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讲义ppt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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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行 政 强 制 法,讲 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年月日,目 录,一、行政强制法的法治意义 二、行政强制法的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三、行政强制设定和实施的基本原则四、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权五、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的程序六、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七、行政强制违法的法律责任与救济,一、行政强制法的法治意义,1、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2、解决行政强制权行使中突出问题的迫切要求;3、全面推进

2、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一)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由7个法律部门组成:1、宪法相关法;2、民商法;3、行政法;4、经济法;5、社会法;6、刑法;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行政法的基本内容:1、行政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公务员法、机构编制条例等;2、行政行为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诸多单行法;3、行政救济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行为法三部曲:1、行政处罚法;2、行政许可法;3、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对行政权力的限制、公民权利的保障构成了更

3、为完整的法律体系。,(二)解决行政强制权行使中突出问题的迫切要求我国行政强制执法领域长期存在着“乱”、“滥”、 “软”的问题:1、“乱”。表现为设定行政强制的主体不明确,实施行政强 制的主体比较混乱。 2、“滥”。行政强制的具体形式名目繁多(据统计,有263种),缺乏规范,“滥”用行政强制普遍。 3、“软”。表现为行政机关的强制手段不足,对某些严重违法行为不能有效制止,有些行政决定执行不力。,(三)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行政强制权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的必要手段,既涉及行政管理效率,又涉及对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限制,规范行政强制行为,有助于促进行政机关全面依法行政。1、确

4、立行政强制设定权制度,有利于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行为,提高立法质量;同时约束和限制了随意设定强制的行为,有利于减少行政机关对经济社会事务的过度干预。2、实施行政强制的主体资格制度,还原了行政强制的公权力性质,有利于减少行政强制权的滥用。3、建立相对集中行政强制措施权制度,为推进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4、完善行政强制的程序规定,有利于促进公正、文明执法,提高行政执法水平。5、确立救济和法律责任制度,有利于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十年磨一剑、千呼万唤始出来!,根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1999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正式启动行政强制法起草调研和论证工作。 此后,

5、行政强制法草案经过了五次审议,终获通过,整整经历了个年头。 2005年12月初审; 2007年10月二审; 2009年8月三审; 2011年4月四审; 2011年6月五审。,该法为什么经历了那么长的立法过程?,1、该法涉及公权与私权的平衡,涉及特定相对人权益、自由、安全与他人、社会公众的权益、自由、安全的平衡,此种平衡很难把握,必须慎之又慎; 2、该法涉及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权力配置的调整或重构,各方在立法过程中博弈不断; 3、该法旨在加强对行政强制权的限制、控制和规范,这不能不影响有关执法部门、执法者的利益,从而必然会遇到各种有形或无形的阻力; 4、学者和实务界对该法涉及的重大问题存在不同观

6、点和主张,存在较多争议。,行政强制法的五大亮点,1、顺应潮流更新观念该法在立法宗旨、法律原则和制度建构方面,体现了约束公权力、保障私权利,利益平衡、私权优先,以人为本、行政为民,行政谦抑、减少伤害,穷尽非强制行为、加强程序约束,加强监督制度、强化责任机制等理念。不仅体现了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也顺应了我国行政法发展的趋势。2、体现平衡重在控权该法的基本品格是,有效地约束行政强制权力。不论是在立法原则方面,还是在具体规定中,都体现了这一特质。如第六章规定的责任制度等。我国现行公务员法律规范对公务员行使行政权力行为作出了约束性规定。该法专设一章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强制执行中的违法责

7、任,就是为了尽可能地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强制行为进行全过程的约束控制。,3、基本原则体系化该法在第一章规定了行政强制的五大原则,覆盖了行政强制设定、实施、救济等全过程,构成了完整的基本原则体系,为行政强制制度建构和运行指明了方向。4、体系结构科学化该法将行政强制法律制度划分为设定制度、行政强制措施制度、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制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制度和法律责任制度五大板块,符合对于行政强制行为进行分类规范的科学规律和客观要求,有利于人们的正确理解与适用。5、责任制度明晰化该法不仅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强制执行中的违法责任作出了规定,还对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强制执行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

