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教学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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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编总 论,第一分编绪论,第一章 民法概述,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概念(一)词源(二)词义(三)概念,二、民法的性质,民法的私法性:私法与公法公法的救济途径:公力救济私法的救济途径: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本章实训】,案例分析一 甲刑满释放后,闲的无聊。一天夜里,妻子上夜班,甲经过乔装打扮后到树林里蹲坑守候伺机作案。不久,一女子手提小包经过此地,甲突然窜出将女子强奸并抢走手提包逃窜。女子惊恐过后到派出所报案,然后回家。发现自己被抢的手提包在自家客厅放着,明白刚才所发生的一切系丈夫所为,发生争吵,事后双方和好。他们认为强奸的是自己妻子,抢的手提包是自家的财产不构成犯罪。于是第二天,二人到派

2、出所说明情况要求撤案。但公安机关还是逮捕了甲。,【本章实训】,案例分析二刘甲系河南省台前县某村村民-,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思考:什么是法律的调整对象?1、甲租用乙的房屋,后来乙将房屋买给丁,甲与乙租赁合同未到期,乙让甲腾房,甲不同意,发生争议。2、甲税务员到乙饭店收税,乙人为多收了,拒不交认为多收的部分,发生争议。3、国家发行国债,自然人甲购得一部分,因为利息计算发生争议。4、甲同学邀请乙同学吃饭,约定好晚6点在某饭店,甲为了表示诚意,提前在饭店点了一桌丰盛的饭菜,6点准时上菜,结果乙没来,为此甲损失了800元,发生争议。5、工商部门因为甲饭店的卫生不合格,而吊销了饭店的营业执照,甲饭店认

3、为处罚过重,发生争议。7、某大学生到超市买东西,被怀疑偷东西,而被搜身,引发争议。8、公务员小李去商场卖办公用品,与商场发生争议。10、甲法人与乙法人订立电脑买卖合同,因履行而发生争议。11、甲与乙离婚,法院将5岁的女儿判给乙抚养,某天,甲到女儿的幼儿园将女儿接走,并藏起来,不让女儿与乙见面。发生争议,三、民法调整的对象,民法调整对象: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法调整对象概括为两大类:一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民法调整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关系,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人格权,身份权,生命健康权,姓名

4、 权,肖像权,名誉权,亲属权,监护权,身份权,第三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一、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与作用(一)民法基本原则是立法准则(二)民法基本原则是行为准则(三)民法基本原则是司法准则,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一)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民法特有的、核心的原则.也是民法的调整对象的内在要求。,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二)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1、自愿(欺诈、胁迫、乘人之危)2、公平 3、等价有偿 4、诚实信用帝王条款适用范围的广泛性特点:以道德为核心,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原则,案例,一村庄发洪水,甲女攀爬到一棵大树上,不久乙男划小船经过,甲女请求乙男将其运送到安全地带

5、,乙男说:“可以,但你需付1000元钱”。甲女答应。乙男将甲女送到距大树300米远的高地,甲女准备下船,乙男说:“钱还没付呢”甲女答:“出门太急,没带钱”乙男说:“不给钱,我在送你回去”甲女答:“我给你打个欠条吧”甲女上岸,洪水过后乙男去甲女家要钱,甲女说钱不给,乙男向法院起诉,案例,甲老太还邻居200元钱时,楼道口有人乘凉就站着和人答话,突然从窗口扔下一菜墩正好击中甲的头部,甲当场昏死,邻人急忙将甲送医院,经过15小时的抢救无效死亡。甲的儿子赶快回去找菜墩,这时菜墩已不翼而飞。问:谁应该承担责任,案 例【案情】何某有一栋可眺望海景的别墅,当他得知有一栋大楼将要建设,从此别墅不能在眺望海景时,

