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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事故处理与防范措施,安全医疗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的防范,医疗事故处理与防范措施 安全医,第一部分: 医疗事故,安全医疗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的防范,第一部分: 医疗事故安全医疗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的防,一、医疗事故的概念,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这一概念包括以下含义:,安全医疗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的防范,一、医疗事故的概念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一) 医疗事故是在医疗活动过 程中发生的,安全医疗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的防范,(一) 医疗事故是在医疗活动过,(二)医疗事故
2、必须是违法、 违规、过失造成,首先,来自于医学发展本身的阶段性、局限性。其次,来自于医务人员对疾病的认识。第三,来自于患者的疾病。,安全医疗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的防范,(二)医疗事故必须是违法、,(三) 医疗事故是由医疗机构及 其医务人员直接造成的,安全医疗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的防范,(三) 医疗事故是由医疗机构及,(四) 医疗事故给病员造成了人 身损害的严重后果,安全医疗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的防范,(四) 医疗事故给病员造成了人,二、医疗事故处理立法,安全医疗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的防范,二、医疗事故处理立法安全医疗医疗事故,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颁布了我国第一个处理医疗事故的专门法规医疗事故处理
3、办法。1997年3月14日八届全国人大第5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发生严重医疗责任事故的医务人员作出了刑事处罚规定。1998年6月29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通过的执业医师法对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医师作出了明确的行政处罚规定。,安全医疗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的防范,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颁布了我国第一个处理医疗,卫生部从1996年开始修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2000年6月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修订稿)(送审稿)正式上报国务院审议。2002年4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了医疗行为侵权纠纷赔偿适用举证倒置原则。2002年1月国务院已原则通过于2002年4月1
4、4日公布的新修订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于2002年9月1日生效。,安全医疗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的防范,卫生部从1996年开始修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2,三、医疗事故的分级,安全医疗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的防范,三、医疗事故的,一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医疗事故。二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医疗事故。,安全医疗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的防范,安全医疗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的防范,三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医疗事故。四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安全医疗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的防范,三级医疗事故,
5、是指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四、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措施,安全医疗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的防范,四、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措施安全医疗医疗事故及医,(一)、医疗过失的报告(二)、病历资料和现场 实物的封存(三)、尸检,安全医疗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的防范,(一)、医疗过失的报告安全医疗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的防范,尸体解剖在解决医疗纠纷 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的作用 1. 尸检对解决医疗纠纷、医疗事故技术 鉴定或对司法裁决来说,起到提供直接而客观的证据的作用。 2. 通过尸检,不但可以为医务人员诊疗护理实践进行反馈和检验,有时还可及时发现传染病、地方病及新病种,有利于疾病防治和医疗质量的提高。
