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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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 险 废 物 环 境 管 理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固体废物管理站吴 岱 镳2018年4月18日 常德,主要内容,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修订解读三、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涉危废)简介,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一)危险废物的环境管理(二)危险废物的安全性管理制度(三)违反危险废物管理规定行为的认定,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一)危险废物的环境管理,1、学界定义危险废物定义:危险废物是指除放射性以外的那些废物(固体、污泥、液体和用容器装的气体),由于它们的化学反应性、毒性、易爆性、腐蚀性或其他特性

2、引起或可能引起对人类健康或环境的危害。不管他是单独的或与其他废物混合在一起,不管是产生的或是被处置的或正在运输中的,在法律上都称为危险废物。(摘自: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1985年12月举行的环境管理专家工作组会议)危险废物的特性:包括腐蚀性(Corrosivity, C)、毒性(Toxicity, T)、易燃性(Ignitability, I)、反应性(Reactivity, R)和感染性(Infectivity, In)。,1、法律定义固体废物与危险废物定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八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

3、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四)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一)危险废物的环境管理,2、危险废物产生的环境问题危险废物的的污染途径:不恰当的处理处置(对人体和生态环境的直接暴露)排入江河湖海;地面堆置、倾倒。收集、运输、处理处置和再生过程中产生各种污染(二次污染)填埋:渗滤液渗漏或者渗滤液不达标排放。焚烧:尾气排放污染大气。再生利用:再生利用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排放;以及

4、再生利用产品中污染物的释放。,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一)危险废物的环境管理,2、危险废物产生的环境问题危险废物风险控制原则:可追踪原则确定危险废物去向(利用、处置方式)可控原则确定危险废物的暴露途径保证危险废物暴露剂量在“可接受水平”,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一)危险废物的环境管理,2、危险废物产生的环境问题危险废物风险控制措施:危险废物去向的追踪:污染物释放途径(暴露场景)的确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度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代为处置(行政代执行)制度危险废物去向的确认:污染物暴露途径的确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危险废物污染控制技术政策(技术市场引导

5、)危险废物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许可证技术审查依据),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一)危险废物的环境管理,安全性管理制度:是指对危险废物进行收集、贮存、运输、处理、处置及处置设备退役时从安全角度进行管理的制度。包括:标识管理分类管理禁混管理贮存管理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2、58、60、61、65条,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二)危险废物的安全性管理制度,1、标识管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2条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第75条(一) 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

6、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15562.21995 ),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二)危险废物的安全性管理制度,2、分类管理与禁混管理第58条第一、三款规定,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第75条(七)、(八) 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有以上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

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68条(二) 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二)危险废物的安全性管理制度,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的混合物废物的属性判定:第六条 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的混合物,以及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的属性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后的属性判定应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5085.7-2007)的第5条“危险废物混合后判定规则”进行判定,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毒

8、性、急性毒性及其他毒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属于危险废物。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或反应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经GB 5085.1、GB 5085.4和 GB 5085.5 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危险废物与放射性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应按照放射性废物管理。,资料: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3、贮存管理第58条2款规定,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危险废物贮存管理危险废物

9、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7-2001;2013年修订),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三)危险废物的安全性管理制度,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7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第58条3款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应当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要求 。水污

10、染防治法第34条 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违反本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措施的,环保部门指定单位代治理,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第76条(四),资料: 贮存与填埋过程的管理要求,河道管理条例第17条、20条规定,河道岸线的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河道的最高水位的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据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的“最高水位线”依法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对未具体明确划定具体管理范围的河道,其“最

11、高水位线”可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注:“最高水位线”以上,倾倒、堆放固体废物和垃圾应适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而不适用水污染防治法。,资料: 最高水位线以上倾倒、堆放垃圾的法律适用,案例:某污水处理厂将数万吨造纸污泥倾倒于桐庐江南镇,造成下游居民生活用水告急,险些造成群体事件。,4、运输管理第6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八)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60条规定,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

12、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三)危险废物的安全性管理制度,5、无害化转用管理第61条规定,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6、危险废物处置设备退役管理第65条规定,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退役费用应当预提,列入投资概算或者经营成本。具体提取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三)危险废物的安全性管理制度,1不设

