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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节 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严重危害环境的行为,并造成了人身伤亡或公私财产的严重损失,已经构成犯罪要承担刑事制裁的法律责任。,一、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的概念,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依照刑法规定应受刑事惩罚的行为,在环境保护领域中,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就是指严重污染或者破坏环境资源,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行为。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可独立适用)有罚金;没收财产和剥夺政治权利。对于犯罪的外国人还可处以驱逐出境。,实例分析,被告人曹保章1988年承包了张家港市港口乡泗安村向阳化工厂。为牟取暴利,在明知该厂无能
2、力处理含氰化钠、氰化钾等剧毒工业废渣的情况下,于1989年1月与上海锯条总厂签定了处理该厂含氰废渣的协议。协议约定向阳化工厂必须要按当地环保部门的规定处理含氰废渣,杜绝二次污染,不能存放在露天场所等。 签约后的当月,曹某即派职工两人雇本村李某的一条渡船到宝山区刘行乡上海锯条厂热处理车间装运含氰废渣。临行前,曹某对三人说:“下脚料有毒,不要带回来,偷偷扔到河里,千万不要被人看见。”于是三人遵嘱行事,含氰废渣全部抛入沿途河中,事后,曹某将此“妙法”告诉陆某,陆某称赞说“这办法好!”此后,每月都有10吨含氰废渣被抛入宝山区、嘉定县级江苏太仓县的水域中。,实例分析,从1989年1月至1991年8月,曹
3、保章等人先后25次将294吨含氰废渣直接抛入宝山区、嘉定县及江苏太仓县的水域中。造成严重水域污染,大量鱼及生物死亡、自来水厂停止供水,部分企业停产,直接经济损失210万元,水域中的氰化物难以消除,给环境和水生生物及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危害更难以估量。问:案例中被告人的行为应如何认定?,依照当时水污染防治法第43条的规定,应当比照刑法第115条“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肇事罪”追究曹某的刑事责任,这样最高也只能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但是,法院在审理此案时鉴于曹某是故意数次为之,因此依照刑法第105条“投毒罪”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1992年8月17日,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主犯曹某被认定
4、犯投毒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他7名同案犯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由此可以看出,这种依靠比照刑法分则类推适用或立法类推来追究危害环境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做法,尚存在着罪名与罪行、罪责不符的缺陷。,1997年3月修订的刑法特别设立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对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的各种犯罪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二、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犯罪构成指刑法所规定的,为确定某一具体行为是犯罪所必需的客观、主观要件组成的具有特定社会危害性的有机整体。,从定义可知,只有违反刑法行为才是犯罪行为,也才能负刑事责任并处以刑罚;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而所谓违反刑法规定的行
5、为,就是指具备了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诸要件的行为。因此,确定某一行为是否违反刑法构成犯罪,就是确定该行为是否具备犯罪构成诸要件。犯罪构成要件 是指刑法所规定的组成犯罪构成有机整体的必要条件。这些要件是任何一种犯罪都必须具备的。它们是:,(一)环境犯罪的主体是指实施了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1、自然人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属于限制刑事责任年龄。环境犯罪的自然人主体应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2、单位主体是指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重污染或破坏环境,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的单位
6、。单位主体有两个:一种是单位,另一种是单位中的自然人。,(二)犯罪主观方面。 是指实施危害社会行为者主观上有罪过,即故意或者过失犯罪。故意是任何一种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过失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危害结果。但不是由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类的各具体犯罪,其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都是故意。但环境破坏的犯罪多为直接故意,而环境污染方面的犯罪则表现为间接故意的罪过形式,过失行为(一般)不构成犯罪。,案例分析,被告人:张宏军,男,50岁,湖南省张家界市人,系张家界国家森林
7、公司营业科养路工班职工。1996年7月24日被捕。1996年5月,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营林科养路工班在森林公司化旗峪青山垭播种了玉米,因山上的老鼠和野猪多次刨食玉米,养路工在此补种了两次。同年6月10日下午,为了防止老鼠、野猪再来刨食,张宏军将炒过的有毒玉米撒在靠山林一边的玉米地里,并向临时雇请的守猴员李胜材反复交代:“我在地里撒药了,不要让猴子进地。如果猴子毒死了,我要坐牢,你也脱不了,干系。”6月12日上午8时许,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司野生动物驯猴员聂金龙发现被驯养的一群野猕猴中有一部分被毒死。经勘查,现场位于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司化旗峪青山垭玉米地,在现场西面有10亩玉米地被投放了大量的毒玉米,西
8、面杂树林中有活的幼猕猴7只,死猕猴19只及中毒未死的猕猴1只;玉米地中发现死猕猴4只,其口腔、咽喉皆含有毒玉米。经鉴定,被毒死的猴子为猕猴,属于国家二级保护的野生动物。问:被告张宏军的犯罪行为是出于间接故意还是自信过失?,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区别的关键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所持态度不同。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不是持排斥的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持否定或排斥态度。 在具体判断上,如果有事实证明行为人采取了积极的措施来避免结果发生的,通常应当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因为判断行为人的心态要根据案件的事实,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想排斥、避免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采取措施避免结果的出现就是