6、,安全医疗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的防范,尸体解剖在解决医疗纠纷安全医疗医疗事故,3. 开展尸检工作有利于医学科 学发展及科技水平的提高,促进法医病理学与病理解剖学的发展,有利于法医病理尸体解剖专业队伍的培养。 4. 通过尸检,可以缓解和消除医疗纠纷中双方人员发生的激动、紧张的情绪以及冲突的气氛,使他们能安静下来,依法妥善处理好已经发生的争执,避免产生进一步违规事件和阻止纠纷的恶化。,安全医疗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的防范,安全医疗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的防范,尸体解剖分为普通解剖、法医解剖与病理解剖三种,对这三种尸体解剖的施行单位也作了相应的限定: 普通解剖 限于医药院校和其他有关教学、科研单位的人体学科在
7、教学和科研研究时施行。,安全医疗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的防范,安全医疗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的防范,法医解剖 限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以及医学院校附设的法医科(室)施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进行法医解剖: 涉及刑事案,必须经过尸体解剖始能判明死因的尸体和无名尸体需查明死因及性质者。 急死或突然死亡,有他杀或自杀嫌疑者。 因工、农业中毒或烈性传染病死亡涉及法律问题的尸体。,安全医疗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的防范,法医解剖 限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病理解剖 限于教学、医疗、医学科学研究和医疗预防机构的病理科(室)施行。对符合下条件之一者应进行病理解剖: 死因不清楚者; 有科学研究价值
8、者; 死者生前有遗嘱或家属愿供解剖者; 疑拟职业中毒、烈性传染病或集体中毒死亡者。,安全医疗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的防范,病理解剖 限于教学、医疗、医学科学研究和医疗预,疑难复杂、非正常或涉及医疗纠纷而死亡的尸体,可施行尸体解剖。 怀疑事故死亡的医疗纠纷案,都应该做法医解剖,法医解剖是死亡事故鉴定中重要手段之一,安全医疗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的防范,安全医疗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的防范,五、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安全医疗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的防范,五、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安全医疗医,(一)、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机构,安全医疗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的防范,(一)、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机构安全医疗医疗事故及,设区的市级地方
9、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理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安全医疗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的防范,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二)、专家鉴定组的产生,安全医疗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的防范,(二)、专家鉴定组的产生安全医疗医疗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专家组成的专家鉴定组负责进行。当事人在医学会的主持下,从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安全医疗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的防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专家组成的专家鉴定组负责进,回避:,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
10、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安全医疗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的防范,回避: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安全医疗医疗,(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内容,安全医疗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的防范,(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内容安全医疗医疗事故,一、医疗行为是否违反了医技术标 准和规范,医疗技术标准和规范是诊疗护理的准则,遵守医疗技术标准和规范是医疗活动的基本要求,也是保证医疗质量的基本条件。,安全医疗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的防范,一、医疗行为是否违反了医技术标 准和规范安全,2.医疗过失行为与医疗事故争议的事实之 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所谓医疗过失行为,指的是违反医疗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医疗行为。所谓医疗事故
