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接权(经典版)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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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节 邻接权概述(p78),(一)、邻接权的概念 邻接权,是指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即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邻接权包括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权。,1,(二)、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关系,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共同点,它们都是法律规定的权利,它们都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它们都与作品相联系。著作权与作品存在直接联系,作品之创作是著作权产生的前提。邻接权则与作品存在间接联系,2,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区别,权利内容不同,保护期限不同,主体不同。著作权保护的主体是作品的创作者或依法取得著作权的人。邻接权保护的主体是以表演、录音录像或广播方式帮助作者传播作品的人员。后者在传

2、播作品中,加入了自己的创造性劳动,改变了原作的表现形式,客体不同。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邻接权的客体如表演者权的客体是表演活动;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的客体是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组织者的权利的客体是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3,第二节 出版者权,一、出版权的概念出版者权,是图书出版者或者报刊出版者对其编辑出版的图书或者报刊依法享有的专利。出版者权可分为图书出版者权和报刊出版者权。出版物: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第2条:本条例所称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3、。出版单位: 出版管理条例第9条: 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本条例所称出版单位,包括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法人出版报纸、期刊,不设立报社、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视为出版单位。,4,二、出版者权的权源 与其他的相关相比,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报刊享有的专有权利,分两个方面:一方面来自著作权人的授权,另一方面来自法律的规定。著作权法第31条: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第35条: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

4、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注意:报刊社对其编辑发行的报刊享有汇编作品著作权。即报刊社出版发行的报刊,本身是一种汇编作品,报刊社享有的是著作权,不是出版者权。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或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版式设计权,也是出版权的一项内容。该权利是法律赋予的,与著作权人的授权无关。,5,图书出版者和报刊社取得对作品的出版权和发行权的途径主要有三种:(1)通过与著作权人签订出版合同,而取得出版权、发行权 著作权法第30条: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2)由著作权人主动向出版社或报刊投稿取得对所投之作品的出版权和发行权。

5、著作权法第33条: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通过向作者约稿,取得对所约作品的出版权和发行权。,6,三、出版者权的内容,依据出版合同的约定,图书出版者获得的专利有出版权包括以下内容:(1)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地域范围内,图书出版者有权出版并发行约定的作品。(2)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地域范围内,图书出版者享有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图书的专利。 著作权法第32条第3款: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

6、。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3)图书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的版式设计享有专有使用权。 著作权法第36条: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7,出版者权的保护期,图书出版者、报刊社对图书、报刊的版式设计权的保护期为10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10年的12月31日,8,案例,作者甲将自己创作的一部小说交乙出版社出版,但双方始终未签订出版合同。事后,甲又与丙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将此书稿交丙出版。现乙对甲和丙提出异议。本案依法应如何认定?( )(律考)A、甲的行为属于一稿多投,侵犯了乙的权利B、丙明知乙已出版此书

7、仍与甲签订出版合同,属侵权行为C、甲一稿多投并不违法,乙不签订出版合同有悖著作权法的要求D、乙应当尊重丙的专有出版权,不得再出版此书,9,案例,北京大地风广告公司(以下简称大地风公司)与北京兰飞广告公司(以下简称兰飞公司)签订合同书约定,由大地风公司承印首届中国八佰伴世界超级明星队女排对抗赛秩序册(以下简称秩序册),印数5000册,总价格为6.18万元。兰飞公司负责提供内文、封面文稿、照片和文字校对。大地风公司负责提供封面设计、内文版式设计(由兰飞公司审定)及秩序册印刷方式。同时,大地风公司与北京文祥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祥公司)订立合同,约定由文祥公司承印5000册秩序册,由大地风公司

8、提供全部版式墨稿。此外,双方对秩序册的纸张规格、印刷方式,各阶段时间、验收违约责任均有约定。兰飞公司依合同约定向大地公司提供了秩序册所需资料,大地风公司按兰飞公司要求对秩序册进行了设计,对使用颜色、字型号、字体、部分图文排列进行了设计,一校期间,大地风公司对个别设计按照兰飞公司意见进行修改,在兰飞公司认可后付印。秩序册上署有下列字样“本秩序册创意设计:大地风广告公司”。随后,兰飞公司在未告知大地风公司的情况下,擅自又与文祥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文祥公司承印秩序册,规格与前合同约定条件完全相同,印数为5000册(实际印数为3000册)。问题:兰飞公司的加印行为侵犯大地风公司的什么权利?为什么?,1

