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ppt课件第二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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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件第二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件第二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件第二章第一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含义“环境保护法”包括污染防治法和自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两个方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一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含义“环境保护法”包括污染防治法和自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两个方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

2、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注意:环境保护法是调整人们在环境保护中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不能把环境保护法说成是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法律()环境保护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有特定的范围只调整环境保护关系,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性质和特点(一)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性质(二)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 1、综合性 环境问题的综合性、环境保护对象的广泛性和保护方法的多样性,决定了环境资源法是一个高度综合化的法律部门。相关法律部门的交叉和相关学科的渗透,则为这种综合性奠定了雄厚的基础。,2、技术性(科学性) 它不仅反映社会经济规律和自然生态规律,还反映人与自然相互作用的规律(有人称为环境规律)。 3、社会性(公益性)

3、保护环境资源已成为全人类的共同要求,保护环境资源的事业已成为公益性事业。 4、共同性 同其他法相比,各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在环境资源保护的原则、手段、措施、标准、制度和程序等方面有更多共同之处和可以相互借鉴的内容。,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任务和作用(重点) 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立法目的规定为五个方面:1.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2.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3.合理开发、利用环境资源 4.保障人体健康5.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任务: 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作用(补充):1.国家进行环境资源管理的法

4、律依据 2.合理开发和利用环境资源,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环境质量的法律武器 3.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有效手段 4.促进公众参与环境管理,普及环境科学知识的教材 5.处理环境国际关系,维护我国环境权益的重要工具,第二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概念,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指由环境保护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主体之间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活动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二、环境与资源保护保护法律关系的特征,1、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又通过人与人的关系体现人与自然的关系2、是非物质的思想社会关系,由社会物质生产关系决定;但更主要的是受人与自然关系

5、中的自然规律的制约3、具有综合性和广泛性主体:国家、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法律依据:行政法、民法、刑法等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有平等、不平等,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权利主体或权义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环境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客体:环境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指的对象,包括行为和物:行为:作为;不作为物:主要指具有环境功能的表现为自然物的各种环境要素;如:水、大气、土地、森林(一般指物)内容:权利主体之间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四、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重点、补充),适用范围 指环境保护法在哪些地方和什么时间对哪些人有效力的问题环境保护法在空间的适用

6、范围环境保护法对人的适用范围环境保护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1、环境保护法在空间的适用范围,在空间的适用范围 指环境保护法在哪些地方、区域有效力。可分为 “域内效力”原则 和 “域外效力”原则,“域内效力”原则,指法律的效力及于国家主权所管辖的领域的规定 我国不同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有区别的,但一般都在所辖区内有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环境保护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环境保护条例、决定、命令等,一般均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地方国家机关依法制定的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包括少数民族地区),只在该辖区内有效。由于实行一国两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效力也不及于香港、澳门特区,我国签订和

7、参加的国际环境保护条约,与国内环境保护法具有同等效力,但国际环境保护法有不同规定时,适用国际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对跨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纠纷案件,除遵循在全国生效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之外,原则上应以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法律规范为依据。,“域外效力”原则,即可在本国领域以外生效的原则 “域外效力”一般都以有关国家缔结的国际条约为依据,才得以顺利贯彻实施。,2、环境保护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对人的适用范围 是指环境保护法对哪些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发生效力。属人主义 指凡是本国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下同),不论在国内或国外,均适用本国的法律,但对在该国领域内的外国人不适用。属地主义 指一国的法律对其管

8、辖领域内的一切人,不论本国公民或外国公民以至无国籍人都具有同样的效力,但在国外的本国人则不受该国法律的约束保护主义 指本国法律对任何损害该国利益的人都有约束力,而不问此人的国籍或所在国。综合型的原则 即以属地主义为基础, 把属地主义、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三者结合起来的原则。这是当今世界各国法律比较普遍的做法,我国也是如此。,根据我国宪法和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环境保护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如下:,对本国人的效力 一律适用于在本国境内的我国公民和法人。 对于在我国领域外的我国公民和法人,原则上仍受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保护,同时也有遵守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义务。对外国人的效力 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外资企业、与外国合

9、资、合作企业等,都必须遵守我国环境保护法。,3、环境保护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是指环境保护法在什么时间生效和何时终止效力,以及在环境保护法颁布以前对破坏或污染环境的行为是否有效力的问题。,生效时间 一般有三种形式:,立即生效 即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公布之日至一定期限后才生效 之所以公布之后不立即生效,而另行规定生效时间,是因为这些法律的贯彻实施,需要有一定时间进行准备。例如思想准备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 ;又如业务准备包括由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制订实施条例、细则和标准,建立各种必要的监督管理手段等;再如组织准备包括设立执法机构,组织监督管理队伍,以适应执法、司法的要求,等等。公布之后

