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ppt课件概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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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基本精神,治安管理处罚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第一天,旧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同时废止。,处罚、教育与管理,社会治安管理不能仅靠处罚,更要靠加强教育、管理。治安管理的范围很大,这里包括户籍管理、特殊行业管理、危险品管理、社区治安管理等等。治安管理处罚法只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的相关行为怎么处罚的一部法律,是专门处罚的法律,不可能也不能涵盖一切治安管理的内容,所以仍称为治安管理处罚法比较贴切、准确。同时也应该指出,这部法律的名称是关于处罚的,但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其出发点

2、和落脚点都是教育,处罚作为管理手段之一,将继续坚持以教育防范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另外,情节较轻可以不予处罚,不能为处罚而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立法目的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立法目的,1.维护社会秩序,法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法从属于社会秩序,社会秩序是法存在和发生的前提。社会秩序分为既定的社会秩序和理想的社会秩序两类。作为工具的法,对给定社会秩序而言是对秩序的描述、强化和发现,对理想社会秩序而言,法是一种创建。立法时必须考虑立法的目的,立法对既有社会秩序的影响。,2.保障公

3、共安全,案例: 重庆一“家乐福”发生的踩踏事故俨然成了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这不仅是因为3人死亡、31人受伤的灾难性后果,也还因为这起不幸的事故离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不到两个月,离2007年11月1日施行的突发事件应对法不到10天。这两个法律法规虽然位阶、侧重点各不相同,但却有一个共通的价值取向:公共安全。,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在我国维护社会公共生活准则的法律中,关于治安行政管理的最重要的一项法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共秩序的含义,社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维护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秩序,26岁的胡某,原是某工厂的工人,因多次违反

4、劳动纪律,长期消极怠工,被开除工职。胡某不但不认错改悔,还经常到该厂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了生产的正常进行,造成不良影响。由于胡某的行为扰乱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胡某给予拘留8天的处罚。,戴某为某中学高二学生,他平时经常违反学校纪律。学校给予处分后,不但不改正,还怀恨在心。纠集了社会青年刘某、李某、张某,经常到学校捣乱,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在某晚,他串通一个曾因打架受处分的本校学生冯某,带着作案工具,爬墙进校,撬开教务处的门,砸毁了部分财物,然后往办公室的书籍上浇上汽油点着火后逃走。一座教学大楼被烧毁,经济损失达数百万元,学校2000多名学生被迫停课一个多

5、月。,戴某、刘某、李某、张某四人扰乱了什么地方的秩序?,维护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秩序,4人的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受到什么处罚?,扰乱了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维护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秩序,戴某和冯某有什么行为?,造成了什么后果?,他们的行为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吗?这什么?,爬墙进校,撬开教务处的门

6、,砸毁了部分财物,然后往办公室的书籍上浇上汽油点着火后逃走。,一座教学大楼被烧毁,经济损失达数百万元,学校2000多名学生被迫停课一个多月。,不可以。他们的行为已经造成严重损失,情节严重,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即犯罪行为,应当依照刑法进行处罚。,维护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秩序,教育法第72条: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13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广州市召开打击压榨残疾儿童乞讨牟利违

7、法犯罪活动会议。会议要求,进一步加大流浪乞讨行为治安管理工作力度。对于不听劝阻,在机关、学校、医院、广场、影剧院、著名景点等公共场所露宿,影响市容卫生,或强索强讨、进行流氓活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严格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划定“禁讨区”,可以保护流浪乞讨人员本身的合法利益,可以维护机关、学校、医院等的正常工作秩序,可以保护著名景点等城市窗口的良好形象。,材料:1,材料:2 旅客戏称有炸弹 延误飞机被拘留,东方网4月2日消息:4月1日早上,在海口美兰机场,一旅客戏言包里有炸药,被关进拘留所。 当天早上7时,由海口美兰机场飞往杭州的HU161航班旅客有序登机。一位名叫任晓军的旅客怀抱一行李

8、箱对乘务员说,他的行李中有炸药包。乘务员立刻将这一情况反映给机长,机长随即向指挥中心报告,机场公安分局派出所接到指令后迅速登机检查。 经查,任晓军的行李内未发现炸药等爆炸物品,公安人员将其带下飞机进行调查时,他说是随意说说。经有关人员对飞机清舱,未发现任何危及航空安全的物品,航班被放行,由于他的一句戏言航班被延误40分钟。,材料:3,材料1、2、3中的出现的内容扰乱的是?(同学们结合身边的事例可否再列举一些?),公共场所的秩序,公民在公共场所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维护交通秩序,出门上路行人右行,过马路走人行横道或过街桥等。乘车乘

