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ppt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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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 同 法,第一讲 合同概述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和分类一、合同的概念(一)合同是关于债的合意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民法通则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除合同法另有规定外均适用于合同。2.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合同的成立除了当事人要有意思表示外还需要当事人达成合意(要约+承诺=合同)。3.合同法上的合同仅指当事人设立、终止和变更财产权的双方法律行为,就身份关系而达成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比如结婚、扶养等法律关系不受合同法调整。4.合同是债的发生原因之一,因此合同在有效成立之后就按照当事人的合意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二)合同之债有相容性一物双卖,

2、两个合同可能都有效。合同法解释(二)第15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最主要的三个) (1)合同自由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 (3)鼓励交易原则。,第二节 合同的分类一,双无合同与单务合同 1,区分标准:是否双方相互承担给付义务; 2,区分意义:是否具有双无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 3,典型单务合同:赠与、借用、自然人借款、保证、附义务赠与、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1、区分标准:享有权利是否需要支付一定代价; 2、区分意义:

3、(1)注意义务:无偿合同中当事人的注意义务较有偿合同为轻(故意或重大过失才承担责任) (2)行为能力:纯获利益的行为不要求受益人的行为能力; (3)债的保全中的撤销权:债务人的有偿处分行为须附加主观要件; (4)善意取得:占有人须以有偿方式处分动产或不动产才构成善意取得 3、典型无偿合同:赠与、借用、保证 4、可为有偿也可为无偿合同,且无约定时推定为无偿合同:委托、保管、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 5、有偿、无偿与双务、单务的区别:举例:自然人有息借款、无偿保管。三,诺成合同(不要物合同)与实践合同(要物合同)1、区分标准:是否以标的物的交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 2、区分意义:不交付标的物的责任:违约

4、责任;缔约过失责任3、典型实践合同:定金、保管、借用、自然人借款,四、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1、区分标准:订立合同是否需要采取一定的形式;2、区分意义;关系合同的效力欠缺法定形式的合同效力如何? (1)原则:不成立或不生效 (2)例外:因履行而治愈(合同法第36条、第37条的规定) (3)特殊情况: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法215) 3、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6类) (1)、金融机构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第197条) (2)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第215条) (3)融资租赁合同;(第238条) (4)建设工程合同;(第275条)

5、(5)技术开发合同;(第330条) (6)技术转让合同;(第342条)4、须经等级的合同(2类):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转让合同,注册商标转让合同(核准登记且公告) 5、须经批准的合同(3类): (1)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3条)外经贸部门批准; (2)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5条)有关部门批准; (3)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必须经批准(专利法第10条); 6、须经公证的合同(1类):涉外收养协议。注意;其已经不属于合同法上的合同。,五,有名合同(典型合同)与无名合同(非典型合同) 1、区分标准:法律是否对某类合同赋予了特定的名称与规则 2、区分意义:法

6、律适用不同。六、主合同与从合同 1、区分标准:是否能够独立存在; 2、区分意义:决定从合同的效力七、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考点: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无需签字;只能为第三人设置权利;不需通知或证得第三人同意八、本约与预约:预约以订立本约为其给付内容(出租合同未到期,别人又租)九、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保险合同、抽奖合同、博彩合同)十、一时合同与继续性合同(雇佣、租赁、仓储、合伙合同及供应水电气热力的合同) 1、区分标准:时间因素对给付的内容和范围是否发生影响; 2、区分意义:溯及力不同、期限届满后果不同,第二讲 合同的订立的一般程序一、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法律将当事人达成协议的

7、过程拆解成两个阶段:一个是主动要求和对方订立合同方的意思表示,被称之为要约;另一个是对主动方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加以同意的意思表示,被称之为承诺。 (一)要约1、要约的要件 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要约必须是向特定的对方当事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对象对特定之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提示: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给了受要约人一个承诺权(意定形成权);要约邀请没有给受邀请人以承诺权。(1)法律有规定的,直接依据法律规定来认定:价目表的寄送、拍卖广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属于要约邀请。例外: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视为要约。例如在广告中表明有效期或者标明“款到即

8、发货”字样的,就是要约。,案情被告(某市食品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其急需水泥,基建处遂向本省的青锋水泥厂、新华水泥厂及原告建设水泥厂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150型号的水泥1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三家水泥厂在收到函电以后,都先后向原告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它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水泥的价格。而原告建设水泥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亦派车给被告送去了50吨水泥。在该批水泥送达被告之前,被告得知新华水泥厂所生产的水泥质量较好,且价格合理,因此,向新华水泥厂发去函电,称:我公司愿购买贵厂100吨150型号水泥,盼速送货,运费由我公司负担。在发出函电后第二天上午,

