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压电力用户安全用电规范》培训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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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压电力用户安全用电规范Specification for safe use electricity of high voltage power consumers地方标准编写组2015年7月,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DB11/1134-2014,目 录,规范编写背景、编制过程规范主要内容规范重点条文解读规范在贯彻实施中应掌握的重点、难点及解决措施,目 录,规范编写背景、编制过程规范主要内容说明规范重点条文解读规范在贯彻实施中应掌握的重点、难点及解决措施,规范编写背景,截止目前,北京地区高压电力用户总计约7万户。其中,重要用户1440户, 包括特级重要用户41户,一级重要用户408户,二级

2、重要用户651户,临时重要用户300户;普通电力用户6.9万户。 高压电力用户因与电网直接连接,发生故障后,不仅造成自身停电,而且极易造成同一电源区域内其他用户停电,影响一定范围内的供用电安全稳定。,规范编写背景,目前,我国在高压电力用户安全用电方面现行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等 制定时间较早,内容比较原则,无法完全满足实际管理需要。,规范编写背景,发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令第60号发布日期:1995-12-28生效日期:1996-04-01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规范编写背景,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国 务

3、 院 1996年4月17日发布,供电营业规则 电力工业部 1996年10月8日发布,用电检查管理办法 电力工业部 1996年8月21日发布,规范编写背景,根据统计,截止目前,全国已有10个省、市或地区出台有关安全用电方面的地方性规定共计11项。,规范编写背景,但是,本规范发布前,北京地区一直没有颁布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地方政府标准来指导高压电力用户安全用电,导致7万户高压电力用户安全用电运行及内部管理不统一,造成高压电力用户普遍存在用电安全隐患,事故频发,以2013年为例,北京地区累计发生高压电力用户原因电网故障1420次,平均每天达3.97次。高压电力用户内部原因已成为造成电网故障停电的主要

4、原因之一,严重影响了首都地区的供用电安全稳定。,首都北京是全国的政治、文化中心,确保首都供用电安全可靠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为确保北京地区供用电安全稳定,规范高压电力用户安全用电和管理,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立项建议,根据2010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20101092, 由北京市电力行业协会、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开展了本标准的编制工作。,规范编写背景,1、标准草案阶段: 2010年1月-9月,北京市电力行业协会、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开展了标准的起草编制工作。2、立项申报阶段: 2010年8月-9月,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纳入2010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201

5、01092。3、标准自审阶段: 2010年10月-2012年8月,北京市电力行业协会、北京市电力公司多次组织电力行业专家、北京市高压电力用户开展了内部的讨论评审工作,并对标准进行修改完善。,规范编制过程,4、征求意见阶段: (1)征求意见:2012年8月-2013年11月,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通过网站、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通过发函开展了标准的征求意见工作,编制组根据征求意见对标准进行了修改完善。 (2)专家初审论证会:2013年11月29日,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召开了标准专家初审会,会上专家组一致同意高压电力用户安全用电规范(征求意见稿)通过审查,建议标准编制组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修改

6、后,尽快形成送审稿。会后,编制组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并形成第二次征求意见稿。,规范编制过程,(3)第二次征求意见会:2013年12月9日,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召开了标准的第二次征求意见会,会上专家组建议标准编制组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后,尽快形成送审稿并召开终审会。 (4)发放调查问卷广泛征求意见:2014年2月-4月,组织向北京地区高压电力用户发放规范调查问卷,共计发放调查问卷800份,收回701份,编制组根据征求意见对标准进行了完善。,规范编制过程,(5)专家研讨会:2014年5月28日,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组织全国高压电气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5家单位10名专家代表召开了研讨会,对规

7、范进行了深入研究讨论。 (6)送审稿技术审查会:2014年6月11日,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组织北京市发改委、电力行业供用电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12家单位的专家代表召开了技术审查会,与会专家一致通过了本标准的审查,建议尽快修改完善,报主管部门。,规范编制过程,5、送审阶段: 2014年10月16日,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电力行业供用电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燕山石化等7家单位的专家召开了规范地方标准审查会,与会专家一致通过了规范审查,建议尽快报批 。 6、审批发布阶段: 2014年12月,规范顺利通过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于2014年12月17日发布,于2015年7月1日正式实施

8、。,规范编制过程,目 录,规范编写背景、编制过程规范主要内容规范重点条文解读规范在贯彻实施中应掌握的重点、难点及解决措施,规范主要内容,规范除前言、引言外,共14章。第1-4章分别为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第5-14章为规范的核心内容,规定了高压电力用户的等级分类、供电方式、设备管理、自备应急电源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管理、试验和校验、电力调度管理、应急管理、重大活动安全用电等十方面的相关内容。,规范主要内容,电力用户重要等级分类: 参照GB/Z 29328和国家电监会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电监安全20084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根据供

