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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破产法,第六章 破产法,第一节 企业破产法概述,第一节 企业破产法概述201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新破产法)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审议通过,这是中国转型时期的标志性事件。破产法是中国新的经济宪法,对于市场经济主体而言,它是关乎“死”与再生的法律,解决的是市场退出与重整的问题。新的企业破产法,填补了市场经济规则体系中关于退出法与再生法的一大缺口,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新破产法在理念与制度方面有诸多的突破。,第一节 企业破产法概述第一节 企业破产法概述,一、企业破产的概念,法律上的破产,是指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主持,将债务人员的全部财产依法抵偿
2、所欠的各种债务,不足部分不再清偿。 破产是一种特殊的偿债程序;破产是一种以公平偿债为目的的偿债程序;破产是一种由法院主持的偿债程序。,一、企业破产的概念 法律上的破产,是指当债务人不能,二、破产法适用的范围,新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的企业法人,包括国有企业与法人型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甚至金融机构。 旧破产法中,企业破产法(试行)适用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二、破产法适用的范围 新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的企,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一、破产原因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3、3、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该项破产原因仅适用于提起重整申请。,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一、破产原因,二、破产申请的提出,(一) 申请人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二、破产申请的提出(一) 申请人,(二) 破产申请应递交的文件,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2、申请目
4、的;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二) 破产申请应递交的文件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三、破产案件的管辖和受理,(一)破产案件的管辖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破产案件的管辖和受理(一)破产案件的管辖,(二)破产案件的受理,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
5、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二)破产案件的受理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
6、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一)指定管理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一)指定管理人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二)发布通知和公告,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3)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二)发布通知和公告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4)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5)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
7、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6)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7)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4)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三)债权的申报,1、债权申报的期限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三)债权的申报1、债权申报的期限,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
8、报,2、可以申报的债权,(1)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2)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3)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2、可以申报的债权 (1)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4) 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5)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
9、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6)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4) 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3、不必申报的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不必申报的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
10、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注:连带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或负有连带债务的债。在连带之债中,多数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个人都有要求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的权利,这种连带关系称之为连带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4、逾期申报的债权,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
11、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4、逾期申报的债权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5、债权登记,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依照前款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
12、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债权登记 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三)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的义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三)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的义务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
13、管理人员。,(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
14、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四)中止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四)中止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
15、受理,第三节 管理人,一、管理人的产生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第三节 管理人 一、管理人的产生,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 A.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有效 B.债务人的债务人应当向债务人清偿债务 C.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与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继续履行 D.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16、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终结。 E.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 A.债务人对个,答案:CE 考点:破产申请受理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所以E是正确的。,答案:CE 考点:破产申请受理的法律后果,甲企业与乙企业发生了合同纠纷,经过审理,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甲企业向乙企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甲企业仍然拒绝执行判决,此时,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A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甲企业的100吨货物。同时,B人民法院受理了
17、其他债权人提出的对甲企业的破产申请,针对A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甲企业与乙企业发生了合同纠纷,经过审理,人民法院作出,A.应该中止该执行程序,暂时解除对甲企业货物的查封 B.继续执行强制执行程序,变卖货物取得的价款用于清偿乙企业 C.继续执行强制执行程序,变卖货物取得的价款提存 D.该强制执行程序交给B人民法院继续执行,A.应该中止该执行程序,暂时解除对甲企业货物的查封,答案:A 考点:破产法中破产申请受理的法律后果 解析: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所以,A是正确的。,答案:A 考点:破产法中破产申请受理的
18、法律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二、管理人的职责,(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二、管理人的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二、管理人的职责,(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七
19、)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二、管理人的职责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 。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 。,第四节 债务人财产,第四节 债务人财产,一、债务人财产的范围,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
20、产。,一、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二、可以撤销的行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二、可以撤销的行为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第五节 债权人会议,一、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
21、,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第五节 债权人会议一、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核查债权;(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
22、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三)监督管理人;(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通过重整计划;,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核查,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七)通过和解协议;(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七)通过和解协议;,三、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和议事规则,(一)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
23、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三、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和议事规则(一)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二)债权人会议的议事规则,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二