9、客顺序上下车,上车买票。,这两幅图片中的人的行为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屡见不鲜的,这说明了什么?,妨害公共安全的含义 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维 护 公 共 安 全 利 国 利 民,公共安全的含义是指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1)法律严禁违反枪支、弹药、刀具、危险物品等管理规定的行为。(2)法律严禁违反特种行业、公共娱乐场所管理规定的行为。(3)法律严禁违反水陆运输安全的行为。(4)法律严禁违反民用设施、施工设施安全规定的行为。,法律严禁破坏公共安全的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处罚破坏公共安全的行为,对青少年在保障公共安全方面的要求,青少年学生既

10、要逐步学会同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做斗争,又要在日常生活中自觉按法律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以实际行动维护公共安全。,治安管理处罚法范畴,对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管制刀具,是指匕首、三棱刀、弹簧刀(跳刀)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 匕首,除人民解放军和人民警察作为武器、警械配备以外,专业狩猎人员和地质、勘探等野外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的,须由县以上主管单位出具证明,经县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发给匕首佩带证,方准持有佩带;三棱刮刀仅限机械加工人员使用,不得带出工作场所。,3.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公

11、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我国行政诉讼最根本的目的,是其立法宗旨中最主要的方面。我国是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我国的国家性质决定了广大人民群众享有广泛的权利,国家具有保障这些权利得以充分实现的职责。在现实生活中,行政机关易于发生违法职权行使或失职行为,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且受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难以凭借自身力量抗拒,为此有必要建立专门的行政诉讼制度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进行制度性的司法监督,通过司法权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必须要作为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以充分体现我国的国家性质和政府服

12、务于民的本质。,案例:偷开他人机动车遭罚,王鹏与李成到张超家玩耍,王鹏看到张超刚买的摩托车“车瘾”大发。到张超家后,王鹏以借张超钥匙链上的水果刀为名,将摩托车钥匙拿到手。随后,王鹏借故离开,到楼下驾驶张超的摩托车兜风。由于车速过快,避让不及,张超将行人撞倒致伤。民警调查发现,车不是王鹏的,张超否认借车给王鹏,王鹏承认是自己私自开车。后来王鹏被公安机关给予治安拘留和罚款的处罚,王鹏对此不服,申请复议,经复议维持对王鹏的治安处罚。,一、王鹏的行为属于偷开他人机动车的治安违法行为。偷开他人机动车的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机动车驾驶管理规定,在未经机动车所有人、保管人或驾驶人员同意的情况下,私自驾驶他人机动

13、车的行为。王鹏未经张超同意私自驾驶张超的摩托车属于偷开他人机动车行为。偷开他人机动车,不仅给车辆所有人正常使用机动车造成不便,而且偷开车人往往对该机动车性能不熟悉,一旦在行驶中遇到意外很难妥善处置,容易造成车辆机件损坏甚至交通事故,危及公共安全。可见,王鹏偷开张超的摩托车违反机动车驾驶管理规定,危及公共安全,具有社会危害性。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并应依据该法对其处罚。王鹏的行为是一种具有社会危害性、治安违法性、应受治安管理处罚性的行为。 二、对王鹏的处罚有据、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14、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二)。” 王鹏偷开张超的摩托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应属情节严重,因而对其并处拘留和罚款是合法的。,4.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依法行使治安管理职责,(1)规范公安机关依法行使治安管理职责公安机关狠抓工作作风和队伍建设,开展“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教育,端正执法思想,提高执法水平。应当说,公安机关的工作作风和执法观念都有了很大的转变,涌现出了很多象杨凌娜的好民警,群众对公安队伍的满意率日益提高。但是,在我们的队伍中,仍有少数民警宗旨意识不强,服务意识不强,法制意识不强,漠视群众的利益;在我们的工作中,少数民警违法违纪,执

15、法不公、不严,侵害群众利益的现象屡有发生。,(2)保障公安机关依法行使治安管理职责公安机关的权力,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为履行职责而实施的一种权威性支配力量。公安机关的权力,同其他国家权力一样,具有国家的权威性,即政治上的强制性。他反应国家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开展工作。公安机关的权力可分为四类:治安行政管理权、刑事执法权、警械、武器使用权和紧急状态处置权。,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性质,1.治安管理处罚法不是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升格” 形成“升格”认识的原因之一是望文生义。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四条规定:行政法规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为“规定”、“办法”等。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