9、电可靠性的要求以及中断供电的危害程度,高压电力用户分为重要电力用户和普通电力用户。其中,重要电力用户分为特级、一级、二级重要电力用户、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规范主要内容,供电方式: 参照GB/Z 29328、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情况通报的通知(国能安全2014304号)文件和国家电监会电监安全20084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供电方式应根据电力用户的重要等级合理配置,重要电力用户应采用双(多)路电源供电,普通电力用户一般采用单路电源供电。,规范主要内容,设备管理: 根据用户安全用电要求,电气设备宜选用安全可靠、经济实用、节能环保、环境协调的电气设备,应

10、标准化、小型化,具备少维护或免维护性能。重要电力用户、对供电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电力用户宜选用国内外技术性能先进、运行成熟的设备。不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规范主要内容,自备应急电源管理: 参照GB/Z 29328、国家能源局国能安全2014304号文件和国家电监会电监安全20084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重要电力用户均应配置自备应急电源,有条件的可设置专用应急母线。有重要负荷不能中断供电或对供电可靠性有特殊需求的普通电力用户,也应配置自备应急电源。,规范主要内容,安全管理: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高压电力用户不应有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用电秩

11、序及窃电的行为,电气作业应执行国家或电力行业安全有关规定,应做好电气安全检查和消除安全隐患工作,防止事故发生,应设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满足安防、技防、消防的要求。,规范主要内容,运行管理: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供电营业规则以及国家、行业标准相关规定,供用电双方应依法签订供用电合同,明确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职责。高压电力用户应建立运行管理规章制度,配备电气工作人员,开展电气设备运行管理和技术资料管理,正确开展电气事故处理。,规范主要内容,试验和校验: 参照GB 50150、GB/T 14285、 DL/T 584 、DL/T 596等国家、

12、行业标准相关规定,对于新建、改造、大修后的电气设备,应在投入运行前进行交接试验。对于运行的电气设备,应定期进行预防性试验,不应超周期运行。新安装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应进行调试,运行中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应定期做好校验工作。,规范主要内容,电力调度管理: 参照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35kV及以上高压电力用户变电站应参加电网统一调度;10(6)kV多路电源用户,经调度部门确认,确需并路倒闸者,应参加电网统一调度。参加统一调度的电力用户,供用电双方应签订调度协议。,规范主要内容,应急管理: 参照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北京电力突发事件应

13、急预案等国家、北京市相关规定,高压电力用户应建立电力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电力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当发生电力突发事件时,应立即根据启动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规范主要内容,重大活动安全用电: 参照参照国家电监会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规定(试行)(办安全201088号)和北京市相关规定,重大活动开始前,应签订重大活动供用电安全保障协议,重大活动承担单位应配备自备应急电源,活动举办方应开展专项用电安全检查,做好内部用电负荷管理、重要负荷的电源核查、大负荷测试、应急预案演练等工作;重要活动期间,活动举办方应增加电气运行保障人员,应加强自备应急电源的运行监视,定时进行负荷和温度测试,应避

14、免非必要的倒闸操作。,目 录,规范编写背景、编制过程规范主要内容规范重点条文解读规范在贯彻实施中应掌握的重点、难点及解决措施,前言,本标准的第6章6.4条、第8章8.1.2条、第14章14.3条为强制性条文,其余为推荐性条文。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实施。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电力行业协会、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连启、周长宽、史景坚、宋鹏、王罡、张伯廉、乔宏克、唐天伟、李立刚、李海涛、关瑞利、黄仁乐、刘汝谦、鲁玉桐、孙振海、王峥、马全如、李果雪。,引言,首都北京是全国的政治

15、、文化中心,确保首都安全可靠的电力供应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高压电力用户安全用电管理以维护电网安全运行和电力用户安全用电为目的,规范高压电力用户安全用电行为,提高其安全用电管理水平,保障人身、设备和电网安全,对于保持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进一步提高电网供电可靠性和电力用户安全用电水平、营造和谐的供用电环境、确保北京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本着职责清晰、管理明确、有法可依的原则,在认真总结安全用电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北京地区电力用户安全用电的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供电营业规则和其他国家有关规定,制

16、定本标准。,1 范围,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高压电力用户的等级分类、供电方式、设备管理、自备应急电源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管理、试验和校验、电力调度管理、应急管理、重大活动安全用电。本标准适用于10(6)kV220kV高压电力用户安全用电管理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A 1089 电力设施治安风险等级和安全防范要求GB/T 12326 电能质量 电压允许波动和闪变GB/T 14285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GB

