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对外贸易法律制度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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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二章 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第一节 对外贸易与对外贸易法概述,一、对外贸易,二、对外贸易法,三、我国对外贸易法律关系主体,四、我国对外贸易管理体制,第一节 对外贸易与对外贸易法概述,一、对外贸易,对外贸易是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第一节 对外贸易与对外贸易法概述,二、对外贸易法,(一)对外贸易法的概念对外贸易法,是指国家在调整对外贸易活动中形成的对外贸易管理关系和对外贸易合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组成我国对外贸易法的法律规范应当是综合性的和多种类的,广义的对外贸易法包括国内外贸立法以及一部分国际条约,如双边多边贸易条约或协定、对外贸易管理法以及国际贸易争端法律。狭义的对外贸易

2、法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二)对外贸易法的作用对外贸易是国民经济生产活动在国际流通领域的延伸和拓展,是再生产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着各国经济日益加深的互相依赖性。不同时期,我国采取了不同的对外贸易管理策略。这对于利用国外优势资源,防止外国商品对我国同类产品的冲击,保持外汇平衡,维护本国的整体利益,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第一节 对外贸易与对外贸易法概述,二、对外贸易法,(三)我国对外贸易法的原则1 .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维护外贸秩序我国幅员辽阔,省份众多,进出口岸产品货物品种繁多,只有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统筹兼顾,全面安排,才有可能取得最佳经济效益。2 .经营自主权原则

3、鼓励发展对外贸易,发挥地方积极性,保障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是我国对外贸易法的一贯原则。3 .平等互利原则平等互利是各国间贸易往来共同遵守的基本准则。4 .互惠对等原则和最惠国、国民待遇原则根据国际条约和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和参加方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第一节 对外贸易与对外贸易法概述,三、我国对外贸易法律关系主体,对外贸易法律关系主体是指依法参加对外贸易管理和合作活动,享有对外贸易权利,承担对外贸易义务的当事人。对外贸易法律关系当事人既包括依法参加对外贸易活动的境外当事人,也包括我国境内的对外贸易法律关系主体,即依照对外贸易法办理工商

4、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加入WTO以前,我国对外贸易法规定,自然人不能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而根据中国加入WTO承诺,应当进一步放宽外贸经营权的范围,同时考虑到在技术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边贸活动中,自然人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已经大量存在,对外贸易法作为外贸领域的基本法,应当允许自然人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因此, 2004年实施的新的对外贸易法将自然人写进了我国对外贸易的主体。,第一节 对外贸易与对外贸易法概述,四、我国对外贸易管理体制,我国目前对外贸易管理体制的特点是:第一,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管理制,体现了简政放权、政企职责分开的特点。外贸企业作为

5、独立的经营实体,具有外贸自主权。第二,实行并逐步改善进出口代理模式,使外贸经营具有更大的便利性。第三,加强工贸、技贸结合,密切产销关系,增强了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第四,外贸经营企业实行登记制。全面放开对外贸易经营权,鼓励各类企业扩大对外贸易经营项目,调动了广大生产、经营者的积极性。第五,整顿对外贸易秩序,加强对外贸易调查、对外贸易救济和对外贸易促进工作。第六,不断加强我国进出口商会与进出口交易会的纽带作用,使我国对外贸易额呈几何级数增加,大大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第十二章 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第二节 货物与技术进出口管理法律制度,一、货物与技术进出口管理原则,二、对货物与技术

6、进出口的限制或禁止,三、对限制或者禁止进出口货物、技术的配额管理与许可证管理,第二节 货物与技术进出口管理法律制度,一、货物与技术进出口管理原则,(一)进出口自由原则我国对外贸易法第14条规定,国家准许货物与技术的自由进出口,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发展经济的需要,我国从整体上确立了自由进出口的原则,改革完善了各种外贸制度,保护贸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二)根据国家利益和国际惯例,对货物与技术进出口适当限制与管理的原则货物进出口分为自由、限制、禁止三类。这是与WTO的数量限制例外规定相适应的。我国限制性规定还遵循非歧视与透明度原则,体现了国情与国际惯例的统一。

7、,第二节 货物与技术进出口管理法律制度,二、对货物与技术进出口的限制或禁止,为了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与技术包括:( 1 )为了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2 )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3 )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有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 4 )销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 5 )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需要限制出口的。( 6 )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

