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法律知识讲座(一)离婚ppt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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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老年人法律知识讲座,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张京律师 18088257070,老年人法律知识系列讲座: 第一讲 老年人婚姻与同居生活 第二讲 老年人财产继承 第三讲 老年人赡养 第四讲 老年人意外伤害 第五讲 老年人财产安全与理财,第一讲 老年人婚姻与同居生活,一、老年婚姻(一)中国婚姻现状(二)老年人离婚(三)老年人再婚(四)离婚方式(五)离婚财产分割(六)精神损害赔偿(七)离婚心理,(一)中国婚姻现状,现代婚姻进入新离婚时期随着社会转型、社会环境变化对婚姻家庭的巨大影响,“新离婚时期”降临。中国社科院研讨员、中国婚姻家庭研讨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陈一筠说,新中国成立65年来,我国婚姻从前30年的超稳

2、定型阶段,进入后30年,特别是近年来的动乱时期。,根据民政部数据,中国离婚率已连续多年走高。 1980年中国离婚的为34万对,1990年为80万对,2000年为121万对,2009年为171万对,2012年为310万对夫妻离婚,2013年为350万对夫妇离婚, 其中民政部门登记离婚281.5万对, 法院办理离婚68.5万对。,(二)老年人离婚案例1:多疑后妻,老头至死没能摆脱 68岁的翁老伯离婚的态度非常坚决,他实在无法忍受多疑的妻子。两人都是再婚,但不知怎么回事,这个后妻老是怀疑翁老伯花心,整天咒骂不停,把翁老伯都快逼疯了。 官司已经进入第四轮。在前一轮诉讼中,思明区法院已经判准离婚。他那6

3、0岁的再婚妻子坚决不同意,上诉了。 并且他的妻子一再向黄法官请求:千万别那么快安排开庭,越慢越好。法官多方追问,原来翁老伯已经病入膏肓,住在医院不行了。 不久女方向市中级法院递上了一纸翁老伯的死亡证明。法院只能裁定案件终止,翁老伯至死都没能从法律上摆脱这个多疑的后妻。 法官说,如今一些老年人对婚姻再不是“凑合过”、“搭个伴”那么简单。,案例2:“的姐”让八旬老头疯狂 许多老人离婚是缘于“黄昏恋”。 辛老汉都已经年过八旬,与同样年过八旬的老伴相濡以沫半个世纪,后来两老都迁到香港去安度晚年。最后一次回厦处置房产时,辛老汉遇上了平生最疯狂的恋爱。 原来,辛老汉邂逅一名30多岁的“的姐”,对她一见钟情

4、。辛老汉把自己的全部行李都搬到“的姐”住处,向法院提起了离婚之诉。一向精干的老太太立刻采取了强有力的行动。她首先向法院申请查封一切财产。接着,她子孙们发出通牒:不得资助老头! 在她的经济封锁下,辛老汉很快“弹尽粮绝”,“的姐”火一般的热情也迅速熄灭。很快,辛老汉撤回了离婚起诉,乖乖地跟着老太太回香港了。 据法官说,因“第三者”引起的老人离婚比例虽然不大,但近年来却有明显增多的趋势。,案例3:分居48年才想离婚 一个在广东,一个住厦门,48年,夫妻俩就这样两地分居着,最后习以为常。当初两人结婚是父母包办。结婚六年中,他们有了4个子女。 在1965年前后的一场风波中,双方观点分歧,谁也不肯妥协。最

5、终,男方愤而离开厦门投奔广东。 双方彼此都知道对方在哪,却极少联系。 老头老太都很保守,分居48年都没有各自再组建家庭。老太太一人独自把4个儿女都拉扯大了,如今孙子辈都早已成家立业。本来,子女们都以为父母可能会继续抱着夫妻名分一直到最后。谁也没想到,已80岁的老头向法院递上了一纸离婚诉状。 开庭时,老头在代理律师的陪伴下走上法庭,满嘴掉光的牙和斑白的头发尽显岁月。而老太太这边,儿孙簇拥着,满脸的自足和平静。 子孙们对父亲、爷爷没有一点感情,早已经接受这个事实,“早都该离了”。,1、老年人离婚案件的现状 (1)老年人离婚案件的数量在逐年增加,老年人离婚案件数量的大幅上升已经成为引起全社会关注的焦