9、新华水泥厂发函称已准备发货。下午,原告将50吨水泥送到,被告告知原告,他们已决定购买新华水泥厂的水泥,因此不能接受原告送来的水泥。原告认为,被告拒收货物已构成违约,双方因协商不成,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对本案不同观点对本案中被告是否构成违约,存在着几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已构成违约。因为被告向原告发出的函电中,称我厂愿派人前往购买。实际上已表示,只要原告有货,它就将购买,这是对原告发出的购买水泥要约。而原告发送水泥,实际上是以行为作出承诺,可见,双方已成立买卖合同,被告拒收货物,已构成违约。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并未构成违约,因为被告向原告发出的函电并非是一种要约,只是要约邀请,而原

10、告送货,实际上是一种要约行为,据此,被告可以承诺,也可以拒绝承诺,如被告拒绝收货,表明它不愿意承诺,这完全是合法的。第三种观点认为:双方已购成买卖合同关系,但由于被告在要约中明确提出将派人前往购买,因此,合同的交货方式应是买方自提,而非买方送货。原告未与被告协商而主动送货,显然是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交货方式,因此,被告有权拒绝收货。,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

11、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2)法律没有规定的,审查该意思表示是否完全符合要约的要件,凡是不符合要约的要件但又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即为要约邀请。具体为:是否具备合同成立的全部必备条款,若具备则为要约,若不全具备则为要约邀请。表意人是否表明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如表明对方同意即成立合同的为要约,反之为要约邀请。是否向特定之当事人作出,若向不特定多数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则为要约邀请。但有例外,构成要约的商业广告及悬赏广告两种。,2.要约的生效(第16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

12、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3.书面形式的要约、承诺生效,是到达主义,不是了解主义4.要约的撤回与撤销(1)撤回是阻止要约生效;撤销是消灭要约效力,案例:,柯达公司在其网站上以100英镑的价格出售相机,但其很快发现价格输入错误,售价应为329英镑,但就在这几小时内网站已经接受了数千个订购。柯达公司称如果履行这些合同,其损失约为200万美元。柯达公司虽曾辩称该合同并未成立,并称网络贸易是法律的灰色领域,但柯达公司最后还是履行了该等合同。,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

13、要约人。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2)要约撤销权是形成权,有三个重要限制。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案例 学校应否承担责任?某市三中因准备建立电脑室,需购买100台电脑,便向电脑公司甲发出传真,要求以3000元的价格购买100台电脑,并要求甲在半个月内送货上门。传真发出后,学校收到了乙电脑公司的广告,其价格比甲公司的价格低5%并且能马上送货上门。于是,学校立即要求乙电脑公司送货上门。收货后,学校想

14、起自己曾经答应过购买甲公司的电脑,便立即打电话联系退货。因电话没有打通,便派专人到甲公司联系退货事宜。学校派出的刚走,甲公司发来一传真,称同意学校意见,半个月内按时送货。学校派出的人到甲公司后,甲公司的人表示不能退货。半个月后,甲公司的货送到学校,可是学校拒收货物。于是甲电脑公司提起诉讼。,5.要约的失效(第20条)(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5)要约人或受要约人死亡。 (6)要约人或受要约人丧失行为能力。(二)承诺1.承诺的方式:大陆法系:到达主义,英美法系:发信主义 承诺方

15、式有两种:一为意思通知;一为行为(意思实现)。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2.承诺迟延(1)因迟发而迟到的承诺(第28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2)未迟发而迟到的承诺(第29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3、实质性变更与非实质性变更(1)实质性变更(第30条) 第一,变更交易条件的。(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

16、、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 第二,变更解决争议方法的。 第三,变更违约责任约定的。 第四,变更合同成立时间、地点的。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2)非实质性变更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案例,【例题单选题】甲乙双方拟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11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乙在签字之前,要求甲为借款合同提供担保。丙应甲要求同意担保,并在借款合同保证人一栏签字,保证期间为1年。甲将有担保签字的借款合同交给乙。乙要求从11万