11、争议,是指患者对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的合法性提出争议,并认为不合法的医疗行为导致了医疗事故。,安全医疗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的防范,2.医疗过失行为与医疗事故争议的事实之 间是,3. 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 中的责 任程度,由于患者的病情轻重和个体差异,相同的医疗过失行为在造成的医疗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并不相同。,安全医疗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的防范,3. 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 中的责,(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原则,安全医疗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的防范,(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原则安全医疗医疗,1.依法鉴定,是不是医疗事故,关键是看医疗行为有无违反医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安全医疗医
12、疗事故及医疗纠纷的防范,1.依法鉴定是不是医疗事故,关键是看医疗行为有,2.独立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本质上说是一种医学辨别与判定,它应当尊重科学、尊重事实。,安全医疗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的防范,2.独立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本质上说是一种医学辨,3.实行合议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由若干专家组成的专家鉴定组来完成的。,安全医疗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的防范,3.实行合议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由若干专家组成的专家鉴定,4.当事人参与,当事人参与技术技术鉴定是多方面的。,安全医疗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的防范,4.当事人参与 当事人参与技术技术鉴定是多方面的。安全医,(五)、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安全医疗医疗事故
13、及医疗纠纷的防范,(五)、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安全医疗医疗事故及医疗,医患双方在收到医学会接受鉴定申请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医学会提交下列材料:,对医疗事故争议的书面陈述、申辩;病程记录、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复印件;,安全医疗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的防范,医患双方在收到医学会接受鉴定申请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报告、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单等病历资料原件、复印件;抢救结束后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封存保留的输液、血液、注射剂、药物、医疗器械等实物,或
14、者技术检验部门的检验报告;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安全医疗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的防范,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安全医疗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的防范,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六)、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结论,安全医疗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的防范,(六)、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结论安全医疗医疗事故及医疗,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医疗过失行为与医疗事故争议的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失行
15、为在医疗事故中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的等级。,安全医疗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的防范,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内容包括:双方当事人一般情况、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医学会的调查材料、对鉴定过程的说明、双方争议的主要事项、主要分析意见、鉴定结论、对医疗事故当事人的诊疗护理医学建议、鉴定时间等。,安全医疗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的防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内容包括:双方当事人一般情况、当,(七)、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安全医疗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的防范,(七)、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安全医疗医疗事故及医,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无法按照常规采取的急救措施造成不良