10、经过试行再正式生效 在试行阶段该法是具有约束力的。之所以采用试行的形式公布,主要是针对技术性比较强,需要在实践中积累经验的立法,环境保护法的失效时间 一般也有以下三种形式,经修订的法律明文规定该法施行之后相应的原法律同时废止 例如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同时废止。”规定与新法相抵触的原法律规范失效 有两种情况:一是采用该法实施之日起与该法相抵触的法律规范立即失效的形式;二是采用与该法相抵触的原法律规范,必须在该法公布之日起依据该法的规定予以修订,超过一定限期则自行失效的失效形式。 随着新法的施行原有同类法律自动失效 上述三种失效形式中,

11、前两种是属于“明示废止”的情况,是“以法废法”的做法,当今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后一种是“默示废止”。,注意:未生效或已失效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没有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及解决环境保护纠纷的依据,环境保护法的溯及力问题,指环境保护法对其生效以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有效力的问题。从旧原则 指新法对其生效以前的行为和事件没有溯及力从新原则 指新法对其生效以前的行为和事件有溯及力从轻原则 指新法与旧法比较,以对行为人惩罚较轻的法作为处罚的依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指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新法对行为人惩罚较轻时,从新法从新兼从轻原则指新法原则上溯及既往,但旧法对行为人惩罚较轻时,从旧法,我国法律一般是无溯

12、及既往的效力(从旧原则)。 但也有例外,有的法律明确规定有溯及力,如环境保护法中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个别法律规范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第三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与发展(了解),一、 国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发展概况,从历史发展的宏观角度,可以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发展分为三个时期:古代环境法时期、近代环境法时期和现代环境法时期。,(一)古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时期,18世纪产业革命以前,是各种有关环境资源的法律法规零散出现的时期,我们称之为古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时期。,古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如下特点:1由于这些内容极为零散,相互之间没有有机的联系,因而与现代意义上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有很大的区别。2当

13、时这些关于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没有与保护生态平衡相联系,主要是为了经济与生活服务。3防止污染的规定,大多是从卫生和生活舒适角度出发,没有与整体环境质量的恶化相联系。,(二)近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时期,大约在工业革命以后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是各种单行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纷纷出现的时期,也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缓慢发展的阶段。,近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以下特点:1资源立法以自然资源立法为主,污染防治法较少2环境资源立法缺乏系统性3环境资源保护法的表现形式基本上是单行性专门法律法规,4在环境污染防治立法中,大多强调技术性措施5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调整方式主要是民事救济方式 6环境资源立法拘泥于法学的传统原

14、则,极少有创新 7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规定的环境管理权比较分散且地方性较强,(三)现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时期,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至今,是现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时期。 现代环境法从20世纪60年代起得到迅速发展,到70年代达到高潮,80年代进入调整完善阶段,进入90年代后,各国的环境保护战略发生了新的变化,环境法进入全面、深入发展的新阶段。,现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发展可分为两个阶段:“斯德哥尔摩时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可持续发展时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一)“斯德哥尔摩时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从二战结束至20世纪80年代末,是现代环境法逐步兴起,不平衡、多样化发展的阶段。这个阶段以1972年斯德哥尔

15、摩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为标志,故称为“斯德哥尔摩时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1该时期各国的主要环境与自然资源的立法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2该时期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点第一,环境的污染防治与自然资源的立法保护并重 第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从传统的法律体系中脱颖而出,逐渐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 第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发展的不平衡性和差别性明显。,第四,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子系统初步形成。 第五,环境资源立法呈现综合化趋势。第六,开始重视设立统一的负责环境资源监督管理的政府机构。第七,环境标准和环境规划逐步成为环境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二)“可持续发展时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这个阶段的时代特征和历史背

16、景是“可持续发展”或“和平与发展”,故这个时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被称为“可持续发展时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或“和平与发展”时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1该时期主要的环境立法1992年6月,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通过和签署了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21世纪议程、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等五个体现可持续发展新思想、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文件。这次大会标志着全球中心议题从“斯德哥尔摩时期”的环境保护向“可持续发展时期”的环境保护的重大转变。,2该时期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点 第一,可持续发展成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第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涉及更

