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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中介机构管理考评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中介机构从业行为,提高我县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中介机构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快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厅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在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主要为委托管理、隐患排查、教育培训、安全咨询、安全评估等服务,并向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等领域拓展)的能承担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中介机构。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
2、,是指受各级政府或相关部门委托,为企业提供安全生产检查、培训、咨询、指导等有偿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第四条本办法的实施主体为应急管理局、各镇街(联盟)、开发区管委会。第五条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中介机构要遵纪守法,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准则,接受企业委托并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要健全完善提升企业服务质量和水平;加强本单位工作人员管理,规范言行举止、仪容仪表,入企服务应亮证,规范穿戴相应劳动防护用品。第六条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中介机构在开展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应向应急管理局告知备案,备案时提供以下材料:1 .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表;2 .工商营业执照正、
3、副本复印件;3 .在职技术服务人员劳动合同、资质证书复印件、工伤保险缴纳证明;如为退休返聘人员,则需提供商业保险;4 .办公场所租赁合同或房产证复印件;5 .服务业绩证明材料。第七条服务内容1 .指导企业完成“工业企业安全在线”信息填报;2 .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3 .指导企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应急救援演练;4 .开展现场问题隐患排查并指导企业闭环治理;5 .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方面其他责任。第八条服务方式1 .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检查、指导和复查等服务,每年应不少于4次;2 .检查服务:梳理问题隐患,编制检查报告,现场交付企业签收;3
4、.检查报告内容应包括检查总体情况、存在问题隐患(文字表述及照片)、整改建议及要求,形成电子稿报镇街(联盟)、开发区相关人员。对重大隐患,应同时抄报应急管理局;4 .指导服务:一是指导企业及时整改问题隐患;二是指导企业编制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三是指导企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应急救援演练。指导情况应形成书面报告,经企业盖章后报镇街(联盟)、开发区;5 .复查服务:对企业问题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形成书面报告并报镇街道工作人员。复查报告内容包括问题隐患整改情况概述及前后对比照片,问题隐患须与检查报告一一对应;6 .若企业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服务机构应将
5、具体情况反馈至镇街(联盟)、开发区,由镇街(联盟)、开发区协调组织执法检查。执法检查后,社会化服务机构应再次指导企业整改问题隐患,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第九条考核评价评估总分100分,根据得分情况划分评估等级。评估结果得分区间在90,100为A(优秀)、80,90为B(良好)、70,80为C(中等)、60,70为D(较差)、0,60为E(差)五档。应急管理局每年底组织对服务机构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各级政府或相关部门选择服务机构的依据之一。具体细则如下:(一)基础工作(80分)实行扣分制,扣完为止。1.被投诉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每次扣5分;2 .不按合同内容提供
6、服务,经查证属实的,每次扣3分;3 .每服务1家企业,均应建立完整的书面档案,并加盖企业公章。档案做到专人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每少1家扣1分;4 .每月应向镇街(联盟)、开发区上报社会化服务情况统计表,不上报的,每次扣2分;年底应撰写工作报告,报告不撰写或不如实报告的,扣5T0分;5 ,服务完成后应将企业现场问题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以电子版及时上报镇街(联盟)、开发区,并指导企业按期完成“工业企业安全在线”平台应用工作,每少1家扣1分;6 .每月指导企业开展隐患自查、常普常新等工作,并及时录入工业企业安全在线,每少1家扣1分;7 .因现场问题隐患未排查或排查不到位、不及时,企业发生一般及以上
7、事故的,每起扣20-30分;发生非亡人事故的,每起扣10-20分;8 .托管服务合同应自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镇街(联盟)、开发区,逾期未送的,每次扣1分;9 .服务机构应如实排查并记录问题隐患,指导企业进行整改。镇街(联盟)、开发区应不定期开展抽查,组织社会化服务机构互查,抽查、互查或上级检查中发现有问题隐患遗漏的,每家次扣1-5分;属一般问题隐患的,每家次扣1分;属重大问题隐患的,每家次扣5分。(二)镇街(联盟)、开发区评测(10分)由业务所在地的镇街盟、开发区根据服务情况进行评测,评测等级及对应得分如下:优秀(10分)、良好(8分)、合格(6分)、不合格(0分)。业务涉及多个镇街道的
8、,评测得分为涉及镇街道评测结果的平均分。(三)应急管理局评测(10分)由应急管理局根据服务情况进行评测,评测等级及对应得分如下:优秀(10分)、良好(8分)、合格(6分)、不合格(0分)。第十条对于通过政府招投标购买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因现场问题隐患未排查或排查不到位、不及时,企业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的,每起扣5000元,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发生非亡人事故的,每起扣100O元。在省、市、县检查中发现有问题隐患遗漏的,由应急管理局通知相关地区或单位从合同款中扣除一定金额,属一般问题隐患的,每家次扣100元;属重大问题隐患的,每家次扣5000元。在省、市、县检查中1年内累计被发现3次重大隐患的中
9、介服务机构,由相关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解除合作合同,并在1年内不得在县内从事相关工作。第十一条对于评定为优秀的机构予以通报表扬;对于评定为较差的机构进行诫勉谈话;对于评定为差的机构,诫勉谈话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第十一条存在以下行为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中介机构应当采取诫勉约谈:1 .对于评定等级为较差、差的;2 .应急管理局、镇街(盟)、开发区在日常监督检查等活动中发现服务报告粗制滥造、弄虚作假的;3 .不遵守廉洁自律相关规定,情节轻微的;4 .不自觉遵守市场竞争规则,采取欺诈、恶性竞争等不正当手段扰乱市场,情节轻微的;5 .以应急管理局、镇街(联盟)、开发区及其工作人员的名
10、义或假借、冒用他人名义要求服务对象接受有偿服务,情节轻微的;6 .应急管理局认为其他需要诫勉谈话的行为。第十二条存在以下行为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中介机构纳入“黑名单”管理:1 .评定等级为差,三个月内无明显改善的;2 .非法挂靠、转包服务项目的;3 .应到现场服务而不到现场,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安全技术管理服务报告;4 .经调查认定安全技术管理服务对委托单位(项目)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5 .伪造、转让、租借资质、资格证书或者冒用他人在安全技术管理服务报告上签名的;6 .不自觉遵守市场竞争规则,采取欺诈、恶性竞争等不正当手段扰乱市场,情节较重的;7 .以应急管理局、镇街(联盟)、开发区及其工作
11、人员的名义或假借、冒用他人名义要求服务对象接受有偿安全技术管理服务,情节较重的;8 .多次出现重大隐患未发现或未及时上报、及时整改的;9 .其他应急管理局认为应列入“黑名单”的行为。第十三条“黑名单”信息公开发布,通报各镇街(联盟)、开发区和有关部门,并上传至信用信息平台和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对于纳入“黑名单”管理的机构,将采取措施在政府招投标等方面予以限制惩戒。第十四条“黑名单”期限为1年,期满后,由中介机构提出申请,由应急管理局组织查实,如有明显改善的,摘除“黑名单”。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中介机构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第十六条发现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中介机构存在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举报,应急管理局接到举报后,应及时处理并予以反馈。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于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