24、)债权人会议的议事规则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第六节 和解和重整,一、和解 和解是指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由债务人和破产债权人之间在双方意愿的基础上,就债务人延期清偿债务、减少债务数额、进行整顿等事项达成的以中止破产程序、避免企业破产为目的和解协议。,第六节 和解和重整一、和解,1、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2、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1、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25、;也可以在人民法院,3、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3、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4、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5、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债务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规
26、定的条件清偿债务。,4、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6、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7、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6、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8、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
27、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9、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8、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新破产法关于和解制度的规定,其中最重要的是将和解程序单独作为一个程序,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请和解。它与破产清算、重整相并列。,新破产法关于和解制度的规定,其中最重要的是将和解程序单,根据新修订的破产法,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的是()。 A.债权人B.债务人 C.管理人D.清算组,根据新修订的破产法,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的是,答案:B 考点:提出和解申请的主体 解析:根据规定,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
28、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所以,和解申请只限于债务人提出,债权人不得主动向人民法院提出同债务人进行和解的申请。,答案:B 考点:提出和解申请的主体 解析:根,()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 A.破产申请人提出破产申请 B.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 C.指定管理人管理破产企业 D.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 A.破产申请人提出破产,答案:B 考点: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 解析: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所以,B是正
29、确的。,答案:B 考点: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 解析:法,根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应当由 ( ). A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B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全部债权总额的23以上 c全体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D全体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全部债权总额的23以上,根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答案:A,答案:A,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
30、毕的合同,管理人必须按法律规定处理,法律规定的处理方法是( )。A必须解除B必须履行C以是否对破产债权人有利为主要判断原则,自主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D可以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但须经人民法院许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根据有关规定,下列债权中,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是( )。A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B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c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D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破产,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而产生的请求权,根据有关规定,下列债权中,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是(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当在债权申报届满后15日内召开,由( )召集和主持。A人民法院 B清算组C债权人会议主席
31、 D债务人上级主管部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当在债权申报届满后15日内召开,由(,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为( )A由人民法院指定 B由债权人指定c由债务人指定 D由债权人、债务人共同选举,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为(,二、重整,重整是指不对无偿付能力债务人的财产立即进行清算,而是在法院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重组计划,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企业通常由现任管理层继续控制,并获得继续经营半年或更长时间的机会。,二、重整,(一)重整申请 1、重整申请人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
32、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一)重整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二)重整期间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二)重整期间,在重
33、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三)重整程序的终结,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1)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2)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三)重整程序的终结 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四)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1
34、、重整计划的制定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四)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1、重整计划的制定,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2、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债务人的经营方案;(2
35、)债权分类;(3)债权调整方案;(4)债权受偿方案;(5)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6)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7)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2、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3、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1)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3、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2)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
36、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3)债务人所欠税款;(4)普通债权。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2)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
37、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五)重整计划的执行,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五)重整计划的执行
38、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第七节 破产清算,一、破产宣告 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第七节 破产清算一、破产宣告,破产宣告前,有
39、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一)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二)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二、变价和分配,(一)变价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 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40、,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二、变价和分配(一)变价,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企业变价出售时,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二)破产财产的分配,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
41、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二)破产财产的分配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什么是共益债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什么是共益债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什么是无因管理
42、,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什么是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
43、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管理人依照前款规定提存的分配额,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
44、交付给债权人。,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三)破产程序的终结,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三)破产程序的终
45、结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一)发现有应当追回的财产的;(二)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有前款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
46、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下列表述错误的有( )。A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B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C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不可以申报D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下列表述错误的有(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应在破产财产分配前优先支付的费用有( )。A破产企业所欠税款B破产职工的安置费用c破产企业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和医疗费D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应在破产财产分配前优先支付的费用,破产程序终结后,负责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机构是( )。A人民法院 B管理人C企业上级主管部门 D债权人会议,破产程序终结后,负责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