16、后果的;在诊疗过程中由于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无法预料、防范的不良后果的;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的不良后果的;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安全医疗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的防范,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无法按照常规采取的急救措施,六、医疗事故争议的解决,安全医疗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的防范,六、医疗事故争议的解决安全医疗医疗事故及医疗,(一)、医疗事故争议的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可以协商解决,是医患双方以互解互谅精神,通过平等协商自主解决医疗 事故争议。,安全医疗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的防范,(一)、医疗事故争议的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
17、可以协商解决,是医,(二)、医疗事故争议的行政解决,医疗事故争议发生后,医患双方不愿协商解决,或者自主协商解决不成时,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调解。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安全医疗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的防范,(二)、医疗事故争议的行政解决医疗事故争议发生后,医患双方不,(三)、医疗事故争议的诉讼解决,医疗事故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直接选择诉讼途径解决,也可以在自主协商解决不成后,或者对卫生行政部门处理不服后,再选择诉讼解决。,安全医疗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的防范,(三)、医疗事故争议的诉讼解决医疗事故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七、医疗事
18、故的赔偿,安全医疗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的防范,七、医疗事故的赔偿安全医疗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一)、医疗事故赔偿范围,赔偿项目一般分为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安全医疗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的防范,(一)、医疗事故赔偿范围赔偿项目一般分为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二)、医疗事故赔偿标准,医疗事故赔偿费标准,应考虑医疗事故的等级、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等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安全医疗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的防范,(二)、医疗事故赔偿标准医疗
19、事故赔偿费标准,应考虑医,(三)、医疗事故赔偿方式,我国对医疗事故受害者实行一次性结算经济赔偿原则。,安全医疗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的防范,(三)、医疗事故赔偿方式我国对医疗事故受害者实行一次,八、法律责任,(一)、行政责任(二)、刑事责任,安全医疗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的防范,八、法律责任(一)、行政责任安全医疗医,九、医院的应对策略,安全医疗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的防范,九、医院的应对策略安全医疗医疗事故及医,(一)严格遵守医药法律、法规、规章展开医药活动;(二)切实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和医疗服务水准;(三)注意提高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安全医疗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的防范,(一)严格遵守医药法律
20、、法规、规章展开医药活动;安全医疗医,(四)努力提高医护人员的医护技术水平;(五)构建医疗纠纷的防范机制;(六)主动推进医院的市场形象工程的开展;(七)努力促进医疗卫生体制的改革;,安全医疗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的防范,(四)努力提高医护人员的医护技术水平;安全医疗医疗事故及医,(八)改善医务人员的生活与工作条件;(九)聘请较高水平的医疗法律专家对医疗纠纷案件进行慎重、认真地谋划,从容应对诉讼;(十)注重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努力建立良性互信的医患关系;,安全医疗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的防范,(八)改善医务人员的生活与工作条件;安全医疗医疗事故及医疗,(十一)卫生行政机关应对医学会分管人员和参与鉴定的专家