6、点问题。 (2)再婚老年人的离婚比率较大 越来越多的老年人重新组合成家庭后却发现婚姻并没有象其想象的那样,他(她)们最终还是选择了走上法庭,其中不乏因为性格不合、难以沟通与磨合等原因,但绝大部分还是由于财产问题造成的。再婚老年人的婚姻关系不稳定的原因有很多,感情相对比较脆弱,来自于子女的干涉比较多,过多的考虑各自的经济利益,而且大多数是“搭伙”过日子,生活中稍有矛盾就会导致双方分道扬镳。 (3)老年人多为追求生活质量而离婚 ,随着社会的发展,老年人对人生的价值观和婚姻观念发生了很大的改变,以前老年人离婚是很难得到社会与公众认可的,所以老年人双方即使有很大的矛盾也很难到法院诉讼离婚,而且人民法院

7、也不会轻易判决双方离婚。但是现在公众对于老年人的离婚有了很大的宽容与理解,对于一些原本婚姻基础不好,由于历史原因,婚姻并不如意,凑合型的家庭在生活上一旦有了磨擦,就容易成为导火索,引发双方离婚。还有的老年夫妇由于长期性格不合,经常吵架打骂,日久积怨成仇,孩子年幼时为了抚养孩子只得勉强凑合过日子,待子女长大后以为责任已尽而发生离婚,这种情形下起诉离婚一方的决心相当大,态度相当坚决。,2、老年的离婚率增高的原因 其一,婚姻观念的改变是导致中年人离婚率上升的主要原因。“这个年龄段的人处在社会转型时期,他们经受了离婚观念巨大转变的过程,虽然这部分人大都有子女,但是仍然将追求幸福生活放在了首位,一旦双方

8、感情出现无法弥补的裂痕,就渴望自由而给自己一个重新选择的机会。他们往往封建观念较少,注重婚姻的实质内容,认识到夫妻感情不和对教育子女无益,而不愿再象上一辈人一样,在不幸的婚姻中凑合一生。,其二,社会环境的宽松和 社会交往的扩大,使婚姻 当事人的自我选择更自由, 婚外恋正前所未有地威胁 着老年男女,甚至有人提出,婚姻自由应该包括婚外恋自由。而中国日报对1000名上海人进行的调查结果显示,只有5%的受访者“接受或谅解”婚外性关系。所以婚外恋的增加也促成了老年人离婚率的上升。,其三,家庭的小型化使当事人在婚姻冲突时缺少其他家庭成员的缓冲。“大家庭的家庭成员较多,夫妻的注意力和矛盾容易被分散和缓解。随

9、着家庭的小型化,夫妻的矛盾不能有效地被缓解,这也使现在老年人的离婚率比过去增加。”中国人民大学一位王姓硕士提出。而60岁以上的老年人离婚人数增加的原因则在于,一些夫妻在子女大都成年或成家立业后,为了摆脱痛苦婚姻的束缚,他们选择了离婚。,3、老年人离婚的不利后果由于老年人的离婚涉及到子女、财产等更多问题,带来的麻烦也更大,现在普遍存在的福利房、回迁房、买车等,也给分割财产带来了麻烦,一旦出现纠葛,他们更容易对簿公堂。 另外,一项调查表明,目前我国离婚人群中,因种种原因心理压力过大的约占70%,这类人需要寻找倾诉对象并应得到心理帮助。离婚后的受损方,尤其是女性,往往经不起离婚的打击,造成身心的极大

10、伤害。心理负荷过重容易诱发心理疾病,如得不到及时调适,极有可能产生心理疾病。,4、老年人离婚案件的难点(1)婚姻共同财产难以分割 老年人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要比年轻人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难度大的多,现在的老年夫妻,大多只有一套住房,原本两人在一起可以共度晚年,而如果一旦一方到法院起诉离婚,双方已经不可能再同居一室,分割房屋成为必然结果,最终只能一方居住,而另一方不可能再像年轻人那样贷款另购房屋,不管法院将房屋判给哪一方都会使另一方无处安身,在执行中也往往出现不能执行的客观情形。如果遇到再婚的老年夫妇离婚分割财产更是难上加难,多数情况下婚姻财产既包含了与前夫或前妻及子女的财产,又包括了再婚的夫妻

