任务的宏观性、全局性使然;现实的格局使然(反法、价格法、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电信条例等奠定了反垄断及竞争执法的现有格局,需要对之进行协调)。,2、反垄断主管机关和执法机构的职权反垄断主管机关即反垄断委员会享有准司法权,反垄断执法机关则拥有行政执法权包括准司法权。具体包括: (1)处罚权。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生产经营、宣告垄断协议无效等。

28、(2)批准权。经营者集中及对个别垄断协议的批准。 (3)调查检查权。 (4)强制措施权。 (5)行政指导权。 (6)准司法权。准司法权主要表现在程序、处罚权和权威性。在我国行政机关享有处罚权已成为通例。程序公正需要贯彻公平、公正,以其公正执法取得应有的权威。程序公正需要贯彻公平、公正等原则,并习惯于运用立案、调查、送达、取证、听证、当事人陈述、答辩、质证、辩论、裁决等方式查处垄断案件。 (7)准立法权。为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享有。包括: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二)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1、调查程序的启动主动发动和私人主体的举报。我国的两项举报保障措施:保密;进行必要调查。2

29、、调查程序的开展反垄断执法机构可采取一定的调查措施:检查有关场所;询问有关人员;获取有关材料;查扣有关证据;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但需要向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出示证件、保守商业秘密。(第39条至41条)经营者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但同时享有知悉权、陈述权、申辩权、申请权等基本权利。3、经营者承诺德国和欧盟都有规定。这是与经营者的一种和解。在我国对经营者的承诺可能采取三种处理方式:中止调查、终止调查、恢复调查。,(三)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机构的关系由于反垄断法最终确定在成立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条件下,维持现有多头、分散的反垄断执法格局,因此,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机构的关系在我国就成了不同反

30、垄断执法机构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为在反垄断法与相关产业法或行业立法互为普通法与特别法的情况下,执行反垄断法的机构与主要执行相关产业法的行业监管机构之间的关系。执行反垄断法的机构为商务部、发改委和工商局;主要执行相关产业法的行业监管机构有信产部、电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各地方公用事业管理机构等。,这个问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中即显露了出来。例如在对保险业竞争行为的监管问题上。在反垄断法的适用问题上,原则上,涉及垄断问题的,电信、邮政、铁路运输、电力、银行、保险、城市公共交通等受到特定管理监督行业中的垄断,应当优先适用相关产业或行业法,反垄断法对其起统领和拾遗补缺的作用。但需要注意的是:其一,特别

31、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建立在二者是同位阶的法,并需要为同一机关制定的基础上。其二,不仅是位阶低于反垄断法的行政法规等下位法,包括法律在内的任何特别法的优先适用都应以不损害竞争和不抵触反垄断法的目的或宗旨为限。对此的理解可以比照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反垄断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这一适用原则对于其他特别法的适用而言,道理是相通的。当某告别法的规定或者适用结果不当地排除、限制及损害竞争,与反垄断法的目的或宗旨相悖时,应当排除该特别法的适用而适用反垄断法。,五、我国反

32、垄断法的特色,特色一:鲜明地立足于国情。例如关于行政垄断的规定。此外第4条规定,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这说明我国反垄断法虽然毫无疑问应当促进市场竞争,但还必须从国情出发,使这部法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出于这个考虑,该法第5条规定,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第7条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

33、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这些规定说明,我国在制止滥用市场势力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同时,还鼓励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国有企业做大做强,以提高它们的国际竞争力。这些协调我国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以及与其他经济政策关系的规定说明,竞争政策固然很重要,但它不是国家惟一的经济政策。特别在当前经济转型时期,我国立法者确有必要考虑很多问题。因此,一部法律体现多个立法目的甚至相互冲突的目的是可以理解的。反垄断法是经济法,但它决不仅仅是经济方面的法律手段,同时也是一个政治方面的法律武器。人们可能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即在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发生了冲突的情况下,哪一个政策应当优先。这个问题只能由未来的反

34、垄断执法机关来解答,且这个答案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地位、权威和独立性,也取决于国家的经济发展和整个社会的大环境。,我国反垄断法的第二个特色就是它在很多方面借鉴了竞争政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特别是借鉴了美国法和欧洲法的经验。如反垄断法借鉴美国反托拉斯法的效果原则,在第2条规定了这个法具有域外适用的效力。这即是说,一个在外国订立的价格卡特尔或者一个在外国发生的并购活动,如果对我国市场竞争有严重不利影响,我国反垄断法对之有管辖权。鉴于卡特尔的严重危害和隐蔽性,我国反垄断法借鉴了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宽恕政策,规定经营者能够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可以酌

35、情减免处罚。这个规定有利于分化瓦解违法者联盟,提高反垄断执法的效率。我国反垄断法还借鉴了欧盟竞争法中的承诺制度,规定被调查的经营者如果承诺采取具体措施消除垄断行为后果的,如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这个承诺可以解除它对限制竞争的担忧,它可以把接受承诺作为解决问题的办法。我国反垄断法还借鉴了很多德国法的经验,如豁免卡特尔的规定、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因素以及关于市场支配地位的推断等。借鉴世界各国反垄断立法潮流,我国反垄断法与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相比,大幅度提高了行政罚款的金额,对实施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可处违法者上一营业年度市场销售额10以下的罚款,从而大大提高了反垄断法的威慑力。,本章阅读参考书目,1、王晓晔:竞争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2、孔祥俊:反垄断法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3、王晓晔:欧共体竞争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4、尚明:反垄断法理论与中外案例评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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