6、就将别墅卖给想得到一栋可以眺望海景房屋的张某。【问题】何某的行为违背了民法原则、自愿原则、等价有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平等原则,案例,在德国,一个好色男人经常趁出差或旅游时偷情,气急败坏的妻子提出离婚。在丈夫承诺“今后不单独进行业务旅行或娱乐旅行”后,妻子撤诉了。此后,大概因为丈夫旧病复发原文未具体交待,这是我的合理推测又单独旅行,妻子请求法院强制丈夫履行承诺。如果你是法官,如何断案?,法院判决,法院认为,虽然承诺的目的在于防范丈夫旧病复发,以维护婚姻,意图无可厚非,但契约直接以丈夫的行动自由为标的,对其进行人身限制,违反善良风俗,违背了婚姻道德的本质,契约无效。,四川省泸州市:轰动全国的案

7、子,一名姓黄的男子将自己的全部遗产都留给情人(张某)而没有留给自己的结发妻子(蒋妻),但由于蒋某把持了所有的财产,张某将蒋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兑现遗嘱财产。如果你是法官,如何判决?,法院判决结果,法院做出判决,认定黄某的立遗嘱行为违反民法通则公序良俗原则,应为无效,张某不能继承黄某的遗产。判决出来以后,引起了很大的争议,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三)公序良俗的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违反公序良俗的类型,国家公序(如,避税)婚姻家庭(如,家庭暴力,婚姻法32A)性道德(婚姻法46A,有配偶与他

8、人同居的损害赔偿责任)射幸行为(如,外围六合彩)经济秩序(如,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违反消费者、劳动者保护行为暴利行为,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四)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原则(五)遵守法律和当的政策原则 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关系,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教学要求:要求学生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理,了解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的概念及内容。思考:什么是法律关系?,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 概 述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法律关系与社会关系2、法律关系的

9、共有特征:强制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3、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有特征:平等性、权利和义务对等性、经济补偿性、意思自治性,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分析下列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甲与乙签订买卖房屋的合同,乙是买受人。2、甲在孤儿院收养了乙女孩。,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一、含义1.民事法律关系发生是指因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出现,民事主体之间形成民事权利义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变更是指因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出现,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了变化,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的变更。3.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

10、因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的出现,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终结。,二、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消灭的原因民事法律事实,1.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是指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或客观现象。民事法律事实的特点:客观性与法定性,(三)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是指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民事法律事实,事件,行为,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客观现象,以产生某种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合法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原无产生某种民事后果的意识,但却引起某种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事实行为,课后练习思考题,1、甲为九岁小学生,一日在放学回家的路上捡到一旧金表,随即准备送交公安局。不巧,在乘去往公安局

11、的公交车上被乙将金表窃去。乙请工匠将金表进行装饰后以高价售予丙,并已经交付。丙不日病故,由丁继承丙的遗产(包括金表)。试问:本案中发生了那些法律关系?经过怎样的变动?引起法律关系变动的法律事实分别是什么?,第三章 民事主体,引例:一天,9岁男孩王某将妈妈为其保存的压岁钱500元偷偷拿出,到一玩具店全部买上了玩具,后被其母亲发现后要求玩具店退货,女店主据理力争说买卖既不违法又童叟无欺,又不存在产品质量问题,不同意退货,后双方发生争执和肢体冲突。派出所民警接到110指令后将双方带到派出所接受处理。,第一节 民事主体概述,一、民事主体的概念民事主体,它是指依照民法规定,具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资格,并

12、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民事权利主体分为下列基本类型:一自然人。二法人。三非法人组织。四是国家。,二、民事主体种类,第二节 自然人,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概念和特征1、自然人是指依自然规律产生,具有自然生命的人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作为民事主体,依法法律规定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3、特征:平等性、广泛性、法定性和不可抛弃性。,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明确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开始和终止,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出生,

13、出生时间的认定与证明(1)与母体分离、独立呼吸(通说)(2)户籍证明、医院出生证明、其他证明胎儿的权利能力L1:将胎儿视为已经出生;瑞士民法典L2:在某些事项上,视为已经出生;法国民法典L3:胎儿不具有权利能力(我国),胎儿利益的保护主要在继承和侵权方面我国不承认胎儿有权利能力,但考虑到胎儿出生后即为婴儿,即民事主体,所以在某种情况下有法律另行规定给予保护。继承法28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后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关于胎儿利益的保护,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能够一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二)自然人

