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贷款(三办法一指引)(正式版)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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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贷款(结合三办法一指引),风险管理部部 闫钏2010年6月,出台意义,强调“合同约束”和“协议管理”,促使贷款进入实体经济,抵御危机强化贷款风险管控,保护广大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体系安全和稳健运行顺应国际金融监管不断强化的趋势,提高银行监管的有效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内容,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共分八章四十七条,包括总则、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协议与发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部分。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这是我国出台的第一部个人贷款管理的法规,强化了贷款调查环节,要求

2、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从源头上保证个人贷款的资产质量,核心要义,“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尽管包括四个文件,但其核心要义是完全一致的,其思想精髓是完全相同的。总的来说,贷款新规的核心要义体现在七个方面,全流程管理原则,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及个人贷款,均经过从借款人申请贷款到贷款业务结束的过程。全流程贷款管理强调要将有效的信贷风险管理行为贯穿到上述贷款生命周期中的每一个环节。,诚信申贷原则,一方面,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按照贷款人要求的具体方式和内容提供贷款申请材料,并且承诺所提供材料是真实、完整、有效的另一方面,借款人应证明其设立合法、经营管理合规合法、信用记录良好、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以及还款

3、来源明确合法等。,协议承诺原则,“协议承诺”原则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应与借款人乃至其他相关各方通过签订完备的贷款合同等协议文件,规范各方有关行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调整各方法律关系,追究各方法律责任。,贷放分控原则,“贷放分控”是指商业银行将贷款审批与贷款发放作为两个独立业务环节,分别管理和控制,从而改变我国银行业传统信贷业务操作中贷款审批与贷款发放不分的弊端,以达到降低信贷业务操作风险的目的。贷放分控的要义是贷款审批通过不等于放款。,实贷实付原则,实贷实付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贷款项目进度和有效贷款需求,在借款人需要对外支付贷款资金时,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以及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通过

4、贷款人受托支付等方式,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的借款人交易对象的过程。其关键是让借款人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用途,减少贷款挪用的风险。,罚则约束原则,罚则约束原则,就是指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执行贷款新规的行为进行严格监管,对于明显违反贷款新规的商业银行,监管部门将利用市场准入、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等手段给予处罚,以保障办法的执行力。通过合理设定贷款业务的处罚类别,可以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贷款的全流程管理,进一步提高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经营的水平。,个人贷款基本流程,贷前营销业务受理贷前调查贷款审查审批合同签订担保办理转支用流程。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就是对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的详细规定。重点讲第二章到第六

5、章。,第一章 总则,共十条:对个人贷款适用法律、适用监管机构、一般性的要求做了总的规定。其中第七条明确规定 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本行基本要求: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贷款。不得发放国家禁止的产品或项目,从事股本权益投资、注册验资、从事股票等投资。严格防止用途转移,包括顶贷、挪用等。特别是循环授信贷款和联保贷款,做好对顶贷的防范和用途的审核。 个人助业贷款和个体工商户贷款特别规定:贷款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垫支。并不得将多个自然人助业贷款用于同一企业。实际使用贷款的企业在本行无贷款余额。企业在他行存在到期未还的金融债务或恶意不良信用

6、记录。,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第十一条 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本条主要从借款人方面规定了个人贷款应该遵守的基本前提条件,应确保在贷款发放前本条所列的所有要求同时满足。第二款明确了个人贷款主体准入的基本标准。第三款规定个人贷款申请的具体要素要与借款人的实际需求相符款。第四款规定个人贷款要有明确合法的还款来源,无论是个

7、人的工资收入、其他收益、抵质押处置预期收入等抵质押处置预期收入等,均应在申请个人贷款时明确,在此基础上借款人还需具备良好的还款意愿,以积极配合贷款人履行还款义务。第五款用以衡量借款人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其对个人信 用的判断应根据个人职业、年龄、婚姻状况、收入、人行征信记录、商业银行内部评级等因素综合判断。,本行规定,部分个贷业务对象可以是港、澳、台居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含)以上的外籍人士。如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对于客户信用状况良好的界定。主要以个人征信查询为基础,再参考其他调查了解的信息。对于客户信用记录有异议的,要结合相关证明材料综合进行认定,对于信用卡纯年费逾期和