11、共同财产和子女财产,并非简单的共有财产,有时双方子女也会为了各自的利益参与其中,在财产分割的问题上稍有不当就会引发更大的矛盾。,(2)解决老人离婚后的生活存在一定的困难。 在老年人的离婚案件中,有一部分老年夫妇属于一方是退休人员,而另一方则没有任何收入。步入老年后大多老年人体弱多病,需要常年吃药或定期住院治疗,双方仅依靠一方的退休金勉强维持生活。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但是如果一方起诉离婚需要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时,法官会左右为难。,(3)与双方当事人沟通比较难 有的老年人岁数偏大或

12、者智商受到病情的影响,在开庭时无法正确表达或并不直接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有时需要法官反复揣摩才能领会其真是意思,或者根本就不能领会其真实意思。有的老年人还经常反复,今天告诉你一个观点,明天再告诉你另一个意见,而且有的老年人固执己见,根本听不进任何讲解。一旦法官根据一些表象轻易作出判决,就可能导致不良后果。,(三)老年人再婚1、老年人再婚的五大好处一、有利于减轻国家对孤老者的负担。我国目前还不能把老年人特别是孤老的生活问题全部包下来。如果有条件的丧偶老人求偶结合,这样可以使一些孤老者有新的归宿,可以减轻养老院和民政部门的负担。二、有利于减少和防止嫌弃和虐待遗弃老人行为的发生。三、有利于使老年人的

13、精神得到安慰,心理健康发展。四、有利于减轻子女的精神负担。多数独身老人的子女已建立了小家庭,他们忙于自己的工作,如老年人再婚的要求和愿望得到满足,就可以减轻一部分子女挂念老人的精神负担。五、有利于抚育下一代。家庭是子女成长的摇篮,目前我国的家庭多系双职工,夫妻早出晚归,对子女的抚育出现了不少问题,不利于下一代的成长。如果老年人再婚,不仅老夫老妻可以互相体贴照顾,而且他们精神愉快,身心健康,还可以分担抚育后辈的任务。,案例4:再婚后的离婚76岁的张大爷身体硬朗,是退休干部,有着颇高的退休金。两年前老伴去世,老人忍受不了一个人生活的寂寞,便有了找个老伴的念头。他觉得人老了身边总得有个人陪自己聊聊天

14、,照料生活起居,不然自己生病连个拿水拿药、通风报信的人都没有。在邻居的介绍下,张大爷认识了比自己小22岁的李女士。李女士离婚多年,身边只有一个上大学的女儿,她能说会道,让张大爷满心欢喜。现今男找“保姆”,女找“靠山”的现象在老年人再婚问题上普遍存在,张大爷不想在财产问题上给儿女留下什么麻烦,于是他对婚前财产做了公证。以为这样便没有什么后顾之忧,可以踏实地安享晚年生活了,于是便与仅仅相识20天的李女士领了结婚证。然而,婚后的生活并非张大爷所期待的那样幸福快乐。李女士每天都出去打麻将,不但不照料张大爷的生活起居,连家务都不做,再加上年龄与性格上的差异,两个人是两天一小吵,三天一大闹,家庭战争愈演愈

15、烈。春节前,他们又因为一些琐事发生争吵,这次李女士变本加厉,将家里面的东西是能扔的扔,能砸的砸,张大爷一气之下心脏病发作住进了医院。从此之后李女士便没有了踪影。一晃几个月过去了,李女士仍是音讯全无。为了尽快远离这段梦魇般的日子,近日,张大爷来到了龙沙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老年人再婚“闪离”案件发生的一个主要原因是部分老年人的婚恋观不正确,有的老年人认为岁数大了,不能像年轻人一样挑挑拣拣,能搭伴过日子就成了。没有建立起共同生活的感情基础,就匆忙成婚,只会给晚年增加痛苦。对此,法官表示,老年再婚是得之不易的幸福,所以,再婚前应先打牢感情基础,详细了解对方的现状。再婚后的老人们要互敬互爱,求大同存小

16、异,避免把现配偶与原配偶作过多的比较,这有益于再婚后共筑爱巢。切勿如张大爷般匆忙行事,勉强结合,势必日后“水火不容、徒增烦恼”,使自己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2、再婚老人离婚的主要原因有(1)草率结婚。有些老年人丧偶后,由于儿女工作忙,不能经常陪伴,为了排遣心中的孤独与寂寞使他们产生尽快结婚,婚后发现生活习惯、脾气、性格极为不和。(2)子女干涉。(3)借婚姻索取财物,目的达到马上离婚。,婚姻带来的不全是快乐,更多的是责任,如果你不想承担这份责任,那么你最好不要走入这座“围城”。夫妻本是同林鸟,爱就该宽容,(四)离婚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规规定,婚姻关系只能通过两种方式解除:第一,