17、元中预先扣除1万元利息交付给甲同时将借款期限和保证期间均延长为2年。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1-3-11)A.丙的保证期间为1年B.丙无须承担保证责任C.丙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D.丙应对10万元本息承担保证责任,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第一:乙、甲是主合同关系;甲、丙是委托合同关系;乙与丙若成立法律关系,是保证合同关系。 第二:“甲将有担保签字的借款合同交给乙”,是甲将丙的成立保证合同的要约(丙签了字)送达给(尚未签字的)乙。第三:“乙要求从11万元中预先扣除1万元利息,同时将借款期限和保证期间均延长为2年”,是对丙要约的实质性变更。实质性变更是反要约,消灭了原要约。第四:“甲应允”不为丙对

18、反要约的承诺,丙没有承诺行为。故乙、丙之间的保证合同未成立。也就是说,丙不承担保证责任。4、承诺的生效:25、32、36、37条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二十六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5、承诺的撤回:第二十七条承诺可

19、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第三讲、合同成立的特殊程序一、拍卖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合同成立。其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二、招投标招标投标,是指由投标人向数人或公众发出招标通知或公告,在诸多投标中选择自己认为最优的投标人并与之订立合同的方式。招标,要约邀请;投标,要约;定标,承诺。三、悬赏广告悬赏广告,是指通过广告形式声明对完成广告中规定的特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付广告中标明的报酬的行为。通说认为,广告人发出

20、悬赏广告为要约,行为人完成悬赏广告规定的行为为承诺,合同因承诺而成立。悬赏广告之成立,一般应当具备以下三项要件:第一,悬赏人须以广告方式对不特定人为意思表示。第二,须有要求完成一定行为之意思表示。一定行为其种类并无限制,只要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序良俗即可,既可以是为私人利益,也可以是为公共利益。第三,须有对完成行为人给付报酬的意思表示。报酬的支付方式、种类和数额大小并不受限制,凡能成为法律行为之标的者均可成为悬赏广告的报酬形式。,悬赏广告案例,1993年3月30日下午,朱晋华在和平电影院看电影,此时李珉与王家平(系往日同学,公安干警)在其后几排的座位上同场观影。散场时,朱晋华将随身携带李绍华(朋

21、友关系)委托其代办的内装河南洛阳机电公司价值80多万元的汽车提货单及附加费本等物品的公文包遗忘在座位上,李珉发现后,将公文包拾起,等候片刻后,见无人等包,就将该包带走并交王家平保管,朱晋华离场之后,发现公文包丢失,找寻之后没有找到,便于 1993年4月4日、5日在天津今晚报、4月7日在天津日报上相继刊登厂寻包启事,表示“重谢”和“必有重谢”。因为寻包启事没有结果,李绍华自河南到天津,又以其名义于1993年4月12日在大津今晚报上刊登内容相似的寻包启事,并将“重谢”变为“一周之内有知情送还者酬谢1.5万元”。,悬赏广告案例,当时,李珉看到以李绍华名义刊登的寻包启事,立刻告诉王家平,并委托王家平与

22、李绍华联系。4月13日中午,王家平通过电话与李绍华联系,确定了交换公文包与酬金的具体细节。当日下午,双方在约定的时间、地点交接时,发生争执,经公安机关解决未果。李珉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朱晋华、李绍华履行在广告中约定的义务,兑现报酬1.5万元。 朱晋华辩称:丢失公文包后,通过天津日报、天津今晚报多次刊登寻包启事,考虑到只有在明确酬金数目的情况下,才能与拾包者取得联系,所以才明确给付酬金1.5万元。其实并不是出于自己真实的意思,现在不同意支付1.5万元报酬。 李绍华辩称:因王家平身为公安干警,应按照包内提单、私人联系手册等物品为线索,寻找失主,或主动将有关遗失物品交有关部门处理,不应等

23、待酬金,王家平并未履行应尽的职责,故不同意给付李珉酬金之要求。王家平述称:自己与李珉一起看电影,李珉拾得内装价值80多万元的汽车提单等票据的公文包,在自己处保管了10多天,但与本人毫无关系,故不要求索要报酬。,悬赏广告案例,案情分析及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的寻包启事性质为悬赏广告,“酬谢1.5万元”的表示系向社会不特定人的要约。原告完成了广告指定的送还公文包的行为,是对广告人的承诺。因此,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了民事法律关系,即债权债务关系。依照民法通则第57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拘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的规定,被告应当履行广告中许

24、诺的给付报酬的义务。其事后反悔、拒付酬金的行为有违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是错误的。后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朱晋华、李绍华给付李珉人民币8000元。,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四、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等(一)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以意思通知方式承诺,到达之时为合同成立之时;到达之地为合同成立之地。以行为承诺(意思实现方式承诺),作出行为之时为合同成立之时,作出行为之地为成立之地。 以数据电文成立合同,成立地具有惟一性(第34条)。第三十四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