14、的民事行为能力分类,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智力正常的人是成年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1、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能力,(1)原则须得法定代理人的允许(2)例外无须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允许纯获法律上利益的

15、法律行为日常生活所必须的法律行为,3、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的法律行为无效 但纯获利益的除外,第三节 监护,一、监护的概念与意义 二、监护的类型(一)法定监护 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 对于未成年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其他近亲属对于精神病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 (二)指定监护 (三)委托监护 (四)遗嘱监护,案例,张小成(未成年)的父母离异,后来其母杀死其父.法院判处其母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张小成后随其伯父张强民生活.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死亡. 张小成在监狱中服刑的母亲肖欣迟和她的妹妹肖欣兰签定监护抚养协议,委托其对张小成行使监护权. 事实上

16、张小成一直随其伯父生活,其伯父坚持其监护权,其所在村委会也同意由其伯父行使监护权. 为此,张强民和肖欣兰为争夺监护权发生争议.,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右列亲属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住所地居民委

17、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四、监护人的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保管被监护人的财产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和诉讼活动,案例分析,1、精神病人甲在精神病医院逃出来将路人打伤,谁对损害承担责任?2、幼儿甲在幼儿园用铅笔将幼儿乙扎伤,当时幼儿教师正在电话与朋友聊天,谁对幼儿乙的损害承担责任?3、甲15岁,为痴呆人,一日,甲父外出办事,结果甲私自玩打火机将邻居家的房屋点燃后烧毁。问:邻居家的损失应由谁负责赔偿?4、甲乙离婚,法院判决13岁儿子由乙(母亲)抚养,一日,儿子将他人打伤,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五、监护的变更和终止,(一)监护的变更,(二)监护的终止,被监护人成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监护

18、关系主体一方死亡监护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辞去监护职责监护人被撤职(通则18A-3P)委托监护因委托关系消灭而终止,第四节 自然人的住所,一、住所的概念 (一)住所与居所(二)住所与户籍(三)确定住所的标准民通第条:1、公民的住所地为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2、经常居住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视为住所。3、公民由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定居地之前,如无经常居住地,仍以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确定邓某的住所?,邓某,男,原户籍所在地是武汉市某区,1985年4月,邓某将户籍从武汉市迁出,5月去广州经商,但户籍并没有迁入广州市,6月与宋某结婚,宋的户籍所在地是广州市某区,后来两人生下一男孩

19、。1986年3月,邓某抛下宋某和孩子,离开广州,去向不明。1986年12月,宋某得知邓某居住在珠海市某区,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邓某离婚,并向邓某所要孩子的抚养费。,第五节 法人,一、概念和性质(一)民法通则36条第1款规定: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二)法人性质,法人是和自然人平行的另一种民事主体,是一些社会组织并 由法律所承认的权利义务主体。法人是一种由法律所拟制的“人”,和自然人一样享有人格,赋予其以主体的法律地位。,二、法人的特点,(一)法人是社会组织 这是与自然人的根本区别。 既可以是自然人的集合体也可以是财产的集

20、合体。以社会组织的名义存在和活动。,二、法人的特点,(二)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 这是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的区别。 只有具备法人条件,才能取得法人资格。,二、法人的特点,(三) 法人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与非法人组织的根本区别。1、独立的组织: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与组成法人的自然人的民事主体资格彼此独立;法人的组织无需依靠其他组织或单位而独立存在。,二、法人的特点,2、独立的财产:法人的财产独立于出资者的其他财产。 3、独立的责任:如果法人违反民事义务,由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出资者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三、法人的条件,(一)依法成

21、立 1、内容合法 2、程序合法(1)特许主义(如机关法人)(2)许可主义(如学校)(3)准则主义(如公司)(4)强制主义(如工会),三、法人的条件,(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这是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条件和保障。 1、独立的财产和经费 2、最低财产限度。 这里的经费,主要是针对实行预算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说的。,三、法人的条件,(三)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四、法人的种类,一、学理上的法人分类二、立法上的法人分类,五、 法人的民事能力,(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或能力。