8、贷款金额小或利息逾期记录可不计入逾期次数。有下列应情形之一的信用记录,不能认定为信用状况良好:贷款24个月还款状态显示2及以上数据;贷款最高逾期期数大于显示3及以上的;贷款累计逾期次数超过6次及以上的;信用卡账户状态为显示为冻结、止付、呆账;信用卡24个月还款状态显示3及以上的; 贷记卡近12个月未还最低还款额次数超3次的。,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受理与调查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本条明确个人贷款需要以书面形式申请.本条要求借款人应根据贷款人要求,对申请不同的个人贷款品种提交贷款人规定的具体申请

9、资料。针对某一品种的个贷产品需要提供何种申请 材料,应体现在贷款人具体的产品管理制度中,并及时清楚告知借款人。,借款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家庭户口本。军官证、文职干部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借款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如结婚证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的,可提供当地民政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能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簿;离异未再婚的提供离婚证或经人民法院(民政部门)盖章的离婚协议判决书(调解书),同时借款申请人签署离异未再婚的声明。未婚的,由借款申请人签署未婚声明。但户口簿及其他申请资料记录有婚姻记录的,另行提供当地民政机关出具的未婚证明或经公证的婚姻状况公证书。,还款能力证

10、明资料,收入证明工资性收入证明:由借款申请人工作单位出具,盖有行政、财务等公章的收入证明;或银行盖章确认的工资发放账户(存折或银行卡)近期对账单;或税单等其他工资性收入证明材料。经营性收入证明:借款申请人应提供营业流水、银行对账单等资金入账证明或税单等其他证明资料,必要时要求提供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可以证明借款申请人股东身份的资料。租赁性收入证明:借款申请人应提供租赁合同、租赁物所有权利证明文件及租金入账证明等。其他收入来源:提供我行可以采信的相应证明资料。,还款能力证明资料,资产证明 金融资产证明:包括股票、基金、债券、存款等金融资产的权利凭证、交易记录等。对于客户在我行管理的金融资产,可以

11、由客户经理自行查询并打印,无需客户另行提供。非金融资产证明:包括房地产,汽车及其他非金融资产的权利凭证等。,担保资料,抵(质)押担保抵(质)押物权属证明资料。借款人同意抵押承诺,如有共有人的,还需共有人作出同意抵押承诺。抵押物处于被租赁状态的,需由借款申请人、共有人(如有)、承租人共同签署房屋租赁承诺及确认书。需外部评估的,还需提供经我行认可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保证担保自然人保证担保的,参照借款申请人的资料要求提供保证人身份证明资料、收入或资产证明资料。公司、其他法人保证的,按相关规定执行。,用途资料,购销合同、合作协议、增值税发票、还贷凭证等。首付款发票:无法提供首付款发票的,可提供收款

12、单位盖章确认的首付款收据或收款证明,如销售方为自然人的,也可提供标的物所有人签收的收款收据。具体产品、功能的特别要求。,港澳台及外籍人士的特别规定,港、澳、台人士身份证明:须提供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婚姻证明:港、澳已婚人士提供结婚登记证明,台湾已婚人士提供台湾身份证(见背面家庭成员明细)。离异未再婚的,提供法院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或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离婚协议书。未婚的,当事人签署未婚声明。如当事人信贷资料中有婚姻记录的,应提供经公证的婚姻状况公证书。外籍人士身份证明:外籍人士应提供护照、签证和在中国有效长期居留证明(外国人居留证)以及工作证明。婚姻证明:具体提供的婚

13、姻证明资料须按规定进行公证。,需提请注意的,还款能力证明资料单独一项达不到要求的,可同时提供几项证明。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提供用途资料,借款人须提供贷款用途说明。借款人的交易对象不具备提供用途资料证明或暂时提供无法实现的,可暂不收集用途资料,采用由调查人员核实用途。但在贷款支付时,符合受托支付的,须提供用途资料,自主支付的,提供用款计划或清单。,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第十三条 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本条要求借款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材料,以便开展后续的尽职调查、风险评价和审批工作。本

14、条要求贷款人对借款人的陈述和提供的材料要进行认真核实和分析,不受任何人的主观意志干扰,如实报告调查所掌握的客户 情况。,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第十四条 贷款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借款人基本情况;(二)借款人收入情况;(三)借款用途;(四)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五)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本条对商业银行对个贷业务尽职调查工作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规定,但这只是基本的规范要求,商业银行应根据借款人的不同情况,适当延伸调查范围。,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第十五条 贷款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 贷款

