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犯罪及司法移送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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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位宁夏的朋友,你们好,涉税犯罪与司法移送,江西省国税培训中心漆革如,涉税犯罪概述及立法演变涉税犯罪的司法认定标准司法移送的相关问题,涉税犯罪概述及立法演变,危害税收征管罪:违法,侵害征管制度,妨害征管活动,情节严重,依法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79年刑法(偷税、抗税罪); 920904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增罪名,提法定刑;940603日两高司法解释关于伪造、倒卖、盗窃发票适用法律的规定,营利非法代开、虚开专票犯罪定为投机倒把罪,19951030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1997年新刑法典,对税收犯罪立法专门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六

2、节设危害税收征管罪,包含12个条文,12种具体的犯罪,基本上吸收了过去立法的规定,同时并作了必要的补充和修改。,死刑保留:205、206条仍保留死刑,虚开并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才适用死刑,一般要达上千万、上亿元以上;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惩破坏经济秩序的才可以适用死刑。最大限度在运用财产刑 单位犯罪处罚根据情况作了规定。死刑上降格处理。最高法院确定相关罪名,涉税犯罪的司法认定标准,规避税收犯罪 骗税犯罪 妨害发票管理犯罪,规避税收犯罪,以规避税收为主要特征的税收犯罪 (79年刑法就两刑:偷、抗税罪;补充规定新设逃

3、避追缴欠税罪,97年刑法沿用 )第201条 偷税罪 (201、204条第2款)第202条 抗税罪(202条)第203条 逃避追缴欠税罪(203条),偷税罪的犯罪构成及其他,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偷税犯罪的处罚偷税违法行为与偷税犯罪比较,主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代征人法29细则44相区分)(见某国税局文件摘抄)代征人(参见92两高司法解释及95补充97刑法)承包(税收连带责任人细则49、法40、68条)、租赁、联营、挂靠等经营(可参考2003121号)无证经营者、非法经营者偷税犯罪中的共同犯罪(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税务代理人与纳税人)参国税函发1996 60号 单位犯罪,国税发200425

4、号委托代征税收管理办法规定:代征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主管国税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主观方面,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直接故意,讨论:如果纳税人为达到偷税以外的其他目的,而实施偷税罪所列手段,导致少缴或未缴税款,如何定性?,客观方面:,偷

5、税结果:偷税罪的行为要件:,偷税结果,一、偷税额在1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偷税数额十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二、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偷税罪的行为要件,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纳税后又骗回所缴纳的税款。陈德惠案(国税函2005 402号 16号总局令)假优惠证案 许可 法释33 国税发146,对通知申报的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

6、;尚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纳税义务和纳税申报义务的界限 纳税申报作为政府税收征管的一种制度,是以税法规定、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申报期限为基础的,即使申报期限内,没有发生应税事实、没有纳税义务,也应当进行零申报:已办证可定罪未办证或无法书面通知的不定 征法35 38条,偷税结果的计算,对“偷税额”的计算:在确定的纳税期间,不缴或者少缴各税种税款的总额。对“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的计算:指一个纳税年度中的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例。偷税行为跨越若干纳税年度,只要其中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及百分比达到刑法规定的标准

7、,即构成偷税罪。各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应当累计计算,偷税百分比应当按照最高的百分比确定,不按纳税年度确定纳税期的其他纳税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行为人最后一次偷税行为发生之日前一年中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年纳税总额的比例确定。纳税义务存续期间不足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各税种偷税总额与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期间应当缴纳税款总额的比例确定。,对三次偷税行为的认定,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也构成偷税罪,创造了把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紧密结合起来的先例 在两年内因偷税被受行政处罚第三次又偷税;第三次偷税额超过一万元。,偷税犯罪的处罚,三年以下或拘役、罚金三年以上七

8、年以下、罚金单位犯罪: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按201条处罚在执行判处罚金、没收财产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 (明确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偷税违法行为与偷税犯罪比较,概念:主体(共同犯、单位犯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税案)、主观方面偷税罪认定的犯罪主体规定问题(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纳税人接受虚开发票是否适用于定性问题 与徇