25、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三十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赵某在甲市向乙市的钱某协商签订一份合同,钱某草拟一份合同书,自己签字后寄给赵,适逢赵某出差,其秘书以特快专递给赵寄去,赵在丙市签字。另知:赵之住所地为丁市。问:该合同成立的地点和时间?,合同成立的方式,1、某体委向某自行车厂去函,要求订购50辆某种型号的跑车,信中要求在一个月内给予明确答复。自行车厂没有回函,但却于10天后向某体委发送了该型号的自行车。体委认为“明确答复”是指回函,而发送车辆不是明确答复。2、甲告知乙,因儿子考上大学,欲

26、将其房间出租,750元/;问乙是否愿意住,乙称自己考虑一下,甲随即称:可以,但要在一个月内答复。一周后,乙向甲发出一份E-mail表示愿意租甲的房子,但因网络故障,一个月后才到达甲的邮箱,甲看到后过了两个月才告诉乙该E-mail迟到一事并称房已租出。,合同成立的方式,1、分析:如果交易惯例可以以发送车辆作出答复,或者从要约中不能看出要约禁止以行为作出承诺,则自行车厂通过发货的方式作出承诺,应该是有效的。这种承诺就是一种以行为方式作出的承诺。2、有效:第二十九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

27、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二)合同法解释(二)的有关规定第1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 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2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 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3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

28、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4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第5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四、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的三大规则,(一

29、)提示规则(第39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合同法解释(二)第 6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合同法解释(二)第9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

30、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二)无效规则(第40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合同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三)解释规则(第41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

31、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格式合同案例,1、阳泉市吉祥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西河药店于2009年8月13日成立,并办理营业执照,2011年5月开始,当事人为顾客办理会员卡400张,会员卡第3条内容为 “本公司有权随时更改或终止此卡的使用,吉祥大药房(连锁)保留对会员权益的解释权”。2、2011年8月17日,长治市工商局城区分局在长治市城区贵人鸟体育用品店处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使用的零售小票背面售后说明第四条有“标明处理鞋或特价鞋的不实行三包”字样。3、河北邯郸陈小姐在某商场看好了一款3000多元的床上用品,工作人员表示办理积分卡可于下月领返券。但领赠券时却被告知床上用品不参加积分活动。陈小姐坚持

32、维权,商场却以“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为由拒绝陈小姐要求。,格式合同案例,1、药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权利2、长治市城区贵人鸟体育用品店以格式合同形式免除其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3、 “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违规免除责任:评析“霸王条款”是消费纠纷中的热点问题,工商总局发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51号令已于2010年11月13日正式实施。从此,被商家当作“免死金牌”的各种“霸王条款”将被明确认定为违法行为。办法中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

33、诉讼的权利;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经营者如果有上述合同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交叉要约,交叉要约(mutual offer)又称为“交错要约”或者“要约之吻合”: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要约,适值对方亦为同一内容的要约,而且双方当事人彼此都不知道有要约的现象。1、双方当事人的要约在空间和时间上存在交叉,即双方当事人均在收到对方的要约之前发出要约。 2、双方要约的发出时间大致相同,但并不要求严格意义上的同时。 3、双方要约的达到时间不要求同时,也不要求几乎同时4、双方要约的内容必须一致,并且对其一致性的要求相对与承诺对要约之

34、一致性的要求更为严格。 5、双方当事人在发出要约时均不知道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专家还认为,对此不宜过于严格要求当事人不知道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而应当重点限制在当事人不知道对方发出要约的具体内容。 6、双方当事人均采用非对话式向对方发出要约。,交叉要约:,某日,大连A商贸公司致函上海B服装公司,要求订购1500套儿童服装,通天,B服装公司也给A 百货公司发信,表示愿意提供1500套儿童服装,款式、价格与A百货公司提出的要求完全相符,但双方收到信后均未给对方答案,两个月后,上海B服装公司将1500套儿童服装发往大连A百货公司,而A百货公司从未接到B服装公司的回复,合同尚未成立为由,拒绝接获。为此,

