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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依法行政知识讲座,具体行政行为,2,行政许可 行政奖励与行政给付 行政征收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行政裁决,3,第一节 行政许可,一、行政许可的概念 二、 行政许可的设定与范围三、行政许可的程序,4,一、行政许可的概念,在法律一般禁上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5,三、行政许可的设定与范围,(一)行政许可的范围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
2、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有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下列四类情况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事项;(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4)行政机关采用
3、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6,(二)行政许可的设定,1、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2、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3、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4、4、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5、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7,四、行政许可的程序,(一)申请与受理 (1)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
5、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二)审查与决定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8,第二节 行政奖励与行政给付,9,一、行
6、政奖励,(一)行政奖励的概念行政奖励:行政主体为了表彰先进,激励后进,充分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人民和社会做出突出贡献或模范地遵纪守法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物质的或精神的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10,(二)行政奖励的种类与程序,内容体现为如下三个方面: 1.赋予精神方面的权益,即给予受奖人某种荣誉,如授予“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通报表扬,通令嘉奖,记功,发给奖状、荣誉证书、奖章等。 2.赋予物质方面的权益,即发给奖金或各种奖品。,11,二、行政给付,行政给付即行政物质帮助,是指行政主体在公民失业、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
7、规、规章或政策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12,1.抚恤金 (1)牺牲、病故人员抚恤金;(2)残疾抚恤金; (3)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费 ;(4)退伍军人安置费 2.特定人员离退休金 3.社会救济、福利金(1)农村社会救济(2)城镇社会救济(3)精简退职老弱病残职工救济(4)社会福利金4.自然灾害救济金及救济物资(1)生活救济费和救济物资,即且于解决灾民吃、穿、住及治病等困难,适当扶持灾民生产自救的经费和物资。(2)安置抢救转移费及物资援助,即用于发生特大自然灾害在紧急情况下临是安置、抢救、转移灾民的费用支出及援助。,13,第三节 行政征收,14,一、行政
8、征收的概念与特征,(一)行政征收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强制的方式无偿或者有偿取得负有法定缴纳义务的行政相对人一定金钱或实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二)行政征收的特征1.强制性 2.无偿性/有偿性3.法定性,15,二、行政征收的种类,(一)税税亦称税收,是国家税收机关凭借其行政权力,依法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按照征税对象的不同,可分为流转税、资源税、收益(所得)税、财产税和行为税五种。 (二)费 一定行政机关凭借国家行政权所确立的地位,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一定的公益服务,或授予国家资源和资金的使用权而收取的代价。我国的各种行政收费主要有公路运输
9、管理费、车辆购置附加费、公路养路费、车辆通行费、港口建设费、排污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教育费附加等。,16,(三)土地征收(四)企业征收(五)其他财产权的征收,17,第四节 行政处罚,18,一、行政处罚的概念与特征,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法1996年10月1日 施行。,19,二、行政处罚的原则,(一)处罚法定的原则 1、设定权;2、处罚
10、主体及其职权;3、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为依据;4、处罚的种类、内容和程序。 (二)处罚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处罚法对青少年的特别规定(第25条),对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以及不予行政处罚等规定(第27条),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25条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0,(四)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原则 由保障相对人陈述权、申辩权的原则和无救济便无处罚原则构成(五)职能分离的原则1、行政处罚的设定相关和实施机关应分离。2、在较重大的行政处罚中,行政处罚的调查、检查人
11、员和行政处罚的决定人员应分离。3、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和收缴罚款的机构应分离。4、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中,应由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六)一事不再罚原则1、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2、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予以人身自由的处罚。 3、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全予当事人罚款处罚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21,三、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一)种类1、人身罚自由罚,是限制或剥夺违法者人身自由的行
12、政处罚。行政拘留; 劳动教养; 驱逐出境、禁止进境或出境、限期出境。2、财产罚行政机关可法定的其他组织强迫违法者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或一定数量的物品,或者限制、剥夺其某种财产权的处罚。 罚款;没收。,22,3、行为罚亦称能力罚,是限制或剥夺行政违法者某些特定行为能力或资格的处罚。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法对责令停产停止规定了听证程序,以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是暂时中止持证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待其改正违法行为后或经过一定期限,再发还证件,恢复其资格,允许其重新享有该权利和资格。吊销许可证、执照的特点在于撤销相对人的凭证,终止其继续从事该凭证允许活动的资格。听证程序。4、申
13、诫罚亦称精神罚或影响声誉罚,是行政机关向违法者发出警戒,申明其有违法行为,通过对其名誉、荣誉、信誉等施加影响,引起其精神上的警惕,使其不再违法的处罚形式。警告;通报批评。,23,(二)行政处罚权的设定1、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2、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
14、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24,4、部委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数额有国务院规定。5、省级政府和省会所在地的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25,四、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与管辖,(一)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1、行政机关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
15、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第十六条) 2、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26,3、委托第十八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
16、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27,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28,(二)行政处罚的管辖,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9,五、行政处罚的适用,(一)适用行政处罚时必须坚持一事不在
17、罚原则。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从轻或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25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27条),30,(三)与刑事处罚的衔接行政拘留的,折抵相应刑期。罚款折抵相应罚金。(四)处罚时效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
18、定的除外。该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31,六、行政处罚的程序,(一)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1.简易程序(1)概念: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处罚事项,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程序。(2)条件1)违法事实确凿;2)有法定依据;3)较小数额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第33条)。所谓较小数额的罚款,是指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32,(3)内容1)表明身份。2)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3)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4)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交付5)备案,33,2
