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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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 同 法,第一节合同概述,一.合同定义 也称为“契约”、“协议”,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平等地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一节合同概述,二、合同范围1.仅限于平等主体之间不包括行政管理关系、劳动隶属关系等内容2.仅限于财产关系方面不包括身份关系的内容,第一节合同概述,三、合同特征 1.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当事人地位平等 3.合同必须具有合法性、确定性和可履行性,第一节合同概述,四、合同类别1.单务合同、双务合同单务合同无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存在履行抗辩权2.有偿合同、无偿合同有偿合同责任较重无偿合同轻微过失免责(如书所示),第一节合同概述,

2、3.诺成合同、实践合同买卖为诺成合同赠与为实践合同(如药案)4.要式合同、非要式合同具备法定形式才生效合同成立即生效,第一节合同概述,5.主合同、从合同从合同依附于主合同6.格式合同、非格式合同垄断行业多为格式合同7.涉他合同与非涉他合同8.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第二节合同法,一.合同法 是调整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平等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二节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自1999年10月1日施行,第二节合同法,合同法总则第一章概述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六章合同的担保第

3、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八章违约责任第九章法律适用与法律解释,第二节合同法,合同法分则第十章 买卖合同第十一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二章 赠与合同第十三章 借款合同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第十六章 承揽合同第十七章 建设工程合同第十八章 运输合同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第二十四章 技术合同,第二节合同法,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由原则最重要的原则 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可以自由地决定缔结合同关系,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二节合同法,(二)公平诚信原则履行约定义务和法定的附随

4、义务(三)公序良俗原则弹性原则(自由裁量权)(四)鼓励交易、促使合同履行的原则尽量补救,而非直接作废,第三节 合同的订立,一、合同订立概述1.合同订立一段动态的过程谈情2.合同成立一个静态的结果领证,第三节 合同的订立,二、合同成立的条件1.一般要件主体+条款2.特殊要件法定或约定,第三节 合同的订立,三、合同的形式 根据合同法规定,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三节 合同的订立,(一)书面形式 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合同内容的形式。,第三节 合同的订立,由于书面形式使当事人责任明确,便于检查、管理和监督,发生纠纷时举

5、证容易,有利于纠纷及时、公正、合理的解决,所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否则,该合同不能成立。,第三节 合同的订立,(二)口头形式 是指当事人之间通过对话(包括当面洽谈和电话协商)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口头形式大都适用于日常生活中的小商品买卖或服务,即便是标的额较大的交易,也是属于当事人一方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和合同的内容,而另一方立即表示完全接受,并且能够“即时清结”的情况。,第三节 合同的订立,(三)其他形式 这是指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之外的方式来表现合同内容的形式。 1.通过其行为推定合同成立的形式推定形式 2.用沉默的方式

6、进行意思表示但是必须有法律规定或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否则沉默不构成意思表示,第三节 合同的订立,四、合同订立方式1.基本方式要约+承诺2.其他特殊方式交叉要约、意思实现以及强制缔约(一)要约概述1.定义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他人所作的意思表示,第三节 合同的订立,2.要约的条件: 1)必须由特定的当事人作出2)原则上应向特定受约人发出3)内容必须具体明确4)必须表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图,第三节 合同的订立,特别说明:1.凡是表明“保留解释权或说明权”,均不能构成要约2.一旦构成要约,要约人必须接受合同约束,承担法律责任3.条件不完备不能构成要约,但是可以构成要约邀请,第三节 合同的订立,

7、3.要约邀请也称为要约引诱,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以下均为要约邀请1)价目表2)拍卖公告3)招标公告4)招股说明书5)商业广告,第三节 合同的订立,二者的本质区别1)要约本身即构成合同的实质内容,是合同订立的实质性阶段;要约邀请不具有合同实质条款,仅属于合同订立的预备阶段;2)法律规定,要约人必须为要约承担法律责任;而要约邀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三节 合同的订立,4.要约的形式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或者特定的行为形式,如出租车、超市等5.要约的法律效力亦称要约的约束力,是指要约人对要约应负的法律责任,但要约人可以有条件的撤回或撤销要约。,第三节 合同的订立,1)在要约有效期内,要约人不得随意撤销要

