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法律实务分解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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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法律实务,主要内容: 1、损害赔偿案件常用法律法规 2、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概述 3、损害赔偿项目 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特殊责任主体 5、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二部法律: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二部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二部司法解释: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损害赔偿案件常用法律法规,路权 所谓路权,是指在没有交通信号或者其他指示之时,不同主体之间谁有优先通过的权利。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

2、,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路权是认定责任的重要依据,二、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概述,道路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界定意义 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非道路上发生类似事故,则适用侵权责任法规定,按一般侵权行为办法处理,交强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

3、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归责原则及调整范围 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的二元体系,即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调整范围:1、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不适用归责原则2、机动车之间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适用过错责任。 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适用过错推定或严格责任。 4、免责事由:机动车一方免责事由是非机动车驾驶人或则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损失。,三、赔偿项目,医疗费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

4、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有两点需要明确: (1)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 (2)该

5、固定收入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没有扣发或者没有全部扣发其收人,其误工费应不赔或者少赔。,误工费,护理费,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法院一般凭票酌情认定),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

6、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营养费,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残疾赔偿金具体计算公式:,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下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20年;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

7、类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20年-增加岁数);残疾赔偿金(75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具体计算公式:,(1)被扶养

8、人生活费(未成年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岁-年龄);(2)被扶养人生活费(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11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3)被扶养人生活费(60周岁以上)=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

9、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增加岁数);(4)被扶养人生活费(75周岁以上)=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年。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康复费,康复费要有相关证据,如医疗费用票据。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

10、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丧葬费,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四、交通事故责任损害赔偿特殊责任主体,1、出租、出借机动车损害责任,第49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顺序:1、保险公司; 2、机动车使用人;

11、3、有过错的机动车所有人,2、买卖办理过户登记的机动车损害责任,第50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顺序:1、保险公司; 2、机动车受让人;,3、非法转让机动车损害责任,第51条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责任:转让人和受让人连带,4、盗抢机动车损害责任,第52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

12、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责任承担: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5、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损害责任,第53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刑法中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第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

13、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对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之解读,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 1、基础刑:发生重大事故 (3年以下或拘役)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处所谓“重大事故”是指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

14、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基础刑之补充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2、情节加重刑: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3-7年有期徒刑),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15、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3、结果加重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7年以上有期徒刑),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是指: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32,【药家

16、鑫案】 关键词:交通肇事 故意杀人,33,药家鑫,西安音乐学院大三的学生。2010年10月20日深夜,驾车撞人后又将伤者刺了八刀致其死亡,此后驾车逃逸至郭杜十字路口时再次撞伤行人,逃逸时被附近群众抓获。后被公安机关释放。 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投案。 2011年1月11日,西安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药家鑫提起了公诉。同年4月22日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5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药家鑫案二审维持一审死刑判决。2011年6月7日上午,药家鑫被执行死刑。,五、交通事

17、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案例1:2010年9月6日下午,陈某在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微型普通客车沿滨海大道由北往南行驶,行经滨海大道二村段前地段时,车头部位碰撞付某驾驶的沿滨海大道逆向行驶的电动三轮车,造成付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陈某、付某负事故同等责任。陈某驾驶的客车在大众保险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20万元。问:保险公司赔付责任?,点评,这种情况保险合同一般都加黑列明不予赔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可见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属于行政

18、法规明确禁止的行为。陈某在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违反了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案例2,2010年9月24日凌晨,童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童乙所有的轿车碰撞停放在道路路缘的变型拖拉机尾部,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王某等三人不同程度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王某将童甲、童乙等诉至法院。问:赔偿责任主体?,点评,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

19、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案例3,2012年1月19日,贾某驾驶轿车从瑞安市万松路自西向东行驶,驶经万松路涌泉巷口时,车头碰撞正在斑马线上骑自行车的李某致其受伤。李某于当日前往瑞安市人民医院门诊治疗,主诉车祸致左肩及右小腿外伤,医院诊断其为

20、左肩关节软组织挫伤。同月26日,李某第二次去该医院门诊治疗。因双方均认为李某的伤势不重,遂于同月30日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在贾某已支付医疗费2250元的基础上,再支付后续治疗医疗费用2000元,作一次性解决。此后,李某先后多次就医治疗,2012年5月24日,李某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护理期限、营养期限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书认为李某左肩关节损伤及后遗症与本次交通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遗留左肩关节活动功能部分丧失等后遗症,评定为十级伤残。后李某起诉要求撤销调解协议。 问:当事人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所达成的民间调解协议可否撤销?,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本案中,双方订立协议时均认为李某的伤情较轻,但李某在后续的治疗中发现自己的伤情比较严重,以上事实表明李某对自己伤情确实存在错误认识。而伤情严重与否直接影响到其对赔偿款数额的认识和判断。 注意:撤销权的除斥期间,Thank Yo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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