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解读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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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解读,国土资源部 土地利用管理司2013.7,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正式发布,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号令)自1999年颁布实施以来,对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5号令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了新的问题: 一、闲置土地处置涉及当事人重大财产利益,但5号令缺少协商环节,处置难度较大; 二、闲置土地认定标准、处置主体不好把握,缺乏程序性规定; 三、政府原因导致的闲置土地比例较大,须妥善处置盘活利用。,第一部分 修订背景和指导思想:,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实行最严

2、格的节约用地制度。 2008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对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严格闲置土地处置提出了明确要求。 2011年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31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切实推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根据党中央精神和国务院有关要求,国土资源部对5号令进行了全面修订和完善。,修订的指导思想,1、坚持依法从严和权益保障的原则2、坚持以用为先和防惩并重的原则3、坚持适用可行和操作具体的原则,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于2012年7月1日正式施行,全文包括“总则”、“调查和认定”、“处置和利用”、“预防和监管”、“法律责任”和“附则”等6章,共

3、计32条,第二部分 主要内容:,一,53号令的新特点,二,53号令逐条解读,一、53号令的新特点,1.加强了对闲置土地的预防和监管,尽量减少新的闲置土地产生。,4.区分闲置土地处置方式,强化政府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的责任,3.闲置土地处置程序更加完善,保障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2.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更加清晰,操作性更强。,5.采取各种政策措施,促进闲置土地有效利用。,6.新规定更加便于操作:各个处理环节更贴近实际,有依据有抓手,便于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配套文书: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闲置土地处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和闲置土地处置案卷表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16号) 已正式下发给各省厅

4、。,两类文书: 一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其他单位(包括土地使用权人、抵押权人、政府相关部门等)之间往来的法律文书; 二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认定和处置过程中须填写归档的闲置土地处置案卷表。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对每宗闲置土地建立处置案卷表,根据处置进度填写相应内容,同时按规定向土地使用权人等相关单位发送法律文书,并及时备案。闲置土地达到“处置完毕”的标准后,处置案卷表及附带备案的往来文书应一并归档,以备查阅。 下面结合53号令具体条文,相应介绍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处置全过程中的各类文书。,法律文书 1. 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2. 闲置土地认定书 3. 闲置土地情况告知书 4. 闲置土地处置听证权利告

5、知书 5. 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 6. 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 7. 建设项目动工开发申报书 8. 建设项目竣工申报书 9. 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 10.送达回证(统一格式),案卷表 1.土地基本信息表 2.闲置土地调查情况表(附闲置土地调查单) 3.闲置土地认定及告知情况表 4.闲置土地处置情况表(政府原因) 5.闲置土地处置情况表(企业原因),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

6、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解读:解释两点问题。 1.规定了闲置土地的定义。分两类情况:未按期开工;动工面积或投资额不足而中止建设(即“1/3、1/4”情况)。这两类情况对应的处置方式和程序有所不同,后续相关条款将具体解释】,二、53号令逐条解读,第一条 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解读:列出了本办法制定的依据】,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

7、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解读:2.关于动工和投资额。 首先,第二款明确规定动工面积为用地面积,并非建筑面积。 其次,本办法第三十条对动工标准和投资额认定作了明确规定。】,二、53号令逐条解读,第一章 总 则,二、53号令逐条解读,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动工开发: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

8、一。已投资额、总投资额:均不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划拨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 【解读:本条涉及了两个重要问题:动工标准和投资额认定】,动工开发首先应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二、53号令逐条解读,动工开发: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不同类型工程动工标准也不同,防止企业建简单围墙即算动工,必须要有实际建设投入。 对一些高层或有特殊要求的建筑,需开挖深基础坑(深5米以上)。动工标准是基坑开挖完毕,不包括后续的基础建筑、构筑物施工。实际施工中,一般最多需3-4个月即可开挖完毕。,对于