8、约 2)当受约人承诺时,要约人有与其订立合同的义务3)要约人违反规定,并由此给受约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4)要约仅赋予受约人权利,对受约人不设定义务,受约人可以回应,可以拒绝,也可以不作任何表示,无需为此承担责任,第三节 合同的订立,6.要约的生效1)口头要约自对方了解要约起开始生效;2)书面要约我国认可到达主义,即到达受约人所能控制的地方即可生效,不以受约人是否实际知悉为准,否则对要约人有失公平,第三节 合同的订立,7.要约的有效期间超过该有效期间,要约人不再受要约拘束,受约人也失去承诺资格1)约定期间以要约中约定的期间为准2)合理期间未约定的视交易习惯、联系方式等确定,第三节 合同

9、的订立,8.要约的撤回与撤销1)要约的撤回(1)含义是指在要约发出后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宣告取消要约。(2)条件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第三节 合同的订立,2)要约的撤销(1)含义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以后宣告取消该要约(2)条件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约人,第三节 合同的订立,3)撤回与撤销的区别要约未生效时可以撤回,要约已生效时只能撤销,且某些法定的要约不可撤销招投标法规定投标人撤回投标,招标人应退还保证金;投标人撤销投标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保证金,第三节 合同的订立,9.要约的失效要约丧失法律拘束力,要约人不再承担法

10、律责任,受约人不再具有承诺资格1)要约的有效期届满2)受约人拒绝作出承诺;3)受约人对要约作出实质性变更4)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说明:要约撤回时要约尚未生效,因此不存在失效的结果,第三节 合同的订立,(二)承诺概述1.定义指受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2.法律意义要约一经承诺,就表明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协议,合同已经成立,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三节 合同的订立,3.承诺的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要约有效期限内作出(迟到的承诺效力待定) 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非实质性变更效力待定),第三节 合同的订立,4.承诺的生效:1)到达生效承诺通

11、知到达要约人支配范围之内即开始生效2)行为生效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要求,受约人作出承诺行为即开始生效,第三节 合同的订立,5.承诺的撤回是指承诺发出后到达要约人之前,受要约人宣告取消承诺。承诺可以撤回,但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先于承诺通知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才具有撤回效力。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宣告成立,因此承诺只能撤回,不可撤销。,第三节 合同的订立,(三)其他订立合同的方式1.交叉要约同时互发两个内容一致的要约,后要约到达时间即为合同成立之时2.意思实现承诺无需通知之时,行为发生之时即为合同成立之时3.强制缔约法律明确规定特殊行业有义务必须缔约,第三节 合同的订立,(四)合同条款1.基本

12、条款自行选择1)含义即合同内容,是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表述,它对于合同的成立和履行具有重要的作用2)法律意义法律仅起提示作用,而非强制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选择其中部分或全部条款,第三节 合同的订立,3)具体内容:(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第三节 合同的订立,2.通常条款无需选择自然存在,即法律直接决定的必然合同条款3.特殊条款非经选择不能存在,即当事人特殊约定的合同条款4.格式条款指一方当事人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第三节 合同的订立,格

13、式条款的两种形式:1)普通合同+格式条款即合同中的部分条款为格式条款2)格式合同即合同中的所有条款都为格式条款,又称为格式合同、标准合同或定式合同,一方当事人无协商权,只能选择接受或拒绝,第三节 合同的订立,格式合同的特别法律规定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2)对格式条款存在争议的,优先采信不利于格式合同提供者的解释;3)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优先采信非格式条款,第三节 合同的订立,(五)合同成立的时间承诺生效时合同即宣告成立1.以口头形式订立的合同,自受要约人即时作出承诺时成立2.以推定形式订立的合同,自受要约人根据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成

14、立3.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三节 合同的订立,4.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如当事人明确约定,应当在合同成立之前签订确认书,自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5.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6.特别说明法律明确规定必须履行审批或登记等法定程序时,应当自程序合法之后合同方可成立,第三节 合同的订立,(六)合同成立的地点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而合同成立地点是合同发生争议后诉讼管辖权的确定依据之一。1.对话方式承诺之地2.通知方式到达之地3.行为方式行为完成之地4.书面方式最后