8、围,给公民人身或者财物造成损害的责任作出了规定。此外,对于具有协助义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协助义务或者违法履行协助义务,也作出了专门规定。,行政强制法的结构框架,第一章 总则(第18条)第二章 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第915条)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第1633条)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第3452条)第五章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5360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6168条) 第七章 附则(第6971条),二、 行政强制法的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一)立法目的(第1条)“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

9、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目的有4个:(1)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2)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3)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4)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1、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长期以来,由于对行政强制没有统一的法律规范,人们对于什么是行政强制,谁有权设定行政强制,谁可以实施行政强制等基本问题存有不同认识。行政强制法制定的目的,不是为了多授予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权,而是为了规范行政强制权;不是为了强化行政强制,而是为了约束、限制行政强制。,2007年10月31日南方周末 文章行政强制法:为何难产这个法主要是限制和规范政府权力,而不是授予政府权力。

10、“一旦行政强制法出台,如此场面,或将成为历史。”,2、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为了解决行政强制“乱”、“滥”、“软”的问题,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应当对行政强制的设定、实施予以规范。既要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又要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3、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人类无法律即无秩序”。现代国家立法的主要目的就是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巩固统治者的政权。 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行政法,均有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规定。,4、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强制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最青睐、最宠爱的权力,也是最容易膨胀和最可能威胁公民权利、自由的权力。

11、因此,必须予以限制,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强制法就是要通过划定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权的疆域、规范行政强制权实施的程序、为受到行政强制权不当行使侵害的行政相对人提供救济途径,在恰到好处地运用行政强制权的同时,防止其滥用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行政强制法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立法宗旨,也必将成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抵御行政强制权侵害的有力武器。,四个立法目的之间的关系递进关系:只有“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 才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只有“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才能“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只有“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12、 才能“保护”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其中,前两个目的是直接目的,后两个目的是终极目的、根本目的。在行政执法中,我们要把握好四个目的之间的关系,保持相互之间的协调和平衡。一旦直接目的和根本目的发生冲突,应当优先考虑根本目的的实现。,(二)定义(第2条)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13、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行政强制分类图,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对人身实施暂时性限制,1、行政强制措施的特征(1)法定性。表现在两个方面:种类法定;依法实施。(2)行政性。表现在三个方面:法定机关(行政主体);法定职权范围;法定人员(具备执法资格的正式执法人员)。(3)负担性(侵益性)。表现为加重相对人负担(体现了限权性,而不是赋权性)其直接效果和实质内容,是对相对人人身权、财产权的限制。 (4)暂时性。是对相对人人身权、财产权暂时性的约束或限制,而非最终处理。(5)强制性。表现为在使用手段或方式上的暴力性(是行政强

14、制措施的根本特征)。,2、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特征(1)依据行政处理决定。(2)前提相对人不履行义务。(3)主体一般是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机关。(4)目的强制相对人履行义务,实现行政处理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的内容。(5)处分权力行政机关有处分的权力,强制执行中可以和解。,3、人民法院非诉讼行政执行的特征(1)执行启动的依申请性(不能主动执行)。(2)执行依据的行政性(执行依据是具体行政行为)。(3)执行方式的强制性(以强制的方式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 (4)执行对象的广泛性(款、物的交付,迁出房屋、拆除违法建筑、退出土地,等)。 (5)执行性质的双重性(体现了行政权和司法权的结合)。,4、行政强制措施

15、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标准是否有确定义务的行政决定和法定义务存在,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决定法定义务,行政强制执行,(三)适用范围(第3条)1、适用: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第3条第1款)。2、排除适用(排除适用行政强制法,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事项):(1)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第3条第2款);(2)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 (第3条第3款) 。,应急措施、临时措施(1)救助措施:疏散、撤离。(2)控制措施: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交通管制。(3)保障措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16、4)保护措施: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 有关场所。(5)强制隔离当事人,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设备、设施进行控制,封锁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社会安全事件)。(6)保障、控制措施(经济危机)。 A、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有些属于非可诉的国家行为)。 B、适用于突发事件,启动应急预案后的措施。 C、其设定和实施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 适用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外汇管理条例等。包括限制交易、限制或者暂停部分业务、托管、接管、限制分红、限制资产转让、阻止直接责任人员出境等。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适用进出

