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镇鳗苗养殖辅助船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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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镇鳗苗养殖辅助船舶管理办法为了加强渔船管理,维护渔业生产秩序,切实加强海上安全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保障渔船经营的合法权益和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总则一、本办法所称的鳗苗船舶,是指在我镇范围内船长未满12米的,从事鳗苗捕捞的小型船舶。其他从事海上养殖的小型船舶适用本办法。二、渔业合作社负责我镇区域内的小型船舶管理工作,本次登记的所有船舶均需纳入乡镇渔业基层管理体系。三、鳗苗养殖辅助船舶勘验、登记后由渔业合作社统一进行编组、编号、喷漆。原则上以村为基础进行编组编队。第二条:船舶登记一、本办法所称的船舶登记项目是指:(一)所有权登记;(二)所在村登记。二、

2、鳗苗养殖辅助船舶勘验、登记,按照先村登记备案、后渔业合作社勘验的程序进行,实行一次性登记备案,报镇渔办审核。登记截止时间为20XX年3月4日。本次登记备案船舶仅限于XX镇户籍,船人不符、外镇船舶不予登记。三、鳗苗养殖辅助船舶只能有一个船名,船名编制按鳗苗捕捞船用乡镇汉字名称+“M”+3位数的数码顺序号,如XX四、鳗苗养殖辅助船舶登记为一次性登记备案,船舶所有权转让,备案号不得转让。船舶所有权转让后,原船舶所有人应当在5日内上报当地村委会、渔业合作社予以注销登记。五、鳗苗养殖辅助船舶上所有股东,应当办理备案登记。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10日内向上报当地村委会、渔业合作社办理所有权

3、注销登记:(一)船舶灭失或失踪满1个月;(二)船舶报废或拆毁。七、逾期未办理鳗苗养殖辅助船舶登记的,相关单位不再予以受理。第三条:船舶检验一、检验人员由网格员、村干部、渔业合作社工作人员组成,镇渔办工作人员全程监督。二、鳗苗养殖辅助船舶检验实行登船检验与审查船舶所有人相结合的方式。实行一年一检验,检验不合格不予登记备案,所编号码予以作废,不予补缺。三、有下列情况的予以评定不合格:(一)船、人不符的;(二)在检验过程中发现船改变主尺度、吨位、主机功率和作业方式的;(三)乱涂、改编号号码的;四、参加检验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如实填写船舶状况表,经村委会和渔业合作社盖章后,由镇渔办审查确认,并按规定办理相

4、关检验手续。五、鳗苗养殖辅助船舶应当按照规定标明船名号,并满足下列基本技术要求和最低安全设备配备标准。(一)基本技术要求:1、船体结构可靠,水密性良好;2、有排除舱底水的设施或工具;3、动力机械安装可靠,工作正常。(二)安全设备最低配备标准:1、救生衣每人1件;2、白环照灯1盏或手电筒1只;3、锚泊用的锚或缆绳1副;4、有效的声响器具1个;5、配备统一的定位通讯安全设备。6、每船应配备灭火器1只;第四条:渔业船舶安全监督管理一、鳗苗养殖辅助船舶所有人对船舶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二、所在村、渔业合作社应当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三、镇渔办负责鳗苗养殖辅助船舶安全生产的监督职责,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受县农业农村局监督、指导。四、船舶临水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穿着救生衣。五、鳗苗养殖辅助船舶进出渔港应当听从渔业合作社统一指挥。六、每年4月15日,鳗苗捕捞季后,船舶应当按照指定地点统一停放,并服从县农业农村局、镇政府、村委会、渔业合作社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七、船舶勘验合格予以登记备案后,所有从业人员应当服从合作社组织参加相关知识培训及考试。第五条:附则一、本办法中的检验是在初次检验完成后每一年进行的一次常规检验,指在逐步淘汰此作业方式船舶。二、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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