15、签章之地5.电子形式收件人主营业地,第三节 合同的订立,(七)缔约过失责任1.含义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规定的义务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2.条件仅存在于缔约过程之中,即首次接触开始,至合同成立为止1)首次接触之前,没有法律责任2)合同成立之后,存在违约责任,第三节 合同的订立,3.缔约过失责任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或不当使用商业秘密(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三节 合同的订立,王某经商多年后准备开连锁店,他与信达公司联系,希望获得该公司的连锁经营许可权。信达公司答复,

16、按照公司规定取得经营许可权需在六个月内递交一份详细的计划书,并有100万元的资金投入。王某于是开始积极准备,他变卖了以前的经营店,筹划合适的新店址,筹集资金并申请了贷款,参加了学习班以学习经营管理经验,并高薪请人撰写了计划书。五个月后他一切准备就绪,向信达公司提出授予专营许可权时,信达公司却通知他公司出台了新规定,要求新加盟商必须投资150万元才可授予。王某认为价格变动太大,拒绝了加盟要求。同时他认为信达公司违反了缔约过程中的诚信原则,要求信盟公司按原来的条件授予其经营许可或者补偿他为准备订立合同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第三节 合同的订立,在本案中,信达公司提出的条件不能看作是一个合同的要约。首先,

17、它提出的条件不是针对特定主体的,而是经营管理的一般性规定。其次,它提出的条件内容也不足够具体、确定、完整,他对申请人提出的计划书还要有一个审查的过程。再次,信达公司也没有与王某签订授予经营许可合同的明确缔约意图。所以,也就不存在王某以实际行为承诺的问题,信达公司与王某根本没有达成合意,合同关系并没有成立。,第三节 合同的订立,但信达公司所提出的条件已使王某产生了合理信赖,王某也基于这种信赖作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只是由于信达公司改变原来的许可经营条件而使得合同未能缔结,而合同未能缔结使得另一方当事人王某基于合理信赖的利益未能实现,付出的工作得不到回报。信盟公司在缔约过程中改变授予经营许可条件的行为

18、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客观过失,因而信达公司应当对王某基于合理信赖的利益损失负赔偿责任。,第三节 合同的订立,在本案中,信达公司当初的答复使得王某认为只要满足提出的条件就可以获得经营许可权,这种理解是合理的信赖,王某基于合理信赖而支出的费用法律应当保护,对此信达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王某可以得到的赔偿主要包括他在短时间内变卖以前的经营店而损失的利益,他筹划合适的新店址,筹集资金和申请贷款等准备工作而支付的费用,但他参加学习班以学习经营管理经验和高薪请人撰写计划书的费用,则不是必要性支出,不可获得赔偿。,第三节 合同的订立,4.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后果 缔约过失责任为法定责任,行为人应当

19、予以赔偿,但是缔约责任损害的是对方当事人对合同成立之后所预期的利益,因此赔偿范围应当限于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最高不得超过合同实际履行时可以预期得到的平均利润,第四节 合同的效力,一、合同效力 1.含义合同的法律约束力2.法律意义1)合同订立合同成立合同生效违约责任2)合同订立合同未成立合同自始无效缔约过失责任,第四节 合同的效力,3.合同的效力1)对内效力仅及于合同当事人2)对外效力法律为了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利益而允许对抗第三人,即赋予当事人代位权、撤销权,第四节 合同的效力,4.合同生效的条件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但是合同成立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生效 1)合同生效的基本条件 (1)主体合格 (

20、2)意思表示真实 (3)内容合法 (4)标的确定且可能,第四节 合同的效力,特别说明缔约主体资格:自然人完全行为能力人可以缔约,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不具备缔约资格法人在法定的经营范围之内可以缔约其他组织非法人组织不具备缔约资格,除非经过法定授权方可缔约,第四节 合同的效力,2)合同生效的特别条件依法成立的合同,成立时即生效法定应当履行审批或登记等程序的合同,自程序履行合法时生效附条件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期限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第四节 合同的效力,5.合同的几种效力形态1)有效合同受到法律保护2)无效合同自始无效3)可撤销合同撤销权人放弃撤销权则合同继续有效(即合同已经生效),行