17、口商品检疫法、国境卫生检疫法、食品安全法等。检验检疫等,1、合法性原则;2、适当原则;3、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4、不得利用行政强制谋利原则;5、权利救济原则。,三、行政强制设定和实施的 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第4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权限:法律;范围、条件:法律、法规;程序: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强制法第4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设定权限法定(1)权限法定 实施权限法定 设定 范围和条件法定(2)范围和条件法定 实施 范围和条件法定 设定 程序法定(3)程序法定 实施 程序法定,2、适当原则(第

18、5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不但要合法,而且要合理、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必要性、适当性、比例性)。行政强制法第5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1)设定行政强制应当适当(谨慎、科学、民主)。(2)实施行政强制应当适当。,如何才能做到实施行政强制的适当?情节轻微的,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可以不采取强制措施 (第16条) 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涉案财物数量较少,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不再执行(第39条)。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价值应当适当(第23条、第2

19、9条)选择行政强制执行手段时要适当(优先适用代履行、执行罚等间接强制,间接强制无法实现行政目的的,才适用直接强制执行)。不能用高射炮打蚊子;杀鸡不能用牛刀。,3、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第6条) 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先教育,后强制;目的达到,不强制)。行政强制法第6条规定:“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所谓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主要是指行政强制实施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教育的功能,促进相对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 具体要求如: (1) 违法行为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第16条第2款)。(2) 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催告” (第35条)

20、 。,4、不得利用行政强制谋利原则(第7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强制为单位、个人谋利;实施行政强制应当说明理由,听取相对人陈述、申辩。行政强制法第7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谋取利益。”(宪法第2条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行政强制权是公权力,只能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 具体要求如:(1)不得使用、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第26条第1款)。(2)不得收取查封、扣押财物的保管费(第26条第3款)(如:交警收取施救费、看车费)。(3)收支两条线(第49条、第60条)。(4)合理确定代履行费用,并提前告知(第51条)。 (5)利用行政强制权谋取私利的依法追究责任(第63条)。

21、,5、权利救济原则(第8条)“有权利必有救济,无救济即无权利”。没有救济的权利只能是纸面上的权利。行政强制法第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三个方面、五项权利:(1)陈述权、申辩权。(2)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3)要求国家赔偿权(行政赔偿、司法赔偿)。(对此,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9条亦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可能影响公民、法人和其

22、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除法定情形外,应当书面告知其事实、理由、依据,陈述权、申辩权,以及行政救济的途径、方式和期限。”第23条第1款还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政程序中,依法享有申请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救济权。”,(一)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第9条)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3、扣押财物;4、冻结存款、汇款;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四、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权(第二章,第915条),1、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1)形式:收容教养、收容教育、 强制隔离戒毒 、扣留、约束(2)特点:形式多样:与行政处罚、刑事强制措施不同。实施主体多样:戒严实施机关、公安机关、公安交通管

23、理部门、海关、军事设施管理单位。预防性和保障性。,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对不动产或者其他不变移动的财产,采取加贴封条的方式,限制当事人使用和处分。(1)形式:封存、封闭、关闭或者限制使用场所等。(2)特点:目的:是为查处违法行为、固定证据。对象:场所、工具、设施、设备、财物、资料、账簿等。方式:加贴封条、就地封存,限制当事人使用和处分。,3、扣押财物 解除当事人对其财物的占有,并限制其处分。(1)形式:扣押、扣留、暂扣、暂时扣留等。(2)特点:目的:查处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毁损灭失;制止或者预防违法行为发生。对象:可移动的财物。保管:一般由行政机关自己保管,或指定第三人保管。,4、冻结存款