17、加广泛的环境资源问题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跨领域的问题,环境资源立法的综合化、一体化进一步加强。,第三,环境道德和生态伦理成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认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治的重要条件。 第四,环境民主日益成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第五,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采用越来越多的科学技术手段和科学技术规范。,第六,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实施能力和执法效率大幅度提高。 第七,各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之间以及国内环境法与国际环境法之间的协调性日益增强。第八,发展中国家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迅速崛起。,(四)现代西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内容,1、“命令控制”的强制管理主要是以制定行政控制措施为主要内容的法

18、律法规和相应的环境标准,强制予以实施的方式,来实现国家确定的环境保护要求。,2、运用经济刺激手段从西方和世界各国情况来看,经济刺激手段大多是行政命令手段的补充和辅助手段。经济刺激手段的种类是相当多的,但应用比较多的是排污费(税)、使用者收费、产品费(税)、排污权交易和一些财政补贴措施。,3、政府直接提供或者经营环境“服务”从这些国家情况来看,政府直接提供或者经营的服务一般限于公用事业部门,如城市供水、排水、污水治理、垃圾处置、城市绿化等。,(五)对现代西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评价,第一,比较有效地控制了污染,改善了环境质量第二,推动了科技进步和经济的健康发展第三,有力调动起公众参与的积极性,

19、二、中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发展概况,可分为两个时期: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的环境法;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的环境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1、古代中国环境立法概况及特点在防治污染方面,早在公元前16世纪的商朝,就出现了一些零散的法律规定。 自然资源的保护方面,根据历史记载,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和自然保护方面,最早的法规可以追溯到4000年前。,现存最早、最完整的古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见于1975年在湖北云梦县出土的秦简。秦简中的法律对农田水利、作物管理、水旱灾荒、风虫病害、山林保护等都有具体规定,有些规定类似现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的条款。,从中国早期的环

20、境与自然资源保护的立法看,特点主要是为了保障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持续利用,以确保社会的有序发展,这时的自然资源只是作为财产的一种形式予以保护的, “持续利用” 自然资源可以说是早期中国环境立法的基本理念。,2、近代中国的环境立法概况及特点鸦片战争后,我国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由于当时工业不发达,我国环境法的发展远远落后于西方国家。 在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也制定了不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 这段时期的立法缺乏可行性及系统性,(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二是创业时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三是改革开放以后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1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新中国成立至20世纪60年代末,是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缓慢发展的阶段。这个阶段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在立法形式和内容上受前苏联的影响较大; 第二,以自然资源法或自然保护立法为主;第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效力等级和立法级别较低;第四,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较差。,2、创业时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20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我国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环境保护运动迅速发展 1973年8月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环保会议。这次会议制定了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对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本时期的环境与资源保

22、护法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确定了比较全面的环境资源保护目标;第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效力等级和立法级别还较低;第三,以防治污染立法为主,自然保护和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较少。,3、改革开放以后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进入改革开放时期,我国的现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进入迅速、全面发展的阶段。1978年,我国修改了宪法,首次将环境资源保护确定为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责,并将自然保护和污染防治确定为环境资源保护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两大领域,从而奠定了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基本构架和主要内容。,1979年9月,五届人大第十一次会议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表明我国进入第一次

23、环境立法高潮。 1989年12月七届全国人大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标志着我国第一次环境立法高潮达到顶点。,1993年3月,全国人大成立了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简称环资委),标志着我国进入第二次环境资源立法高潮。 这一时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第一,可持续发展战略已成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指导思想。,第二,环境立法的综合化进一步加强。 第三,环境民主和公众参与正在成为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第四,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越来越多地采用经济手段和市场机制。 第五,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采用越来越多的科技手段和技术规范。,第六,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与国外、国际环

24、境与资源保护法以及地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的协调性日益增强。,(三)我国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法的立法趋势,虽然我国于1989年和1993年有过两次环境立法高潮,但我国面临的环境问题还比较突出。 如森林质量不高,水生态环境仍在恶化,农村和农业面源污染严重,食品安全问题日益突出,有害外来物种入侵,生物多样性锐减,遗传资源丧失,生物资源破坏形式不容乐观,生态功能继续衰退,生态安全受到威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我国在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立法:,1、推进循环经济的立法 循环经济,本质上是一种生态经济,它要求运用生态学规律而不是机械论规律来指导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传统经济是一种由“资源产品污染排放”单向流动的线性经济,其特征是高开采、低利用、高排放。 循环经济倡导的是一种与环境和谐的经济发展模式。它要求把经济活动组织成一个“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反馈式流程,其特征是低开采、高利用、低排放。,2、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立法 3、制定加强未成年人生态环境素质教育的立法4、协调推进区域环境保护立法 5、进一步加强国际环境保护方面的合作,本章到此结束, 谢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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