21、使撤销权则自始无效4)效力待定合同第三人追认则合同生效(即合同尚未生效),第三人否认则自始无效,第四节 合同的效力,第四节 合同的效力,二、无效合同1、含义合同虽已成立,但因缺乏有效条件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2.法律意义1)无效的原因存在于合同全部内容时,合同全部无效2)无效的原因存在于合同部分内容且不影响其余部分时,合同部分无效,第四节 合同的效力,3.无效的原因(1)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第四节 合同的效力,4.合同无效的特殊规定免责条款和争议解决

22、条款1)免责条款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如果违反国家相关规定,该条款无效即使合同本身有效亦不受影响造成人身伤害的免责无效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失的免责无效格式条款中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权利的条款无效,第四节 合同的效力,2)争议解决条款合同无效不影响独立存在的争议条款的效力即使合同本身无效亦不受影响解决争议条款具有特殊独立性,是指作为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其不仅不会因为合同发生争议、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而失去效力,反而因此得以实施。因为合同如果正常履行,这部分条款根本不会适用,只有在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这部分条款才有实用意义。,第四节 合同的效力,争议解决条款包括以下内容:一是仲裁条

23、款,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用仲裁方式解决双方争议的条款。我国对合同争议采取或裁或审制度,仲裁条款有排除诉讼管辖的效力二是选择检验机构或鉴定机构的条款三是法律适用的条款,第四节 合同的效力,四是选择受诉法院的条款,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诉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五是关于协商解决争议的条款,第四节 合同的效力,3)二者的特别之处主体不影响个体:合同整体无效争议解决条款有效合同整体有效违法的免责条款无效,第四节 合同的效力,5.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1)返还财产原物或原价返还(包括利

24、息及租金) 2)赔偿损失直接损失+间接损失 3)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第四节 合同的效力,三、可撤销合同1.含义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存在瑕疵,因而使对方当事人享有撤销权,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可以使合同归于消灭2.撤销原因1)欺诈与胁迫 2)乘人之危3)重大误解 4)显失公平,第四节 合同的效力,3.可撤销合同的法律要件 1)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2)撤销权由当事人行使,其他人无权主张撤销3)当事人对撤销权的行使拥有选择权4)合同在被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只是在被撤销后才自始无效,第四节 合同的效力,4.撤销权的行使规定1)法定途径必须通过司法诉讼或仲裁,不得自行通知对方当事人撤销

25、合同,否则撤销无效2)有效期限必须在除斥期间内行使,即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日起1年内,否则撤销权消灭3)自由选择可以行使撤销权,可以放弃,也可以请求法院不撤销合同而变更合同,第四节 合同的效力,四、效力待定合同1.含义合同已经成立,但因欠缺合同生效的要件效力不确定,须经有权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2.形式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无代理权人订立的合同 3)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第四节 合同的效力,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区分不同情形纯获利合同有效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有效其余合同效力待定,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合同方才生效,第四节 合同的效力,

26、各方当事人的权利:法定代理人追认权,必须明示行使,沉默不构成追认对方当事人催告权,有权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善意相对人撤销权,有权向限制行为能力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销权,第四节 合同的效力,特别说明:法定代理人应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善意相对人指的是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之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对方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否则不具有撤销权无论相对人是否属于善意相对人,均拥有催告权,第四节 合同的效力,2)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效力待定(1)各方当事人的权利被代理人可以行使追认权合同相对人可以行使催告权善意相对人拥

27、有撤销权,第四节 合同的效力,(2)法律后果被代理人追认后合同有效被代理人拒绝追认,该合同对被代理人不产生法律效力无权代理人应承担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无权代理人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对相对人承担违约责任无权代理人应对被代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四节 合同的效力,(3)无权代理的特殊情形表见代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签订合同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应当承担合同责任表见代表法人或其它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除非相对人明知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否则该代表行为有效,第四节 合同的效力,3)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如经权利人事后追认,合同有效如行为人于缔约后取得处分权,合同