24、、汇款(1)形式:冻结、临时冻结、暂停支付、扣留等。(2)特点:对象是帐户资金,包括存款、汇款、有价证券等。需要金融机构协助。目的限制金融资金流动(但不转移资金)。,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举例:行政处罚法第37条规定的“登记保存”; 动物防疫法规定的对感染疫病的动物和动物产品采取 “隔离”、“扑杀”、“销毁”;禁毒法第19条第2款规定的对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予以 “铲除”;价格法第31条规定,当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国务院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 “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问题:1、关于劳动教养1957年8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8次会议

25、批准颁布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82年1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转发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的起草。,2、关于强行进入住宅: 行政机关进入住宅检查需要有法律规定。理由: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另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9条、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只有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可以进入住宅检查。,(二)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第10、11条) 第十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

26、行政法 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一条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1、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

27、权(1)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强制措施。(2)限制人身自由、冻结存款和汇款以及涉及公民住宅和通信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设定。(3)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4)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2、行政法规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1)尚未制定法律,而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和财物,扣押财物,以及应当由法律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涉及公民住宅和通信自由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2)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法

28、律保留事项以外的行政强制措施。,3、地方性法规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4、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规章和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如果没有上位法依据,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另,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44条第1款亦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 例:最高人民法院【1993】第5号答复)。其他规范性文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设定的强制措施仍然合法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缺乏法律和法规依

29、据的规章的规定应如何参照问题的答复(1994年1月13日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3)行疑字第3号关于刘淑华不服公路费征稽行政处罚一案如何参照规章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国务院法制局的意见,答复如下: 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没有规定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对拖缴、逃缴公路规费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采取扣留驾驶证、行车证、车辆等强制措施。而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的通告第六条“可以采取扣留驾驶证、行车证、车辆等强制措施”的规定,缺乏法律和法规依据,人民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应适用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此复。,(三)行政强制

30、执行的方式(第12条)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2、划拨存款、汇款;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5、代履行;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行政强制执行,直接强制,间接强制,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划拨、拍卖、依法处理等,其他,强制停产,强制收购,强制服兵役,执行罚,代履行,加处罚款,加处滞纳金,概念: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义务主体的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活动。特征:(1)前提条件:义务人不履行行政决定确定的义务;(2)执行主体

31、:行政机关、人民法院;(3)执行目的:实现义务的履行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4)执行对象:广泛性、法定性。,行政强制执行的分类:(1)根据执行机关的不同,分为: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根据行政强制执行方式的不同,分为: 执行罚,即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强制划拨,即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查封和扣押,即对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义务的代履行(代执行),包括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其他强制执行,即除了前述类型化的强制以外,为了实现行政的实效性而由法律设定的、目前尚未被类型化的强制。,(3)根据行政强制执行对象的不同,分为: 对物(财产)的行

32、政强制执行。包括强制划拨、强制抵缴、强制扣缴、强制收兑、强制拆除、强制搬迁、责令退还等。 对行为的行政强制执行。包括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强制转让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处理决定的强制执行、强制登记、强制检定等。 对人身及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执行。包括强制传唤、强制拘留、强制履行、遣送出境、强制隔离治疗、强制戒除毒瘾、强行带离现场等。这与民事强制执行将自然人排除在外不同。(4)根据强制手段相对于被强制义务人的形态的不同,分为:间接强制执行和直接强制执行。,1、间接强制(1)执行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由行政机关迫使义务人缴纳强制金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行政制度。行政

33、强制法第45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加处罚款,法律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51条第1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滞纳金,主要是针对逾期不缴纳税费的行为。法律规定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2条;水法第45条第2款等。,执行罚和罚款的区别:执行罚的目的不是对义务主体进行金钱处罚,而是通过罚缴一定数额的金钱,促使义务主体履行其应履行却尚未履行的义务;而罚款则是对已经发生的行政违法行为给予金钱制裁。执行罚可以针对同一事项反复适用,而罚款则必须遵循“一事不再罚”的原则。,(2)代履行。是指义务人

