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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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第一节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概述第二节清偿第三节合同的解除第四节抵销第五节提存第六节免除第七节混同,第一节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概述,一、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概念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简称合同的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民法多称债的消灭,指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既存的合同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一)理论上的分类1基于合同目的达到(或不能达到)而消灭。2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消灭。,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二)合同法第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

2、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第一节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概述,三、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效力1合同债权债务消灭。2从权利或从义务一并消灭。3返还负债字据。4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以及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第98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第57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三、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效力,5在当事人之间发生后契约义务。合同法第92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

3、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法法释(二)第22条:“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对方当事人请求赔偿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第二节清偿,一、清偿的概念清偿,指债务人按照债的约定和法律规定全面履行债务,使债的目的得以实现的行为。清偿与履行同义,只是强调的角度不同(债的消灭OR债的效力)清偿的表现:(1)债务人履行债务;(2)第三人为满足债权目的所作的履行;(3)债权依强制执行或实行担保权而获得满足。,第二节清偿,二、代为清偿1代为清偿的含义代为清偿,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代债务人履行。2代为清偿的条件(1)依债的性质,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

4、。(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无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3)债权人没有拒绝代为清偿的特别理由,债务人也无提出异议的正当理由。(4)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3代为清偿的效力(1)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相应债务消灭。(2)第三人如无赠与的意思,对债务人有求偿权或清偿代位权。,第二节清偿,三、代物清偿代物清偿,指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替原定给付而使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现象。代物清偿的要件:(1)原债务有效存在。(2)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3)当事人有关于代物清偿的合意。(4)清偿受领人现实受领他种给付。代物清偿具有消灭债的关系的效力。,第二节清偿,四、清偿抵充(一)概念清偿抵充,指债

5、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笔相同种类债务,或负担同一笔或数笔债务并需支付利息和费用,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该给付清偿哪些债务的制度。(二)清偿抵充的构成要件1同一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笔相同种类债务,或负担同一笔或数笔债务并需支付利息和费用。2数笔债务的种类(包括品质)相同。3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四、清偿抵充,合同法法释(二)第20条:“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

6、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司解(二)第21条:“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四、清偿抵充,(三)清偿抵充的方法与顺序1约定抵充2指定抵充(1)一般由清偿人指定。(2)清偿人的指定受有限制。(3)债权人也可指定,但有条件。3法定抵充(1)首先抵充清偿费用,其次抵充利息,再次抵充主债务。(2)抵充主债务顺序的原则:债权人利益优先、兼顾债务人利益的原则,避免产生不公平的

7、结果。,案例分析,甲欠乙借款三笔:(1)本金50万元(去年5月10日到期、无担保、已产生利息15万元)。(2)本金40万元(去年4月1日到期,有担保、已产生利息10万元)。(3)本金30万元(去年3月1日到期,无担保,无利息)。各笔债务的清偿费用均需1万元。去年6月1日甲向乙清偿了60万元,但未约定系清偿何笔借款,甲亦未作说明。去年9月1日,甲、乙就已经履行的60万元应当如何清偿这三笔借款不能达成一致,诉至法院。问:如何处理?,第三节合同的解除,一、合同解除的概念与特征广义的合同解除,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即包括

8、单方解除与协议解除。狭义的合同解除,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权,使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即指单方解除。1合同解除的对象是有效合同2须具备一定的条件3须有解除行为:协商一致、行使解除权,二、合同解除的种类、条件与程序,(一)图表分析:,二、合同解除的种类、条件与程序,(二)法定解除合同的一般条件(第94条)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预期违约)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迟延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根本违约)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单

9、项选择题,下列情况中,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是? A法定代表人变更 B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 C由于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D作为当事人一方的自然人死亡,C,第93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多项选择题,以下哪些情况可以成为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 A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B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立即解除合同 C在买卖特定物的合同中,卖方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已将该特定物卖给他人 D对方有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A,C,D,二、合同解除的种类、条件与程序,(三)解除权及其行使1解除权

10、,指根据约定或法律规定,当事人享有的基于自己单方意思表示而解除合同的权利。2解除权的性质:形成权3解除权的归属:(1)约定解除:依约定。(2)一般法定解除:不可抗力,双方;一方违约时,守约方。(3)特殊法定解除:依法律规定。,(三)解除权及其行使,4解除权行使的除斥期间第95条:“法律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商品房买卖法释第15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

11、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房屋租赁法释第16条第1款:“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解除权及其行使,5行使解除权的方式及对方有异议的处理第96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

12、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合同法法释(二)第24条:“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合同解除的效力,第97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1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尚未履行的债务,终止履行。2对已

13、经履行的债务,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一般讲,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无溯及力,非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三、合同解除的效力,3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以及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4合同因违约而解除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买卖合同法释第26条:“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司考真题,(2014-3-51-多)甲房产开发公司在交给购房人张某的某小区平面图和项目说明书中都标明有