8、7 )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 8 )为了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出口的。( 9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10 )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第二节 货物与技术进出口管理法律制度,三、对限制或者禁止进出口货物、技术的配额管理与许可证管理,国家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技术,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经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许可,方可

9、进口或者出口。(一)配额管理配额管理是指在对外贸易中,为了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对外贸易秩序,对一些限制性商品的进口或出口进行宏观调控,实行数额限制的制度。根据划分角度不同,可分为进口配额和出口配额、全球配额和国别配额、协商配额和协定配额、主动配额与被动配额、货物配额与关税配额等。(二)许可证管理许可证管理是指国家规定某些商品进出口必须从对外贸易主管机关取得进出口许可证,没有许可证的一律不准货物、技术进口或者出口的一种制度。进出口货物与技术的许可证管理,是国家对涉外经济活动中对外贸易宏观调控的具体体现。,第十二章 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第三节 国际服务贸易和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一、国际

10、服务贸易,二、对国际服务贸易的管理,三、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第三节 国际服务贸易和对外贸易 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一、国际服务贸易,我国在国际服务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所作的承诺,给予缔约方、参加方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各个国家为了国家的安全和其他诸多原因,对于国际服务贸易都会作出一些限制和禁止性规定。我国对外贸易法在国际服务贸易中限制或者禁止性规定的原因有:( 1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2 )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3 )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

11、定的服务产业,需要限制的。( 4 )为保障国家外汇收支平衡,需要限制的。(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6 )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第三节 国际服务贸易和对外贸易 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二、对国际服务贸易的管理,为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特别是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我国政府在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作出了对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提供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承诺。这为开放我国的服务贸易市场、促进我国服务市场的竞争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广阔的空间。缔约国和参加条约、协定的国家的公民,在对等原则的基础上,不仅可以进入我国服务市场,

12、而且还可以在对等原则的基础上享受国民待遇,与我国公民一同分享市场,一同参与竞争。由于服务市场涉及的面广而且量大,所以国家必须加强对国际服务贸易的管理力度。此外,国家还通过制定、调整并公布国际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目录,规制整个国际服务贸易市场。为了维护国家的安全,对于与军事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以及与裂变、聚变物质或者衍生此类物质的物质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国家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限制或者禁止它的发生或将其终止。在战时,或者为了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国家在国际服务贸易方面也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限制或者禁止任何国际服务贸易的发生或将其终止。,第三节 国际服务贸易和对外贸易 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

13、三、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我国对外贸易法第29条规定,国家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保护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进口货物侵犯知识产权,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侵权人生产、销售有关进口货物等措施。同时,知识产权权利人有阻止被许可人对许可合同中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质疑、进行强制性一揽子许可、在许可合同中规定排他性返授条件等行为之一,并危害对外贸易公平竞争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未给予我国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国民待遇,或者不能对来源于我国的货物、技术或者服务提供充分的、有

14、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或者依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协定,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的贸易采取必要的措施,达到保护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知识产权的目的。,第十二章 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第四节 对外贸易秩序的法律规定,一、对外贸易秩序,二、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准则,第四节 对外贸易秩序的法律规定,一、对外贸易秩序,对外贸易秩序是指国家运用法律措施规范对外贸易竞争行为,制止不正当竞争与不公平交易,维护本国经济利益,形成井然的对外贸易秩序的发展局面。维护对外贸易秩序,首先,有利于维护国家宏观经济利益,促进对外贸易经济的健康发展。其次,可通过法律手段的利用,合理调节进出口贸易

15、,避免贸易垄断,提高透明度,有利于适应贸易全球化的需要以及协调和发展我国和各国的贸易。,第四节 对外贸易秩序的法律规定,二、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准则,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对外贸易经营中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不得有以下行为:( 1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进出口原产地标记,伪造、变造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配额证明或者其他进出口证明文件。( 2 )骗取出口退税。( 3 )走私。( 4 )逃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认证、检验、检疫。(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此外,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我国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于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经营者,国务院

16、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告,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二章 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第五节 对外贸易调查法律制度,一、倾销与反倾销,二、补贴与反补贴,第五节 对外贸易调查法律制度,一、倾销与反倾销,(一)倾销倾销是指在国际贸易中,一国经营者为了获得在另一国某一产品或者某类产品经营的垄断地位,实施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市场的销售策略,以达到排挤竞争对手、取消竞争的垄断目的。确认倾销有三条标准:( 1 )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低价销售产品;( 2 )对进口国有损害的事实;( 3 )倾销与实质性损害有因果关系;(二)反倾销与反倾销措施1 反倾销反倾销是指各国通过对进口商品征收反倾销税以限制进口的

