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标法下的商标注册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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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商标法下的商标注册,商标注册,24职能处,278正式干部,商标局,419辅助人员(审协中心),250审查辅助人员,121审查员,10审查处,商标局情况简介,商标注册情况简介,商标注册情况简介,商标注册情况简介,商标注册情况简介,商标注册情况简介,商标概念,1、商标是一种符号2、商标是使用在商品上的符号3、商标是区分商品来源的符号4、商标是作为商誉载体的符号 (一)区分来源功能 识别和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是商标的基本功能。 (二)品质保障功能 表示出处 保证质量 (三)广告功能 商标本身就是一种广告,被称为“无言的推销员”,商标概念,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

2、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商标法第八条,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标权的取得,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商标专用权与维护消费者利益相结合的原则2.申请在先原则3.注册原则4.审查原则5.自愿注册原则 6.统一注册与分级管理原则,商标权的取得 商标确权流程,商标局受理申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限期补正,实质审查,不予受理,形式审查,是否被异议,驳回终止,全部或部分驳回,初步审定公告,部分驳回可分割,是否符合要求,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申请复审,异议理由是否成立,核准注册公告,注册商

3、标无效宣告,不予核准注册,商标评审委员会,不服裁定,被异议人不服裁定,否,是,是,否,否,是,否,否,是,部分驳回的核准部分,异议复审,驳回复审,是,商标实质审查,全面审查制度,绝对理由审查,相对理由审查,合法性,禁止注册,是否具备注册条件,no,no,no,yes,商标实质审查,实质审查的目的:什么样的商标可以获得注册 商标局审查处依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并依法做出以下审查结论:初步审定、部分驳回、驳回1、驳回的绝对理由: 第10条禁用条款 第11条禁注条款2、驳回的相对理由: 第30条已初步审定或注册商标 第31条申请在先商标,绝对理由审查之合法性审查

4、,(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国家名称”包括全称、简称和缩写,我国国家名称的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简称为“中国”、“中华”,英文简称或者缩写为 “CN”、“CHN”、“P.R.C”、“CHINA”、“P.R.CHINA”、“PR OF CHINA”。,绝对理由审查之合法性审查,中央国家机关名称、标志我国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名称主要包括: “中南海”、“钓鱼台”、 “天安门”、 “新华门”、 “紫光阁”、“怀仁堂”

5、、 “人民大会堂”等。,绝对理由审查之合法性审查,(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国家名称的合理使用,真实表示申请人所在国家,外国国家名称经该国政府同意,符合含“中国”商标注册条件,国家名称的合理使用,商标整体具有其他含义,描述的是客观存在的事物,不会使公众误认,指定使用在餐饮上,表示餐饮风味特色的,绝对理由审查之合法性审查,(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绝对理由审查之合法性审查,(五)同“红十字”、“

6、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根据日内瓦公约的规定,佩带红十字或者红新月标志的人员,以及标有上述标志的处所、物品、医务运输工具,均应受到冲突各方的尊重和保护。,绝对理由审查之合法性审查,印第安人,商品:抽水马桶,(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重点考虑要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1)含有少数民族名称、民族风格建筑图形的商标使用在特定商品上,一般不予核准。例如:卫生洁具、避孕工具、熟肉制品等商品上。(2)带有贬低或者不友好的含义或者呼叫方式,有可能伤害民族感情的,不予核准。例如:回回泛指回族,亦指伊斯兰教众或国家。(3)少数民族节日,一般不予核准。,绝对理由审查之合法性审查,(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

7、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商品:白酒,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功能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虽不符合一般常识,但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或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等并不足以引人误解,可予以核准。,指定使用商品:空气调节设备,绝对理由审查之合法性审查,(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民共同生活的行为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

8、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绝对理由审查之合法性审查,(1) 具有政治上不良影响的,绝对理由审查之合法性审查,(2)有违良好社会风尚的,亚丁湾海盗,混蛋,脱衣舞STRIP TEASE,绝对理由审查之合法性审查,(3)有伤宗教感情的,绝对理由审查之合法性审查,(4)商标所含企业名称与申请人名义不符,或与其组织形式有实质差异,申请人:超视国际有限公司,申请人:信源弹簧股份有限公司,绝对理由审查之合法性审查,(5)侵犯姓名权造成不良影响(取得授权的除外) 在文化艺术方面知名度特别高的老一代艺术家及在文艺、体育、科技等领域具有杰出 贡献的人物姓名,作为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绝对理由审查之地名商标,

