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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一、施工生产(一)工程项目施工前,应按照业主和地方政府的要求,对施工固体废物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作出界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制定施工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措施,并组织进行逐级交底。(二)工程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业主、监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措施组织施工。(三)可利用的固体废物,应合理利用,提高利用率,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四)产生的无法利用或暂时不利用的固体废物应当及时清运,按业主、监理和地方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理。(五)开挖出的渣料,除直接运往指定地点的渣料外,其余渣料(包括弃渣料),均应按合同要求分类堆放在指定的存、弃渣场,不得将可利用渣
2、料与弃渣料混装和堆存。弃渣要做到分层堆放,周转堆存料和永久弃渣要分区堆放,并设置标志和隔离措施,防止周转存料受到污染。(六)工程完工后,根据合同要求,对施工固体废物进行清理,防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二、城市建筑垃圾(一)城市建筑施工项目,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二)不得将城市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城市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城市建筑垃圾。(三)在已经交付使用的办公、生活场所进行装饰装修过程中所产生的城市建筑垃圾应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
3、有关规定处理建筑垃圾。(四)不得将城市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五)处置城市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输,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六)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因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应当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三、生活垃圾的处理(一)生活垃圾必须按规定的地点、时间和其他要求,倒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场所,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不得将有害废弃物混入生活
4、垃圾中。(二)生活垃圾实行分类、袋装收集的,应当按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场所。(三)废旧办公家具等大件废弃物应当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不得随意投放。(四)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生活垃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防止污染环境。(五)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做到密闭化,经常清洗,保持整洁、卫生和完好状态。生活垃圾在运输途中,不得扬、撒、遗漏。(六)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容器必须保持完好,外观和周围环境应当整洁。(七)从生活垃圾中回收的物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或者标准
5、使用,不得用于生产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四、危险废物(一)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二)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三)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四)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五)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六)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七)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八)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