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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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财经行为,强化预算调控职能,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建立健全预算管理体制机制,根据预算法政府会计制度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归口管理、收支平衡;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科学真实、程序规范;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第三条学校预算管理的主要任务:建立健全预算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制订和完善预算管理办法;科学合理编制预算,积极组织收入,统筹安排支出;组织预算实施,监督预算执行,分析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开展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第四条学校预算实施归口管理的模式,实行“基本支出+

2、项目支出”的预算分配方式。第五条学校按照市财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编制三年期滚动预算,并分年度制定预算执行计划。分年度预算,与会计年度一致,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第二章预算管理体制第六条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预算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二级学院为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预算执行的第一责任人。第七条学校党委是学校预算管理的决策机构。学校预算需经党委会批准后执行。学校党委主要负责确定学校预算编制的方针、原则;审议、批准学校预算编制方案和预算调整方案;审查、批准学校决算报告。第八条学校财务处是学校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编制学校预算

3、、决算草案及预算调整建议方案;具体组织学校预算的执行;向校长办公会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学校预算执行情况;根据市财政主管部门批复调整年度预算。第九条学校各二级单位是学校预算管理的具体执行部门,负责落实本单位的预算收入和支出责任,对预算的编报、执行、绩效运行监控及评价负主要责任并按照学校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各项经济业务。根据学校事业发展情况,确需调整或追加本单位预算的,提出预算调整或追加建议,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加强本单位预算执行与绩效管理,对项目支出设定绩效目标,并对预算绩效目标的实现负责。第三章预算编制原则与要求第十条预算编制的原则:(一)全面性原则:学校预算要体现综合预算的要求,所有应纳入学校预算

4、管理的收支,必须全部纳入年度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全面反映各项事业计划和任务的需要。(二)稳妥性原则:学校预算要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编制收入预算要积极稳妥,安排支出预算要统筹兼顾。要优先保证基本支出,安排项目支出要量力而行,严格控制预算风险。(三)效益性原则:学校预算要协调好规模、结构、质量、效益之间的关系,坚持勤俭办学,反对铺张浪费,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四)重点性原则:学校预算要以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为指导,着眼学校总体规划和长远发展,着力加强内涵建设,优先保证重点建设需要。第十一条预算编制的要求(一)真实准确:学校预算要严格按照规定准确编制收支预算,实事求是地反映学校各类资

5、源的基本信息。(二)科学规范:学校预算编制的程序设置和时间安排要力求合理,预算编制的方式方法要妥当完善,各项测算要有理有据。对安排的项目,要开展可行性论证,并分轻重缓急,严格排序遴选,科学规范地进行预算编制工作。(三)公正透明:学校预算编制所依据的各项政策、标准和方法要公开透明,结果应做到公平公正。(四)及时明晰:学校预算要严格按规定的时间和内容,不断细化收支项目,及时编制。第四章预算编制的程序、内容与方法第十二条预算编制的程序实行“二上二下,上下结合”的编制程序:(一)各单位按照财政要求,采用归口管理模式,编制部门收支预算及项目绩效目标;归口管理单位负责所属归口项目的评价、审核与汇总;财务处

6、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对部门预算建议草案进行会审、论证,按照市财政要求和程序,汇总形成学校预算建议草案,提交学校审议通过后报送市财政(一上);(二)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对市财政下达的预算拨款控制数(一下)进行核对,并组织对部门预算建议草案综合平衡,提出学校预算调整安排建议,提交学校审议通过后报送市财政(二上);(三)市财政主管部门批复学校预算(二下)。根据市财政主管部门预算批复,正式下达年度部门预算执行。第十三条学校年度预算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任务编制的综合财务收支拟定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收入预算是指学校通过各种渠道、各种形式取得的用于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的非偿还性资金收入计划。包括财

7、政拨款收入、财政专户管理非税收入、其他收入等。(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经费拨款,包括:基本支出经费拨款(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定额公用经费)、专项支出经费拨款(、省、市财政项目、科研项目、一般项目等)。(二)财政专户管理非税收入。指纳入市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包括:在籍学生学费、住宿费及各类成人教育取得的收入等。(三)其他收入。指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收入预算应在认真核实收入来源和依据的基础上按照稳健性原则编报。学校各单位取得的各类经费收入应全部纳入预算,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不得隐瞒或少列。第十四条收入预算的编制方法编

