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镇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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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镇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的管理,强化工作职责,提升服务水平,杜绝只拿钱不干事,“吃空饷”的现象,本着“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根据XX省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及XX省乡村公益性开发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XX镇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及安置人员。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包含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和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第三条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管理原则(一)坚持“一人一岗一补贴”原则,不得“一人多岗”“一岗多人”。(二)坚持“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原则,人事由镇人力

2、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统一管理,日常工作及考勤由各用人单位负责管理,月考核、年终考核由各用人单位负责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备案。(三)坚持日常管理与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原贝IL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对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第四条各用人单位要加强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个人档案管理,主要存入镇、村(社区)研究会议记录、公示情况照片、登记表、聘用合同、工作业绩材料、考核记录、奖惩材料等。聘用和被解聘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档案应长期保存。第五条工作职责(一)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政策宣传、就业服务、劳动权益维护等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工作,各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工作职责,并报镇人民政府审定。(二)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人居环境整治和生态治理,农村河湖巡查与管护、垃圾污水处理、厕所粪污无害化处理、河塘清淤整治、防疫消杀等其他乡村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工作,各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工作职责,并报镇人民政府审定。第六条工作纪律(一)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工作时间与各用人单位工作时间相同,并与各用人单位一同签到;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工作时间由各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合理确定,但每月工作时间累计不低于10天且累计不低于20个小时,签到由各用人单位另行制定签到册进行签到

4、。(二)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各用人单位工作安排,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爱岗敬业,认真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三)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应严格执行考勤签到制,必须本人亲自到各用人单位进行签到,严禁代签。(四)各用人单位要加强对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的日常管理,不得出现随意更换、冒名顶替或隐瞒上岗情况。(五)各用人单位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公益性岗位人员不符合聘用条件或不在岗的,应于发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逾期不报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关责任。第七条考勤(一)公益岗位安置人员的考勤由用人单位负责。(二)迟到:在规定的上班时间前未到岗的为迟到;凡迟到

5、一小时以上,视为旷工一天。(三)早退、脱岗。在上班时间内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为早退或脱岗;早退、脱岗一小时以上,视为旷工一天。(四)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者未上班的视为旷工。(五)用人单位每月月末最后一日前,将缺勤人员名单及其缺勤情况报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第八条请销假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一)事假:3天以内(不含3天)各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审批并在签到册上注明;3天以上(含3天)由各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审批后报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签署意见,并报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准假,5天以上(含5天)由各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审批后报经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6、服务中心分管领导审批后报镇主要领导审批。否则,按旷工处理。(二)病假:3天以内(不含3天)持医院相关证明,向用人单位请假,取得同意后方可准假;3天以上(含3天)由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审批后报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签署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准假(生病住院的,必须有医院的住院疾病证明),5天以上(含5天)持医院相关证明,经用人单位审批后报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分管领导审批后报经镇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准假。否则,按旷工处理。(三)婚假、丧假、产假按国家规定的假期执行。第九条违反工作纪律的处理(一)一月内迟到、早退、脱岗5次由用人单位予以批评教育;8次全镇通报批评。(二)旷工:无故旷工1次

7、由用人单位给予批评教育,3次以上由镇进行全镇通报批评;无故旷工连续15日以上或年累计30日以上的,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由各用人单位报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按程序解除聘用合同。(三)工作中有吃、拿、卡、要等违规违纪行为或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影响的,一经查实,报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按程序解除聘用合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四)拒绝用人单位合理工作安排、对工作不认真负责、违反规章制度或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由用人单位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的,由各用人单位报XX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按程序解除聘用合同。第十条本办法由XX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22年5月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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