9、禁用原因缺乏显著性独占有失公允易造成产源欺骗,地名商标认定两种类型: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两种表现方式:纯地名、含有地名认定依据:未形成地名以外其他确定含义或者地名含义强于其他确定含义,绝对理由审查之地名商标,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以我国民政部编辑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为准。 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包括各国的首都、重要工业城市、文化旅游胜地以及因国际会议、条约、重大国际事件而被我国公众知晓的地名全称、简称、外文名称和通用的中文译名,地名的合理使用,地名与其他显著部分相互独立,真实表示商标申请人所在地或者商品产地,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外国政府同意,作为

10、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组成部分,地名的合理使用,地名具有其他确定含义且该含义强于地名含义或整体上形成强于地名的其他确定含义,绝对理由审查之显著性审查,商标法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显著性(识别性)商标的本质属性缺乏显著性属于禁止注册的标志,但可以使用商标显著性的有无、强弱可随使用而变化,绝对理由审查之显著性审查,绝对理由审查之显著性审查,(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本商品:申请注册

11、的商标所要求保护的商品或服务项目(指定商品或服务项目)。 通用名称、图形及型号:指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所规范的,或在相关行业内约定俗成的名称、图形、型号,其中名称包括全称、简称、缩写、俗称。属于其他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及型号的情形 完全不相关的,属任意商标,可以获得保护; 具有一定关联性的,可依第十一条第(三)项驳回。对“仅有”的理解: 整体判定的原则,是否含有其他显著部分,指定使用商品:人参,指定使用商品:鲜水果,指定使用商品:啤酒,绝对理由审查之显著性审查,(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该类标志系相关行业内的生产者及经营者所共同使用的,用以表示商品

12、(可以是本商品,也可能是其他商品)在质量等各方面的特点,不具有区别商品及服务来源的功能,不应为一家所独占。直接表示:对商品的特点作出明确的描述。其他特点:商品的颜色、状态、价格、口味、风格、特定的消费对象、使用方式方法、年份、有效期限、技术特点以及服务的时间、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对“仅”的理解:整体判定的原则,是否含有其他显著部分,指定使用商品:面包、米,指定使用商品:漏电保护器,指定使用商品:通讯设备,绝对理由审查之显著性审查,(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过于简单的标志(简单的线条、几何图形、普通形式的一个或两个字母、简单的数字、单一颜色等)过于复杂的标志装饰性图案(装潢)非独创的短语或句子

13、贸易场所的名称商贸用语或行业术语企业组织形式、行业名称及无显著部分的企业名称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形,-,相对理由审查(混淆可能性审查),商标法第三十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相对理由审查(混淆可能性审查),需要进行两方面的判定: 1.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相同或类似(

14、即,类似商品) 以商标局根据WIPO提供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制定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为基本依据。现行的是第十版(2014文本)。 2.申请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即,近似商标)。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在先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混淆可能性审查之中文商标,近似,近似,不近似,不近似,近似,混淆可能性审查之外文商标,近似,近似,近似,混淆可能性审查之图形和组合商标,图形商标更侧重外观和构思上的近似,组合商标更侧重于整

15、体外观和显著部分上的近似,近似,近似,不近似,近似,混淆可能性审查之系列商标,近似,近似,不近似,不近似,混淆可能性审查之知名商标,近似,近似,近似,立体商标的实质审查,立体商标,是指由三维标志或者含有其他标志的三维标志构成的商标。立体商标可以是商品本身的形状、商品的包装物或者其他三维标志。立体商标通常表现为商品本身的形状、商品的包装物、装潢或者其他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三维形状。,纯三维标志,三维标志与其他标志,立体商标的实质审查,1.显著性:商标法第十二条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2.