17、协议离婚,即通过到法定的部门(民政局)登记,将离婚协议备案到该部门后,领取离婚证,从而解除婚姻关系。第二,诉讼离婚,即通过到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经过法院审理后,以判决书或是调解书的方式来强制解除婚姻关系。,1、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是指男女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并就离婚的相关法律问题达成协议,经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认可后使婚姻关系归于消灭的离婚方式。 协议离婚是最经济、最快捷的离婚途径, (1)时间短。 (2)费用低。 (3)压力小。,到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条件:实质性条件:(1)双方当事人系合法登记的夫妻。(2)夫妻双方对离婚须达成合意。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均明确表示自愿同意离婚。一方不同意离婚

18、,就不能协议解除。 (3)双方当事人必须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程序性条件: (1)婚姻登记机关的管辖问题。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2)办理协议离婚,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协议离婚有什么缺陷?(1)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不具备强制执行力。(2)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可能会藏有后患。(3)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当事人从诉讼程序上有反悔的权利。,2、诉讼离婚 关于诉讼离婚的情形可概括为以下几种: (1)离婚只是单方意愿,对方根本不同意离婚。 (2)双方对离婚无异议,但对财产的分割、债务的承担、子女的抚养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3)一方属于无民事行

19、为能力或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另一方想要离婚的。 (4)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想要离婚的。 (5)一方人在国外学习或工作,无法回国;另一方在国内,想要离婚的。 (6)双方就离婚、财产、子女等问题能达成一致意见,但是没有时间回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的,可以选择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走无争议离婚的诉讼程序解除婚姻关系。 (7)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后,想通过法院调解书的方式来增强协议的效力,也可以选择走无争议离婚的诉讼程序来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离婚的情况:(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

20、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

21、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

22、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怎样收集感情破裂的证据? 感情本来是两个人的事,带有一定的私密性。法院判决离婚的首要标准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一标准对于那些第一次起诉就想判决离婚当事人而言,收集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是至关重要的。 (1)书证。例如,双方谈论夫妻感情问题的相关邮件或信函、为离婚达成的协议书草稿、过错方给第三者所写情书等,这些都可以证明夫妻之间出现了问题,感情受损的事实。 (2)视听资料。离婚中,往往是一方主动,另一方被动。主动方在频繁与被动方讨论离婚问题时,可以对双方的谈话进行录音。如果录音中

23、出现被动方同意离婚,或对夫妻感情破裂的表述时,对于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会起到一定的影响作用。 (3)证人证言。离婚案件中的证人证言,应该算是证据效力最低的一种方式,但是,这又是最好获取的一种证据。对于夫妻的感情,身边的朋友或是亲人或多或少是知道一些的。特别是那些家庭矛盾较突出的家庭,一天一小吵,三天一大吵的日子,想让别人不知道都难。对于愿意出庭作证的亲戚或是朋友,当事人也可以申请法院他们到庭对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做出证明。值得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况下,一定要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这样效力会较高。如果只提交书面证言,法院几乎都是不予采信的。,(五)财产分割1、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有一个

24、较明确的规定,既下了定义又列举了共同财产的形式,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其中第5项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又明确为:(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5、。”,2、专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包括:(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 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 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3、相关财产约定夫妻财产约定: 效力优先于法定的夫妻共有。爱情保证书:“没有好好照顾我”、“不再爱我了”忠诚协议:“出轨”离婚协议:附条件生效协议,4、涉及财产种类房产工资收入、银行存款股票、基金、债券公司股权及企业保险(商业保险、养老保险)债权、债务 知识产权收益住房公积金继承、受赠的财产,例举1:离婚时,还未取得产权或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如何分割? 根据婚姻法

26、司法解释(二)第21条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这类房屋包括当事人用标准价购买的拥有部分产权的房改房以及当事人购买的但在离婚时还未能办理产权的各类房屋。,例举2:夫妻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屋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如何处理?补偿款如何计算? 这种情形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中予以明确,即“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

