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生退费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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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生退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切实规范学校学生退费行为,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全日制高职在校学生学费、住宿费等有关退费处理。有以下情况,学生可以提出申请退学:1、学生因患有传染病、严重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的,凭本人退学申请书和医院有关诊断证明申请退学。2、学生因应征入伍,凭入伍通知书和退学申请书申请退学。3、学生因家庭发生意外重大事故或重大经济困难而不能坚持学习的,凭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证明和本人退学申请书申请退学。第三条学生退费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有关意见、教务处核定具体退

2、学日期、相关部门办理手续(离校清单)后,经分管财务的领导批准方可办理退款手续。第四条学生经学校同意退学后,退费办理的执行时间以学校同意其退学的时间为准。1、学生在校提前结业、中途死亡或因病休学、退学的,所缴学费、住宿费按学生实际在校时间计算清退。学费、住宿费清退标准=(每学年学费+每学年住宿费)10个月X(10-学生实际在校月数),在校时间未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2、经学校同意转专业的学生,其缴纳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新专业收费标准多退少补。3、学生申请转学并经学校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在上学期内办理转学,扣除学生实际在校月数,退还本学年剩余学费,在下学期内办理转学,所收取本学年学费不予退还;住宿费一律不予退还。4、学生因违纪受到开除学籍、勒令退学处分,以及触犯刑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所收取本学年学费、住宿费一律不予退还。5、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所收取学费和住宿费直接抵交复学后应交学费和住宿费;学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经学校复查不合格给予退学处理的,应给予退费,标准参照1执行。6、入读时间从正式上课(含军训)之日计起。第五条教材费由教务处按实际发放情况计算;军训I、体检、保险、公寓用品等费用如已经发生则不再退费。第六条特殊事项经学院行政办公会议研究另行处理。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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