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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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驻校内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其他法人单位及其管理人员和各类暂住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学校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第四条学校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第五条学校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

2、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第六条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和师生员工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第七条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依法接受省、市相关行政部门及公安机关的管理、检查、指导和监督。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八条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

3、安全的重大问题;(五)依法建立义务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六)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九条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

4、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六)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等消防组织;(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对分管部门的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第十条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是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处。保卫处负责学校日常消防安全工作,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二

5、)监督检查校内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三)组织购置、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器材,并监督检查其使用、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五)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七)定期对义务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九)受理学校及校内各单位新建、扩建、

6、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消防部门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十二)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十三)组织全校消防安全工作考核与奖惩。第十一条学校二级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消防安全责任制,结合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二)建立本

7、部门、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三)建立本部门、单位义务消防队(第一梯队),掌握处置初起火灾的基本程序和技能;(四)对师生员工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五)定期进行防火检查,作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妥善保管本责任范围内学校配备、设置的消防设施、器材、标志并确保其完好有效;(七)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八)制定日常及节假日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九)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保卫处备案;(十)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十一)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二条校内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是

8、本部门、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驻校内或学校管理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直接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管理人。第十三条除本办法第十一条外,学生公寓管理部门还应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义务消防队,定期进行消防培训和演练;(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第十四条下列单位(部位)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一)学术报告厅、教学楼、实验楼、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校医院、体育场(馆)、阅览室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二)网教中心机房;(三)车库;(四)图书馆、档案

9、馆等;(五)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六)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储存、使用部门;(七)实验室、计算机房和承担重要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八)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九)综合楼及地下室;(十)建筑工地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十一)对外出租经营的房屋、场所;(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严格消防安全管理,由保卫处统一设置防火标识。第十五条在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展览等300人以上、有校外

10、人员参加的大型活动,主办部门应提前考察活动现场,提前5天向保卫处提交学院大型活动申报表,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必要时要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依法应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第十六条保卫处消防科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财务预算,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识和应急照明设施,定期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学校任何部门、单位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

11、车通道。第十七条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职能部门应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及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须有保卫处相关人员参加。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消防部门和学校保卫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须报保卫处和档案馆备案。第十八条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学生

12、宿舍、教室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十九条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保卫处备案。第二十条学校消防控制室按相应规定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一条学校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学校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第二十二条学校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或个人

13、须向保卫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必须遵守消防安全规定。第二十三条学校内出租房屋的,出租方应与承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方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后勤管理处加强监督检查。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部门负责。第二十四条发生火灾时,要按应急预案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火势较大,无力扑灭时,应及时报警。学校在发生较大以上火灾时报告行政主管部门。火灾扑灭后,事故部门、单位应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第二十五条

14、学校及其重点单位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第四章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第二十六条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每季度进行一次全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第二十七条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填写消防安全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部门、单位负责

15、人或相关人员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保卫处应及时下达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第二十八条校内各部门、各单位每月进行一次内部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十)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十

16、一)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内部防火检查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部位相关人员、部门负责人在检查记录上签名。第二十九条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校医院、学生宿舍、实验室等有夜间正常业务活动的场所和部位加强夜

17、间防火巡查。防火巡查人员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防火巡查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在巡查记录上签名。第三十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

18、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保卫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三十一条学校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及时予以核查、消除。对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学校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第三十二条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及

19、时向学校及相关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所在部门、单位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第三十三条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等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学校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第三十四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部门、单位将整改情况记录由本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字确认后报保卫处存档备查。第五章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第三十五条学校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20、。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第三十六条学校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二)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三)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内媒体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第三十七条

21、学校二级单位应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所属部门每年要对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第三十八条下列人员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一)学校及各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第六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第三十九条学校、二级单位(部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包括以下内容:(一)组织机

22、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第四十条实验室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保卫处备案。第四十一条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消防演练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第七章消防经费第

23、四十二条学校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划拨保卫处包干经费,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第四十三条消防经费包括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日常经费和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维保、检测、改变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的专项经费,以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第四十四条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第八章奖惩第四十五条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综合治理年度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四十六条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校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的处分;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和责任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学校二级单位,包括院、部、处、室等处级部门和单位。第四十八条以前校内相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依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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