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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调课、停课、代课、补课的规定为了建立正常、稳定的教学秩序,严肃教学纪律,特制订本规定。第一条严格按照校历规定的开学与放假时间实施教学,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迟开学和提前放假。第二条严禁任课教师擅自调课、停课和找他人代课。第三条任课教师一般不得调课。遇特殊原因确需调课者,须在上课前提出申请,经所在教研室同意后,填写调课申请表,交教学科研管理科备案,经学院院长审核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调课事宜。任课教师所承担的教学任务必须由所在教研室负责人安排其他教师完成,并通知任课教师和学生。第四条任课教师因病需要调课、代课,应于课前通知教研室主任,报教学科研管理科备案,经学院审核并报教务处批准后,由所在教研室安排其他教师代课,并通知任课教师和学生。第五条凡教学课程表中法定节假日占去的课时,由各教研室确定是否补课。第六条凡经批准所停的课时,由教研室负责安排补课。第七条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学院上报教务处,将按照大学教学事故处理办法给予当事人以相应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