9、普通浅地基项目,完成地基施工1/3即算动工。实际查看时,可根据地基动工面积占规划建筑基座面积的比例计算。,二、53号令逐条解读,动工开发: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对于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一般需3个月左右。,二、53号令逐条解读,已投资额、总投资额:均不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划拨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解读:这里的投资额可理解成建设工程本身造价,不包括土地成本。这样规定,目的是督促企业加大工程建设投入,按期开发建设。】,二、53号令逐条解读,第三条 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

10、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解读:处置原则“以用为先”】第四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解读:明确了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行为主体,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二、53号令逐条解读,第二章 调查和认定第五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

11、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解读:调查核实的责任主体是“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土地使用权人应在规定的30日内,提供相关材料,包括文字、图片、影像等证明材料。】,发现涉嫌闲置的,首先应建立案卷,并填写下表:,二、53号令逐条解读,第二章 调查和认定第五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解读:调查核实的责任主体是“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土

12、地使用权人应在规定的30日内,提供相关材料,包括文字、图片、影像等证明材料。】,部分地区国土部门还制作了闲置土地登记通知书,在发现涉嫌闲置时,开展调查之前,即向土地使用权人发送此文书,要求其主动到国土部门进行情况登记。各地可作参考。,土地使用权人填写登记表并附相关情况说明。国土部门随后启动调查程序,二、53号令逐条解读,第二章 调查和认定第六条 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涉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三)涉嫌闲置土地的事实和依据;(四)调查的主要内容及提交材料的期限;(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六)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

13、注意:要有送达回证,第七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闲置土地调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及其他证人;(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人有关的土地资料;(四)要求被调查人就有关土地权利及使用问题作出说明。【解读:规定了调查的方式】,二、53号令逐条解读,每次外出调查,应及时填写调查单和调查情况表,部分地区国土部门在调查结束后,制作了闲置土地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格式。由局内负责调查工作的部门据实出具,并上报局领导。各地可作参考。,二、53号令逐条解读,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

14、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处置: 【解读:需正式有效的材料,国土部门审核材料的真实性】(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例:苏州绿城玫瑰园项目】(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解读

15、:群众信访应有信访处理记录和情况报告,信访事件确实影响动工。 例:宁波鄞州区康信置业的庙堰4号土地】(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第九条 经调查核实,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构成闲置土地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解读: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调查结束后,应及时召开闲置土地认定会商会议。会议应由局领导参加,业务处(科)室汇报调查情况,集体研究确定闲置土地的认定结论。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必须经过局领导签字,并编号存档。同时要在闲置土地认定及告知情况表中填

16、写会议相关信息。 经会商会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如果初步认为属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土地闲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报请政府组织召开部门联席会,要求该闲置地块涉及的相关部门参加(一般应有纪检监察部门参加),在会上通报闲置土地情况,由部门联席会确定闲置原因。 认定过程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填写案卷中的闲置土地认定及告知情况表,其中“闲置原因”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二、53号令逐条解读,及时填写案卷表中的闲置土地认定及告知情况表 包括四方面内容:1.会商会议;2.认定书情况;3.信息公开情况;4.告知情况;,二、53号令逐条解读,二、53号令逐条解读,第十条 闲置土地认定书应当载明下

17、列事项:(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三)认定土地闲置的事实、依据;(四)闲置原因及认定结论;(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解读: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会商会和联席会认定的情况,向土地使用权人发送闲置土地认定书。同时,应及时更新”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中相应地块的状态,选填闲置原因。】,二、53号令逐条解读,下发认定书和告知书等法律文书:,二、53号令逐条解读,第十一条 闲置土地认定书下达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的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名称、闲置时间等信息;属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土地

18、闲置的,应当同时公开闲置原因,并书面告知有关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汇总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的闲置土地信息,并在门户网站上公开。闲置土地在没有处置完毕前,相关信息应当长期公开。闲置土地处置完毕后,应当及时撤销相关信息。【解读:公布闲置土地信息有一定工作量,各地应正确理解。公布的目的是促使闲置原因及早解决,同时也为各级国土部门免责。公布的内容应与监测监管系统同步和一致。】,汇总闲置土地信息和原因,市县国土局,告知相关部门,网站公开原因,汇总上报信息,上级国土部门,网站公开,二、53号令逐条解读,第三章 处置和利用第十二条 因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造成土地闲置的,市、县国土