35、双方法上纠纷。问:大连A百货公司能否拒绝?,交叉要约,一种观点:交叉要约本身并不成立合同,因为双方都是向对方发出要约,只有当对方正式表示接受时,双方意思表示方达成一致,所以,即使在交叉要约的场合,双方也可以拒绝对方所发出的要约。另一种观点:双方已经表示相同的意思表示,法律可以推定双方已经作出了承诺。一般认为,从鼓励交易的需要出发,可以认定双方已经达成了合意。当然,交叉要约能够成立合同是以双方意思表示在合同内容上完全一致且意思表示已经到达了对方为前提。本题中,只就价格、款式达成一致而没有涉及到履行期限、地点等内容,可以认定不符合交叉要约的要件,因此合同未成立。所以大连A公司可以拒绝,强制缔约,强

36、制缔约,又称为强制契约、契约强制、契约缔结之强制或强制性合同,一般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强制缔 约不仅包括受要约人对要约人的要约有承诺的义务的情形,而且也包括特定的主体有向他人发出要约的义务的情形,如法律规定机动车车主应当办理强制保险,而狭义的强制缔约则仅指前者,由于狭义的强制缔约在各国立法上更为普遍,并且在实践中也更为重要,探讨狭义的强制缔约,即个人或企业负有应相对人之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义务,即对相对人之要约,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强制缔约类型,一、直接的强制缔约。对直接的强制缔约而言,当负有缔约义务的一方不接受他方的要约时,要约人得诉请公权利介入,强制受要约人为承诺的意思表示。直

37、接的强制缔约一般包括越界建筑、法定地上权的成立、法定租赁权的成立、承揽人抵押权的成立、典权人的留买权、共有人以及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土地所有人对地上权人工作物的购买权等具体类型。 二、间接的强制缔约。缔约义务不是来自法律的规定,来自法律解释。,第四讲 合同的内容和解释1、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法12条)(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2、必备条款与非必要条款: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为必备条款,缺少了合同将不成立 合同解释二第一

38、条 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3、非必备条款的补充合同解释问题如何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补充?第61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依以下次序进行:(1)当事人事后签订补充协议;(2)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交易习惯的界定及举证责任。合同法解释二第七条 下列情形,不违反法

39、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是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3)依合同法第62条的法定解释方法进行补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

40、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4)第125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

41、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合同的主要条款案例,关于买方申请贷款的条款【案情】“乙方(注:买方)通过贷款银行申请人民币N元整贷款的形式支付第二期房价款,乙方应于签订买卖合同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备齐贷款资料办理银行贷款申请手续,并支付一切相关费用、申请办理借款抵押合同公证手续(若需)。如乙方之贷款申请未获得贷款银行审批通过或审批通过金额不足,则任何不足部分均由乙方于甲(注:卖方)、乙双方申请该房产过户交易前支付至房产,待双方办妥过户手续后3个工作日内由某房产转付甲方。 ”,分析:该条款对买方是有利的,1、由于该条款对买方贷款审批没有限定具体的时间,因

42、此,对买方是比较有利的。买方如果因为贷款审批金额的问题,在某一家银行无法足额审批完成,他有足够的理由向另外的银行申请贷款,而不需要承担“贷款申请未获得贷款银行审批通过或审批通过金额不足”现金补足的问题2、同时也因为没有约定具体的买方贷款审批的时间,买方往往以贷款处于审批中,来延缓买卖过户交易的进行。3、又,条款没有约定“乙方之贷款申请未获得贷款银行审批通过或审批通过金额不足”的举证责任,卖方无法了解买方贷款审批的进程,无法举证证明“买方的贷款申请未获得贷款银行审批通过或审批通过金额不足”,要求买方现金补足,加快交易进程的合理诉求。,卖方要加快交易进度,及时过户收取房款,可以提出下列两项合理要求

43、:1、对买方贷款审批的时间进行合理限制,督促其限期完成贷款审批;否则应当现金补足。合理时间可以以两个月为最大限度。买方在买房前,首先应当咨询银行,明确可以贷款的合理限额,防止贷款审批不能或者超期,对贷款资信要有合理的预期,防止发生贷款违约。2、买方贷款审批进程的告知义务。买方贷款申请往往由其自行办理或者委托中介机构办理,对贷款的进程卖方无法获得足够的信息。卖方可以要求买方书面向卖方提交贷款银行的名称、分支机构、贷款银行经办人、贷款金额,以便于卖方核实,更主要的是卖方可以处分确认贷款的进度,防止人为拖延。3、约定买方逾期办理贷款手续的违约责任,督促其办理贷款审批。同时,为加快贷款速度,卖方须无条

