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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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本章内容提示】,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属持续性供货合同,在传统民法上归入买卖合同之列,属于一种特殊的买卖。本章主要阐述两个问题:第一节阐述这类合同的共性;第二节以供用电合同为代表,阐述这类合同的具体内容。,【知识结构简图】,合同的成立,赠与合同概述,当事人的义务,赠与合同的撤销与提前终止,特种赠与,交付赠与物的义务,赠与合同的特征,赠与合同的种类,瑕疵担保义务,任意撤销,提前终止,附义务赠与,捐赠,赠与合同的要素,法定撤销,死因赠与,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概述,第一节,一、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的法律特征,(一)债务总量的不确定性,甚至每一次的债务量

2、也不确定。 (二)债务履行的持续性。 (三)标的物的特殊性。 (四)合同订立的公益性。,三、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的变更和终止,二、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的特殊效力,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的供给方负有先行给付的义务,所以无同时履行抗辩权;当负有先行给付义务的供给方给附后,如果需用方迟延给付价金时,供给方有权拒绝次期给付并要求偿还已给付的价金。,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可变更或终止合同。用户一方需增加供应量或供给方需减少供应量时均应征得对方的同意,对方如无正当理由应当同意。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而擅自变更供应量或需求量的,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供电合同当事人的

3、权利和义务,第二节,1、供用电合同的标的是电力,具有特殊性。供电方必须是经审查批准并领取了供电营业许可证的供电企业,具有专定性。 2、供用电合同是格式合同,具有强制性。3、供用电合同是双务诺成合同,主体地位仍具平等性。4、供用电合同是计划合同,具有特殊性。,(二)法律特征:,一、供电合同的含义及其法律特征,(一)概念:供用电合同又叫电力供应合同,是指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一)生产性用电的供用电合同; (二)经营性用电的供用电合同; (三)生活性用电的供用电合同。,二、供用电合同的种类,根据用电目的的不同,将供用电合同区分为三类:,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4、一)按用电人的类别不同,供用电合同可以分为:居民用户用电、电力用户(非居民的企事业单位)用电和特殊用户用电三种(二)按电压划分可以分为:高压供电和低压供电(三)按用电合同时间长短不同可以分为:长期供电合同、短期用电合同与临时供电合同,三、供用电合同的订立,1、用电方提出用电申请。 2、供电方下达用电指标,双方签订供用电合同。,(一)供用电合同订立的程序,(二)供用电合同的条款,1供电方式。2供电质量。 3供电时间。4用电性质及电价。5供用电设施维护责任的划分。 6违约责任。,四、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违约责任,(一)供电方的主要权利(二)供电方的义务及违约责任(三)用电方的主要权利(四)用电方的

5、义务及违约责任(五)第三方的责任,(一)供电方的主要权利1、供电企业在核准的供电营业区内享有电力供应经销专营权。2、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价向用电人收取相应电费的权利。(二)供电方的义务及违约责任1、供电方负有按照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的数量、质量、时间、方式、连续地安全供电的义务。2、正当理由的限电、停电、负有事先通知用户或公告的义务。3、指导监督用电方节约用电、安全用电的义务。,四、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违约责任,(四)用电方的义务及违约责任,1、用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条件用电的义务。 2、按时交纳电费的义务。 3、不得违章用电的义务。 4、不能按约用电时的通知义务。,(三)用电方的主要权利,用电人

6、的主要权利是:用电人享有依法使用电力的权利。,五、供用电合同的变更和终止,(一)变更1用户增加用电的,应向供电方办理增加用电申请手续,供电局接到申请后,为用户确定增加供电方案,供电方案确定后,按方案实施供电。 2用户提出减少用电容量,供电方应无条件同意并予办理,但是供电局应根据用户所提的期限,保留原容量,保留期限最长不超过年,超过保留期限要求恢复用电时,按新装、增容手续办理。3用户可以向供电局申请,办理暂时停电。,(二)终止,按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供用电合同因终约权的行使而终止的只有一种情况,即全国供用电规则第20条的规定,用户连续6个月不用电,也不办理暂停用电手续时,供电局即予以销户,再用

7、电时,按新装办理。,五、供用电合同的变更和终止,【难点追问】,供用电合同中的第三方责任? 供用电合同的违约责任仍实行过错归责原则,因而合同当事人双方对于不可归责于自已的事由造成的违约及对方的损失及其他用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总的原则。 但是在具体处理时,应区别情况实行不同对待:(1)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人的事由造成当事人违约,而给对方带来损失的,换言之,因不可抗力导致违约的,对违约后果应按公平原则,酌情处理;(2)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的当事人违约的,如第三人故意或过失破坏供电局的设备设施造成用户经济损失的,由第三人负责赔偿,但是在用户维护管理的设备上,由第三人责任造成事故而引起其他用户的经济损

8、失的,对设备负有维护管理义务的用户有向第三人交涉赔偿的义务。,供电企业的义务和停电的权利提示:供电企业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同时还应履行法定义务。在享有收取电费及违约金、中止供电等项权利的同时,必须根据供用电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承担以下义务:1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2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3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知用电人;4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5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纪录,向用电计收电费;

9、,【前沿提示】,【前沿提示】,6保证用电计量装置依法检定合格;7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供电方对了解到的用电方商业秘密,如产品的性能、销售对象、市场营销情况等,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人,也不得自行使用;8供电企业还应履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得义务及合同约定得义务。供电企业应积极防范合同风险,在用电方出现合同法第68条所例举得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等项情形且有确切得证据予以证明,供电方在履行了通知义务后,在用电方未履行前,可以要求用电方提供电费担保,用电方拒绝提供担保的,可以中止供电。,1供用电合同当事人各有什么权利义务?2供用

10、电合同的变更与终止,应该注意哪些问题?3案例分析某服装有限公司与当地供电局签订了供电合同。合同规定:供电方每星期一至星期六24小时连续供电。用电方计划用电量指标为2.18万度,高峰时间电力负荷指标为900千瓦。双方如有违反,按国家有关规定偿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合同签订后,服装有限公司一直按计划指标用电。一天,服装有限公司正在紧张生产的时候突然停电,致使其停产5个小时,造成经济损失12000元。经调查得知,原来是当地供电局35千伏变电站在检修施工中,误拉刀闸,造成停电事故。,【思考题】,为此,该公司要求供电局赔偿因停电给其造成的损失,而供电局却以不是故意停电为由拒绝赔偿。问:本案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11、,如何进行赔偿?,【思考题】,提示:合同法第179条规定:“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全国供用电规则第74条第1款规定:“属于供电局运行、操作责任事故造成用户停电时,供电局应按用户在停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的电度电费的5倍(单一制电价为4倍)给予赔偿用户在停电时间内的可能用电量,按照停电前用户正常用电月份或正常用电一定天数内每小时平均用电量乘以停电小时求得。”,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供用电合同的供电方应按合同规定向用电方供电,如果由于供电方的责任导致断电,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本案中,当地供电局因检修施工中误拉刀闸,造成停电事故,给服装公司造成了12000元的经济损失。供电局应对于自己的失误给服装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而是按停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的电度费的5倍计算赔偿。,【思考题】,【推荐阅读书目】何志:合同法分则判解研究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张民安:合同法,中山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陈小君:合同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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