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研究生兼任“助管”工作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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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研究生兼任“助管”工作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鼓励研究生参加学校管理工作,锻炼和提高研究生行政管理工作的能力,促进我院研究生教育改革,同时改善研究生学习和生活条件。为此,决定在研究生中实行兼任“助管”工作制度,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聘用单位条件:根据实际需要聘用研究生的单位。第三条兼任“助管”工作研究生的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思想表现好,能为人师表,工作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学有余力的非在职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经导师同意后可向研究生学院提出申请兼任“助管”工作。第四条研究生兼任“助管”工作必须以不影响正常学业为前提,不得因受聘担任“助管”工作而延长学习年限。第五条工作内容:行政管理助理(助管)工

2、作:院、系教研室秘书、助理,本、专科生的辅导员、班主任,研究生年级兼职辅导员或其它工作。第六条岗位设置: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助管”岗位。设置本专科学生工作岗位者应由院学生处批准。第七条聘用办法和要求:聘用单位根据岗位的要求采取公开招聘、择优录取或者导师和教研室、研究生学院推荐聘用方式,聘任期一般为一学年。1、申请兼职的研究生须填报研究生兼任“助管”工作申请审批表,经导师和研究生学院同意,向聘用单位推荐。2、聘用单位对拟聘对象进行考核、面试,提出是否聘用的意见,由聘用单位领导批准。3、由研究生学院支付经费的,报研究生学院批准。4、聘用单位签发同意聘用批准书,必要时可签订聘用合同书。5、聘用单

3、位根据受聘研究生履行合同情况,按月或者按学期考核发给酬金。第八条聘用单位每学期结束时对兼任“助管”的研究生进行考核,考核意见报学生所在教研室和导师,由聘用单位决定是否予以续聘或解聘。第九条酬金标准:受聘兼任“助管”工作的研究生,应承担每周10小时以内的工作量。聘用单位可根据经费的来源及受聘研究生承担的工作和完成工作的情况来确定酬金,一般每月100200元。如增加工作量或者完成工作的质量较高时,聘用单位酌情增加酬金。第十条兼任“助管”工作的研究生,酬金由聘用单位解决。第十一条酬金发放办法:由聘用单位按月支付酬金。第十二条其他规定:1、对完成“助管”工作成绩突出者,在研究生各类评优中优先考虑。2、研究生兼任“助管”工作的实绩,应写入毕业鉴定,并作为向用人单位介绍和推荐的重要内容之一。第十三条本规定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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