13、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2条规定,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违反本规定:责令停三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75条(一),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四)违反危险废物管理规定行为的认定,2未经处理将装储过危险废物的容器、包装物转作他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1条规定,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做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违反本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

14、75条(十)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四)违反危险废物管理规定行为的认定,3违反禁混规定的行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8条1款规定,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第58条3款规定,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违反本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75条(七)、(八),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四)违反危险

15、废物管理规定行为的认定,4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0条2款规定,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违反本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75条(九),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四)违反危险废物管理规定行为的认定,5违法转移危险废物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9条规定,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省

16、、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违反本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75条(六)第60条1款规定,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违反本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75条(十二),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四)违反危险废物管理规定行为的认定,6未制定应急预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2条规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

17、在地环保部门备案;环保部门应当进行检查。违反本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75条(十三),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四)违反危险废物管理规定行为的认定,对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处罚的法律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三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第二十四条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

18、预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资料: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应急管理规定应承担责任的 相关法律规定,7危险废物的存贮处置(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5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环保部门指定单位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

19、险废物的单位承担。第58条2款规定,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76条规定,不处置又不承担处置费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1-3倍的罚款。,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四)违反危险废物管理规定行为的认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8号 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查封、扣押的适用情形:1、可以实施查封、扣押的情形: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

20、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相关法律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8号 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查封、扣押的适用情形:2、应当实施查封、扣押的情形:已造成严重污染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

21、、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相关法律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8号 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查封、扣押的适用情形:3、不予实施查封、扣押的情形: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等公共设施的运营单位;生产经营业务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的;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生产安全的。 办法第六条就地查封:不易移动或有特殊存放要求的设施、设备。张贴封条:设施、设备的关键部件; 所需供水、供电、供气等开关阀门; 办法第五条,相关法律规定,7危险废物的存贮处置(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6条规定,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保部门的规定的,应

22、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违反本规定: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1-3倍的罚款。第75条(四),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四)违反危险废物管理规定行为的认定,8违反持证经营、处置、利用、贮存危险废物规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7条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环保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

23、、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四)违反危险废物管理规定行为的认定,8违反持证经营、处置、利用、贮存危险废物规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75条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七条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24、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前款活动的,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四)违反危险废物管理规定行为的认定,一、基本情况检查(1)要求企业提供环保审批批文、环评报告、验收合同、生产工艺流程图、投资生产规模、产品种类和数量、原辅材料(尤其是危险化学品材料)种类及数量、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重点是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2)根据资料确定其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数量。(3)调查企业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的种类、产生量、流向等有关资料和措施,要求企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档案。常见违法行为:(1)无申报登记资料或瞒报

25、谎报。(2)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3)与环保审批批文不符超范围经营。,资料: 危险废物现场执法及常见环境违法行为,二、贮存设施、包装容器(1)有否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危险废物专用贮存设施。(2)收集、贮存设施有否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危险废物的渗滤液有否收集处理。(3)是否所有的危险废物的收集包装容器、贮存场所都有危险废物的警示标牌(或标签)。(4)危险废物有无分类收集、存放(尤其是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常见违法行为:(1)擅自建设贮存设施、贮存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有污染产生。(2)危险废物混合贮存,无分类;危险废物与非危险废物混合存放。(3)有部分

26、危险废物无专用贮存场所, 露天或在公共场所存放,无“三防”措施。(4)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收集包装容器无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或只有部分场、容器有。,资料: 危险废物现场执法及常见环境违法行为,三、处理、处置设施(1)有否审批、验收合格批文(2)是否正常运转,正常运转情况记录(3)是否及时申报登记(4)储存危险废物设施、场地是否达到环评要求。常见违法行为:(1)无审批、验收合格批文,无申报。(2)非法收集处理其它单位的危险废物。(3)设施不运转、储存场不符合环评要求。,资料: 危险废物现场执法及常见环境违法行为,四、转移去向、转移联单管理(1)是否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了相关的危险废物转移手续,并获