9、0,答案,兰飞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大地风公司的版式、装帧设计权。根据著作权法第35条规定,“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因此,大地风公司对由兰飞公司提供的有关秩序册的图片、文字等内容,通过智力创作,以符合兰飞公司的要求所制作的版式、装帧设计,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任何人未经大地风公司许可,不得擅自使用该版式创意与设计。,11,第三节 表演者权,表演者包括演员和演出单位,表演者是指表演作品的人,而不包括运动员、马戏演员、魔术师等人,表演者是指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一切演员、歌唱家、演奏者、舞蹈家等,一、表演者概念,12,表演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

10、品进行演出的,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演出的,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的,应当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表演者依照著作权法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二、表演者的义务,1,2,3,13,三、表演者的权利,TEXT,TEXT,TEXT,TEXT,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保护表演形

11、象不受歪曲的权利,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14,四、表演者权的保护期,著作权法第39条:本法第38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五十年的月日。,15,案例,甲网站与乙唱片公司签订录音制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使用合同,甲网站按约定支付报酬后,即开展了网上原版音乐下载业务。对甲网站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司考)A、是合法使用行为B、构成侵权行为,因为该行为应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不是取得录音制作者的许可C、构成侵权行为,因为该行为还须取得著作权

12、人、表演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D、构成侵权行为,因为该行为虽然无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必须取得表演者的许可,16,案例,某影视中心在一电视连续剧中为烘托剧情,使用了正版唱片中的部分音乐作为背景音乐。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授权的集体管理组织)以该使用行为未经许可为由要求制片人支付报酬。该协会的要求被拒绝后,遂向法院起诉。下列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司考)A、播放行为是合理的行为B、播放行为侵犯了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表演权C、播放行为侵犯了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播放权D、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不是正当原告,17,案例,李婉芬与王中山共同演奏、录制了一盘古筝音乐磁带。其中,战海河由李婉芬、杨洁明共

13、同创作。战海河、长安八景已公开发表,艳阳天、阳关三叠、彝族舞曲由李婉芬改篇但并未公开发表。除阳关三叠由李演奏外,其余均由王中山演奏。北京电视艺术中心音像出版社(以下简称出版社)得知大连磁带厂音像公司(以下简称音像公司)有一盘古筝磁带母带,遂与音像公司达成母带版权转让协议,约定为独家出版发行权。出版社拿到母带后,将磁带定名为古筝经典出版发行,未经李婉芬、杨洁明、王中山许可,亦未在磁带包装上署名,未支付任何报酬,并且将长安八景尾声部最后八小节删除,据专家认为,这样的删除破坏了该作品的完整性。为此,李婉芬等3人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出版社辩称:我社所用的母带及版权是通过转让合同从音像公司处获得的,与李

14、婉芬等3人无关,即使法院认定侵权,也应由音像公司承担责任。至于未在磁带包装上为曲作者、表演者署名,未支付报酬,我社愿支付报酬,但不同意登报致歉。问题:(1)被告出版社侵犯了李婉芬的哪些权利?为什么?(2)被告出版社侵犯了杨洁明的哪些权利?为什么?(3)被告出版社侵犯了王中山的哪些权利?为什么?,18,答案,(1)被告侵犯了李婉芬作为几首古筝作品的曲作者及演奏者的著作权及邻接权。李婉芬作为曲作者及演奏者,享有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的著作权以及著作权法第37条规定的表演者权。被告除了侵犯了第10条规定的复制权、发行权,以及原告获得报酬的权利外,鉴于部分作品尚未发表,故原告的行为还侵犯了部分作品的发表

15、权、长安八景这个作品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另外侵犯了所有作品的署名权,另外李婉芬作为作品的演奏者,享有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者权。涉及本案的表演者权利主要包括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与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2)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杨洁明作为作曲者的权利。由于杨洁明的作品只是涉及战海河,因此被告侵犯的权利不包括发表权、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而只是涉及财产权部分的复制、发行及获得报酬的权利。(3)被告的行为侵犯了王中山作为演奏者的权利,具体包括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与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19,第四节 音像制作者权,(一)、音像制作者

16、的定义 音像制作者,是指将声音、形象或两者的结合首次固定于物质载体上的人。,20,(二)、音像制作者的义务,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与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音像制作者的义务,21,(三)、音像制作者的权利,音像制作者的权利,22,案例,某电视台拟将他人已出版的养兔技术VCD光盘在该电视台的“致富”节目中播放,那么,该电视台( )A、可以不经该VCD光盘制作者许可,

17、但必须向其支付报酬B、既不必经该VCD光盘制作者许可,也不必向其支付报酬C、既须经该VCD光盘制作者许可,又必须向其支付报酬D、只需经该VCD光盘制作者许可,但不必向其支付报酬,23,案例,王某的短篇小说活在都市被程某改编成剧本,由甲剧团以话剧的形式演出,该话剧被乙公司录像并制作成光盘发售。该事例中包含哪些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权利?( )A、乙作为录像制作者的权利B、甲作为表演者的权利C、程某作为改编者的权利D、王某的著作权,24,【案情介绍】1998年10月9日,喜洋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洋洋公司)与零点乐队全体人员签订录制出版协议,取名为零点乐队录制专辑,并以播放、发行、制作录音盒带、