17、一种法律手段。反倾销是受到损害的进口国企业或外贸管理机关向国家外贸主管部门提起反倾销指控,经国家外贸主管部门调查证实后,对倾销方采取征收反倾销税、临时反倾销税的一种法律制裁。,第五节 对外贸易调查法律制度,一、倾销与反倾销,2 反倾销措施( 1 )临时反倾销措施。我国反倾销条例规定,初裁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产生损害的,可以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具体包括:征收临时反倾销税;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期限,应当自反倾销措施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自反倾销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2 )价格承诺

18、。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商务部作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商务部也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但是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 3 )反倾销税。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征收反倾销税。海关自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第五节 对外贸易调查法律制度,二、补贴与反补贴,(一)补贴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其任何公共机构为了刺激出口,对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实行特殊政策,使其获得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措施。出口产品补贴造成竞争的不公平和企业

19、地位的不平等,会对进口国企业造成损害,其实质是破坏了国际贸易秩序,因此,各国都予以明确反对和禁止。判别是否构成补贴有三个标准:第一,有补贴事实存在;第二,有损害存在,即补贴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第三,补贴的产品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补贴的形式很多,各国反映不一,通常的财政资助有:出口(地区)政府以拨款、贷款、资本注入等形式直接提供资金,或者以贷款担保等形式潜在地转让资金或者债务;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出口国(地区)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以外的货物、服务,或者由出口国(地区)政府购买货物;出口国(地区)政府向筹资

20、机构付款,或者委托、指令私营机构履行上述职能。,第五节 对外贸易调查法律制度,二、补贴与反补贴,(二)反补贴反补贴是指进口国为了限制进口,保护本国产业,对不公平贸易的进口商品征收反补贴税的一种法律手段。我国对外贸易法第37条规定,对下列事项可以进行调查:( 1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对国内产业及其竞争力的影响。( 2 )有关国家或者地区的贸易壁垒。( 3 )为确定是否应当依法采取反倾销、反补贴或者保障措施等对外贸易救济措施,需要调查的事项。( 4 )规避对外贸易中有关国家安全利益的事项。( 5 )对外贸易中有关国家利益的事项。( 6 )为执行对外贸易法第7条、第29条第2款、第

21、30条、第32条第3款、第33条第3款的规定,需要调查的事项。( 7 )其他影响对外贸易秩序,需要调查的事项。,第五节 对外贸易调查法律制度,二、补贴与反补贴,(三)反补贴调查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就进口产品补贴有关问题,依法向我国商务部提出书面反补贴调查申请。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及有关情况;对申请调查的进口产品的完整说明,包括产品名称、所涉及的出口国(地区)、已知的出口经营者或者生产者等;对国内同类产品生产的数量和价值的说明;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数量和价格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此外,申请书应当附具下列证

22、据:申请调查的进口产品存在补贴;对国内产业的损害;补贴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商务部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据之日起60天内,对申请是否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申请书内容及所附的证据等进行审查,并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特殊情况,商务部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商务部决定反补贴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第五节 对外贸易调查法律制度,二、补贴与反补贴,(四)反补贴措施1 临时反补贴措施临时反补贴措施是指经初裁决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采取提供保证金或者保函作为担保,征收临时反补贴税的一种形

23、式。2 承诺在反补贴调查期间,出口国(地区)政府提出取消、限制补贴或者其他有关措施的承诺,或者出口经营者提出修改价格的承诺,商务部应当予以充分考虑。商务部也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或者出口国(地区)政府提出有关价格承诺的建议。但是,商务部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承诺。3 反补贴税征收反补贴税是经商务部建议,对补贴成立的进口产品的一种法律制裁。征收反补贴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反补贴税的纳税人为补贴进口产品的经营者。对于反补贴税税额的确定,应当根据不同出口经营者的补贴金额,分别确定。,第十二章 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第六节 对外贸易救济法律制度,一、对外贸易救济,二、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第六节 对外贸易救济法律制度

