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院病案复印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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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医院病案复印制度一、符合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机构和个人可以于患者出院结账7天后向医院病案室提出复印申请,并填写复印病历申请表。二、病案室受理申请时,申请人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附后),审核材料合格后申请人可持申请表到病案室办理复印。三、根据卫生部文件规定,可以复印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查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其他如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记录、病程记录等不在查阅复印范围。四、到病案室复印病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相应的工本费,复印

2、完毕加盖印章。附: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1 .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2 .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3 .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4 .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5 .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6 .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证明后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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