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合同的效力G(医法)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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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总论,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威尼斯商人安东尼奥为了帮助好友巴萨尼奥成婚,向犹太人高利贷者夏洛克借了三千金币。夏洛克因为安东尼奥借给别人钱不要利息,影响了他的生意,又侮辱过他,所以借机报复,在借约上戏言三个月期满还不上钱,就从安东尼奥身上割下一磅肉抵债。安东尼奥因船失事,不能如期还钱,夏洛克提起公诉,要安东尼奥履行借约。,第一节 合同效力概述 第二节 效力待定的合同第三节 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第四节 无效合同,第一节 合同效力概述,一、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关系二、合同的生效要件三、合同生效的特别情形,一、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关系,(一)区别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意义 A44: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

2、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A25: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合同法第一次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这两个概念加以区别。在原三大合同法中,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混淆在一起,没有加以区别。 将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严格区分开来,是为了进一步鼓励交易。对缺少合同成立要件的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完善的办法,使合同成立并生效。,(二)两者的区别1、判断价值取向不同2、判断要素不同3、发生的时间不同4、效力不同,二、合同的生效要件,(一) 合同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二) 意思表示真实 (三) 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和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四) 订立合

3、同的程序和形式合法(包括办理法定的登记、审批手续),合同的内容须为可能合同的内容应当是可能的,以实现不可能的事项为标的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合同的内容为不能,该合同无效。思考:关于合同的标的须为确定、可能是否为合同生效的要件?,合同的内容不能分为:客观不能、主观不能;自始不能、嗣后不能。,自始不能,嗣后不能,客观不能,主观不能,因此,就合同内容不能加以组合有四种形态:(1)自始客观不能,如出卖之名画于订约时业已灭失。(2)自始主观不能,如出卖之名画属于他人所有。(3)嗣后客观不能,如业已出卖之名画于交付前灭失。(4)嗣后主观不能,如甲将名画出卖于乙后,再将之让售于丙,并已交付,则对乙而言,甲之给

4、付不能为嗣后主观不能。 台民A246:以不能之给付为契约标的者,其契约无效。,学者的两种观点:1、大多数学者认为:合同的标的须确定、可能为合同生效的要件。2、有些学者认为:没有必要德国民法关于合同标的自始不能的规定,将合同的标的须为确定、可能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在此情形,应按照如下原则处理:第一、如果双方错误地认定标的物存在,而事实上不存在,可按重大误解处理。第二、如果一方明知其无履行能力而签约,可按欺诈处理。第三、如果一方因自己的过失使标的物在订约前灭失,则可按违约处理。,三、合同生效的特别情形,1、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3、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4、合同自批准、登记时

5、生效,2、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当事人对合同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条件,是指当事人选定某种成就与否并不确定的将来事实,作为控制合同效力发生与消灭的附款。(1)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2)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案例:你将来参加司法考试及格,则赠你金笔一支。案例:甲父向其子乙表示:“你明年参加司法考试及格,则赠你价值20万元的轿车一辆”,乙表示将全力以赴,获得轿车,条件:其一,须属于将来发生的事实,既成的事实不能被设定为条件。其二,须属于成就与否不能确定的事实,必成的事实和根本不能发生的事实,都不能设定为条件。其三,须属于合法的事实,违法的事实不能设定为条件。其四,须被

6、设定为控制合同效力的条件。否则,该合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附条件的合同。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使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E.g.:甲乙双方在租赁合同中规定,如果甲之子从外地回来,乙应搬出另租房屋,该条件属于解除条件。 后来,乙为了长期租用甲的房屋,蓄意爆破了甲之子回家必经的短江大桥,阻碍其归来。 本案中,乙采取不正当的方式阻止甲之子从外地回来,视为解除条件已经成就,该合同应当解除。法律作出此种规定的目的在于制裁不法行为人,保护善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生

7、效期限,称为始期。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这种期限,称为终期。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的主要区别 期限:将来确定要发生的事实; 条件: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是不确定的事实。,4、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合同 法定审批或者登记的合同类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对外合作开采石油合同;我国内地企业与华侨、港澳同胞举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保证合同(主要指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由国家机关作为保证人的保证合同,应报经国务院批准);房地产转让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技术合同;技术引进合同;运输工具转让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

8、同。,合同法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规定,“依照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合同的效力状态,第二节 效力待定的合同,一、概念二、适用情形,一、概念,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故其效力尚未确定的合同。一般须经