21、库成员进行系统的法律培训,切实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以保证鉴定的水准。,安全医疗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的防范,(十一)卫生行政机关应对医学会分管人员和参与鉴定的专家库成员,(十二)医疗行业规范应有明确权威的文本,并经法律专家审核后发布,以免因效力冲突而失效。,安全医疗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的防范,安全医疗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的防范,第二部分 医疗纠纷,安全医疗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的防范,第二部分 医疗纠纷 安全医疗医疗事故及医疗,一、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引起医疗纠纷诉讼的原因,概括起来有以下五方面:1.医疗人员医德素养差,其表现有:(1)在诊疗过程中,医务人员对病员不负责任,态度生硬,缺乏同情心。(2)医生即
22、表现为漫不经心,似听非听,或边看病边与旁人闲聊,甚至开玩笑,工作很不认真。(3)有的医生作风拖拉。,安全医疗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的防范,一、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引起医疗纠纷诉讼的原因,概括起来有以,医德差的情况,尽管医务界、社会上有所揭露与批评,但是目前在医、护工作中仍普遍存在,它是构成医疗纠纷最常见的原因。因此,全面提高医务人员素质是预防和控制差错事故发生的关键。提高医务人员的素质,主要从医德修养和业务能力培养两方面着手。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关键在于不断学习理论业务和练好基本功。,安全医疗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的防范,医德差的情况,尽管医务界、社会上有所揭露与批评,但是目前在,医德要求医务人员以
23、高度认真负责的态度去对待医疗工作,严格遵守医疗制度和操作规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克服对病员漠不关心、马马虎虎的工作态度,使医务人员懂得亲切、耐心、体贴、翔、救死扶伤精神的重要性,还要懂得病家的心理、意愿,在同情和做好解释工作的基础上,接受病人某些合理的意见和要求,它不仅可以提高医疗效果而且还可以避免事故和纠纷的发生。反之,就很难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医德虽然是无形的,但是每一个从事临床工作的医务人员都能体会和感知得到。,安全医疗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的防范,医德要求医务人员以高度认真负责的态度去对待医疗工作,严格遵守,2.工作中的失职工作中的失职系指工作上的玩忽职守,或疏忽大意所造成的渎职情况。例
24、如:用错药、打错针、输错血、开错刀、或在手术后体腔内遗留纱布及其他异物等。,安全医疗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的防范,2.工作中的失职工作中的失职系指工作上的玩忽职守,或,3.技术上的原因有些疾病的早期症状不明显、不典型、医生在诊断时疏忽了;或者对某些罕见的疾病缺乏认识,尚不知其诊断方法以致于误诊;或对某些疾病的严重性认识不足,而未预见到病情会突然变化与死亡,因此未事先向家属作说明,家属缺乏思想上的准备,在这种情况下,病人突然死亡会引起医疗纠纷,应判为技术原因。,安全医疗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的防范,3.技术上的原因有些疾病的早期症状不明显、不典型、医,4.意外情况医学实践非常复杂,有些医疗过程中所发生的
25、变化可以预防,但也有一些情况不仅可以预见而且也难以控制。例如药物注射、诊断性检查或在麻醉过程中,有的病人会突然出现心搏、呼吸骤停而死亡。经过尸体解剖、病理检查、生化检验、案情调查、病史分析等手段,鉴定结果认为用药的指征、剂量、方法等各个方面均符合医疗上的原则和要求,抢救也是及时得当有力的。但是病人由于体质上的特异,发生了药物过敏感死亡(如某一案例病者患子宫肌瘤,手术中施行腰麻,病人发生药物过敏感性休克突然),然对于这类死亡应考虑归属于意外事件。,安全医疗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的防范,4.意外情况医学实践非常复杂,有些医疗过程中所发生,5.家属另有需求因家属另有需求,致使作为医疗事故的原因被纠缠,近
26、年来亦屡见不鲜。这料纠纷案的特征,经过多方面的查证核实,医务人员在诊疗工作中确尽了很大的努力,实际上并无医疗过错或事故。但是有的病人家属借说“医疗事故”而提出各种要求,如要求取消治疗期间所欠的巨额欠款。如一例16岁的男性再性障碍性贫血病人,因出现皮诊就诊,门诊检查中发现为再障,因病情严重而收住院。住院治疗两个月后死亡,花了住院费医药费共计两万多元。家属根据常用药物手册记载的,可他敏“偶可发生皮疹和粒细胞减少”强词夺理地说“孩子的再障因服用皮肤科开的抗过敏药引起”,借口“医疗事故”拒不付款,其目的很显然。,安全医疗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的防范,5.家属另有需求因家属另有需求,致使作为医疗事故的原因,
27、综合上述原因分析,医疗纠纷的原因可以归为两大类:即因医疗过失直接导致不良后果的纠纷和无医疗过失而发生不良后果的纠纷。工作中的失职和技术上的某些原因属于前者;医德素养差,服务不周,意外情况属于后者。,安全医疗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的防范,综合上述原因分析,医疗纠纷的原因可以归为两大类:即因医疗过,二、如何认定纠纷中医方的 过错,安全医疗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的防范,二、如何认定纠纷中医方的 安全医疗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的防,医方的过错在一般情况下应就其是否已尽客观上的注意义务而加以判断。从充分保护患者的利益和利于医疗技术的发展出发,医方应尽的注意义务应当是民法上善良管理人所应尽到的注意义务。具体而言,医方