14、一个健身馆。张某看中小区健身方便,决定购买一套商品房并与甲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张某收房时发现小区没有健身馆。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甲公司不守诚信,构成根本违约,张某有权退房 B甲公司构成欺诈,张某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C甲公司恶意误导,张某有权请求甲公司双倍返还购房款 D张某不能滥用权利,在退房和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之间只能选择一种,A,B,第四节抵销,一、抵销的概念与种类抵销,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数额内相互消灭。1合意抵销。合同法第100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注意:种类

15、品质相同也可合意抵消。2法定抵销。法定抵销,指当事人一方根据法律规定的抵销条件,通过单方的意思表示所发生的抵销。,下列事例能否抵销?如何抵销?,1方某欠李某红砖一千块,到期未还;李某欠方某大米150公斤到期未还。2甲公司欠乙银行贷款100万元,到期未还;乙银行欠甲公司工程余款110万元,到期未还。现乙银行要求甲建筑公司还款。3丙企业欠丁公司货款20万元,但丁公司在付款日期届满后2年半的时间内都没有要求丙企业还款。丁公司欠丙企业货款25万元,去年10月份到期未还。4甲欠乙若干吨优质钢材,乙欠甲若干吨劣质钢材,双方债务均已到期。5A公司欠B商场10万元货款,去年9月10日到期未还。B商场欠A公司8

16、万元货款,还差3个月到期。,第四节抵销,二、法定抵销的构成要件合同法第99条第1款:“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2双方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但主动债权是品质较高的种类物时,也可以法定抵销)3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但主动债权已到期的,也可以法定抵销)4双方债务均不属于不能抵销的债务合同法法释(二)第23条:“对于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可以抵销的到期债权,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约定有效。”,第四节抵销,三、法定抵销的方法抵销权

17、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合同法第99条第2款:“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合同法法释(二)第24条四、抵销的效力1双方互负债务按照抵销数额而消灭。2债权债务关系溯及最初可为抵销时消灭。3诉讼时效中断。,第五节提存,一、提存的概念1提存有多种含义。2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债的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提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债务的一项制度。3提存的当事人(1)提存人(债务人)(2)提存受领人(债权人)(3)提存部门(我国主要是公证机构),第五节提存,二、提存的要件1提存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2提存之债真实、合法3

18、必须有合法的提存原因提存的4类原因(第101条的规定,见下一个ppt)4必须存在适于提存的标的物合同法第101条第2款:“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5提存的标的物应当与债的标的物完全相同,合法的提存原因,概括讲是因为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包括债权人不清、地址不祥,债权人失踪又无代管人等情况。(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债权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合同法第70条。,第五节提存,三、提存的效力(介绍其中的重点)1自提存之日起,

19、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合同法法释(二)第25条:“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标的物或者标的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履行债务。”2提存后,债务人应及时通知债权人或其继承人、监护人。合同法第102条:“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三、提存的效力,3提存后,标的物的所有权及其风险、孳息、提存费用归债权人;但债务人提存错误或依法取回提存物的除外。合同法第103条:“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

20、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4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债权人可随时受领提存物及其孳息;否则,归国家所有。合同法第104条:“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5提存机关有妥善保管提存物的权利与义务。,司考真题,(2003-3-44-多)甲与乙签订销售空调100台的合同,但当甲向乙交付时,乙以空调市场疲软为由,拒绝受领,要求甲返还货款。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甲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存这批空调 B空调在向当地公证机关

21、提存后,因遇火灾,烧毁5台,其损失应由甲承担 C提存费用应由乙支付 D若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乙不领取空调,则归甲所有,A,C,司考真题,(2012-3-14-单)乙在甲提存机构办好提存手续并通知债权人丙后,将2台专业相机、2台天文望远镜交甲提存。后乙另行向丙履行了提存之债,要求取回提存物。但甲机构工作人员在检修自来水管道时因操作不当引起大水,致乙交存的物品严重毁损。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机构构成违约行为 B甲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 C乙有权主张赔偿财产损失 D丙有权主张赔偿财产损失,D,第六节免除,一、免除的概念免除,指债权人抛弃债权而对债务人为意思表示从而发生债务消灭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二、

22、免除的法律特征1单方行为2无偿行为3非要式行为4无因行为5处分行为,第六节免除,三、免除的方法与效力1免除应由债权人向债务人以意思表示为之。2免除可以附条件或期限。3免除不得撤销。4免除发生债的关系绝对消灭的法律效果。合同法第105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5免除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第七节混同,一、混同的概念1广义混同有多种含义。2混同,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原则上致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二、混同的成立1概括承受。2特定承受。三、混同的效力合同法第106条:“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司考真题,(四川2008-3-8-单)甲和乙之间有借贷关系,后二人结婚。此时,甲、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可以因下列哪一情形消灭? A因混同而消灭 B因混合而消灭 C因结婚而消灭 D因免除而消灭,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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