27、得了批准。(2)转移过程中是否按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3)是否将产生的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收集、运输(有否合同、联单位)。(4)转移的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是否与其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数量相符。(5)每次每种危险废物的转移是否都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且能及时汇总、上报环保主管部门。(6)收集、转移危险废物是否用的有交通部门发放的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专用车辆、设备、包装等工具,且符合要求。(7)对各种危险废物是否按其性质分类收集、运输,且有明显的危险废物标志。(8)对跨省转移危险废物是否征得接受地环保部门同意。,资料: 危险废物现场执法及常见环境违法行为,四、转移去向、转移联单

28、管理常见违法行为:(1)转移未经环保主管部门审批、同意。(2)转移不使用或不按规定填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3)运输车辆无标志、混合运输。(4)正常转移的数量与产生量不符,产生单位非法转移。(5)产生单位将危险废物交给无资质单位从事经营活动。(6)不法分子非法收集、运输、经营。(7)经营单位超范围收集、运输、经营。(8)未征得接受地环保部门同意,擅自跨省非法转移。,资料: 危险废物现场执法及常见环境违法行为,五、台帐管理、事故应急措施(1)是否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产生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进行台帐管理,详细记录产生、处置量。(2)是否按要求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提供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

29、、贮存、处置等相关资料。(3)是否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4)有无制定危险废物污染控制的制度和措施。 常见违法行为:(1)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废物台帐式管理,产生、流向、贮存、处置量统计记录混乱。(2)未按规定向环保部门申报或不实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相关资料。(3)未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未制定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4)未制定危险废物事故应急预案,未准备必要的防范措施和应急场所。,资料: 危险废物现场执法及常见环境违法行为,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处一万元上十万元以

30、下罚款;(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68条(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75条(六)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75条(九)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75条(十二),资料: 危险废物转移许可制度 法律责任,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修订解读(一)名录修订过程(二)名录修订内容简介(三)名录修订解读,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修订解读,2008年名录

31、:危废包括:49大类 400种2016年名录:危废包括:46大类 479种其中:删除38种,新增117种。主要调整废物种类:1、生物制药废物2、有机化工精蒸馏残渣3、无机化工残渣4、煤化工残渣5、废有机溶剂6、废矿物油7、废催化剂,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修订解读(二)名录修订内容简介,合并:原名录中 HW06有机溶剂废物 HW41废卤化有机溶剂 HW42废有机溶剂 合并成HW06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删除: 原名录中 HW43含多氯苯并呋喃类废物 HW44含多氯苯并二恶英类废物增加: HW50废催化剂类废物,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修订解读(二)名录修订内容简介,取

32、消2008年版名录中的“*”标注。明确“废弃危险化学品目录”采用危险化学品目录。每一类别中增加代码为“900-000-”(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的废物种类。,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修订解读(二)名录修订内容简介,1、HW43、HW44两大类危险废物的删除2008年版名录中,HW43表述为含任何多氯苯并呋喃同系物的废物,HW44表述为含任何多氯苯并二恶英同系物的废物,均属于非特定行业产生的含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废物,并标注“*”。按照2008年版名录对标注“*”废物的管理要求,含有上述两大类持久性污染物的废物,应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5085.6)进行危险特性鉴别。

33、因此,实际工作中HW43和HW44类废物无法根据名录直接判定。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5085.6)中包含持久性有机污染物11种、剧毒物质39种、有毒物质143种、致癌性物质63种,致突变性物质7种、生殖毒性物质11种。考虑到危险废物名录不便于给每一类经毒性物质含量鉴别后的危险废物单独增设废物类别代码,本次修订将HW43、HW44两大类废物删除,不再单独列出。这些废物经鉴别后可以按照名录第八条进行归类管理。,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修订解读(三)名录修订解读,2、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豁免:在特定环节内,满足特定条件的特定废物,豁免特定内容的管理要求;被豁免的废物属性和