15、调查必须全面深入贷款调查,通过多方渠道了解和收集情况,取得足以证实 借款人资信状况的有关材料和证据,确保借款人资信情况及交易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实地调查是指通过走访借款人的生活场所、工作场所或交易场所,进一 步了解借款人的资信情况、生产经营情况、以及商品交易实际情况等。间接调查是指通过电话查问、外部权威网络查询、信息咨询等其他渠道,征询借款人资信的调查方式。,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第十六条 贷款人在不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将贷款调查中的部分特定事项审慎委托第三方代为办理,但必须明确第三方的资质条件。贷款人不得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 本条指出:在个贷业务

16、经营中,当前部分银行将贷前调查等核心操作外包给开发商、 经销商、律师事务所等机构,放松了银行自身的调查核查环节,给不法经销商、律师事务所等机构,放松了银行自身的调查核查环节,给不法 客户或不法中介造成钻空子的机会,从而造成“假按揭”业务的发生。,本行规定,贷款调查贷款有面谈调查、征信系统调查、实地调查及电话调查四种方式,其中:面谈调查和实地调查为必要调查方式。调查人不得参与对本人、本人亲属或本人关系人的信贷业务的调查;贷款行不得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将贷款调查中的部分特定事项委托第三方代为办理的,须报总行审批。对贷款额度较大或高风险信贷(保证贷款、信用贷款)业务的个人贷款原则不少

17、于两名人员参与调查。,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放低风险质押贷款的,贷款人至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借款人真实身份。本条要求执行贷款面谈制度。贷款人通过对借款人的面谈,可以有效核 实借款人的真实身份,同时对了解借款人的贷款用途、还款来源和还款意愿有更为直接和深入的了解。有助于贷款人收集全面、准确和完整的准确的借款人信息。,第三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第十八条 贷款审查应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调查人的尽职情况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等。 本条明确了对贷款审查工作的要求

18、和目标,并列出了需要 重点关注的审查要点值得注意的是,本条除了要求审查借款人和贷款本身的情 况外,还明确提出要关注调查人工作的尽职情况。,第三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第十九条 贷款风险评价应以分析借款人现金收入为基础,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动态地进行贷款审查和风险评估。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借款人信用记录和评价体系。 本条强调个人贷款的风险评价要以分析借款现金收入为基础,并且要求全面和动态,凡是影响个人贷款按时回收的相关因素均应 纳入风险评价的范围。本条明确了风险评价的方法,需要设置定量和定性的相关指标,对影响贷款按时回收的因素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不断提高评估结论的可靠性。本条明确贷款人要建立

19、相关内部信用评价体系。,第三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本行规定:信用等级评定抵质押和专业担保公司担保的借款人不须评定信用等级。下列情形之一的须评定信用等级。信用授信的借款人;自然人提供保证担保的担保人。,第三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第二十条 贷款人应根据审慎性原则,完善授权管理制度,规范审批操作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实行审贷分离和授权审批,确保贷款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 本条是对贷款审批的原则要求。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授权审批的制度。贷款审批必须独立于贷款经营部门,以达到风险制衡的管理要求; 同时要求贷款人建立贷款审批授权制度以授权书或制度的形式明 确不同层级和审批人员的审批权限,并在

20、实际的业务操作中严格按权限开展审批。贷款审批人员应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贷款人的内部 审批制度进行审批,依据该笔信贷业务给贷款人带来的风险和收益务 决定是否批准。贷款审批人必须独立审批决策,不得受包括申请人在内的任何其他受包括申请人在内的任何其他 人的不当影响。这也是我行独立审批制定的基本要求。,第三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第二十一条 对未获批准的个人贷款申请,贷款人应告知借款人。主要是提高服务水平,合适的方式即可。本行规定未准的贷款,应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借款申请人。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应根据重大经济形势变化、违约率明显上升等异常情况,对贷款审批环节进行评价分析,及时、有针对性地调整审批政

21、策,加强相关贷款的管理。对以后发展提出的明确的方向,第四章 协议与发放,第二十三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但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贷款除外。 本条规定合同文本应为书面,同时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明确 “面签”制度,防止出现他人冒名套取银行贷款,或借款人的信贷资金被他人冒领挪用,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第四章 协议与发放,第二十四条 借款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诚信承诺和贷款资金的用途、支付对象(范围)、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借款合同应设立