24、,一、对外贸易救济,对外贸易救济是指国家根据对外贸易调查结果,为了保护本国企业利益,消除或减少因进口产品倾销、补贴或其他违反对外贸易经济秩序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而采取的方法和手段。为了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了货物进出口、技术革新和国际服务贸易的预警应急机制,应对在对外贸易中突发的异常情况。根据国际惯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经济贸易条约、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违反条约、协定的规定,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该条约、协定享有的利益受损,或者阻碍条约、协定目标实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权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并可以根据有关条约、协定中止或者终止履行相关义务。我国对

25、外贸易主管部门也可以通过双边或者多边磋商、谈判,解决国际经济争端,减少和避免贸易摩擦,共同维护对外贸易秩序。,第六节 对外贸易救济法律制度,二、对外贸易救济措施,(一)对于低价倾销进口产品的应对措施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倾销方式进入我国市场,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性损害或者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国家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二)对于进口产品补贴的应对措施进口产品直接或者间接地接受出口国或者地区给予的任何形式的专向性补贴,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

26、碍的,国家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第六节 对外贸易救济法律制度,二、对外贸易救济措施,(三)反规避的应对措施国际贸易纷繁复杂,千变万化,为了占领市场,获得较大份额的市场,追求利益的最大化,经营者必然会想方设法,不择手段地规避贸易所在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这不仅要求贸易国法制化建设的程度要高,同时也要求国家对于日新月异变化的市场及时进行调整,以适应变化的世界和变化的市场。反规避成为各国专业法律工作者不断研究、不断探索的重要课题。,第十二章 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第七节 对外贸易促进法律制度,一、促进对外贸易的意义,二、国家促进对外贸易的措施,第七节 对外贸易促

27、进法律制度,一、促进对外贸易的意义,国家制定对外贸易发展战略,建立和完善对外贸易促进机制,对推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外向型发展,加速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提升整个社会文化与经济生活的全面素质具有重大意义。,第七节 对外贸易促进法律制度,二、国家促进对外贸易的措施,( 1 )国家根据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建立和完善为对外贸易服务的金融机构,设立对外贸易发展基金、风险基金。( 2 )国家通过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出口退税及其他促进对外贸易的方式,发展对外贸易。( 3 )国家建立对外贸易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向对外贸易经营者和其他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4 )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对外贸易经营者开拓国际市场,采取

28、对外投资、对外工程承包和对外劳务合作等多种形式,发展对外贸易。( 5 )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和参加有关的协会、商会。有关协会、商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章程对其成员提供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生产、营销、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依法提出有关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申请,维护成员和行业的利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成员有关对外贸易的建议,开展对外贸易促进活动。( 6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组织按照章程开展对外联系,举办展览、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和其他对外贸易促进活动。( 7 )国家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开展对外贸易。( 8 )国家扶持和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对外贸易。,第十二章

29、 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第八节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制度,一、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及其职责,二、出口商品的检验,三、进出口商品的鉴定,四、商品检验的监督管理,第八节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制度,一、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及其职责,国家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主管全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各地依法设立进出口检验机构,管理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商检机构的主要职责有:(一)实施法定检验法定检验是商检机构依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某些商品实施的强制性检验。国家商检局根据外贸发展的需要,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进出口商品,制定调整并公布商品检验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简称种类表),凡列入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必须实施

30、法定检验。(二)办理进出口商品鉴定商检机构和其他指定的检验机构以及经国家商检部门批准的其他检验机构,可以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者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三)监督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和检验工作依据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国家检验局、商检机构对进出口商品的收、发货人及生产、经营、储运单位以及国家商检局、商检机构指定或认可的检验机构和认可的检验人员的检验工作实施监管。,第八节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制度,二、出口商品的检验,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发货人应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期限内,持合同等必要证单向商检机构实施或组织实施检验。法定检验以外的出口商品,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由商检机构检验的,

31、亦照上述规定办理报验、检验事宜。商检机构对已报验之出口商品,应当在不延误装运期限内检验完毕。经检验合格的,按照规定签发检验证书,放行单或在报关单上加盖印章,海关据此予以验收放行。此外,对法定检验以外的出口商品,商检机关可在生产、经营单位检验基础上定期或不定期地抽查检验。商检合格的出口商品,发货人应当在检验证书或放行单签发之日起60日内报运出口。鲜活类出口商品,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报运出口。逾期报运出口的,发货人必须重新向商检机构报验,出口商品经商检机构检验、口岸查验或者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此外,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