34、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确定的义务,由行政机关或其寻找他人代替法定义务人履行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执行方式。代履行避免了执行机关直接凭借国家强制力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从而缓解了义务主体对执行的抗拒心理,只要义务人在代履行过程中不妨碍执行的实施,就可达到执行的目的。因此,代履行在行政强制执行中应用范围较广,具有很大的实用价值。代履行的实施前提是,相对人有法定义务存在而不履行其应该履行的法定义务。例如:防洪法第42条规定的清除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障碍物的义务。,2、直接强制直接强制,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的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施以强制力,以达到与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相同

35、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直接强制可分为人身强制和财产强制两种。前者如强制传唤、遣送出境等;后者如强制划拨、强制抵缴以及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实行强制销毁等。由于直接强制以国家机关所拥有的强制力为手段,以义务主体的人身自由权利或者财产为执行对象,如适用不当,极易造成对义务主体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的侵害。因此,法律对直接强制的适用条件和程序作了非常严格的规定,一般不到必要时,不得采取直接强制执行,而是采用其他较为缓和的措施迫使义务主体履行义务。一般认为,只有在无法采用代履行、执行罚的情况下,或者虽采用了代履行或者执行罚,仍难以达到执行目的时,才能适用直接强制。,行政强制的结构类型,(四)

36、 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权(第13条 )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依法加处罚款或滞纳金,行政强制法直接授予执行权,代履行,依法强拆违章建筑,单行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执行,拍卖查扣财物,行政处罚法规定,单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注意:本法颁布前,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本 法施行后,根据本法第13条的规定,行政法规无权设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法规设定的间接强制执行,由于本法的普遍授权,仍然可以适用:(1)加处罚款。根据行政处罚法第51条第1款和本法

37、第13条第1款的规定,已经普遍授权。(2)滞纳金。根据本法第13条第1款、第45条的规定,已经普遍授权。(3)代履行。通过本法第50条得到普遍授权。,(四)设定行政强制应当听取民意(第14条)起草法律、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民意。,(五)已经设定的行政强制的评价制度(第15条)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

38、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五、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的程序(第三、四章,第1652条),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第三章 )(一)一般规定(第16条)1、实施条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2、实施主体: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17条第1款)。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实施(第70条)。实施权不得委托(第17条第1款) 。由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第17条第2款)。 相对集中行使(第17条第2款)。,3、一般程序(第18条)提前报批:实施前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

39、人实施:由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实施,并且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关于出示证件,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69条第4款规定得更为严格:“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说明调查事项和依据,否则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告知: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告知理由、依据、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者,邀请见证人到场。听取意见:听取陈述、申辩;制作现场笔录;4、情况紧急时的程序(第19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5、 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第20条)除应履行

40、第18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履行下列程序:立即通知:当场告知或者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机关、地点和期限。立即报批:紧急情况下当场强制的,事后立即(而不是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不得超期:不得超过法定期限(注意:除了法定期限之外,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10条的规定,还应当遵守“承诺期限”)。立即解除: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丧失,立即解除。其他程序: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6、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时得移送程序(第21条)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二)查封、扣押程序(第2228条) 主体: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第22条)。对象:仅限于涉案场所、设

41、施、财物。三个不得:无关的;生活必需品;重复查封(第23条)。 程序:18条规定的程序 ;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第24条)。期限:一般不超30日(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但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第25条)。,保管:妥善保管,损失赔偿;第三人造成,行政先赔(第26条)。费用:检测、检验、检疫、鉴定 、保管费由行政机关承担(第25、26条)。(对此,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97条第1款亦规定:“因行政执法支出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除法律、法规规定由公民

42、、法人和其他组织承担的费用以外,行政机关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处理:及时作出没收、销毁、解除处理(第27条)。 解除:有不需要继续查封扣押情形时,应当及时解除;解除者及时退还;应当退还物已经拍卖、变卖的,退还所得款,差价损失给予补偿(第28条)。,(三)冻结程序(第2932条)实施主体:仅限法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数额限制:相当。不得重复冻结 :不同于司法机关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程序:履行本法第18条第1、2、3、7项规定的程序,并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交付冻结决定书:三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期限:一般限30日,可延长30日。解除:不需要冻结时,应当立即解除。,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43、(第四章) (一)一般规定1、书面催告:是强制执行决定的前置程序(第35条)。2、听取意见:催告程序中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第36条)。3、作出决定:对强制执行决定作出的前提条件和决定内容的要求(第37条)。4、依法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第7章的规定送达(第38条)。5、中止执行:中止执行、恢复执行、不再执行的条件规定(第39条)。,6、终结执行:终结执行的五种情形(第40条 )。7、执行回转:执行回转的条件、方式,以及回转不能的法律责任(第41条 )。8、执行和解:(属行政合同,体现了柔性执法原则)(第42条 )。9、文明执法:除紧急情况外,不得在夜间(22时至6时)和法定节假日执行;不得采

