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争议、解除与终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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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争议、解除与终止62合同争议62.1 认可暂定结果或产生争议本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双方应在收到造价或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约定作出暂定结果之后的14天内,对暂定结果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合同双方对暂定结果认可的,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暂定结果成为最终决定,对合同双方都有约束力;合同双方或一方不同意暂定结果的,应以书面形式向造价或监理工程师提出,说明自己认为正确的结果,同时抄送另一方,此时该暂定结果成为争议。除非本合同已解除,在暂定结果不实质影响双方履约的前提下,双方应尽量实施该结果,直到其被改变为止。合同双方在收到造价或监理工程师的暂定结果之后的14天内,未对暂定结果予以确认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合

2、同双方已认可暂定结果。62.2 双方协商争议发生后的14天内,合同双方可进一步进行协商。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将结果抄送造价或监理工程师;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的,按62.3款至62.6款约定进行调解或认定、仲裁或诉讼。62.3 解决争议方式合同双方没有按62.2款约定进一步协商的,或虽然协商但未在约定期限内达成一致的,合同双方或一方应在争议发生后的28天内,将争议提交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处理,或直接按62.6款约定提请仲裁或诉讼。合同双方或一方既未按本条约定将争议提交调解或认定机构,也未依法提请仲裁或诉讼的,视为合同双方已认可暂定结果,暂定结果成为最终决定,对合同双方都有约束力。6

3、2.4 调解或认定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在收到争议调解或认定请求后,可组织调查、勘察、计量等工作,合同双方应为其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和协助。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应就争议做出书面调解或认定结果,并通知合同双方。除合同双方认可并在专用条款约定外,下列机构为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1)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有关工程安全方面争议的调解或认定:(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负责有关工程质量方面争议的调解或认定;(3)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有关工程造价方面争议的调解或认定。62.5 调解或认定结果的确认合同双方或一方在收到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书面结果后,仍可按本合同的62.6款约定将争议提请仲裁或诉讼。逾期未依法提请仲

4、裁或诉讼的,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作出的书面结果是最终结果,对合同双方都有约束力。但因涉嫌腐败等情彩被司法机关认定需要改变的除外。62.6 仲裁或诉讼合同双方或一方在收到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的书面结果后,可按专用条款约定的下列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2.7 争议期间继续施工争议期间,除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 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而停止施工;(3)调解时双方同意停止施工;(4)仲裁机构或法院认为需要且双方同意停止施工。63合同解除63.1 协商一致解除发包

5、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63.2 不可抗力导致解除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63.3 因承包人原因解除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承包人原因未能在约定的开工期限内开工,经监理工程师催告后的28天内仍未开工的;(2)进度计划未表明有停工而且监理工程师也未授权停工,但承包人的原因停止施工时间持续达28天或累计停止施工时间达42天的;(3)承包人破产或清算的,但为机构重组或联合的目的除外;(4)承包人原因拖延完工而可偿付的误期赔偿费已达专用条款约定最高限额的:(5)承包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的;(6)承包人未遵守合同约定或监理工

6、程师的指令,经监理工程师书面指出后仍未按要求改正的;(7)承包人在投标过程中或履行合同期间参与欺诈行为的;(8)承包人转包工程、违法分包;(9)承包人被认为是严重违反合同的其他违约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发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实施、完成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并可使用留在现场的所有材料设备(周转性材料、施工机械除外)和本工程、临时工程。63.4因发包人原因解除发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未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开工令,经承包人催告后的28天内仍未发出开工令的;(2)造成暂停施工持续了84天以上或累计停工时间超过了140天的:(3)发包人破产或清算的,但为机构重组或联合的目的除外;(4

7、)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经承包人催告后的28天内仍未支付的;(5)发包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继续施工的:(6)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存在缺陷或供应的材料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承包人催告后28天内仍未修正或更换的;(7)发包人被认为是严重违反合同的其他违约行为。63.5书面通知合同解除合同一方根据63.2款至63.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通知送达到对方时合同即告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应按本合同的合同争议的约定处理。63.6合同解除后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合同一旦解除,承包人应立即停止施工,保证现场安全,尽快

8、撤离现场,并将所有与本合同有关的施工文件、设计文件移交给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为承包人的撤离提供便利和协助。64合同解除的支付64.1 协商一致解除的支付根据本合同的协商一致解除的约定解除合同的,按达成的协议办理结算和支付工程价款。64.2 不可抗力解除的支付根据本合同的不可抗力导致解除的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之日前已完成的尚未支付的工程款。此外,发包人还应支付下列款项:(1)已实施或部分实施的措施项目费应付款额;(2)承包人为本工程合理订购且已交付的材料设备款额。发包人一经支付此项款额,该材料设备即成为发包人的财产;(3)承包人为完成本工程而预期开支的任何合理价款,且该项

9、价款未包括在本款其他各项支付之内;(4)根据本合同的双方对不可抗力引起损失的承担的约定的任何工作应得到的价款;(5)根据本合同的合同解除后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的约定承包人撤离现场所需的合理价款,包括展员遣送费和临时工程的拆除、施工机械运离现场的款额。(6)发包人承包人按本合同的竣工结算与结算款的约定办理,但扣除合同解除之日前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收回的任何价款。如果应扣除的价款超过了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价款,则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64.3 因承包人原因解除的支付根据本合同的因承包人原因解除的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暂停向承包人支付任何价款,造价或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解除后的28天

10、内核实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已完成的全部工程价款以及已运至现场的材料设备的价款,并扣除误期等其他赔偿费(如有)和发包人已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同时将结果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核实结果后的28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并按本合同的复核再次递交结算文件和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的约定办理。如果应扣除的价款超过了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价款,则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64.4 因发包人原因解除的支付根据本合同的因发包人原因解除的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除应按本合同不可抗力解除支付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各项价款外,还应支付给承包人由于合同解除而引起的或涉及的对承包人的损失或损

11、害的价款。该项价款由承包人提出,造价或监理工程师核实后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确定,并在确定后的7天内由造价或监理工程师向发包人签发支付证书,抄送承包人。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照本合同的合同争议的约定处理。65合同终止65.1 合同解除后的终止合同解除后,除双方享有本合同的合同争议、合同解除、合同解除的支付约定的权利外,本合同即告终止,但不损害因一方在此以前的任何违约而使另一方应享有的权利,也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65.2 双方履行完全部义务后的终止除本合同的质量保修和质量保证金的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结算价款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65.3 合同终止后双方的义务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仍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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