16、合法性:立体商标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3.在先权利(混淆可能性):立体商标不得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立体商标之非功能性审查,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指为使商品具备特定的功能或者使商品固有的功能更容易地实现所必需使用的形状。,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指为使商品的外观和造型影响商品价值所使用的形状。,立体商标之显著性审查,立体商标之混淆可能性审查,近似,近似,近似,颜色组合商标,颜色组合商标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颜色按照一定的排列顺序或方式构成的颜色商标。,商标描述:本件为颜色商标,如商标图样所示之颜色,为两个色调的绿色及三个色调的蓝色之色带组合,由左至右依序为浅绿、

17、绿、深蓝、浅蓝、蓝等5个颜色所组成,比例为20、10、15、5、50,维持固定的顺序与比例,并依据商品尺寸及使用空间而有图样大小之变化。,指定颜色商标,第6084194号/5类,拜耳股份,第3967082号/30类,惠氏控股,颜色组合商标实质审查,近似,近似,不近似,不近似,声音商标,声音商标申请的形式要件,音乐性质的声音,非音乐性质的声音,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报送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对申请注册的声音商标进行描述,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对声音商标进行描述,应当以五线谱或者简谱对申请用作商标的声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无法以五线谱或简谱描述的,应当使用文字进行描述。

18、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声音样本的音频文件格为.wav或.mp3,小于5MB。,声音商标绝对理由审查,与我国或外国国歌、军歌或国际歌等旋律相同或近似的声音宗教音乐、恐怖暴力的声音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或服务内容、消费对象等特点的声音简单、普通的音调或旋律一首完整或冗长的歌曲或乐曲行业内通用的音乐或声音通常情况下,声音商标需要经过长期使用,才能取得显著特征。,声音商标混淆可能性审查,音乐性质声音要素S1非音乐性质声音要素S2人声S2.1,动物声音S2.2,自然界声音S2.3,机械设备声音S2.4,其他声音S2.5,近似,通信的好邻居,新法下的一标多类制度和商标分割,什么是分割?为何分割?有何意义

19、?分割什么?何时分割?怎么分割?,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需要分割的,应当自收到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局提出分割申请。我局依分割申请对初步审定的部分生成新的申请号,并予以公告;对驳回的部分保留原申请号,可继续进入复审或诉讼程序,新法下的审查意见书制度,商标法第二十九条:在审查过程中,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申请人未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的,不影响商标局做出审查决定。,新法下的审查意见书制度,具体适用的情形一、需说明的

20、情形 1、根据商标法绝对理由条款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原则上应予以驳回,但存在例外规定的,审查员可以通过审查意见书的形式,要求申请人提供能够证明其满足适用例外规定证据的材料。 例如,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商标中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判定为与我国国家名称近似,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如果其整体是经国家出版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报纸、期刊名称,在“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四种商品上可以初步审定。审查员在审查上述四种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时,认为可能适用上述例外规定的,且现有书件尚不能证明其符合条件,可通过审查意见书的形式,要求申请人提供出版许可证(复印件)等有效证明文件,以确认其符合

21、适用上述例外规定。 2、申请注册的商标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一条,有可能以绝对理由驳回的,但对于申请商标是否确属缺乏显著性仍存疑惑的情形下,可以通过审查意见书的形式,要求商标申请人作出进一步说明。 例如,某商标组成很像其指定商品的通用名称或型号等,但限于现有的检索技术难以确定的,需要申请人进一步予以说明。 3、审查员认为确有必要要求申请人说明或修正的其它情况 例如声音商标等特殊商标,根据相关规定,可以以审查意见书的形式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使用证据。二、需修正的情形 申请注册的商标中有非显著部分,需要申请人放弃专用权,但申请人事先没有声明放弃,不放弃专用权又有可能影响审查结果的情况下,商标局可以发审查意见书要求申请人对其提交申请的内容加以修正。,新法下的创新审查时限,9,商标法第二十八条: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9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挑战和机遇,挑战和机遇,如何保证9个月审限?如何统一审查标准?如何监控审查质量?如何研究前沿理论?如何配置审查资源?如何提高服务质量?,Thank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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