22、 民事权利能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不同的法人民事权利能力不同始于法人2. 受法人自然属性的限制 3. 受法人宗旨的限制,法人的民事能力,(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同时产生,同时终止 2. 与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相一致 3. 通过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人员来实现,第六节 其他非法人组织,一、个人独资企业(一)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单独投资并经营,企业不取得法人资格,业主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是指依照本

23、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二)个人独资企业特点,1、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由个人所有 自主经营2、有一定的经营规模:(1)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2)必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条件(3)有相对满足其经营业务开展需要的从业人员3、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投资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二 、 个人合伙,(一)合伙的概念和特点1、概念:合伙是指二人以上为共同的经济目的,按照共同协议组成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营利性联合体。 个人合伙合伙人事先未订立书面协议,有口头合伙协议并且经两个无利害关系人证明的,该口头协议具有效力。,二 、 个人合

24、伙,2、特点(1)合伙是按照合伙协议组成的联合体(2)合伙是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联合体(3)是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的联合体(4)合伙人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二 、 个人合伙,(二)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人必须出资,否则不能取得合伙人资格合伙企业法16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二 、 个人合伙,合伙人的出资是全体合伙人依合伙协议的约定实际缴付的出资总和。出资部分归合伙人个人所有。合伙财产的范围:合伙人的出资+合伙的经营积累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二 、 个人合伙

25、,(三)合伙人的权利1、合伙事务的决策、执行和监督(1)合伙协议约定(2)全体合伙人过半数或合伙人一致通过 2、合伙盈利的分配权3、退伙的权利,二 、 个人合伙,(四)合伙人的 义务1、按 合伙协议约定出资并维护合伙资产的统一 2、承担合伙的债务 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无限责任,是指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承担并不以出资额为限连带责任,是指每个合伙人需对全部合伙债务负责,二 、 个人合伙,(五)入伙:合伙存续期间第三人加入并取得合伙人的资格。 1、接受原合伙合同2、除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3、订立书面入伙协议4、对入伙前的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二 、 个人合伙,(六)退伙合伙人退伙,书面协

26、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但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合法行为。,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二)特征:1民事法律行为是产生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2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表意行为。3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4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一、单方、双方和多方民事法律行为(依据成立时所需

27、意思表示的数量)二、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依据是否互为给付)三、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 (依据民事行为成立是否以交付实物为要件)四、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依据民事行为成立时是否需要法定形式),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民事法律行为的表现形式,一、口头形式二、书面形式三、推定形式四、沉默形式,三、民事法律行为的表现形式,四、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4)形式合法,民事行为的效力状态,分为以下几种: 1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2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无

28、效)3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相对无效)4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相对无效),五、民事行为的种类,判断案例:A事件, B事实行为 C民事行为,D民事法律行为,1、甲家的鱼池与乙家鱼池相连,因暴雨甲家鱼池中的鱼进入乙家鱼池中,这一法律事实属于:?2、甲在家,发现院子里跑来一匹马,于是喂养起来,两天后马主人来寻马,要求甲返还马匹。3、甲到商场,看到照相机,标价格为1000元,物美价廉,实价10000元,后商场发现,要求补差价,发生纠纷。4、甲到商场,看到照相机,标价格为10000元,实价10000元,买之。,案例,1某甲从商场购得一台原装进口电视机,甲并未拆开包装。1999年10月30日甲又将该电视

29、机转卖给乙。乙买回后发现该电视并非原装进口的,而是由国内组装。乙使用后发现该电视机视听效果太差。乙以受欺骗为由向甲提出退货,甲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问:该案应如何处理?,第二节 无效民事行为,一、无效民事行为概念和特征(一)概念:无效民事行为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二)效力特征: 1、绝对无效 2、自始无效 3、当然无效,第二节 无效民事行为,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无效民事行为有以下种类: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2欺诈、胁迫并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第二节 无效民事行为,3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