8、制收入预算要遵循稳健性原则,尽可能排除收入的不确定因素。(一)收入预算要根据市财政预算管理办法,在参照近年实绩的基础上,充分考虑预算年度的各项增减因素,科学合理地测算。(二)学校在编制收入预算时,可根据经济责任制和管理需要,将收入预算指标分解到校内各有关预算单位,确保预算收入的实现。1.教务处:提供本年度在校学生人数(不含毕业生);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报名费、计算机等级考试等各类考试报名收入数据。2 .招生就业处:提供下一年度招生计划数(含高职、扩招、“3+2”及四年一贯制等)、上一年度新生报到率、下一年度分类考试招生报名计划数、招生网上录取费用等数据。3,继续教育学院:提供成人学历教育(

9、专科、专升本、自考二学历)联合办学学费分成收入、各类社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费收入;提供远程教育(高升专、专升本)学费返还款收入等;4 .总务处:提供下一年度房屋出租及其他收入;5,相关单位:人文旅游学院提供普通话水平测试收入;应用外语学院提供大学四、六级考试报名费收入;人力资源处提供事业单位招聘人员面试考试费、职称评审费等相关收入;学报编辑部提供论文版面费收入;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供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出租出借收入。6 .上述单位或其他单位另有收入数据的也需报送。第十五条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两部分。基本支出预算是指学校为保障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

10、出计划,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基本公用经费等。项目支出预算是指学校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包括:运转维持类项目、事业发展类项目、其他项目等。(一)基本支出预算1.人员经费支出。指在职人员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等。2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指助学金、生活补助、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等。3 .基本公用支出。指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因公出国(境)费用、专用材料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劳务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

11、务支出等。(二)项目支出预算1.运转维持类项目。指在基本公用经费之外所发生并作为项目经费管理的保障性支出,包括:生产实习费、实验材料费、体育维持费、就业指导费、专项业务费、日常设备更新和校舍维修费、物业管理费、网络运维费等。2.事业发展类项目。指在基本公用经费之外所发生并作为项目经费管理的发展性支出,包括:专业建设、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专项计划项目、大型修缮项目、大型购置项目以及大型会议项目等。3.其他项目。指在运转维持类、事业发展类之外所发生的其他项目支出。第十六条支出预算的编制方法(一)编制支出预算要遵循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财政部门预算有关规定,统筹协调好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优先

12、保障基本支出,量力而行地安排项目支出。(二)编制基本支出预算应依据基础信息资料,严格执行上级有关工资政策和定员定额标准。(三)编制项目支出预算,项目主管单位要对备选项目进行分类、排序、可行性论证和效益分析,严格遴选。(四)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按规定事先报送列入国有资产管理处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五)编制支出预算时,要依据项目归属的相关职能,将支出预算指标分解到校内各预算单位,并明确管理责任。第十七条项目预算编制实行归口管理。归口管理单位负责所属归口项目的评价、审核与汇总。具体归口部门如下:(一)教务处归口管理年度教学设

13、备采购计划;年度质量工程项目立项数及立项经费总额、上年度项目经费使用规模;四年一贯制学生及合作办学专业学费分成数据;承办各类大赛、1+X证书等教学工作项目编制等。(二)科研处归口管理年度科研设备采购计划;科研项目课题申报立项数及立项经费总额;上年度项目经费使用规模;相关科研奖励等科研工作项目编制等。(三)人力资源处归口管理年度绩效预留、工资预算微调、外聘教师课时费项目的专项数据;年度人才项目立项数及立项经费总额、上年度项目经费使用规模;师资建设、培训等人事工作项目编制等。(四)学生处归口管理年度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特困生资助、勤工助学及贷款贴息支出等学生工作项目编制等。(