22、相关条款,明确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于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第四章 协议与发放,本条规定商业银行应以合同约定内容作为信贷放款和贷后管理 依据,强调借贷双方必须按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履约, ,进一步强 调了契约至上的司法原则,确立了合同在个人贷款管理中的基础作用与法律地位。 办法要求在借款合同条款要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所需具备的合 同要素,同时应包括贷款支付环节,以体现和实践同要素办法中强调的贷款支付理念。在合同中对支付的约定应至少包含资金用途、支付对象、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具体约定条款。合同中对于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应作出详细规定,以免在贷款发生问题时,因约定责任不明确而

23、导致贷款人无法有 效实现债权或行使贷款保全权利,这有利于保护贷款人利益,降效实现债权或行使贷款保全权利,降低贷款风险。,第四章 协议与发放,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有效防范个人贷款法律风险。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应当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并予以公示。本行规定:信用贷款的合同签订须本行双人签订。,第四章 协议与发放,第二十六条 贷款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规范担保流程与操作。按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贷款人应当参与。贷款人委托第三方办理的,应对抵押物登记情况予以核实。以保证方式担保的个人贷款,贷款人应由不少于两名信贷人员完成。

24、(本条的理解应为调查环节),第四章 协议与发放,第二十七条 贷款人应加强对贷款的发放管理,遵循审贷与放贷分离的原则,设立独立的放款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落实放款条件、发放满足约定条件的个人贷款。此条所说的 “独立”是指不能将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与信贷经营、信贷审批混岗操作。,第四章 协议与发放,本行情况:调查岗与审查岗、审批岗不能兼容;放款支用审查岗与调查岗、审查岗、审批岗不能兼容;会计结算岗与调查岗、审批岗位不能兼容。特别说明:因部分分理人员较为紧张的问题,放款审查可以是对信贷业务熟悉的会计结算岗担任,也可以是非经办该笔贷款业务的其他信贷人员。,第四章 协议与发放,第二十八条 借款合同生效后,贷

25、款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发放贷款。指银行不得无故拖延。,第五章 支付管理,第二十九条 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第五章 支付管理,本条确立了两种贷款支付方式,用于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即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和借款人自主支方式,并给出了两种方式的定义。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在贷款支付前贷

26、款人应审核借款人是否符合贷款发放条件,提交的交易合同等相关资料是否符合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下,贷款人应先审核借款人是否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符合条件的,贷款人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借款人对账户内资金按约定用途和金额限制进行支付。,第五章 支付管理,第三十条 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但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除外。第三十一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提出支付申请,并授权贷款人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支付后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第五

27、章 支付管理,本条规定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贷款发放和支付属于不间断 连续完成的动作,即在贷款支付前,贷款人应确认借款人符合贷 款发放条件,且其支付对象符合借款合同约定用途,即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的 账户同时办理放款和支付。这种方式下,贷款资金均不在借款人账户同时办理放款和支付。这种方式下,贷款资金均不在借款人账户上停留,而是“实贷实付”。,第五章 支付管理,第三十二条 贷款人受托支付完成后,应详细记录资金流向,归集保存相关凭证。本条指:贷款人应在事后及时收集受托支付的相关凭证贷款人(主要指会计凭证)作为借款人贷款资金流向的依据,同时会同之前贷款支付 审核时收集的交易合同、发票等一并归档保存

28、。,第五章 支付管理,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贷款,经贷款人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一)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二)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三)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本行规定,支付方式选择(一般要求受托支付)非个体工商户的个人贷款,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情形: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个体工商户

29、贷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应采用贷款行受托支付方式。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且超过50万元的,或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用于经营性流动资金,借款人事先能确定交易对象,或单笔支付金额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第五章 支付管理,贷款在借款人账户上停留时间采用受托支付的,应在贷款发放的当天,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确因客观原因在贷款发放当天不能将贷款资金支付给交易对象的,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完成受托支付。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账户上停留时间不能太长,银监检查要求一般不超过1个月(未形成书面意见)。,第五章 支付管理,第三十四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

30、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贷款人应当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第五章 支付管理,本条是对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下贷款人事后检查的要求。 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下,贷款发放前,借款人应明确计 划支付的事项;贷款人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 贷款人应在事后对借款人的支付情况进行检查,要求借款 人提交实际支付的相关凭证(包括支付凭证、交易合同和 发票等),以分析借款人是否按约定的金额和用途实施了支付,检查的手段和内容可由贷款人根据需要确定。例如:通过与支付凭证和账户流水的核对,判断借款人