19、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下列方式处置:(一)延长动工开发期限。(二)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三)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四)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五)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它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解读:应注意置换土地要满足的三个前提条件】(六)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方式。除前款第四项规定外,动工开发时间按照新约定、规定的时间重新起算。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

20、规定情形的闲置土地,依照本条规定的方式处置。【解读:应注意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不足“1/3、1/4”的情况,不论何种原因,均应采用第十二条、十三条的处置方式和程序,不进入闲置费或无偿收回的程序】,第十三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后,应当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时,应当书面通知相关抵押权人。【解读:设有抵押权不能影响闲置土地处置。若处置方案涉及银行利益,银行应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更换抵押品,抵押行为各方应承担各自风险。】,二、53号令逐条解读,第十三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

2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后,应当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时,应当书面通知相关抵押权人。【解读:53号令规定,各种处置处理方案必须报政府批准。报送请示的格式没有统一要求。下面是上海市规划国土局向政府提交的闲置土地处置方案请示。请各地参考。】,二、53号令逐条解读,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

22、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解读:应注意的问题 1.未约定划拨价款的,应由地价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国土部门根据评估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集体决策确定地价。闲置费按所定地价的20%征缴。 2.出让合同约定未按期开工的违约金,超期不满1年的应按约定收取。超过1年的,应严格收取闲置费,但是否继续收违约金,可由合同双方自行商定。 3.无偿收回使用权,就是不退还合同中的土地出让价款。】,第十五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作出征缴土地闲置费、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前,

23、应当书面告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依法组织听证。【解读:规定了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听证的权力,且仅第十四条的情况才有听证程序】,二、53号令逐条解读,注意:听证权利告知书应在收费或收回决定书之前下发,根据实际情况填写闲置土地处置情况表,二、53号令逐条解读,第十六条 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决定的种类和依据;(四)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24、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解读:规定了两个决定书的内容,各地应严格执行】,二、53号令逐条解读,第十九条 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利用:(一)依据国家土地供应政策,确定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开发利用;(二)纳入政府土地储备;(三)对耕作条件未被破坏且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或者个人组织恢复耕种。 第二十条 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土地权属和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据实地现状在当年土地变更调查中进行变更,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第十

25、七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自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自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土地权利证书。(应注意两个30日的时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解读:规定了土地使用权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第十八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使用权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逾期不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26、,不交回土地权利证书的,直接公告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解读:应按规定执行】,签订合同,开工,合理约定开工期,政府原因按第12、13条方式和程序处置,闲置土地处置的过程,未按期开工,到开工期,超期1年未开工,超期2年未开工,收违约金,开展调查,认定闲置,非政府原因收土地闲置费,仍然闲置,非政府原因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人,国土部门,监督开发建设情况,构成闲置土地,中止建设,但投资额或动工面积不足,二、53号令逐条解读,第二十一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供应土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防止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一)土地权利清晰

27、;(二)安置补偿落实到位;(三)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四)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五)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解读:本条非常重要,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明确了“净地”出让的要求。各地国土部门在供地时,应严格执行。】,第二十二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应当就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规定。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时间应当综合考虑办理动工开发所需相关手续的时限规定和实际情况,为动工开发预留合理时间。【解读:这里提示各级国土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约定、规定动工期限,不能不切实际地要求过早或过晚动工】因特殊情况,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日期

28、,或者约定、规定不明确的,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为动工开发日期。实际交付土地日期以交地确认书确定的时间为准。【解读:本款对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不完善的情况提出了处理规定。若实际已交地但未签交地确认书,双方应根据实际交地时间补充签订交地确认书】,第四章 预防和监管,请注意,交地确认书的主要作用是:对于未约定动工时间的合同/划拨决定书进行补充,以确定应动工时间。,二、53号令逐条解读,第二十三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项目开发建设期间,及时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动工开发、开发进度、竣工等情况。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建设项目公示牌,公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设单位、项目动工