28、在从事诊疗护理行为时,应具有合理的注意及适当的技术。所谓“合理的注意及适当的技术”,其判断标准是“医疗水准”,即医师于医疗之际,其学识、注意程度、技术以及态度均应符合具有一般医疗专业水准的医师在同一情况下所应具备的标准。,安全医疗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的防范,医方的过错在一般情况下应就其是否已尽客观上的注意义务而加以判,1、“医学判断”法则。所谓“医学判断”法则,是指只要医疗专业者遵循专业标准的要求作决定,不能仅因事后判认其所作的决定错误而对其课以责任。医方在对患者施行诊疗时,若其已尽到符合其专业要求的注意、学识及技术标准,即便治疗结果不理想,甚至有不幸发生,医方也无过错,不应对该后果承担责任。,
29、安全医疗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的防范,1、“医学判断”法则。所谓“医学判断”法则,是,2、“可尊重的少数”法则。医师为诊疗护理行为时,必须具备高度的专门知识与技术,各个医师可能持有不同的见解,在此场合,要容许医师有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我们知道,科学与全民公决不同,而且“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里”,因此,在医疗行为给患者带来损害时,我们不能因多数人同意采取某种治疗措施就肯定其完全正确而不承担责任,也不能因所采用的治疗方法系属少数人认可而让该少数人承担责任。只要医师采取的治疗方法不违反其专业标准,就不能认定其有过错。,安全医疗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的防范,2、“可尊重的少数”法则。医师为诊疗护理行为时,
30、3、“最佳判断”法则。医方所为的诊疗护理行为除必须符合其专业标准所要求的注意义务、学识及技术等之外,还必须是其最佳判断。换句话说,当医师的专业判断能力高于一般标准,而该医师又明知一般标准所要求的医疗方法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时,法院对该医师的注意义务的要求应高于一般标准。比如,美国一些法院要求该医师必须依其能力做“最佳判断”方可免责;日本民法理论中也有类似要求,称为“最善之注意义务或完全之注意”。“最佳判断”法则与医师的一般注意义务有别,法院适用该原则时须非常小心。“最佳判断”法则一般仅应在该最佳判断确定的治疗方法不增加患者的危险或该治疗方法已被认为符合“可尊重的少数”法则时,方可适用。,安全医疗
31、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的防范,3、“最佳判断”法则。医方所为的诊疗护理行为除,4、“允许风险”法则,或称“容许性危险”,法则。该法则认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包括医疗活动中,为谋求社会进步,应允许威胁法益的人类活动的存在。医学的进步,使以往被认为属于绝症的疾病也有了治愈的可能,给患者及其亲人带来欢乐和希望,但新药的使用,也会产生副作用。医学的进步是经过千千万万次的反复实验和多次的失败才得到的。因此,判断医方的过错,应考虑“允许风险”法则的适用。,安全医疗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的防范,4、“允许风险”法则,或称“容许性危险”,法则。,5、医疗的紧急性与医疗尝试。所谓医疗的紧急性,是指由于医疗的判断时间紧促
32、,对患者的病情及病状无法作详细的检查、观察、诊断,自难要求医生与平常时期的注意能力等同。因此,紧急性在医疗过失上,便成为最重要的缓和注意义务的条件。但这并非有意减轻医方的注意义务,而是仍以相同的注意程度作为判断标准,不过在因紧急情况而无法注意时,免除医方责任的承担。所谓医疗尝试,是指任何医疗行为虽均具有抽象的威胁,医学理论更要依赖新的药物尝试或技能实验才能发展。这时,常有相当的“未知领域”的存在,医生在此未知领域,当负注意义务。因此,医生在进行新的医疗尝试时,除经患者承诺外,还要对患者的症状、体质、医院的设备、医生的能力及其它必要的实验及可能的危险,均应先慎重考虑,并应提供周全的应急设备,否则
33、,将难逃过错之咎。,安全医疗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的防范,5、医疗的紧急性与医疗尝试。所谓医疗的紧急,6、一般医师与专科医师的不同。在医疗行业,存在着诸多分工。首先有医院管理人与医务工作者之分;医务工作者依其专业,又有医生、护士、检验师、麻醉师、药剂师等区分。他们的注意标准应依其所属专业而加以判断。医院内大者有内科、外科等诸多专科,每个科内都有专业医师,如今已不再也不可能有包治百病的全能医师,因此,专科医师对其专门领域内的注意义务标准要高于一般医师的注意义务。至于某医师是否为专科医师,不能以其是否取得该专业的执业证书或同类的资格证书为依据,而要看该医师是否以该专科的形态执业。倘若其能力未能及于专科
34、医师的水平而强行为之,应从保护患者利益的角度出发,依专科医师的标准来判断该医师是否过错。,安全医疗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的防范,6、一般医师与专科医师的不同。在医疗行业,存,7、地区性原则。 由于不同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状况有差距,因此,医师执业的环境、医疗经验等,都有地区性的差异。这在我国尤为明显。在一些偏远的农村,许多医务工作者由于主、客观条件的制约,对现代医疗知识及医疗技术知之甚少。因此,判定医生是否尽到注意义务,应以同地区或类似地区(指发展水平大致相当,环境、习俗、人口等相似的地区)的医疗专业为依据。可见,在判定医方的过错时应考虑到地域、环境等地区性差别因素,既不纵容医方的过错,又要针对具
35、体环境而不对医方过于苛刻。,安全医疗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的防范,7、地区性原则。安全医疗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的防范,三、医疗纠纷的防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实施一年多了,总的感觉医疗纠纷明显增多,而真正构成医疗事故的却逐渐减少。这说明,有些具体问题仍需要进一步明确,以化解不必要的医疗纠纷。,安全医疗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的防范,三、医疗纠纷的防范安全医疗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的防范,1、知情同意需进一步规范告知内容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核心部分是患者知情同意的权利。那么,医院究竟应该在“知情同意书”中告诉患者什么呢?首先应告知患者患的是什么病、应做哪些检查和治疗、疾病的预后结果等。特别是对患者身体有所侵害的治