9、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比较,抗税罪,202条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用暴力、威胁方法是手段,拒不缴纳税款,是目的。暴力主要是指税务人员人身的打击或强制,同时包括为阻碍征税而砸毁税务人员使用的交通工具、冲击税务机关威胁:对正在履行职责的税务人员进行精神强制,抗税主体的认定:单位能否成为抗税主体?1992年3月16日高院高检发布的关于办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曾规定了单位可以成为抗税罪的主体 抗税有没有数额标准?,抗税行为致人重伤、死亡 的定性?刑法第234条第2款、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与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共同实施抗税行为的定性抗税案件是应发生在征税

10、行为进行过程中 抗税罪与妨害公务罪,处罚,处罚的严重情节:(1)聚众抗税的首要分子;(2)抗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3)多次抗税的;(4)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逃避追缴欠税罪,是指纳税人故意违反税法,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没有缴纳应纳税款,并在税务机关追缴所欠税款期间,采取转移或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达到一定数额的行为。法律界定:203、211、212条,主体是欠税的纳税人主观方面:直接故意。明知自己应当且有能力按期缴纳税款,却故意将其财产转移或隐匿,希望税务机关无法追缴税款,从而达到逃避缴纳应纳税款而非法获利的目的,至于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

11、成立。,1、欠缴应纳税款;2、实施了转移(银行账户、货物)或隐匿(现金、贵重物品、其他)财产的逃避;3、转移或隐匿财产的行为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4、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l万元以上)。,主要疑难问题,无力缴税?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税务机关是否充分采取了法定的措施?即便转移隐匿,税务机关采取追缴措施能够追缴所欠税款的定性?(转让 法49细则77),骗取出口退税罪,采取以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法律界定:刑法204条、211条、212条一般主体;对其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假报出口;出口业务中实施;骗税数额必须达到一定的标准,妨害发票管

12、理犯罪,妨害发票管理犯罪就是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虚开专用发票或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非法制作、非法买卖发票各类发票,危害国家税收管理制度的行为。这个犯罪是一个行为犯。至于结果是一个加重犯罪的法定刑的问题。行为:虚开、非法制作、非法买卖发票种类:增值税发票及非增值税发票犯罪,增值税专用发票类犯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 )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十万元以上)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同上)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同上)(规定 ),

13、其他发票犯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五十份以上的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五十份以上的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五十份以上的 )非法出售发票罪(五十份以上的 ),虚开是违反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的行为。(新刑法实施前是两个罪名参见95第1、2条)主体:开票人、受票人、介绍人,涉税犯罪的司法移送,涉税刑事案件与涉税行政案件数量差异 涉税刑事案件的移送规定涉税的行政处罚与刑罚的适用衔接问题(实体法上、程序上的衔接问题)移送前是否对当事人进行罚款存在分歧。,违反行政法者应受行政制裁,违反刑

14、法者应受刑事制裁。对偷税罪的行政处罚与刑罚的适用衔接问题,在当前刑法及行政法理论界中普遍认为,应当适用合并适用的原则,即当同一税收违法行为既违反行政法规范又触犯刑律而发生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的并合时,原则上应该予以合并适用(即既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给予刑罚处罚,又要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适用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应当合并适用与实际上是否合并适用不可混同。 比如罚金、罚款,一是税务机关无法判断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但又需要及时对行为人予以税务行政处罚,而先行适用了行政处罚。对于这种情况,税务机关如果发现该行为已构成犯罪,应立即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立案再处理。,二是税务机关定性错误,将犯罪案件作

15、为违法案件而对行为人先行适用了行政处罚。主要是因主观认识上的偏差所致,税务机关往往不会主动移送司法机关立案。但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只能由司法机关依法以刑事诉讼程序才能最终认定,所以司法机关一旦发现税务机关定性确系错误,虽予以行政处罚还须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将案件移送作为刑事案件予以立案或自行决定立案再处理。,三是税务机关明知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而故意作为一般违法行为对行为人先行适用了行政处罚(即通常所说的以罚代刑问题)。按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对此种情况,应责令税务机关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或可以由司法机关自行决定立案再处理,对不移送案件的税务机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释33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 “实施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偷税数额在五万元以下,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前已经足额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司法机关查处涉税案件后的处理:1、行为人构成犯罪并已予刑罚处罚的 2、行为人虽构成犯罪,但依法被免除刑罚处罚的3、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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