28、有效未经追认且不能取得处分权时,合同无效,第四节 合同的效力,合同无效时第三人的权利保障规定:第三人善意已经取得合同标的物时,即使合同无效,但第三人可以拥有标的物的所有权善意第三人未取得合同标的物时,不得再要求拥有标的物的所有权,但可以要求返还价款,并追究无权处分人的缔约过失责任恶意第三人不能拥有标的物的所有权,必须返还财产所有人可以追究无权处分人的侵权责任,第五节 合同的履行,一、合同履行(一)含义指当事人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全面、适当地完成各自所承担的义务的行为。(二)基本原则 1.实际履行原则 2.全面履行原则3.协作履行原则 4.情势变更原则,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二、履行的规则1.

29、首先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2.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事项,按照法律规定履行3.法律没有规定的事项,按照双方的补充协议履行4.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交易习惯履行,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一)履行主体1.应当由当事人本人亲自履行2.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可以由第三人代为履行3.第三人履行不当时,应当由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4.第三人履行所增加的费用,未经双方约定时,应由债务人承担,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二)履行标的1.标的范围(1)基本要求应当全部履行,不应部分履行(2)补充规定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允许部分履行,但由此增加的费用应由债务人承担,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2.标的质量(1)按照双方约定标准履行(2)质量约

30、定不明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3)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3.价款或报酬1)按照双方约定履行2)价款或报酬不明的,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3)政府定价或指导价格调整时,应当按照实际交付时的价格执行,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特别规定仅限于政府定价或指导价格的规定逾期支付标的物(错在卖方),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实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逾期付款(错在买方),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三)履行地点1.按照双方约定

31、履行2.约定不明时,按标的物不同:1)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2)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3)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四)履行期限1.按照双方约定的期限履行2.债务人要求提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拒绝,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应当接受,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3.约定不明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五)履行方式1.按照双方约定履行2.履行方式不明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1.按照双方约定承担2.约定不明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3

32、.债权人原因导致费用增加时,由债权人负担,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签订合同注意事项1.主体资格审查可能导致合同无效2.内容条款严密没有明确约定将导致适用合同法相关规定3.语言措辞严谨出现歧义将导致适用相关的法律解释规则4.争议解决条款提前约定争议解决方式(诉讼或非诉)、诉讼管辖权地点(己方所在地)等内容,如未约定将按照法律规定顺序确定,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三、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一)含义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法定权利(二)法律意义合法地拒绝履行自身的合同义务(非法将导致违约责任)(三)条件仅存在双务合同之中(四)类型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1.同时履行抗辩权1

33、)定义在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合约定时,享有拒绝其全部或者相应的履行要求的权利2)渊源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3)成立条件存在于同一个双务合同中双方互负相关联的债务双方未约定履行的先后顺序双方的债务均已到期对方尚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对方有履行的可能,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2.后履行抗辩权: 1)含义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的一方享有拒绝其全部或者相应的履行要求的权利。,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2)成立条件存在于同一个双务合同中双方互负相关联的债务双方的债务均已到期双方约定了履行的先后顺序

34、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尚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对方有履行的可能,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3.不安抗辩权1)含义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财产、商业信誉等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并导致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享有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2)成立条件存在于同一个双务合同中双方互负相关联的债务双方约定了履行的先后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义务已经到期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出现了法定的情形先履行义务一方有证据证明这种法定情形,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3)法定的四种情形(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

35、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4)不安抗辩权的限制先履行义务一方必须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对方存在法定情形如不能举证而擅自行使不安抗辩权,则构成合同违约,应承担责任5)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无须取得对方同意必须及时通知对方,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6)不安抗辩权的法律后果行使人可以暂停履行义务,但合同义务并未免除,即处于停滞状态另一方恢复履行合同能力或者对履行合同提供了适当担保时,中止履行一方应当恢复履行合同对方未能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担保时,中止履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法律意义分析1.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的设置,意在敦促合同当事人积极履行合同,与合同法“鼓励交易”的基本原