31、实 际支付的可信性;借款人实际支付事项是否符合借款合同 关于用途的约定;借款人实际支付是否超过借款人自主支付的金额标准;借款人是否存在化整为零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情形等。,第六章 贷后管理,第三十五条 个人贷款支付后,贷款人应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产安全。 本条是对个人贷款贷后管理的一般概述和总体要求。本条要求贷款人必须定期进行贷后检查和分析,同时规范了贷款人对个人贷款进行贷后检查的基本内容。为切实发挥第二还款来源的保障作用,在个人贷款存续期间,贷 款人应对贷款担保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定期对抵质押品进行重 估或对担保人的担保能力

32、进行重估。,第六章 贷后管理,第三十六条 贷款人应区分个人贷款的品种、对象、金额等,确定贷款检查的相应方式、内容和频度。贷款人内部审计等部门应对贷款检查职能部门的工作质量进行抽查和评价。本条规定贷款人可根据要素多个维度自主制订贷款检查方案方案。 由于不同的贷款品种、不同资质的借款人、不同的贷款金额(例 如个人存单质押贷款和个人经营性贷款、低信用级别客户贷款和 高信用级别客户贷款,小额贷款和大额贷款等)对贷款人可能造 成的风险损失程度是不同的,因此本条规定贷款人可根据贷款多 个维度确定差异化的贷款检查方法,进一步体现了个人贷款的精 细化管理理念。 本条规定贷款人的审计部门应定期对贷款部门的工作进

33、行抽查,对贷款部门的贷款质量监控制度、风险预警体系和风险防控措施等作出评价。,第六章 贷后管理,第三十七条 贷款人应定期跟踪分析评估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约定内容的情况,并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信用评价基础。本条规定贷款人要对贷款业务进行定期贷后检查和监测分 析,及时根据其风险变化情况采取相应措施防范、控制和 化解风险。本条规定贷款检查结果应作为贷款人与借款人继续个人信结果应作为贷款人与借款人继续个人信 贷业务合作的评价基础。,第六章 贷后管理,第三十八条 贷款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对借款人未按合同承诺提供真实、完整信息和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支付贷款等行为追究违约责任。为规范和

34、约束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切实保障各项贷后管理要求落到实处,办法要求借款合同针对可能带来贷款偿还风险 隐患的情况,设置违约条款,并要求借款人遵守承诺和保证,否 则将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这是贷款人的重要权利。由于各种原因,贷款人有时难以有效落实借款人的违约责任。针 对这种情况,本条在此强调了贷款人的权利,当借款人一旦出现这种情况, 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贷款人可以根据其影响程度,视情况采取 借款合同约定的有效措施防止贷款违约。 鉴于当前存在贷款人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未及时采取效措施的情,本办法为督促贷款人切实落实上述要求,特别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具体人员的处理),第六章 贷后管理,第三十

35、九条 经贷款人同意,个人贷款可以展期。一年以内(含)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该贷款品种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本条对个人贷款的展期次数及期限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本,即无论是一年以内 (含)还是一一年以上的个人贷款,展期次数不受限制,但展期期限有不同的限制性规定。本行规定:以循环方式发放的个人贷款,不得办理展期。,第六章 贷后管理,第四十条 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息。 对于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的贷款,贷款人应采取措施进行清收,或者协议重组。 本条规定商业银行应由专门部门对个人贷款不良资产进行处置,并且实现全面化

36、、精细化的管理,在运用催收、诉讼、呆账核销等传统处置手段的基础上,灵活尝试其他市场化和批量化的资产处置方式。本条提出了协议重组的概念,为个贷不良资产的处置提供更多渠道和手段,有利于银行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对个贷不良资产风险的转化和降解。,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主要是对违反规定进行处罚的细则。可以是罚款、对管理人员停职、停止营业等处罚。本行出现较多的情况:顶贷、挪用,未执行面签、面谈制度,未对客户违反合同约定进行处理。,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 以存单、国债或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金融产品作质押发放的个人贷款,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发放的个人贷款,可

37、参照本办法执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户用于生产性贷款等国家有专门政策规定的特殊类个人贷款,暂不执行本办法。信用卡透支,不适用本办法。本行情况:个贷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暂不适用涉农信贷产品。,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申请个人贷款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按贷款用途适用相关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条规定对于申请个人贷款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一般要求适用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或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本行情况:在个人助业贷款个体经营户贷款中较多。对将个人贷款用于企业的,本办法未做相关规定,原则上要求贷款支付到企业后,应按其实际用途按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或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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