27、,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关于老年人再婚的法律建议(1)、婚前及婚后财产公证(2)、遗嘱公证,(六)精神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法院如何认定婚外情?法院对待婚外情认定的

28、态度是非常谨慎的。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只限定为两种,即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这两种情形,都是程度非常严重的婚外情。对于程度较轻的一夜情、网聊或是网恋、多夜情但并未同居的情形都很难被追究责任。想要证明对方存在重婚或是同居的情形也非常困难。重婚的程度比同居更为严重,特别是事实重婚的情形,证明起来更是难上加难。例如不仅提供了对方承认婚外情存在的录音,还提供了公众场合与第三者亲密的录像及照片等证据,但法院还是认为这些证据均为间接证据,并不能直接证明重婚与同居行为的存在。一方提交过错方与他人同居或是长期存在不正当性关系的直接证据的话,例如,他人家中拍摄的性爱录像等,可能会因为取证途径不合法或是侵犯他

29、人隐私权,得不到法院的采信。收集证据,需要人力物力,而且收集证据对于无过错一方本身就是一种极大的伤害。但是对第一次就判决离婚的帮助却是非常大的,对于法官而言,法律上的认定和内心的确信是两码事。这些证据足以使他相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会给过错方施加一定的压力促使离婚。,有必要花大量金钱和精力去调查另一方的婚外情吗? 在离婚案件中,由于第三者原因导致离婚的案件,在实际代理的案件中的比例占到了12以上。在处理离婚案件过程中,无过错方往往掌握不了过错方的确凿证据,但又不甘心就此罢手,因此,往往耗尽心机去调查另一方有过错的证据,甚至不惜血本,请人或请“侦探公司”出面调查,而忽视了对共同财产的调查取证及证据

30、保全工作。如果过错方不存在重婚、同居行为,当事人花过多的精力和金钱去调查另一方的婚外情是大可不必的。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另一方存在婚外情行为的直接证据是非常难以取得的,而间接证据再多,法院一般也不会轻易认定。因此,往往做了大量工作而不能起作用。,(七)离婚心理1、整个离婚阶段如何自我调整心态? 离婚带来的身心疲惫和痛苦是无形的,这无形的折磨使人憔悴、度日如年,甚至改变人的性格,可以说,离婚带来的后遗症会影响人的一生。常见离婚心态因性别而异、因性格而异、因年龄段而异、因家庭环境和背景而异。 首先,性别的差异。对于男人而言,如果女方有外遇主动提出离婚,即男的被女的甩了,男方从内心深处会有自卑感,又

31、怕别人发现自己的感觉,因此,出于要面子,人前坚强,人后痛苦,并会产生一种强烈的要证明自己的欲望,以求得内心的平衡。而对于女性而言,如果是男性有外遇主动提出离婚,对于初次离婚的女性而言,内心当然有极大的痛苦,但更痛苦的是不再相信爱情,不再相信男人,怀疑自己的魅力,甚至害怕结婚,宁愿同居也不愿意再结婚。 其次,从年龄段来说,由于不同年龄段人的思想观念和成熟度不同,因而对于离婚的反应也有差别。较为成熟的年龄段看问题比较透彻,能更好地把握和看待离婚,更有能力调节自己的心理,尽量减少离婚对自己的影响。 最后,从家庭环境和背景来看,家庭关系和睦,父母识大体者,会尽量减少离婚对孩子的影响,而不是去责备子女。

32、不论是责骂还是鼓励,这都表达了父母对孩子的重视关爱,但是更多以正面鼓励引导子女早日走出离婚阴影更能抚平子女的伤楚。 一般来说,在整个离婚诉讼期间,当事人的心态都处于一个心理矛盾、情绪激动、感情纠结的状态中。从前的甜蜜仿佛还在昨天,矛盾和痛苦的婚姻经历却屡屡浮现眼前,法庭上的彼此埋怨和中伤,也让人心灵饱受创伤。离婚诉讼更多时候就像一场战役。拼的不是时间和金钱,拼的完全是心态。有些人官司打完了,人也完了,完全颓废,久久不能复原;而有些人官司虽然失败了,但是精神却得到了释放。因此,我们建议当事人在整个离婚期间,保持平和的心态是至关重要的。这不仅仅可以影响诉讼的整体进程,更为关键的是在离婚后可以在最短