30、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4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5内容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7其他无效的民事行为,第三节 可撤消民事行为,一、可撤消的民事行为概念和效力特征(一)概念:可撤消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欠缺合法性,根据法律享有撤消权的民事行为当事人可依其自主意思使民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民事行为。(一)效力特征:相对无效(如果被法院撤销就无效,如果不被法院撤销就有效。在法院撤销前已经生效,但法院的撤销裁判具有溯及力,第三节 可撤消民事行为,二、可撤消的民事行为的种类根据民法通则第59 条及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可变更、撤消的民事行为有以下五种:

31、1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显示公平的民事行为3因欺诈胁迫而事实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4、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第三节 可撤消民事行为,三、撤消权1、撤销权人2、撤销权应当在撤销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存在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但超过5年的撤销权消灭,第四节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一、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和效力特征(一)概念: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只有经过特定当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生效或不生效的民事行为。,第四节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二)效力特征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既存在转变为无效民事行为的可能性,也存在转变为生效民事行为的可能性。被有权人追认的开始生效,被

32、有权人拒绝的开始无效。在有权人追认前效力不能确定。,第四节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二、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种类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主要有四种: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2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3无权代理行为4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的行为,第四节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三、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确定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其效力确定须经由以下途径(一)特定当事人追认权的行使或不行使。1在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中,常赋予特定当事人以追认权,追认权人行使追认权的,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即成为生效的民事行为。其行使应采取明示方式。,第四节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2.权利人放弃追认权的或

33、经交易相对人催告不予追认的,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自始不生效。,第四节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二、相对人行使撤消权善意相对人有权于明了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缘由后,通过行使撤销权,使该民事行为自始不发生效力。该项撤销权为形成权,权利的行使应在追认权人追认权之先,否则撤销权的行使不能发生相应的法律后果。,第五节 附条件、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原则上自成立起生效,但在法律有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的情况下,可以使法律行为的效力受到一定的限制,限制法律行为的效力。因素有条件、期限和负担三种。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五节 附条件、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

34、在民事法律行为中指定或约定一定的条件,并将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根据。亦指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中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第五节 附条件、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二)条件特点1、必须是将来尚未发生的事实。已经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2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即是否发生为当事人不能准确预料。3、必须是可商定事实,法定事实不能作为条件。4必须是合法的事实。不能以违反法律的或道德的事实为条件。,第五节 附条件、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三)条件的种类1延缓条件:也称生效条件,指如果该条件成就,则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 2解除条件:又称失效条件,指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发生

35、法律效力,如果该条件成就,则其条件消灭。 此外条件又可以分为肯定条件和否定条件,单一条件和复合条件等。,第五节 附条件、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四)对附条件法律行为的保护条件的成就约定的客观事实出现条件不成就约定的客观事实未出现恶意促成条件的成就视为条件不成就恶意阻止条件的成就视为条件已成就,第五节 附条件、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一)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根据,,第五节 附条件、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二)期限的特征 1期限所指明的事实虽然尚未发生但是将来肯定要发

36、生。 2期限是当事人任意约定的,法定期限不属于这里所说的期限3期限是用来限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五节 附条件、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三)期限的分类 1延缓期限。又称始期或生效期。指所附期限到来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 2解除期限又称终期或失效期,是指所附期限到来时,使一个已经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丧失其效力。 此外期限可分为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第六节 无效民事行为的后果,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也能引起一定的法律效果,但是这种法律效果并不符合行为人的愿望,凡是尚未履行的不得再履行,凡是正在履行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行;已经全部履行的或者已经部分履行的,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方法处理:1、

