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转院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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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转院制度一、转出本院1 .医院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对不能诊治的患者,由经治医师提出,经科内讨论,科主任同意后,报医务科、主管业务副院长同意方可转院,应提前与转入医院联系,征得同意后可转院。2 .患者转院前转出科室应正确评估患者在转院途中的风险,应向患者本人或家属充分告知,如估计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应留院处置,待病情稳定后,再行转院;如患方执意转院应向患方进行充分知情告知,并向上级医师和科主任报告,在病历记录中及时记录、签署知情告知同意书后转出。3 .病情危重或病情不稳定的患者转院时应派医护人员护送。患者转院时,应将病历摘要随患者转去。4 .医保患者需要转外地治疗时,须按照医保规定流

2、程进行审批。5 .确诊或高度疑诊传染病的患者按相关规定转指定医院治疗,精神患者应转精神病院治疗。二、外院转入1.外院通过会诊要求转入我院的患者,会诊医师应对患者情况进行评估,非危急重患者,向科主任汇报,经科主任同意并落实床位后,方可转入。危急重患者必须事先向医务科或主管副院长汇报并落实床位,经批准后方可转入。会诊医师同时应对转送途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如估计患者在转院途中有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应待病情稳定或危险过后再行转院。2. 外院电话联系要求转入我院的危重疑难患者z接受科室应事先向经科主任汇报并落实床位,经科主任批准后方可转入。3. .对于转入患者,接收科室应安排人员予以及时接诊,必要时与转

3、出医院的医师联系,以更多的了解患者诊疗信息。三、转院流程:1.医院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无法满足患者的医疗需求者;患者已完成主要治疗须转当地医院就近进行康复治疗者;患者因为交通、医疗保险支付或其他原因要求转院治疗者;需要转专科医院治疗的传染性疾病、精神性疾病或其他疾病。对不能诊治的患者,如需转往外院诊治,由科内讨论或由科主任提出,报请医保科和医务科批准,确认接收医院有满足诊疗的条件和技术能够满足患者进一步医疗服务需求,征得同意后,主管医生准备好出院小结的副本,方可转院。2 .患者情况不允许转院时的处理:患者转院应符合指征,患者情况未稳定或患者在转院途中可能出现病情加重甚至有导致生命危险时,不宜

4、转院,待病情稳定或危险过后,再行转院。转院时应派医护人员护送。若病情不宜转院,而患者或家属坚决要求转院,要签署知情同意或在谈话记录上签字。3 .转院应征求患者及家属意见,向其交待注意事项、安排好患者交通。转院时由科室联系120救护车运送患者。4 .根据患者情况安排具有相应资历的合格医生、护士负责转运。经治医生负责写好详细病历摘要,办好有关手续,转诊病历内容包括:患者转院时的病情、治疗经过、有关诊断性检查的情况、诊断、转院理由、接诊医疗机构的名称及同意接收患者的相关记录、转院后的医疗需求,转诊途中的病情变化及救治、与转诊有关的任何特别情况应在到达接收医院后,及时与接诊医院医护人员进行患者病情等交接。5 .未经科主任同意和医务科批准,患者家属、单位要求转院者,按自动出院处理。6 .医务科负责对经常接收转院患者的医院条件进行评估,并与之达成口头或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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