19、.一般程序,(1)一般程序:普通程序,是指除法律特别规定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的以外,行政处罚通常所应适用的程序。(2)一般程序的步骤包括:1)立案 2)调查 3)决定 4)制作处罚决定书 5)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 6)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7)正式裁决 8)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34,3.听证程序,听证,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合理、有效地制作和实施行政决定,公开举行,由全部利害关系人参加听证会。 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
20、照以下程序组织:,35,(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36,(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 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
21、规定执行。,37,听证程序具有如下特征:1)听证是由行政机关主持,并由有关利害关系人参加2)听证公开进行3)听证程序适用于行政处罚领域,并非所有的行政处罚案件都可以适用听证程序。目前,听证只适用于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名证可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案件;其他种类的处罚案件暂不适用听证。 4)听证程序的适用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 5)组织听证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38,(3)听证程序的组织1)听证的申请与决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日内提出。2)听证通知。决定后,应当在听证的日前通知当事人3)听证形式。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4)听证的主持人与
22、参与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承担调查取证的任务的执法人员不能主持听证,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39,首先由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听证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然后由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针对指控的事实及相关问题,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经过调查取证人员与当事人相互辩论,由主持人宣布辩论结束后,当事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最后由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5)听证笔录。6)听证费用。,40,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1998年10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
23、过,1998年10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0号发布),41,42,43,44,45,46,47,48,49,50,51,52,53,54,55,56,57,58,59,60,61,62,63,64,65,66,67,68,69,70,71,72,73,74,75,第五节 行政强制,一、行政强制的概念二、行政强制措施三、行政强制执行,76,行政强制法(草案)共七章77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强制的方式和设定第三章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查封、扣押第三节冻结存款第四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第三节作为、不作为义务的执行第五章申请人民法院强
24、制执行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77,某地税务机关在征税时,发现有一家企业正在偷偷转移资金,有明显的迹象表明这家企业有抽逃资金、拒绝交税的企图,为了防止这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结果出现,税务机关冻结了这家企业的银行存款,这就是( )。后来,这家企业接到纳税通知书后,果然以种种借口拖延不办,税务机关就从它的银行帐户上强制划拔了相应的资金,用来缴纳税款,这是( )。,78,一、行政强制的概念,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或者不履行生效的行政决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权利予以限制或者处分,直接执行或者迫使当事人履行由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法律上的义务,以实现其对社会的管理。,79,二、行政强制措施
25、,(一)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往往在调查违法行为的阶段采用,带有预防的性质,而行政强制执行通常是在违法行为已经彻底查清后采用。所以在很多时候,行政强制措施也是行政强制执行的准备和前奏。,80,(二)分类,1对人身及人身自由的强制。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对醉酒的人)的约束,海关法规定的强制扣留、强制搜查,卫生检疫法、急性传染病管理条例和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规定的强制隔离、强制治疗,以及人民警察法规定的盘问、检查、留置,该法规定的保护性约束措施.交通
26、管制.现场管制和强行驱散等。2对住宅、事务所等进行的强制。如“扫黄打非”中执法人员直接进入住宅或商店进行检查、搜查以及审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进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措施等。3对财产的强制。如当场查封、扣押、冻结等。,81,(一)概念行政机关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行政强制执行一般分为间接强制和直接强制两种。1、间接强制指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对于相对人应履行而又不能为别人代履行的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只能采取直接强制,不可采取间接强制。,
27、三、行政强制执行,82,(1)代履行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做出排除妨碍、强制拆除、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其他组织代为履行。(2)执行罚亦称强制金,是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为他人代履行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科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以迫使其履行的强制执行措施。 2、直接强制执行指义务主体逾期拒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其人身或财产实施以强制力,以达到与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相同状态。 (1)人身强制 (2)财产强制,83,(三)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第一类是行政机关执行模式第二类是司法执行模式第三类是混合执行模式 行政机关和法院
28、都有对行政决定的强制执行权。,84,第六节 行政裁决,85,一、行政裁决的概念与性质,(一)概念依法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二)行政裁决的性质1.前提:当事人之间发生了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2.行政裁决的主体: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 3.行政裁决程序依当事人的申请开始4.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决权活动,具有法律效力,86,二、行政裁决的种类,(一)权属纠纷的裁决双方当事人因某一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归属产生争议,包括草原、土地、水、滩涂及矿产等自然资源的权属争议。 土地管理法第1
29、3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 (二)侵权纠纷的裁决侵权纠纷是由于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他方的侵犯而产生的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57条第1款: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既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
30、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为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赏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87,(三)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决损害赔偿纠纷是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后,要求侵害者给予损害赔偿所引起的纠纷。 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
31、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补偿纠纷的裁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涉及到补偿的还有草原、水面、滩涂、土地征用的补偿等。,88,(五)专利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专利法第54条规定:“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