16、权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称“暂行条例”或“暂行办法”。所以,很多人误以为现行条例就是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中所规定的“条例”,据此认定条例的性质是行政法规。,形成“升格”认识的原因之二是忘却历史。1957年国务院制定公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确是行政法规的性质,但1986年六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根据1957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通过了现行条例,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当时沿用“条例”这一名称,是本着尊重历史、适应现实的原则,以使群众更好地适应法律。虽然名称相同,但其性质却不同前者是行政法规,后者是法律。,2.治安管理处罚法也不是对条例的修订,所谓修订,是在不废止既存的法律、法规的

17、基础上,对其进行增加、删减或对部分条文进行修改,对既存的法律法规某些部分的完善。譬如:宪法分别于1988年4月24日、1993年3月29日、1999年3月15日、2004年3月14日通过四次修改,但是我国实行的仍然是“1982年宪法”;刑法前后通过了五个修正案,但是现在实行的依然是“1997年刑法”。新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9条明确规定:“本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86年9月5日公布、1994年5月12日修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同时废止。”据此,治安管理处罚法施行以后,现行条例必然会完全失去其法律效力。既然旧法已经废止,新法独立施行,就不能简单地说治安管理处罚法是

18、对条例的“修订”。,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新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既不是对现行条例的“升格”,也不是对现行条例的“修订”,而是在总结现行条例实施17年以来的经验和教训(例如处罚种类太少、处罚幅度偏低、警察权力缺乏制约以及条例与其他法律之间衔接性、协调性差等问题),结合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变化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例如噪音扰民、偷窥他人隐私、足球流氓等)、新观念(如人权保障观念、程序正义理论)的基础上通过法司的程序“新”制定的法律。,我国只有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算作刑事法律。属于行政法范畴的法律,是行政法律法规。用于调整有关行政机关在治安处罚过程中的行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和特征,违反治安管理

19、行为的性质和特征是正确区分其与犯罪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的重要界限。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最基本的属性。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其他行政违法行为一样都具有行政违法性特征(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具有社会危害性且妨害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和行政权运作规则,它们都发生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即行使行政职权或与行政职权有关的活动过程中。 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区别于其他行政违法行为的最大特点就是会受到人身自由罚(行政拘留)。,特征一:社会危害性,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对国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它对国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如果某种行为根本不可能对社会

20、造成危害,刑法就没有必要把它规定为犯罪;某种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认为是犯罪。由此可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质和量的统一。,社会危害性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性:,(一)社会危害性是以行为为存在的前提。 (二)危害社会是一种事实,因而社会危害性所揭示的特性,就是一种“事实特征”。 (三)社会危害性是行为属性与行为事实的统一。行为属性就是行为具有危害社会的性质,行为事实就是从行为的起始到结束的全部危害社会的客观情况。 (四)社会危害性是行为的主客观要素的统一,社会危害性是人们对现实存在的破坏社会的行为进行评价后所得的结论,认为这种行为对社会具有一种危害的性质。,

21、特征二:不够刑事处罚性,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犯罪的危害程度是不同的1.如果行为情节非常轻微,不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2.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3.如果造成较严重的伤害后果,达到了“轻伤”程度,其性质就发生变化,成为犯罪行为。,特征三:应受处罚性,任何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民事违法行为民事责任赔偿损失、返还原物、赔礼道歉刑事违法行为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治安管理行为行政责任警告、拘留、罚款,间歇性

22、精神病人违反治安管理应受处罚吗?,一日,某百货商场突然发生几串点燃的鞭炮被人扔向不同的地方,吓得顾客们四处逃窜,造成商场一片混乱,商场保安很快便将正要逃跑的肇事者潘某抓获,并扭送至公安局。潘某的家人得知消息后赶到公安局,声称潘某是精神病人,潘某自己也如此辩解。经调查,潘某却有精神病,但是间歇性的,而他在百货商场肇事时病情并没有发作,据此公安局对潘某进行了治安管理处罚。潘某及其家人不服处罚决定。请问,潘某应当受到处罚吗?,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不予处罚,但是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本案中的潘某是间歇性精神病患者,且他