36、则是一脉相承的2.不安抗辩权的设置则是为了保护相应的合同当事人,避免当事人在明知风险的情形下蒙受不必要的损失,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四、合同履行的保全(一)含义为防止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危害,而设置的保全债务人财产的法律制度(二)法律意义合同效力的对外延伸,除当事人之外,可以合法地扩大至第三人,其目的还是在于促进合同的顺利履行,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三)代位权债权人代替债务人的位置行使权利1.含义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原本属于债务人的债权。,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2.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已经到期2)债务

37、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3)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其自身的债权,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3.行使要求1)只能以诉讼的方式行使2)债权人只能用自己的名义行使3)只能以债权人自身的债权为界限行使4)相关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四)撤销权1.含义债权人在债务人实施处分其财产或权利的行为危害债权人的权益实现时,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2.条件1)债务人有危害债权的行为2)债务人的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3)仅限于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4)债务人和受让人是恶意的(如受让人是善意取得则不可撤销),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3.行使要求1)必须通过诉讼行使2)只能

38、以债权人的债权为界限行使3)只能在有效期间内行使(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年之内,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之内)4)相关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第五节 合同的变 更,一.合同的变更 1.含义合同订立以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以前,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2.理解1)主体不变,内容改变2)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3)未变更部分继续有效,第五节 合同的变 更,3.合同变更的条件1)合同有效2)内容变化3)双方协议或法院、仲裁机构裁决变更4)变更的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该变更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五节 合同的变 更,4.合同变更的法律后果1)未变更部分继续有效2)只能未履行的部

39、分,变更对已经履行的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3)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第五节 合同的变 更,二.合同转让:1.含义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实质为合同主体变更2.类型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第五节 合同的变 更,1)合同权利的转让(1)含义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一般是基于债权人与第三人的协议产生(2)特点只转让权利,不改变内容可以全部转让,也可部分转让,第五节 合同的变 更,(3)禁止性规定: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4)转让要求必须通

40、知债务人,否则转让无效,但不必取得债务人同意,第五节 合同的变 更,2)合同义务的转让(1)含义债务人将合同义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包括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两种(2)全部债务转让原债务人免责,退出债权债务关系(3)部分债务转让新债务人加入,和原债务人共同承担义务,第五节 合同的变 更,(4)转让条件必须经过债权人同意,否则无效3)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1)含义是指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权利和义务一起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可以部分转让,也可以全部转让,第五节 合同的变 更,(2)部分转让原合同当事人与合同承受人之间存在连带关系(3)全部转让两种类型合同承受约定移转必须经当事人和第三人同意企

41、业合并分立法定移转无需对方同意,直接通知或公告即可,第六节 合同的担保,一、一般担保和特别担保1.一般担保即债务人的合同责任、债权人的代位权、撤销权2.特别担保包括三种,即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1)人的担保保证2)物的担保抵押、质押和留置3)金钱担保定金,第六节 合同的担保,二、法定担保和约定担保1.法定担保按照法律规定直接设立的担保,无需当事人签订单独的担保合同,我国法律目前仅规定了留置担保和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法定抵押权2.约定担保按照当时人自行约定而设立的担保,包括抵押、质押、保证和定金,第六节 合同的担保,1)留置适用于动产担保定义债权人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债务

42、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留置物的所得价款中优先得到清偿。,第六节 合同的担保,前提只限于法律有明文规定的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的范围内行使。法律未作规定的,不适用留置这种担保方式。 范围担保法第83条规定:“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第六节 合同的担保,2)法定抵押权适用于不动产(1)法律规定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 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

43、拍卖的以外 ,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 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第六节 合同的担保,(2)条件:主体是法定的,即只限于承揽合同中的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形式是法定的,即建设工程的承包人与发包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时法定抵押权就产生,无需当事人另行再签订抵押合同时间是法定的,即在所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后,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款时才能行使,如果工程验收不合格或发包人已如数支付了价款的,均不得行使法定抵押权,第六节 合同的担保,范围是法定的,即抵押权的客体:一是指建筑工程合同约定的建筑物。二是有偿取得的基地使用权,但如果基