29、开发、竣工时间和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等。【解读:土地使用权人有义务及时申报项目开发建设进度,国土部门可据此开展调查或追究责任。部将逐步建立“土地供后开发动态巡查制度”,督促项目按期开发建设,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注意方向:土地使用权人向国土部门发送,二、53号令逐条解读,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30号):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规定在项目开工、竣工时应提交建设项目动工申报书和建设项目竣工申报书,并提供相应的建设用地施工许可证、现场照片、竣工验收证明等材料,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上传到“土地

30、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二、53号令逐条解读,第二十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划拨决定书规定恶意囤地、炒地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处理完毕前,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受理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新的用地申请,不得办理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解读:“恶意囤地、炒地”一般指闲置土地没有政府原因,纯属企业原因的情况。部将逐步建立闲置土地信息查询平台,各地国土部门在办理用地申请、土地转让、出租、抵押、变更登记时,可在平台上查询申请人是否存在“恶意囤地、炒地”行为。】,二、53号令逐条解读,第二十五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闲置土地信

31、息按宗录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备案。闲置土地按照规定处置完毕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更新该宗土地相关信息。闲置土地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不得采取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方式处置。【解读:明确规定国土部门要及时在系统中认定、更新闲置土地信息。未在监测监管系统中认定并填报闲置原因的,系统一律默认为企业原因,所以不能按照政府原因规定的方式进行处置。】,第二十六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闲置土地的信息抄送金融监管等部门。 【解读:抄送的目的就是限制土地使用权人融资,防止其继续圈地。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金融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银发2008214号)第六条规定,严

32、格控制对闲置土地项目发放贷款。】第二十七条 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对闲置土地情况严重的地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设用地审批、土地供应等方面采取限制新增加建设用地、促进闲置土地开发利用的措施。 【解读:本条对市县政府和国土部门提出了制约措施,各地应积极处置闲置土地,提高土地供后开发利用效率】,二、53号令逐条解读,第二十八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

33、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供应土地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受理用地申请和办理土地登记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置闲置土地的;(四)不依法履行闲置土地监督检查职责,在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解读:明确了各级国土部门和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五章 法律责任,二、53号令逐条解读,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动工开发: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已投资额、总投资额:均不

34、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划拨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 【解读:前面已作解释,不再赘述】,二、53号令逐条解读,第三十一条 集体所有建设用地闲置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解读:集体建设用地比较复杂,现并无统一要求,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解读:关于新旧办法衔接问题。本办法实施前已进入处置程序的闲置土地,可仍按原5号令进行处置。7月1日后待认定和已认定的闲置土地,应统一按照本办法进行认定和处置。】,第三部分 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1. 落实监管责任,及时处理闲置土地预警信息,2012年部启动了土地开发利用违

35、规违约“预警-督办-通报”制度,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对闲置土地信息打包汇总,定期向各省(区、市)发送。各地要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落实监管责任,密切跟踪土地供后开发建设进度,及时处置闲置土地预警信息,做到早发现、早制止,降低处置成本和处置难度。,第三部分 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2.严格处置闲置土地,提高已供土地利用效率,各地要逐宗清理闲置土地信息。 对于已开工的,要及时更新监测监管系统中项目状态。 已具备开工条件的,要督促企业尽早开工。 由企业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要按照规定追究责任,严格收取土地闲置费或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处置完毕前,应暂停该土地使用权人新项目的土地竞买资格。 由政府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要按照53号令的规定及时处置。,第三部分 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3.加强监督检查,落实闲置土地信息公开,构成闲置土地的,市、县国土部门应逐宗进行公开。上级国土部门要及时检查下级部门闲置土地处置情况,对于未按要求及时处置、土地闲置情况严重以及虚假填报处置信息的地区,要严格督促整改,并追究责任。部也将适时开展专项检查,定期获取闲置信息在系统内通报,并抄送银监、证监部门。,祝各位工作顺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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