33、的时间内复原,去开始新的生活。在面对离婚当事人咨询时,我们反复要问一个问题:“你真的考虑清楚离婚了吗?”离婚是一种选择。当你思前想后,考虑清楚后做出这种选择,就要尽量避免情绪的波动,去相信和坚持自己的选择。对于财产的分割或是子女的抚养问题,当事人也应保持一颗平常心。去坚持和争取自己应该得到的就足够了,不要老想着去坑人或是报复别人,最后的结果只会是两败俱伤。良好的心态,会使离婚这件事处理得更完美,将对彼此或子女的伤害减至最小。,(七)离婚心理(一)离婚阶段如何自我调整心态? 离婚带来的身心疲惫和痛苦是无形的,这无形的折磨使人憔悴、度日如年,甚至改变人的性格,可以说,离婚带来的后遗症会影响人的一生

34、。常见离婚心态因性别而异、因性格而异、因年龄段而异、因家庭环境和背景而异。,首先,性别的差异。对于男人而言,如果女方有外遇主动提出离婚,即男的被女的甩了,男方从内心深处会有自卑感,又怕别人发现自己的感觉,因此,出于要面子,人前坚强,人后痛苦,并会产生一种强烈的要证明自己的欲望,以求得内心的平衡。而对于女性而言,如果是男性有外遇主动提出离婚,对于初次离婚的女性而言,内心当然有极大的痛苦,但更痛苦的是不再相信爱情,不再相信男人,怀疑自己的魅力,甚至害怕结婚,宁愿同居也不愿意再结婚。其次,从年龄段来说,由于不同年龄段人的思想观念和成熟度不同,因而对于离婚的反应也有差别。较为成熟的年龄段看问题比较透彻

35、,能更好地把握和看待离婚,更有能力调节自己的心理,尽量减少离婚对自己的影响。最后,从家庭环境和背景来看,家庭关系和睦,父母识大体者,会尽量减少离婚对孩子的影响,而不是去责备子女。不论是责骂还是鼓励,这都表达了父母对孩子的重视关爱,但是更多以正面鼓励引导子女早日走出离婚阴影更能抚平子女的伤楚。,一般来说,在整个离婚诉讼期间,当事人的心态都处于一个心理矛盾、情绪激动、感情纠结的状态中。从前的甜蜜仿佛还在昨天,矛盾和痛苦的婚姻经历却屡屡浮现眼前,法庭上的彼此埋怨和中伤,也让人心灵饱受创伤。离婚诉讼更多时候就像一场战役。拼的不是时间和金钱,拼的完全是心态。有些人官司打完了,人也完了,完全颓废,久久不能

36、复原;而有些人官司虽然失败了,但是精神却得到了释放。,因此,当事人在整个离婚期间,保持平和的心态是至关重要的。这不仅仅可以影响诉讼的整体进程,更为关键的是在离婚后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复原,去开始新的生活。在面对离婚当事人咨询时,我们反复要问一个问题:“你真的考虑清楚离婚了吗?”离婚是一种选择。当你思前想后,考虑清楚后做出这种选择,就要尽量避免情绪的波动,去相信和坚持自己的选择。对于财产的分割或是子女的抚养问题,当事人也应保持一颗平常心。去坚持和争取自己应该得到的就足够了,不要老想着去坑人或是报复别人,最后的结果只会是两败俱伤。良好的心态,会使离婚这件事处理得更完美,将对彼此或子女的伤害减至最小。

37、,(二)怎样预防和面对诉讼期间可能产生的家庭矛盾? 离婚期间,由于男女双方的心态处于波动及矛盾中,因此脾气烦躁、易怒。对于原本就矛盾重重的家庭来讲,离婚只会使矛盾进一步的激化。如何能尽量避免在离婚诉讼期间可能产生的家庭矛盾,当事人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首先,应尽量不要使用侮辱性或讽刺性的语言激化双方的矛盾。离婚期间,双方都会看对方不顺眼,或视为仇敌。可能会因为一些非常琐碎的小事,如关门的声音大、一两句风凉话就怒火中烧。对于弱者,通常是女方,不要一味地放任自己的脾气,这倒不是要处处忍让对方,而是一旦火上浇油,处于不利地位或受到伤害的往往是女方。因此,“小不忍则乱大谋”,退一步,不要有意激化矛盾