9、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二、适用情形,类型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行为该种行为如事后得到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则有效;反之,其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则该行为无效。此类行为成后,法定代理人表态前,行为的效力待定。,是指法律赋予公民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案例分析.刘峰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一等奖。市教委下属的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即来信表示,他们将出一期儿童作品专刊,希望刘峰能寄来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刘峰的父亲刘洪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第二年6月,刘洪在该杂志社的期刊上发现有刘峰的两幅作品

10、但没有给刘峰署名,便立即找到杂志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选用,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然而该杂志社称,刘峰年仅8岁,还是未成年人,还不能享有著作权,因此没必要署名;杂志社发表刘峰的作品是教委对其成绩的肯定,没有必要支付稿酬。,问题根据我国法律,刘峰是否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分析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民法通则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著作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它包括作者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因此,刘峰完全享有著作权,也当然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

11、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根据公民不同年龄、智力发育的不同状况或者公民的精神健康状况将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下列三种类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18,16,十岁以下,类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18周岁且智力与精神状态正常;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和痴呆者。,无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和痴呆者。,监护监护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一

12、切合法权益进行的监督和保护。,精神病人,未成年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人有以下三种情况:(1)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2)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这些人虽然与近亲属不同,没有必须担任监护人的法律上的义务,但是,有些是自愿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同意,可以担任监护人。(3)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社会和国家负责,由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规定而直接取得代理权的人。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它主要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的。中华

13、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相对人 追认权 催告权 撤销权,确认效力待定合同效力的办法,根据合同法A47、A48的规范,其一是授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追认权;其二是授予相对人的撤销权;其三是相对人享有追认催告权。,追认权1、追认权的性质:属于形成权。2、追认权的行使方式:可由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自行行使;也可以经相对人催告后行使。3、追认的推定:在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未作表示时,法律推定为拒绝追认。4、追认权的行使期限:追认权的除斥期间是一个月。,追认催告权1、追认催告权的性质

14、:属于一种告知的权利,不是实体的权利。2、追认催告权的消灭:随着追认期间的超过而消灭。,撤销权1、撤销权的性质:形成权?请求权?2、相对人行使撤销权的成立要件:M1:相对人须为善意。善意的最低标准是对对方主体资格欠缺的不知情。M2:撤销权必须在一个月的除斥期间内行使。M3:撤销权必须在对方追认之前行使。M4:撤销必须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应注意的问题1、一个月的除斥期间的开始时间,是从合同订立时起,而不是相对人催告后的一个月。2、相对人行使撤销权时必须为善意,但行使追认催告权时,不必为善意。,甲有一子乙,15岁。一日,乙携家中1.5万元到中关村某电脑市场从丙门市部购买手提电脑一部。乙携电脑回家,甲

15、致电丙,称承认其子购买电脑行为,则乙、丙的买卖合同有效否?如丙随乙携电脑回家,要求甲追认,甲未置可否。问,乙丙合同效力如何?,催告权与撤销权,催告是指相对人告知法定代理人其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缔约的事实,并催法定代理人作出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撤销权只能以明示方式作出唯善意之相对人才可享有撤销权。 例,乙、丙磋商合同时,丙即看出乙仍是孩子,意欲利用乙之年少幼稚,故怂恿乙买下电脑。丙能否撤销合同?,案例 中学生赵某,16周岁,身高175公分,但面貌成熟,像二十七、八岁。赵某为了买一辆摩托车,欲将家中一套闲房卖掉筹购车款。后托人认识李某,与李某签订了购房合同,李某支付定金5万元,双方遂到房屋管理部

16、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赵某父亲发现此事后,起诉到法院。试分析:(1)该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2)为什么?请说明原因。,要点:(1)该房屋买卖合同属效力待定合同。(2)因为当事人一方赵某虽年满16周岁,但不是以自己的劳动作为生活来源,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能处分重大的民事行为。房屋买卖属于重大民事行为,赵某不具备这种民事行为能力,无权处分房屋产权。因缔约主体资格不合格,导致该合同效力待定,加上赵某的父亲事后并未予以追认,所以该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问题?例外,是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都是效力待定的合同?纯获利的合同(如赠与合同)与其年龄、智力