9、过于自信的过失而不是间接故意。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结果是否发生采取放任的态度,所以不会有积极措施防止结果发生。,(三)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类的犯罪客体,是指环境保护法规定并为刑法所保护的环境保护权益。包括清洁、舒适的环境权益;合理开发、利用并可持续发展的自然资源权益等。,(四)犯罪客观方面。是指行为者实施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以及危害后果。例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类中的向环境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毒有害物质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行为等。在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类的各种具体犯罪中,危害后果是大多数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上述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是有机的整体,缺一
10、不可。,3.非法捕捞水产品罪,5.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我国环境犯罪主要罪名,6.非法狩猎罪,7.非法占有农用地罪,2.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和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1.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8.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采矿罪,4.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9.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10.盗伐林木罪,11.滥伐林木罪和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公布了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
11、公司紫金山金铜矿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重庆云光化工有限公司等污染环境案,胡文标、丁月生投放危险物质案等4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阳宗海距昆明36公里,湖面积30平方公里。自2002年以来,阳宗海水质已经连续6年保持优良。但自2008年6月以来,阳宗海水体出现砷浓度超标,导致严重污染。 经过调查,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是造成阳宗海水体污染的主要源头之一。2009年4月14日,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董事长、法人代表李大宏,总经理李耀鸿以及公司生产部部长金大东3人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被提起公诉
12、。,澄江县检察院指控:2005年至2008年间,云南澄江锦业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长期将含砷生产废水通过明沟、暗管直接排放到厂区最低凹处没有经过防渗处理的天然水池内,并抽取该池内的含砷废水进行洗矿作业;将含砷固体废物磷石膏倾倒于厂区外未采取防渗漏、防流失措施的堆场露天堆放;雨季降水量大时直接将天然水池内的含砷废水抽排至厂外东北侧邻近阳宗海的磷石膏渣场放任自流。,由于锦业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使含砷废水以地下渗透、地表径流方式进入阳宗海,导致阳宗海水砷浓度超过V类水质标准,从II类下降到劣于V类,饮用、水产品养殖等功能丧失,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环境违法行为,导
13、致阳宗海水体受污染,周边居民两万六千余人的饮用水源取水中断,公私财产遭受百万元以上损失,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600万元;被告人李大宏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李耀鸿、金大东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各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是一种允许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原告出于公益目的,针对损害公共环境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的新型诉讼制度。自然人、法人、政府组织、其他组织认为环境公益权受到侵犯向法院提起的诉讼。,2、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 (1)环境公益诉讼已经取得进步 贵阳清镇、云南昆明等环保法庭的设立
14、 各地出现多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2)环境公益诉讼发展面临障碍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不明确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识别标准不清,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告贵州天峰化工有限公司案,贵州天峰化工有限公司是一家生产化肥(磷胺)的化工企业,其生产厂区位于红枫湖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每年产生20至30万吨的磷石膏废渣,所堆放的磷石膏废渣总量已有200至300万吨。但该公司没有采取必要的防水、防渗等废水处理措施,磷石膏尾矿库的渗滤液均通过地表、地下排入红枫湖上游的羊昌河。,2007年12月10日,新成立的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向清镇市法院环境保护法庭提起环境污染损害诉讼,要求天峰化工
15、公司停止排污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是负有依法管理红枫湖水资源的社会公共职责的政府职能部门。在不特定的人群遭受环境污染侵害的情况下,为维护民众利益,原告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寻求法律救济。,法院认为,被告堆放的磷石膏废渣通过渗滤对红枫湖上游羊昌河造成重大污染,进而直接影响红枫湖的水质,已经侵害了羊昌河流域附近居民以及将红枫湖作为重要饮用水源的百万贵阳市民的利益,构成了侵权。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磷石膏尾矿废渣场,停止磷石膏尾矿废渣场对环境的侵害,须于2008年3月31日前消除对环境的影响。,北大教授提起松花江公益诉讼案,2005年11月13日,中国石油吉林分公司双苯
16、厂因操作错误发生剧烈爆炸并引起大火,造成8人死亡,6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908万元,并引发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泄漏事件发生之后,不仅造成吉林停水7天,哈尔滨市的380万居民连续五天没有供水,并且影响下游的俄罗斯近千公里30多个居民点165万人的饮水。引起俄罗斯索赔声浪。,2005年12月7日,北京大学法学院三位教授及三位研究生向黑龙江高院提起了国内第一起以自然物(鲟鳇鱼、松花江、太阳岛)作为共同原告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100亿元人民币用于设立松花江流域污染治理基金,保障鲟鳇鱼的生存权利、松花江和太阳岛的环境清洁的权利以及自然人原告旅游、欣赏美景和美好想象的权利。同时,鉴于本案标的数额巨大,且涉及环境公益诉讼,原告方同时提出了减免诉讼费用的申请。,然而,黑龙江高院立案庭以“本案与你们无关、目前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等为由拒绝接受本案。 对此,原告代表提出应当依法接受诉状、如果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再裁定不予受理。但是,此举也被法官婉言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