37、返还财产2、赔偿损失3、收缴财产,案例,甲与乙约定,甲向乙订购当归、地黄、罂粟、虎骨、三七等其他中药材的合同。甲与乙订的合同有无问题。?,实训二 案例分析(一),【案情】北方甲商店购买尼龙哔叽服装,南方乙服装厂提供样本,经确认,订立书面买卖合同,甲商店购买乙服装厂尼龙哔叽服装5000套。销售中,消费者认为该服装面料不是尼龙哔叽,而是涤纶哔叽。甲商店遂要求乙服装厂退货,发生争议。甲商店向法院起诉,请求追究乙服装厂欺诈行为的责任。法院经审理,原来南方某些地区将涤纶哔叽就叫作尼龙哔叽。【问题】(1)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行为是何种性质的法律行为?(2)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行为是否成立?(3)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行

38、为属于欺诈的民事行为还是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其效力如何?,第四章 代 理,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民法制度。,第四章 代 理,(二)特征:(1)代理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2)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直接代理)(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进行民事行为(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二、代理的种类 (一)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单方授权行为产生的代理; (二)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产生的代理; (三)指定代理,是基于法院或者有关机关的指定产生的代理。,第

39、四章 代 理,第四章 代 理,(一)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单方授权行为产生的代理; 1委托授权与委托合同的关系 2正确掌握转委托条件 3.转委托的法律后果,第四章 代 理,(1)必须是为了被代理人利益。(2)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同意或事后由被代理人追认。 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复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的代理除外。,三、代理权有权代理无权代理滥用代理权,第四章 代 理,第四章 代 理,(一)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的类型有:(1)未经授权的代理

40、;(2)超越代理权的行为;(3)代理权已消灭后的代理。,第四章 代 理,(二)滥用代理权。滥用代理权是指代理人利用代理权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活动。1自己代理2双方代理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谋取利益,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三)表见代理 1、概念:是指由于被代理人的过失足以使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并基于这种信赖而与无权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代理。,第四章 代 理,第四章 代 理,2、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须代理人没有代理权;(2)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理由;(3)相对人与行为人成立法律行为;(4)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3、表见代理的法律效力:(1)发生有效代理

41、的效力。(2)表见代理人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3)善意相对人主张撤销时被代理人不得主张表见代理。,第四章 代 理,第四章 代 理,四、代理权的消灭 1.委托代理权的消灭原因:(1)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第四章 代 理,2.法定代理权、指定代理权的消灭原因:(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死亡或者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机关取消指定。(5)其他原因,第四章 代 理,3、下列情况中被代理人死亡后,委托

42、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仍有效:(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本节实训】,甲因援外工作两年,将自有的4间空房,委托好友乙看管,乙未经甲同意,就将其中的两间租给丙,另两间租给丁,租期分别是2年和1年,后经请示甲,委托丙向丁代收房租。1年后,丁因租期届满而搬出,丙经乙同意,又将该2间房屋租给戊夫妻,租期8个月。丙仍向戊收取房租,戊住进半年,甲因援外工作提前完成而返回,因甲一家自己要住,于是要求丙和戊腾房,遭到丙、戊的拒

43、绝。法院是否应该支持甲的要求?,【本节实训】,【案情】老王委托小李在春节回家探亲时代买茶叶10公斤,并交付乙2万元钱,适逢春节家乡没有好茶上市,小李于是将情况告知老王,老王称可留下钱托人以后代买。小李临行前一晚上逢其表弟小马来探望,遂将此事转托。没想到小马回家的路上2万元被小偷掏走,此案当地公安局迟迟未破。老王多次向小李索要货款都被拒绝后,遂恼羞成怒将其殴伤。【问题】假如你是办案的民警,你该如何处理此纠纷?,2005年12月,甲因出国向乙借款3万元,并立字据约定在甲出国前将钱还清。但甲在2006年7月27日出国并未还钱。甲在国外两年与乙也有联系,但都没有说钱的事, 2008年8月,甲回国。20

44、08年10月乙找到甲,甲表示等有钱再说。乙气愤,第二天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偿还3万元本金和利息。甲庭审时称其借款已经两年多了,可以不还。请问:谁能胜诉?,相关,第五章诉讼时效,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司法机关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我国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二、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1、一般诉讼时效2年2、特殊诉讼时效1年3. 最长诉讼时效20年,第五章诉讼时效,三、建立诉讼时效的意义1、稳定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2、督促权利人尽快的行使权利3、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处理民事纠纷,第五章诉讼时效,四、