17、、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如零用钱),效力待定合同,类型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被代理人事后追认的,则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反之,被代理人事后不追认的,该行为自始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该行为成后,被代理人表态前,行为的效力待定。,代理的概念 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无权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 被代理人追认,合同有效 被代理人不追认,合同无效,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

18、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Case,1、彩电紧俏时,一大商场电器柜前有人预售大批彩电,很多人均支付1000元订金,约定三日后提货。,2、三日后顾客提不到货。商场经理对此解释说,那几个人只是租用我们的柜台,我们不负责任,订金收据上又没盖我们的章。,3、该合同有效吗?,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 为有效。,表见代理,表见代理需满足以下条件: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的

19、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相对人善意且不存在过错。,某公司董事会决议,总经理只有签订标的额600万元以下合同的权利。但该公司总经理与他人签订了标的额为1000万元的合同,合同使用了公司的印鉴。公司的内部决定,不为他人所知,因此,相对人是善意相对人,合同应当有效。,A公司业务员甲长年扶着A公司与大客户B公司的业务员往来,7月1日,A公司开除了甲,但是未及时告知B 公司。7月11日,甲又以A公司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业务合同,该合同对A公司是否有效?甲公司曾委托乙负责购买几种原材料,后甲撤销了对乙的授权委托,但未收回乙手中的数份盖有甲公司公章和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一年

20、后,乙凭这几份空白合同书以甲公司名义与丙、丁、戊公司分别签订了原材料购销合同,问这三份合同的效力?,效力待定合同,类型3、无权处分行为 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与相对人所为的处分他人的物品或权利的行为。E.g. 租客出售所租房屋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取得处分权,该行为有效;如权利人不予追认,无处分权的人又未取得处分权,则该行为无效。无权处分行为成立后,权利人表态前,该行为的效力待定。,善意取得制度又称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如果第三人取得该动产是基于善意且是有偿,第三人就依法取得了该动产的所有权或他物权。 在此情

21、况下,原权利人不得向第三人行使物权返还请求权,只能请求占有人赔偿损失。,第三节 可撤销可变更合同,一、概念二、适用的情形三、撤销权的行使和消灭,一、概念,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的合同,二、适用的情形,(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三)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一)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1、 对合同内容有错误认识; 2、 由于自身原因; 3、 造成较大损失

22、。,(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1、 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不利); 2、 非当事人自愿; 3、 在订立合同时。,(三)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

23、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乘人之危(1)一方有主观故意:知对方处境危难或紧迫需要(2)另一方有危难:(3)苛刻条件,获不当利益(4)受害人因被迫订立合同而遭受严重损失 (显失公平),三、撤销权的行使和消灭,(一)撤销权的行使 合同法: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被撤销的合同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 民法通则解释: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

24、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二)撤销权的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第四节 无效合同,一、无效合同的概念 二、无效合同的适用情形,一、无效合同的概念,不具备合同有效条件因而在法律上无约束力的合同。,二、无效合同的适用情形,(一)一般规定(二)对合同中免责条款的特别规定(三)对格式条款的特别规定,(一)一般规定,(1).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注意:必须有损害国家利益的发生(2)

25、.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E.g.:订立联营合同,目的在于非法拆借资金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E.g.:对婚外同居人的赠与合同(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对合同中免责条款的特别规定,免责条款的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E.g.:疯狂烤翅店堂告示(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今年月日,邹某带着独生子外出旅游结束后返回。当时,父子二人在公路上等候汽车。虽有几辆客车经过,但都是客满。等候多时,邹某心中着急,遂拦住一辆中巴车。中巴车主说明,车上已经客满,没有座位,如果邹某要乘车,只能站着,且车费不减少,中途如有

26、意外,概不负责。邹某因儿子需要赶回家上学,便表示同意。行驶途中,驾驶员因前方车辆多,紧急刹车,造成邹某的儿子失去平衡,脑袋撞到汽车的扶手上,裂开一个大口子,血流不止。经到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用多元。邹某要求中巴车主赔偿其损失,但中巴车主提出,他与邹某事先有约定,对此事故一概不负责任。双方协商未果,邹某回家后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消费者协会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认为中巴车主与邹某所达成“概不负责”的免责约定无效,对邹某无约束力。后经消费者协会主持调解,中巴车主赔偿邹某元。,(三)对格式条款的特别规定,格式条款的无效: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商品当面检查,离柜概不退换钱款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合同无效、可撤销与效力未定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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