34、危险废物属性没有改变;豁免的管理要求不影响危险废物风险控制管理的原则要求;豁免管理将促进固体废物管理从“末端管理”向“过程管理”转变。确定某种废物是否符合豁免管理的流程为:(1)确定该废物属于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的危险废物(核对废物类别/代码和名称);(2)确定该废物的豁免环节是否与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一致;(3)核对是否具备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列明的豁免条件。,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修订解读(三)名录修订解读:,2、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列入豁免管理清单的废物共16种/类,包括: 1、家庭源危险废物2、193-002-21 含铬皮革废碎片3、252-014-11 煤气净化产生的

35、煤焦油4、772-002-18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修订解读(三)名录修订解读,2、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豁免管理内容:(1)“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全过程(各管理环节)均豁免,无需执行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2)“收集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收集企业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3)“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利用企业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4)“填埋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填埋企业不需要持有危

36、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5)“水泥窑协同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水泥企业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6)“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运输工具可不采用危险货物运输工具;(7)“转移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进行转移活动的运输车辆可不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转移过程中可不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但转移活动需事后备案。,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修订解读(三)名录修订解读,2、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豁免环节的前后环节衔接:在豁免环节的前后环节,仍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在豁免环节内,可以豁免的内容也仅限于满足所列条件下的列明的内容,其他危险废物或者不满足豁免条件的此类危险废物的管理仍需执行

37、危险废物管理的要求。如: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6.3条要求,且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填埋过程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如果不能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6.3条要求或不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则处置过程仍然需要按照危险废物管理。,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修订解读(三)名录修订解读,3、名录确定的危险废物(包括:46大类 479种)(1)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第三条 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分类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修订解读(三)名录修订解读,关于印发医疗废物分类

38、目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医发20032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环境保护局: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了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二三年十月十日,3、名录确定的危险废物(2)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废弃后属于危险废物第四条 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废弃后属于危险废物。,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修订解读(三)名录修订解读,关于发布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公告 2015年 第5号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有关规定,安全监

39、管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铁路局、民航局制定了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现予公布。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年第1号)、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8部门公告2003年第2号)同时废止。 安全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环境保护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质检总局 铁路局 民航局 2015年2月27日,4、危险废物的属性认定程序(1)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的废物依据涉案物质的来源、产生

40、过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以及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评文件等证据,结合环保部门、公安机关等出具的书面意见作出认定。(2)危险废物的数量确定可以综合被告人供述,涉案企业的生产工艺、物耗、能耗情况,以及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评文件等证据作出认定。 (两高2016-解释第十三条),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修订解读(三)名录修订解读,5、名录之外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废物的鉴别及归类(1)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2)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根据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险特性确定所属废物类别。按代码“900-000-xx”(xx为危

41、险废物类别代码;代码从名录查,如08(HW08)为废矿物油)进行归类管理。(3)经鉴别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修订解读(三)名录修订解读,5、名录之外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废物的鉴别及归类(4)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的混合物废物的属性判定第六条 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的混合物,以及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的属性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后的属性判定应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5085.7-2007)的第5条“危险废物混合后判定规则”进行判定。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及其他毒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

42、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属于危险废物。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或反应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经GB 5085.1、GB 5085.4和 GB 5085.5 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危险废物与放射性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应按照放射性废物管理。,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修订解读(三)名录修订解读,5、名录之外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废物的鉴别及归类(5)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属性判定第六条 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的混合物,以及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的属性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5085.7-20

43、07)的第6条“危险废物处理后判定规则”进行判定。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及其他毒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仍属于危险废物,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如铬渣)。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或反应性的危险废物处理后,经GB 5085.1、GB 5085.4 和 GB 5085.5 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修订解读(三)名录修订解读,三、 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涉危废)简介(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境保

44、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8号 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五条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三)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四)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五)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三、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涉危废)简介(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

45、罚办法,57,相关法律规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工业固体废物)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第六十八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四)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6、,资料: 不正常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58,相关法律规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四条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第五十五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资料: 不正常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环

47、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8号 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查封、扣押的适用情形:1、可以实施查封、扣押的情形: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三、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涉危废)简介(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

48、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参见刑法修正案(四),资料: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走私固体废物罪”(刑法第339条),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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