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财物管理及损坏赔偿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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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财物管理及损坏赔偿制度学校的公共财物(以下简称“公物”)是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顺利进行的必要物质条件。全体师生要树立爱护公物、人人有责的意识,自觉主动管好、用好学校公物。为加强公物管理,确保公物的正常使用,延长使用寿命,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使学生养成遵守纪律、爱护公物、勤俭节约的好习惯、好品质,特制定公共财物管理及损坏赔偿制度。一、公物损坏责任1 .自然损坏。由于使用年限较长或因本身质量问题而损坏,属于正常损耗,经查证属实的由总务处处理。2 .责任损坏。由于使用、保管过程中操作不当导致损坏,损坏后能及时报告的,按损坏公物原价赔偿或按实际维修费用赔偿。3 .故意损坏。经查

2、证属初次损坏,且事后能主动承认错误的,按损坏公物原价赔偿或按实际维修费用赔偿。经查证属恶意损坏,或多次损坏情节严重,且认错态度不好的,除按规定赔偿外,给予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二、责任落实范围1 .落实到师生个人使用的公物(如个人使用的桌、椅、物品柜、电脑及办公物品等)损坏,能查实确证损坏人的由损坏人负责,不能查实确证损坏人的由使用责任人负责。2 .落实到办公室、功能室、教学班使用的公物,能查实确证损坏人的由损坏人负责,不能查实确证损坏人的由办公室、功能室负责人,班主任负责。3 .教学楼、行政楼内属于楼层共同管理使用的公物(门窗、楼道灯、消防器材、卫生间设施等)被损坏,能查实确证损坏人的由损坏人

3、负责,不能查实确证损坏人的由楼层相关管理人员负责。4 .公共场所(教学楼、食堂、宿舍、运动设施及宣传栏、花草树木等)的公物被损坏,能查实确证损坏人的由损坏人负责,不能查实确证损坏人的由相关管理人员负责。三、学校物品外借学校所有公物产权归学校所有,日常保管、维护由具体职能处室负责。未经相关处室负责人签字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学校公物私自借出。凡贵重物品、重要物资、重要档案资料的外借,必须经校长签字同意。如果违反相关规定,经查实后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造成物品损坏或资产流失的,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四、经济赔偿及纪律处分对学校公物造成实际损坏的,要进行经济赔偿。赔偿分为修复和现金赔偿两种方式,由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种方式。1 .修复。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将损坏物品恢复原样。2 .现金赔偿。由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购买相同、等值的物品交到学校,或根据鉴定结果,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以现金方式赔偿,再由学校安排人员修复或购买。3 .学生损坏公物的,由政教处依据中学学生管理细则第十四条扣个人操行分30100分,同时扣班级量化考核分2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纪律处分和责令经济赔偿。4 .教师损坏公物的,依据损坏严重程度,由主管领导或校委会根据学校规章制度进行处理。五、本制度自20XX年1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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