32、货物,不准出口。,第八节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制度,三、进出口商品的鉴定,进出口商品的鉴定是商检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责和任务。国家商检局和商检机构及其批准或指定的其他检验机构,可以接受外贸关系人以及国内外有关单位或者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办理规定范围内的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签发鉴定证书。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包括: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数量、重量、包装鉴定和货载衡量;进出口商品的监视装载和监视卸载;进出口商品的积载鉴定、残损鉴定、载损鉴定和海损鉴定;装载进出口商品的船舶、车辆、飞机、集装箱等运载工具的适载鉴定;装载进出口商品的船舶封舱、舱口检视、空距测量;集装箱及集装箱货物鉴定;与进出口商品有关的外商投资财产

33、的价值、品种、质量、数量和损失鉴定,等等。对外贸易关系人委托商检机构或接受商检机构办理鉴定业务,应当提供合同、信用证以及有关的其他证单。商检机构可以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一般原产地证。,第八节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制度,四、商品检验的监督管理,国家商检局、商检机构对进出口商品的收、发货人以及生产、经营、储运单位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包括四个方面:(一)质量监管( 1 )国家商检局可根据需要同外国有关机构签订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协议。( 2 )国家根据需要,对涉及安全、卫生等重要进出口商品向其生产企业实施进出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和出口质量许可制度。(

34、3 )国家对出口食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制度,实施此项制度的生产企业必须向商检机构申请卫生注册登记,经国家商检局核准后,方可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 4 )商检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向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生产企业派出检验人员,参与监督出口商品出厂前的质量检验工作;对生产企业的生产、检验条件、质保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对出口商品使用的原材料、零部件和成品、包装、标志等进行抽样检查。( 5 )商检机构还可以根据需要对检验合格的进出口商品加商检标志。,第八节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制度,四、商品检验的监督管理,(二)对相关检验机构工作的监管国家商检局和商检机构可以认可符合条件的国内外检验机构承担委托

35、的商品检验或者指定的质量许可和认证商品的检验以及企业的评审工作。被认可的检验机构经检查不合格者,国家商检局或商检机构可取消其认可的资格。外国在华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须接受国家商检局和商检机构的监督管理。(三)进出口商品复检进出口商品报验人对商检机构作出的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检验结果的商检机构或其上级商检机构申请复验,受理复验的商检机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复验结论。报验人对复验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于自收到复验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商检局申请复验;国家商检局应当在60日内作出复验结论,此为终局结论。,第八节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制度,四、商品检

36、验的监督管理,(四)进出口商品的价值鉴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一般性进出口商品与外商投资的财产的价值实行鉴定监督。一般性进出口商品的价值鉴定主要以公证鉴定的形式进行。即国家商检局根据对外贸易关系人的申请,或受国外检验机构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的价值鉴定,并决定是否签发鉴定证书。这种监督方式的适用范围可由国家根据现实经济的需要予以调整。另一方面,国家商检局负责管理全国范围的外商投资财产的鉴定工作,国家商检局设在各地的商检局负责管理与办理所在地区的外商投资财产的鉴定,各地商检局及其依法设立的其他鉴定机构对外商投资财产按规定出具的价值鉴定证书是证明各方投入财产价值量的有效依据。,第十二章 对外贸易法律

37、制度,第九节 违反对外贸易法的法律责任,在我国,违反对外贸易法的法律责任可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我国对外贸易法通过列举的方式,依其违法的严重程度区分不同的法律责任。对于未经授权擅自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违法行为人从事国营贸易管理货物进出口业务的申请,或者撤销已给予从事其他国营贸易管理货物进出口的授权。进出口属于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8、,第十二章 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第九节 违反对外贸易法的法律责任,进出口属于禁止进出口的技术的,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技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因进出口属于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进出口的技术受到行政处罚的,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或者刑事处罚判决生效之日起, 3年内不给予受理违法行为人提出的进出口配额或者许可证的申请,或者禁止违法行为人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货物或者技术的进出口经营活动

39、。从事属于禁止的国际服务贸易的,或者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属于限制的国际服务贸易的,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十二章 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第九节 违反对外贸易法的法律责任,对于在外贸活动中伪造、变造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标志,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配额证明或者其他进出口证明文件;骗取出口退税;走私;逃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认证、检验、检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的,对外贸易主管机构或者其他部门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海关对于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禁止决定,对该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有关进出口货物不予办理报关验放手续,外汇管理部门或者外汇指定银行不予办理结汇、售汇手续。对外贸易管理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谢谢观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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