23、在百货商场进行违法行为时病情并没有发作,也就是说,他对自己的行为当时是能够辨认和控制的,因此潘某应当受到处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特征四:治安违法性,即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具有治安违法性。 治安违法性,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一定的社会危害性,通过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而反映出来的。例如:拾物不交的行为,为抄近路才坏他人麦苗的行为等等,显然,这些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但这些

24、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还没有达到一定的程度,因此,在条例和其他有治安处罚条款的治安管理法律法规中就未作出禁止性规定,从而也就不能称其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如何区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犯罪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违反道德行为、一般错误、违纪行为及其他行政违法行为比较容易,而与犯罪行为的区别较困难。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犯罪行为最关键的区别,在于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同。总的来讲,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较轻,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较重。 一、行为本身只能是犯罪的 刑法分则规定的危害危害国家安全罪,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渎职罪以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绝大部分,妨害婚姻、家庭罪 二、行为本身一般只

25、能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违反消防管理行为,违反交通管理行为,违反户口或者居民身份证管理行为,如何认定某一行为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还是属于犯罪行为,1.看情节是否恶劣或是严重2.看是否造成严重后果3.看数额是否达到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4.看对行为对象的侵害是否达到规定的程度5.看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的方法6.看是否作为“常业”7.看是否符合某种特定形式8.看是否具有某种特定情况,案例,2001年某月某日,河南省某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武术教练一巴掌致伤学生的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李某被依法判处管制一年。经查,现年27岁的李某有一身过硬的武功,1996年被聘请到该县一工人俱乐部武术馆任教练。2000年某日晚10时

26、许,李某在一招一式地教学生练武术时,发现16岁的学生李某注意力不集中,不是走神儿,便走到跟前随手甩了他一巴掌,刘某当时就觉左耳隐隐作疼。次日早上左耳疼痛异常,并不时往外渗血水。经县医院检查,被诊断为“左耳外伤性骨膜穿孔,有血迹存在”。后经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为左耳损伤构成轻伤,并处以治安处罚。,该案件中,李某的行为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还是犯罪行为?李某的行为已致刘某轻伤,依据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显然,该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该县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李某所作的治安处罚处理,显属畸轻,李某的行为不属治安处罚范围,更不能以罚代刑,遂以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查明后,依法

27、作出上述判决。,首先,两者的执法主体具有同一性。公安机关拥有刑事侦查权和行政管理权两种职权。公安机关既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侦察行为,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 其次,刑事侦查行为与治安行政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换。如当初以刑事案件立案,经侦查认为其尚未构成犯罪,可能转为治安处罚;有的案件当时是治安案件,经侦查发现已构成犯罪,又转为刑事案件。,如何区分治安行政行为与刑事侦查行为,乔装侦查 捣毁赌窝,侦查行为与治安行政行为的区别,1.性质不同。侦查行为是行使刑事司法权的行为治安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权的行为。2.目的不同。侦查行为的目的是查明犯罪,为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和人民法院审判打好基础。3

28、.法律依据不同。4.程序不同。5.所处阶段不同。侦查行为是刑事诉讼的初始阶段,处于一个动态的过程中,其发展的最后阶段是人民法院的审判。治安行政行为是结局阶段,是对违反公安行政法律法规规范的人做出的最终处理,或者依法对某事项所作处理决定。它不属于动态过程,是对特定行为或特定事项所作的最终的法律评价,是带有结论性质的处理。6.救济途径不同。侦查行为不服上一级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申诉 治安行政行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以事实为依据原则(二)错罚相当原则(三)公开、公正保障人权原则(四)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2.2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基本原则有:,错罚相当原则,错罚相当原则就是要求治安管理处罚必须“

29、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罚当其过,不能重错轻罚或者轻错重罚。重错重罚、轻错轻罚,罚过相应。此处,在决定具体处罚时对于法律有从轻、从重、减轻处罚情节的还要将有关情节考虑在内。,公开、公正保障人权原则,公开、公正保障人权原则就是要求公安机关在处理治安管理案件时,对违法行为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基本相当的案件给予违法行为的处罚也大体相同。同时要求公安机关在处理治安案件时要始终处于中立的立场,不得与案件当事人有任何利害关系。并充分保障被处罚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保障人权是宪法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在本法中的具体体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办理治安案件应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是治安管理处罚明确规定的原则。防止重处罚轻教育,为处罚而处罚的简单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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