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用电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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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用电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搞好学校用电安全工作,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安全用电管理由总务处负责,单位内的所有外线电源线路的设计、施工、检查、验收、维护均由总务处统一办理。未经总务处管理审批的用电项目,必须经总务处重新审查、验收后,才能投入使用。否则,应无条件拆除。第三条电源输电线路一律由总务处专业技术人员直接组织施工,任何部门均不得自行接线接电。第四条电源线路在设计时,必须充分考虑发展的需要,是电路有足够的余量。施工是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对陈旧老化、超负荷的电源线路,必须有计划地逐步更换。一时难于更换的,必须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采取特别防护措施,否则,必须暂停使用。第五条电源线路必须安

2、装可靠的保险装置,并正确使用保险丝,确保用电安全。禁止使用铜线和其它非专用金属线当保险丝使用。新建项目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第六条所有用电场所安装、电器操作的人员,都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接触电源必须有可靠的绝缘措施,并按规定严格进行检查,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第七条所有用电场所必须执行“人走电断”的规定,人员离开用电场所或电器设备不使用时,要关闭总电源。第九条凡有高电压的场所、电线裸露的地方,总务处应设立醒目的危险警示标志,并采取有效地隔离措施,防止电击事故发生。室外的电源设置,必须定期清理周围的杂草树林,防止引发事故。第十条电器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打火、异味、高热、异响等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操作,关闭电源,并及时找电工检查、修理,确认能安全运行时,才能继续使用。第十一条安全用电必须坚持定期检查制度,总务处每年组织1-2次检查,对不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第十二条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用电规则,严禁私拉乱接电源,严禁违章违规使用电器,严禁电源线路超负荷使用。第十三条违反上述规定,根据情节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违反规定造成人身伤亡和设备、财产损失的,将根据情节和损失程度给予罚款、理赔、行政处罚的处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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