18、CD、VCD、DVD等一切录音、影音制品等方式使用前述专辑及专辑中所有曲目的权利,该权利为独占许可使用权,有效期自1998年10月起至2001年10月止。2000年12月1日,喜洋洋公司与零点乐队签订补充协议,将合作期限的截止日期变更为2000年12月1日。喜洋洋公司于1999年制作完成00:00:00CD光盘,由国际文化交流音像出版社出版,美卡文化公司发行。喜洋洋公司与美卡文化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喜洋洋公司将零点乐队/零点零5零秒专辑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出版发行权授权给美卡文化公司,授权期限为1999年9月9日至2002年9月9日,每张CD的版权费为人民币18元。00:00:00光盘随后出版发

19、行,其中包括梦等九首曲目。该光盘收录歌曲的词、曲作者及演唱者均为零点,25,接上案情,乐队。2001年7月25日,长白山音像出版社出具编号为0014986的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委托书,委托文广电子光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广公司)复制CD光盘,节目名称为流行音乐、音像品编码为“ISRC CND070031800/A.56”复制数量为5000张。文广公司复制了盘面名称为记忆中的天空 零点乐队的CD光盘,该光盘盘面上注明了“ISRC CND070031800/A.56流行音乐、长白山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等字样,光盘中收录了喜洋洋公司制作的梦等9首曲目。2002年4月,喜洋洋公司发现京客隆商厦购物中心(以

20、下简称京客隆中心)销售的封面名称为记忆中的天空 零点乐队的CD光盘中有九首歌曲与本公司录制00:00:00CD光盘相同,该光盘的出版者为长白山音像出版社出版,制作者为文广公司。喜洋洋公司认为长白山音像出版社出版、文广公司、京客隆中心擅自出版、复制、发行、销售侵权光盘,侵犯了该公司享有的录音制作者权,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录音制品、在北京青年报上刊登声明公开致歉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00,000元及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30,000元。【问题】如何确认和保护“零点乐队”曲目录音制作者的权利?,26,答案,本案涉及的是如何保护录音制作者的权利问题。本案中,喜洋洋公司依据其与零点乐队全

21、体人员签订的协议,取得将该乐队所演唱的歌曲录制成音像制品的权利,并制作完成00:00:00CD光盘,喜洋洋公司对该录音制品享有录音制作权,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复制、发行该录音制品。长白山音像出版社未经许可擅自出具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委托书,委托文广公司复制、出版、发行喜洋洋公司享有复制、发行权的录音制品,构成侵权。其辩称“原审法院依职权调取的复制委托书上载明的节目名称是“流行音乐”、而不是记忆中的天空 零点乐队,且复制单位的名称是后添写的,故其不应对光盘复制单位利用版号的行为承担责任。”二审法院认为,长白山音像出版社如要证明其主张,应向法院提供与其出具的复制委托书上记载的音像制品编码相同、且名称为“

22、流行音乐”的CD光盘及与该光盘有关的复制、发行情况,而长白山音像出版社并未提,27,答案,供相应证据,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国务院颁布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音像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音像制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委托的出版单位订立复制委托合同,验证委托出版单位的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及其盖章的音像制品复制委托书及著作权人的授权书;接受委托复制的音像确定属于非卖品,应当验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并由委托单位盖章的音像制品复制委托书。音像复制单位应当自完成音像制品复制之日起2年内,保存委托合同和所复制的音像制品的样本以及验证的有关证明文件的副

23、本,以备查验。文广公司所复制的被控侵权光盘收录了喜洋洋公司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九首曲目,但文广公司既未提交音像出版单位出具的复制委托书,也未提交其在接受委托时应当要求委托单位提供的著作权人的授权书、音像制品发行许可证等证明资料,并且不能说明所复制光盘的去向。因此,法院据此判决文广公司承担非法复制、发行涉案光盘的民事责任符合客观事实及法律规定。,28,第四节 广播组织权,(一)、广播组织的定义 广播组织,是指通过无线电波传播由声音或图像或由二者构成的实况或录音制品的人。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其特指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组织权的主体: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组织权的客体:广播、电视节目,29,.广播电台、电视

24、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二)、广播组织的义务,30,(三)、广播组织的权利,31,著作权法第43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32,著作权法第44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33,著作权法第45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月日。,34,著作权法第46条: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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