14、五)工会归口管理年度教职工体检、职代会等工会工作项目编制。(六)国际教育管理学院归口管理创新人才培养国际交流合作基金等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项目编制。(七)继续教育学院归口管理年度各类社会培训方面相关成本费用等继续教育工作项目编制。(八)图书馆归口管理图书(含电子资源)购置等图书馆建设项目编制等。(九)总务处归口管理后勤保障、物业管理、安保托管、安保监控、疫情防控、支付合作商住宿费等后勤管理项目编制。(十)基建办归口管理学校校园绿化、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学院基本建设等基建项目编制。(十一)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归口管理智慧校园建设等信息化项目编制;(十二)党委宣传部(学报编辑部)归口管理思政经费、校园文

15、化等文化建设项目编制;(十三)招生就业处归口管理就业指导工作经费等项目编制;(十四)国有资产管理处作为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学校所有采购预算项目的审核、汇总及编制;(十五)其他部门新增项目需征得主管校领导同意后,上报项目归口部门。(十六)根据年度工作需要,其他部门新增项目金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新增项目上报前需完成事前绩效评估。第五章预算执行与调整第十八条预算执行由财务处牵头,校内各单位按照管理职责相互配合,科学、合理地安排预算资金使用,编制预算执行计划表,层层分解、压实预算执行责任,加强部门之间的工作联动,提高预算有效执行,完成年度预算目标。第十九条对于各项组织收入计划,校内各预算单位要确保及时

16、足额上交。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不得擅自降低或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减少或增加收费项目。所有和个人利用学校各种资源开展创收的收入和各种收费项目所收的资金,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一律及时交财务处,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严禁“坐收坐支”和私设“小金库”。第二十条预算草案经批准后,财务处按相关规定及时将预算指标核拨到位。校内各单位要增强“刚性预算”意识,硬化预算约束,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公务卡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和招投标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中不得截留、挪用、随意改变项目内容、资金用途及扩大使用范围,不得随意调整经济科目细化预算、政府采购预算等事项,不得办理无预算、超

17、预算支出。第二十一条校内各单位要贯彻执行财政和学校要求,坚持勤俭办学,严控“三公”经费。关于党建、组织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预算经费分别由党委组织(统战)部(党校)和纪检监察审计处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校内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市政府相关采购的规定执行采购预算,不得随意调整采购预算,未列入采购预算的,不予实施。第二十三条财务处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认真组织核算,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监控,对无预算及变更资金用途的支出应予拒付;对学校预算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和分析,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并将具体情况通报有关经费使用单位。第二十四条调整预算应当由预算执行单位向财务

18、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预算执行的具体情况、客观因素变化情况及其对预算执行造成的影响程度,提出预算执行的调整幅度。第二十五条财务处应当对预算执行单位的预算调整报告进行审核分析,编制年度预算调整方案,提交学校审议批准并得到市财政批复后下达执行。第六章预算绩效管理第二十六条预算绩效管理主要包括对校内各单位预算执行情况的监控、评价以及根据评价结果所采取的管理措施。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在预算编制时,应对项目支出设定绩效目标,编制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严格执行批复的预算,加强支出管理,并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支出绩效自评工作,确保预算绩效目标得以实现。第二十八条建立和完善预算执行绩效评价机制。根据“谁

19、申请资金,谁申报目标,谁绩效自评”的原则,绩效运行监控和支出绩效自评工作开展由预算项目主管单位承担主体责任。项目主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该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评价组组长,成员主要由主管单位派出,财务处积极配合并负责汇总、撰写全校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自评报告,并按照规定主动公开。第七章决算编制第二十九条财务处应根据年度预算收支的执行结果,按照政府会计制度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主管部门要求,组织开展年度财务决算,编制财务决算报表,全面分析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形成财务决算报告,并按照规定主动公开。第三十条财务处要加强会计信息质量控制,确保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体系完整、内容真实、数据准确、编报及时。财务决算报表、报告应

20、符合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符合财政主管部门要求。第八章预算监督与考核第三十一条由财务处牵头,学校定期对各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考核,并将预算执行情况通报至各归口预算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各单位预算执行考核结果与年度考核挂钩。第三十二条学校充分发挥有关纪检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的监督作用,开展多种形式的预算监督。第三十三条学校按照校务公开的要求,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当年预算情况及上年度决算情况,接受民主监督。第三十四条学校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与目标、任务、绩效挂钩的资源分配机制,结合办学实际,建立健全预算执行情况追踪问效制度,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与国家预算相关法规或上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预算相关法规或上级文件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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