36、疗,必须对患者讲清楚。对危重病人使用呼吸机、心脏监护等,既要告诉家属使用的作用,同时还要告诉其费用问题等。,安全医疗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的防范,1、知情同意需进一步规范告知内容安全医疗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2、特殊检查更需注重患者知情同意。各项特殊检查的主要目的,无外乎是查明病因明确诊断,指导临床正确治疗。有些患者反映,为什么在基层医院做了CT等特殊检查,到大医院又让做重复检查呢?甚至还要做MRI检查。这里原因在三,一是病情发展的需要;二是病情与检查的结果不符;三是需进一步证实。笔者认为,只要本着不漏诊、不错诊、对患者高度负责,将特殊检查的目的、意义给患者讲清楚,求得患者理解,即便花了钱,没有发现
37、大的问题,患者也会理解。,安全医疗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的防范,2、特殊检查更需注重患者知情同意。安全医疗医疗事故及医疗,3、“知情同意书”是医患双方的一种“承诺”,医患双方要签字。 对一些关键性的“知情”文书,还应有第三者旁证,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医疗纠纷。,安全医疗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的防范,3、“知情同意书”是医患双方的一种“承诺”,医患双方要签字,4、药物不良反应需进一步归责药物治疗是临床医学最主要的手段。但药物的毒副作用,用药者的个体差异,很难避免用药后的不良反应。个别患者还可能出现严重的不良反应,给患者造成严重后果,势必引发医疗纠纷,涉及药物治疗风险责任承担和经济赔偿问题。,安全医疗医疗事故
38、及医疗纠纷的防范,4、药物不良反应需进一步归责药物治疗是临床医学,严重的药物不良反应可能造成患者器官损害或功能障碍、残疾甚至死亡。应该说用药与这一损害事实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临床用药是医疗救治措施,是合法的、人道的、积极的行为。医生的主观目的是要解除患者的病痛,不存在过错。严重的药物不良反应是一种客观存在,多种情况无法预测,所以不能简单地把药物不良反应归咎于医疗责任,更不能归于民事侵权。否则,无异于从实践上停止或取消某种药物治疗这一医疗措施。,安全医疗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的防范,严重的药物不良反应可能造成患者器官损害或功能障碍、残疾甚至,其实,在医疗实践中并不是所有严重的药物不良反应的发生,
39、都与医院及医生有关。但在药物使用过程中,的确有个别医务人员疏忽大意,在诊治不明的情况下,未能对症用药,甚至用错药、超量用药、用药方法不对;或患者发生不良反应后医务人员救治不力、抢救不及时等。诸如此类导致病人出现严重后果的,院方理应承担医疗责任。对此,提醒广大医务人员多加强学习,尤其是对新药、特药的应用,更应谨慎。,安全医疗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的防范,其实,在医疗实践中并不是所有严重的药物不良反应的发生,都与医,5、患者不能等同于消费者现在,还有人认为患者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说的消费者。殊不知,医患关系与一般的顾客和商品的消费关系不同。医患双方的统一性占主导地位,其共同的目标是战胜疾病,攻克病
40、魔的侵害,这也是医务人员的最终目标。医患双方的主观愿望是美好和现实的,但医学发展总是滞后于某些疾病发展水平,现代医学仍然对很多疾病束手无策。医生的医疗技术、医院的医疗设备和客观环境的限制,总会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和无法避免的现实,我们必须正视这个事实。,安全医疗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的防范,5、患者不能等同于消费者现在,还有人认为患者也是消费,6、打医疗官司,医患双方都应作好举证医患纠纷中,最难的问题是医疗事故的判定。其根本问题是医患双方的举证,“举证倒置”的限定为医院提供了免责机会。,安全医疗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的防范,6、打医疗官司,医患双方都应作好举证医患纠纷中,最难的,7、精神损害赔偿有具体内
41、容和条件 精神损害赔偿是有其前提条件的,必须按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规定,构成医疗事故或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否则涉及不到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安全医疗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的防范,7、精神损害赔偿有具体内容和条件安全医疗医疗事故及医,8、医院的医疗制度应更加明细化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提到了违反“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问题,经过实践发现,医院的医疗规章和诊疗护理亟需进一步规范。比如说陪护制度,不能简单地说,陪护率越低医院管理就越好,当然更不能无原则地加大陪护率,关键是需不需要陪护。作为医院,尤其要注意患者在没有陪护的情况下的护理工作。如果在没有陪护的情况下,患者未按护理要求而造成自身人身伤害的,虽然不属医疗事故,但医院有可能因未尽到监护责任而承担赔偿责任。所有类似医疗制度,都应在实践中不断制度化,努力减少医疗纠纷。,安全医疗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的防范,8、医院的医疗制度应更加明细化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