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医疗机构联合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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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医医疗机构联合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中医联合会名称:中医医疗机构联合会,简称为:中医联合会。英文译名:。缩写:FCH。第二条本中医联合会是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由内相关中医医疗机构、科研单位自愿组织成立,报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经民政厅批准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第三条中医联合会宗旨:按照政府引导、骨干带动、院院联合、区域合作、互惠共赢”的基本原则,以大力发展中医医疗技术为目标,通过联合会内人才、技术、管理等资源的纵向流动,提升全省中医医疗机构的医疗水平和运行效率,发挥中医药简、便、验、廉的优势,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方便患者就医。拓展中医事业的发展领域,加速全省中医药事业

2、的全面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第四条本中医联合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厅。中医联合会接受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医药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第五条本中医联合会的住所设在中医院行政办公楼109室(*),由中医院免费提供办公场所和物业服务,使用年限:长期使用。面积12平方米。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中医联合会的业务范围:(一)宣传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协助政府行政部门加强行业自律性管理,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我省中医机构的改革、建设与发展。(二)开展中医医疗行业的调查研究工作。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订中医行业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帮助行业改善运营管理,加强品牌建

3、设及营销创新。(三)开展中医医疗机构联合会会员的管理及相关领域的继续教育、岗位培训,提高会员单位医院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以及应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运作风险。(四)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定期组织会员单位举办相关专业论坛等活动,为树立标杆,在政府相关部门同意后开展评选、表彰和奖励优秀医院管理干部、优秀管理科技成果、优秀管理学术著作及论文等。(五)联合会会员单位,利用会员优势专科资源,开展专科联盟、提升解决专科重大疾病的救治能力,形成补位发展模式。横向盘活现有会员单位医疗、医技资源,合作共赢发展。(六)经联合会同意,报经省有关部门批准,各成员单位的院内制剂可

4、以在会员单位内调剂使用,并开展中药饮片、医疗设备等合作事宜。(七)联合会会员单位间开展医疗、科教项目合作,发布科研课题,联合合作开发,成果共享。(八)会员单位建立远程医疗服务网络平台。推进面向基层、偏远和欠发达地区的远程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中医医疗资源纵向流动,提高优质中医医疗资源和服务整体效率。(九)弘扬健康管理和治未病理念,设计中医特色体检流程,整合体检、检后咨询、运动指导、食疗指导、中医药调理、康复住院等环节,延长体检产业链,架构联合会健康管理体系,打造联合会健康管理品牌,为全省人民健康管理服好务。(十)经联合会批准,鼓励成立二级分会及成员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医疗联合体工作

5、。(十一)承办相关部门受权委托项目和政府购买服务等事项。第七条内相关中医医疗机构、科研单位均可成为本中医联合会的会员。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中医联合会的条件:(一)拥护本中医联合会的章程;(二)自愿加入本中医联合会。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中医联合会履行有关手续;(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本中医联合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本中医联合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中医联合会组织的活动;(三)优先获得中医联合会提供的服务;(四)对中医联合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本中医联合会会员履行

6、以下义务:(一)遵守章程,执行决议;(二)维护本中医联合会的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中医联合会委托和交办的各项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中医联合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事先书面通知中医联合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不缴纳会费,经催缴仍不缴纳的单位或已经依法注销的单位,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中医医疗机构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中医联合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审议和决

7、定中医联合会终止事项;(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六)审议和决定理事会提交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中医联合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大会议事日程,决定大会举行时间、地点;(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

8、况;(五)决定会员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其他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中医联合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中医联合会发展规划和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或者经授权代表人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本中医联合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0

9、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本中医联合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二)在行业领域内,具有较大的影响和威信,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本中医联合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10、,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本中医联合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本中医联合会会长为中医联合会法定代表人。本中医联合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团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本中医联合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中医联合会工作,召集和主持中医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中医联合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提名中医联合会秘书长。第二十九条本中医联合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1、(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制定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具体负责中医联合会的财务工作,严格执行理事会确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六)处理中医联合会的其它日常工作。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本中医联合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从相关机关购买服务收入;(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四)捐赠;(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本中医联合会按照中医联合会有

12、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本中医联合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本中医联合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本中医联合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必要时可由会长单位指定的会计人员兼职。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本中医联合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本中

13、医联合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本中医联合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本中医联合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对本中医联合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第四十条本中医联合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本中医联合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本中医联合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机关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本中医联合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本中医联合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本中医联合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中医联合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22年10月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中医联合会的理事会。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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