44、取停供水、电、热、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第43条 )。10、强制拆除:公告后强制拆除(第44条 ) 。,2011年7月9 日新民晚报 文章断水断电断气 “非常”执法叫停,(二) 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1、加处罚款或滞纳金:标准告知;不超原额(第45条)。,2、金钱给付义务的直接强制执行:执行罚超30日后可行政强制执行(可查封、扣押、冻结),没有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申请法院执行,但对当事人不复议、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可拍卖原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第46条)。3、划拨存款汇款:法定机关;书面通知(金融机构);立即划拨(第47条)。4、委托拍卖:委托拍卖机构依照拍卖法的规定办理(第48条

45、)。5、划拨款的管理:划拨、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或划入财政专户,不得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第48条)。,(三)代履行1、适用条件: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 ,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第50条); 2、实施主体:行政机关、第三人(第50条);3、实施程序:代履行决定应送达当事人;代履行3日前催告当事人,其自己履行的,停止代履行(第51条第1款);,4、费用:按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负担(第51条第1款)。5、方式:不得采用暴力、胁迫及其他非法方式(第51条第1款)。6、立即实施: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公共场所

46、的遗洒物、障碍物或污染物,可即时代履行(第52条)。例如:交警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的规定对违法放车辆的“拖移”。,代履行中三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六、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第五章,第5360条),(一)制度依据1、法律(1)行政强制法。(2)诉讼法,包括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3)单行法。例如:行政处罚法第51条2、行政法规例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27条;公路管理条例第33条3、司法解释主要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程序1、前提条件(第53条)职权条件: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执行权;情况条件(三不):法定期

47、限内不复议、不起诉、不履行(第53条);时间条件: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注意与原规定180日内的变化)(第53条)。 2、先行催告:行政机关申请前应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的,方可申请执行(第54条)。3、管辖法院: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第54条)(关于管辖,依照行政诉讼法第3章的规定执行)。,4、材料要求(第55条)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5、法院受理:法院应当在接到

48、申请后5日内(节假日不计算在内)受理。对不予受理裁定有异议的,行政机关可以在15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15日内作出裁定(第56条)。,6、书面审查:法院进行书面审查,除第58条规定情形外,应当于7日内作出执行裁定(第57条)。7、听取意见:如果存在“三个明显”情形(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同时或者分别)听取双方意见,并于30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对不予执行裁定,行政机关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第58条)。8、立即执行:紧急情况下,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申请法院立即执行,经院长批准,5日内执行(第59条)。

49、9、申请费:不缴纳申请费(第60条 )。,催告,一般流程图,申请(催告10日后),受理(5日内),不予受理(5日内),审查听取意见,作出执行裁定(7日内),申请复议(15日内),裁定执行(受理后30日内),裁定不予执行(受理后30日内),申请复议(15日内),作出裁定(30日内),作出予以受理决定(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15日内),送达(5日内),七、行政强制违法的法律责任与救济 (第六章,第6168条),(一)法律责任1、违法、野蛮强制的法律责任(第61条)。2、违法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责任(第62条)。3、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据为己有的法律责任(第63条)。4、滥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的责任(第64条)4、金融机构及相关机关的责任 (第65-66条)。5、人民法院违法执行的责任 (第67条)。6、刑事责任(第68条)。,行政强制违法的法律责任一览表,(二)救济1、救济方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2、法律依据:(1)行政强制法(第8条、第68条);(2)行政复议法;(3)行政诉讼法;(4)国家赔偿法。,谢 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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