45、诉讼时效期间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诉讼时效期间中止诉讼时效期间中断诉讼时效期间延长,第五章诉讼时效,第五章诉讼时效,五、应注意问题(一)诉讼时效适用范围(二)胜诉权与诉权(三)法定状态权利与义务-自然状态权利与义务(四)具有严格的法律强制性,当事人不能延长也不能缩短,更不能放弃,(一)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1、适用于债权请求权 2、少数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3、非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2、少数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二)胜

46、诉权与诉权 超过诉讼时效起诉,法院应当受理,但原告的胜诉权消灭。,(三)法定状态权利与义务-自然状态权利与义务 超过诉讼时效,实体权利(权利本身)不消灭。义务人可以自愿履行。并且不得反悔,甲借给乙2万元,约定:若乙到期不偿还,甲必须在3个月内起诉。请问:上述约定是否有效?,返回,人民法院在审查民事起诉时,发现当事人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2003/三/29)A.通知当事人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予受理B.应予受理,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法庭审理后确认超过诉讼时效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C.应予受理,审理后确认超过诉讼时效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D.应予受理,审理后确

47、认超过诉讼时效的,裁定驳回起诉,甲从乙处借了2万元钱,三年未还。乙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审理期间,甲从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判决乙败诉。判决生效后,甲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问:甲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返回,甲方将一批货物交给乙方保管。提取货物的期限已经超过两年。 问:返还货物是否受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下列哪些权利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A.所有权 B.形成权C.抗辩权 D.人身权,王某从某商场购得一台电暖器(商场未声明有质量问题),放置一年半后使用时因漏电而受伤,为此花去医疗费3000元。根据诉讼时效的规定,王某起诉获法院支持。问:应根据下列何法? (2000/二/1) A.民通 B

48、.产品质量法C.合同法 D.民通或产品质量法,甲、乙相邻而居,乙得病需要钱治疗,甲便给乙送去3000元,并对乙说:“你先用着,以后再说。”乙接收,并表示谢意。3年以后,甲、乙因口角闹翻,甲要求乙返还3000元,被乙拒绝。双方为此发生纠纷。问:下列表述哪个是正确的? (1998卷) A甲与乙之间构成不当得利关系 B甲与乙之间构成赠与关系 C甲与乙之间构成借贷关系 D甲与乙之间构成借贷关系,但甲因时效而丧失请求法院强制乙返还借款的权利,第二编 物权法,第六章 物权总论第七章 所有权第八章 用益物权第九章 担保物权第十章 占 有,第六章 物权总论,总论,第一节 物权概述,一:概念 物权 是指权利人直

49、接支配特定物并具有排他性权利。简而言之,物权就是对特定物的排他支配权。,物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二、物权的特征,对世性 支配性 特定性 绝对性 排他性,表现为:,三、物权的客体,(一)物权的客体问题概说1.物权客体学说,只能是有体物 既可以是有体物,也可以是权利 有体物及“法律上可得支配的自然力” 既可以是有体物,也可以是法律上可得支配的空间、能源与自然力(拟制物),还可以是权利。(赞同此说),2.物权法规定,物权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

50、依照其规定。”,(二)物的概念和特征1.物的概念应将“物”与“物权客体”相区别。广义上的物 指物理学意义上的一切物。 狭义上的物 指人身以外的能够为人力所控制并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2.物的特征表现为: 存在于人体之外; 有体物; 能够为人力所支配; 独立为一体,且能够满足人们的生活需要; 具有特定性,(三)物的分类 动产与不动产 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 单一物、结合物、集合物 可代替物与不可代替物 消费(耗)物和不可消费(耗)物 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有主物与无主物 主物与从物 原物与孳息,第二节 物权的种类,一、物权的法定种类 1.近现代各国民法上的物权种类2.我国法律上规定的物权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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