38、,尽量避其锋芒,是女方理智的做法。,其次,一旦男方动手应及时报警或寻求居委会的帮助。一旦男方有家庭暴力发生,切记不要忍气吞声,担心“家丑外扬”,而要及时报警,警员的报警记录或询问笔录可以证实男方的暴力行为曾经发生。若女方的身体已遭到男方暴力伤害,一定要坚持要求警署开具验伤单,到指定的医院就诊,这样可以获得一些男方有家庭暴力倾向的证据。,最后,如果条件允许。离婚诉讼期间应尽量分居。离婚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双方实在是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既然一方已经起诉离婚,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起诉方最好另租他处,或是到亲戚朋友家借住生活。这样一来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来又可以避免家庭矛盾升级。,(三)离婚

39、之前,是否需要分居?如果一方有家庭暴力倾向,另一方有必要在综合考虑得失后,采用分居的措施。当然,不见得只有在有家庭暴力倾向的情况下,才采取分居的措施。如果一方已坚定离婚的决心,在处理好财产及孩子抚养的前提下,如果经济条件允许,尽量采取分居的方式,可以更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即使第一次法院可能不会判决离婚,但如果在第一次诉讼期间,以及第一次诉讼之后,双方关系仍然没有改善,一直分居生活,就能为法院第二次判离提供更充足的依据。,但是,在决定分居前,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准备工作: 第一,处理好财产问题。如果一方搬出,对家里面的财物就脱离了自己能实际控制和管理的范围。家里面有什么东西,有哪些财物,最好

40、一一清点,用摄像机或照相机拍摄下来,再让两个无利害关系的朋友在场作证。存折、贵重金属都做一个妥善的处理。第二,关于搬出地点保密的问题。为了避免生活受到对方的干扰,没有必要将自己新搬的居住地点告知另外一方。同时,尽量与房东签订租赁合同,以证明有租赁关系,印证分居的事实。如果是借住到亲戚及朋友家,可以请该小区的物业或是居委会开具证明,证明长期居住的事实。,二、老年人的同居生活,(一)什么是事实婚姻?法律保护事实婚姻吗?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婚姻登记,而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周围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我国现行婚姻法实行婚姻登记制度,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必须亲自到

41、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才能确立合法的夫妻关系。“事实婚姻”是在我国婚姻家庭制度不健全的条件下产生的,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即对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承认其为事实婚姻。对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不承认其为事实婚姻,如果不补办结婚登记,只认定其为同居关系。 所以,我国从1994年2月1日起,已经不再承认事实婚姻,男女双方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以后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并且双方没有登记结婚,则应当补办结婚登记,

42、否则只属于同居关系。,(二)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为什么不受理? 同居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持续、稳定地包括性生活在内的共同生活。如果同居的双方均无配偶,由于这种同居关系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法律上采取既不赞成也不干涉的态度,由双方自行决定是否解除和如何解除。因此,当事人如果单纯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是不会受理的。 张某与陈某(女)2006年年底相识恋爱,不久开始同居,并于2008年2月生下一子。其后,二人矛盾不断,张某要求分手,陈某坚决不同意。于是2008年lO月张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同居关系。 本案中张某和陈某就属于这种情况,因此法院对张某解除同居关系的起诉没有受理。

43、当然,如果张某是因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应当受理的。,(三)同居分手时,财产算谁的? 同居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不产生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彼此所承担的更多是道义上的责任。 由于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能达成协议的按协议办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处理。同居之前个人的财产仍归个人所有;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案

44、例:老黄由于老伴去世多年,于是在5年前请了同样丧偶的李阿姨做保姆。时间长了,老黄和李阿姨相互感觉也很不错,可要结为夫妻,两人却又顾虑重重。今年年初,老黄带着李阿姨去外地旅游时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在医院死亡。交通事故的责任方同意赔偿12万元。这时,老黄的儿子匆匆赶来办理手续,并且要求李阿姨返还收到的赔偿款。而李阿姨却认为,自己照顾了老黄这么多年,老黄的赔偿金应该属于自己的。那么,作为非配偶身份的同居者,李阿姨应该得到这笔钱吗? 老黄和李阿姨的关系属于同居关系而非婚姻关系。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同居期间的财产问题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处理,原则上双方的财产各自归各自,不发生法律上的共有关系。因此李阿姨应该返还赔偿款,此赔偿款应作为老黄的遗产由儿女进行继承。,现场答疑,关爱自己和谐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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