44、地是划拨的,基地使用权不包括在内。三是建设工程与装潢工程属同一承包人承揽时,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装潢而增值的部分,如果装潢工程系不同的承包主体,则应将这部分价值排除在外行使方式是法定的,一是承包人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二是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无权自己直接折价或拍卖,否则就构成侵权,第六节 合同的担保,3)抵押和质押含义债务人或第三人对债权人以一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担保的法律行为,提供抵押财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质押)人,债权人则称为抵押权(质权)人。区别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和管理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质押则是由质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占有和保管。,第六节

45、合同的担保,三、保证人的担保(一)保证人资格1.一般资格必须具备行为能力和代偿能力,行为能力代偿能力,应以行为能力为主,代偿能力为辅2.限制规定1)主债务人不得担任不可自己担保自己,第六节 合同的担保,2)国家机关不得担任国家机关的财产来自于国家拨款3)公益性事业单位不得担任影响公众利益4)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不得担任不具有法人资格,因而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但是分支机构可以在法人授权方位内提供担保,第六节 合同的担保,(二)保证合同1.特征单务合同、无偿合同、从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2.包括内容1)债权的种类和金额2)债务人履约的期限期日(时点)或期间(时段)3)保证方式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未

46、约定时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六节 合同的担保,(1)一般保证债务人不能履约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即债权人必须在向债务人追偿不能时,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2)连带保证期限届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约,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履约,保证人不能拒绝,第六节 合同的担保,4)保证的范围按照双方约定,未约定时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5)保证的期间按照双方约定,未约定时按照法律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届满之日起6个月之内;约定保证责任“直至本息还清时为止”等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届满之日起2年6)其他约定事项计算方法等,第六节 合同的担保,(三)保证种类1.一般

47、保证与连带保证1)一般保证: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2)连带保证:债权人债务人 保证人2.单独保证与共同保证1)单独保证只有一个保证人2)共同保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证人,第六节 合同的担保,共同保证人之间的关系(1)按份保证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各保证人之间的份额,保证人按照份额承担责任,彼此之间不存在连带关系(2)连带共同保证保证人和债权人没有事先约定份额的,视为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人之间自行约定的份额,不得对抗债权人,但可以作为彼此之间的清偿依据,连带共同保证人之间没有约定份额的,应当均摊,第六节 合同的担保,(四)保证责任的免除1.保证有效期届满约定期限或法定期限,2.合同双方恶意串通骗

48、取保证3.债权人采用欺诈、胁迫手段4.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的财产情况,但是债权人放弃或怠于行使该权利的(部分免除)5.合同双方以新贷还旧贷6.债务人破产,债权人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部分免除),第六节 合同的担保,(五)保证的追偿保证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而追偿是为了保障保证人的利益1.保证人对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2.债务人因保证而免责3.保证人不认可赠与,第六节 合同的担保,四、定金(一)含义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交付定金,如交付定金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如收取定金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必须双倍返还定金(二)特征从合同、实践合同,第六节 合同的担保,(三)定金和

49、其他概念的区别1.定金和预付款定金是双向担保方式,性质上属于预付违约金,合同不履行时应双倍返还;而预付款无担保作用,合同不履行应如数返还 2.定金和违约金定金是预付的违约金,而违约金应在实际违约后交付,法律规定,二者只能适用一种条款,不得同时适用,第六节 合同的担保,3.定金和押金二者同属担保方式,但在金额上存在不同,押金的金额通常相当甚至超出所担保的标的物价值,而定金最高不得超过法定上限主合同标的额20%;定金对于双方都有担保作用,押金则通常只对交付押金的当事人产生约束力,收取押金的当事人无需双倍返还,第六节 合同的担保,(四)种类1.立约定金保证正式订立合同2.成约定金保证合同正式成立生效

50、3.证约定金证明合同关系存在4.履约定金保证履行合同5.解约定金以定金为代价获得合同解除权,第六节 合同的担保,(五)定金的成立要件1.合同中明示“定金”字样(其余文字均不具有这一效力)2.实际交付定金时,定金合同方才生效实践合同3.限额法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六)定金的效力除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可以免责之外,均可适用定金罚则,第七节 合同的终止,一.合同终止1.含义是指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已经消灭或者不再履行,从而使合同关系结束2.终止的原因(1)债务履行自然终止(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销(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第七节 合同的终止,(5)债权人免除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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