44、件配合买方办理贷款审批手续,否则买方免责。,合同解释案例,李某与王某是中桂公司的股东,双方于2001年10月10日召开股东会,作出股东会协议,约定李某将股权转让给王某,转让款19万元,支付期限为2001年底,王某负责出资办理公司的工商年检,并清偿公司债务,追收公司债权。协议最后双方还约定:王某出资办理公司工商年审,并支付股权转让款后,协议立即生效;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开始实施,所有条款履行完毕之后协议开始生效。桂公司因未办理年检于2003年6月18日被吊销营业执照。李某于2004年3月8日起诉请求王某支付股权转让款19万元。,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协议是否生效?这一问题的准确认定,将决定案件能

45、否正确处理。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为,按照协议的约定,王某出资19万元是协议生效的要件,现其拒绝出资,导致协议未生效,中桂公司的股东仍为王某和李某,因此应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请。另一种意见认为,王某支付李某19万元转让款是协议约定的主要义务,双方将该协议的履行作为协议的生效要件,同时又约定双方履行完所有义务后合同才生效。这一约定颠倒了协议的生效和履行的顺序,解读当事人协议中的真正意思,不难看出,协议的约定依法成立后即生效,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王某出资办理公司的工商年检,并支付股东转让款后,协议立即生效”;还约定“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开始实施,所有条款履行完毕之后协议开始生效”、该两项协议约定,真

46、正目的是为了明确双方履行义务的先后顺序,以免王某先变更股权登记手续,取得公司的经营权后拒绝支付股权转让款给李某。这样理解协议的内容,就应认定王某违约,并判决王某应支付李某股权转让款,同时判决李某自王某付款之日起十日内协助王某办理公司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将企图发生一定的私法上效果的内心意思,表示于外部。一、意思表示瑕疵:1、单独虚伪表示,是指表意人单独不愿受到其意思表示的拘束,而为意思表示。例如甲开画展,乙再三赞赏,甲表示愿意赠乙画,原本期待乙的拒绝,但不料乙竟为允诺接受。因在公开场合,甲于展览后不得不将A画赠于乙时,其意思表示有效,乙取得该画的的所有权。2、通谋虚伪表示,

47、是指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而虚假的意思表示,相对人不仅须知表意人非真实意思,并须表意人非真意这表示与而与其为非真意的合意。例如甲乙本欲为赠与合同,但是不想为他人所知,故作成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则是被隐藏的法律行为,因此买卖合同无效,但是赠与合同并不因此无效。3、重大误解行为是基于重大错误认识而实施的意思表示。所谓重大误解,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1条的解释是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意思表示,买卖双方签订一份蒜苗购销合同,在卖方所在地区,蒜苗是指青蒜(蒜叶)在买方所在地区,蒜苗是

48、指蒜薹( ti蒜的花轴)买方本意要买蒜薹,卖方以为是青蒜。发生纠纷。此案属于“隐藏的不合意”而不是重大误解。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具有多义性,客观上意思表示不一致,就合同标的根本没有达成合意。而重大误解系指意思表示错误,内心意思与外在的表示不一致,此案的买卖双方都不存在这种情况。法院以重大误解为由判决撤销合同。二、意思表示不自由:1、欺诈,是故意欺骗他人,使之陷于错误的行为。2、胁迫是因他人的威胁或者强迫,陷于恐惧而作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69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

49、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例如,某甲对某乙说:“如果不签订合同,则告发你私拿回扣的事”3、乘人之危因危难处境被他人不正当利用,不得已而作出对自己严重不利的意思表示,是乘人之危而实施的行为。,乘人之危,2000年10月,养殖户杨树清从某县良种场以每头800元的价格购得8头奶牛。同时,杨树清又与本村村民周某达成购买饲料的口头协议。双方商定,杨树清以每公斤0.2元的价格购买周某的饲料草4000公斤,次年2月10日交货付款。次年元旦,杨树清自家存放的饲料草不慎起火烧尽,杨树清便找到周某要求交付购买的饲料草。周某则称他现在要牛不要钱,购买4000公斤饲料草所需的800元钱要以两头良种奶

50、牛来折抵。杨树清迫于饲料草供给的艰难,同意了周某的提议,用两头奶牛换取了4000公斤饲料草。但次日,杨树清找到周某,表示愿以1500元钱再买回该两头奶牛,周某则予以拒绝。双方争执不下,杨树清遂以周某敲诈他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奶牛,周某则称“买卖既做,绝无反悔之理”。,分析,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 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民通意见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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