17、/T 14549 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GB/T 15543 电能质量 三相电压允许不平衡度GB/T 2900.50 电工术语 发电、输电及配电 通用术语GB/T 2900.52 电工术语 发电、输电及配电 发电GB 26859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线路部分GB 26860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 2820 往复式内燃机驱动的交流发电机组GB/Z 29328 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GB 3096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5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 50229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

18、站设计防火规范DL/T 559 220kV750kV电网继电保护装置运行整定规程DL/T 584 3kV110kV电网继电保护装置运行整定规程DL/T 587 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运行管理规程DL/T 596 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DL/T 684 大型发电机变压器继电保护整定计算导则DL/T 995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检验规程DB11/078 北京市工业整流设备谐波限制,2.规范性引用文件,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3.术语和定义 GB/T 2900.50、GB/T 2900.52和GA 108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高电压high voltage; HV通

19、常指超过1kV的电压等级。特定情况下,指电力系统中输电的电压等级。 3.2 电力用户 power consumer又称“电力客户 ”。从公用电网接受电力供应的一方。,3.3 负控装置load control equipment即负荷控制装置,安装在电力用户处的可监测、控制电力用户用电负荷的装置。3.4 自备应急电源self-contained emergency power supply电力用户自己配置的,在正常电源发生故障时确保重要负荷继续供电的电源。,3 术语和定义,3.5 集控站centralized monitoring center具备对所管辖范围内各变电站和配电室相关设备及其运行情

20、况实现远方遥控、遥测、遥信、遥调、遥视等功能的监测控制中心。3.6 危急缺陷emergency defects缺陷严重程度使设备不能继续安全运行,随时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危及人身安全,必须尽快消除或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临时处理的缺陷。,3 术语和定义,3.7 严重缺陷serious defects缺陷严重程度对人身和设备安全构成威胁,但设备仍可在短期内继续运行,应在短期内消除的缺陷。3.8 一般缺陷general defects缺陷严重程度对设备近期安全运行影响不大,可列入年、季度检修计划或日常维修工作中消除的缺陷。,3 术语和定义,3.9 重要电力用户 important power c

21、onsumer在国家或者一个地区(城市)的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对其中断供电将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较大环境污染、较大政治影响、较大经济损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用电单位或对供电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用电场所3.10 重大活动 important activity由国家或北京市人民政府组织或认定的,具有重大影响和特定规模的政治、经济、科技、文化、体育等活动。,3 术语和定义,4 基本要求,4.1 供电企业、电力用户双方(以下简称:供用电双方)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保人身、保电网、保设备”的原则,按照国家、行业及本标准相关规定,安全供电、安全用电,共同维护电

22、网安全。4.2 电力用户应自觉维护用电秩序,不对电网和其他用户造成影响。4.3 各行业电力用户应根据本标准制订安全用电管理实施细则,5 电力用户重要等级分类,5 电力用户重要等级分类5.1 电力用户分类 北京地区高压电力用户根据供电可靠性的要求以及中断供电的危害程度分为重要电力用户和普通电力用户。,5.2 重要电力用户5.2.1根据供电可靠性的要求以及中断供电的危害程度,重要电力用户可分为特级、一级、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和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重要电力用户的认定应在市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主导下,组织供电企业和用户统一开展,采取一次认定,每年审核新增和变更的重要电力用户。5.2.2特级重要电力用户,是

23、指在管理国家事务中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中断供电将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电力用户。,5 电力用户重要等级分类,5.2.3一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中断供电将可能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电力用户: a)直接引发人身伤亡的; b)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c)发生中毒、爆炸或火灾的; d)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 e)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f)造成较大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5 电力用户重要等级分类,5.2.4二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中断供电将可能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电力用户: a)造成较大环境污染的; b)造成较大政治影响的; c)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d)造成一定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5.2.5临时性重要电力

24、用户,是指需要临时特殊供电保障的电力用户,5 电力用户重要等级分类,5.3 普通电力用户 除特级、一级、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和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外的其他电力用户,5 电力用户重要等级分类,6 供电方式,6 供电方式6.1 电力用户供电方式应满足GB/Z 29328的相关要求6.2 供电方式应根据电力用户的重要等级合理配置6.3 供电企业为电力用户拟定供电方案,应从供、用电的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的原则出发,依据用电需求、电网规划以及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并与电力用户协商确定,6.4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应符合以下要求: a) 重要电力用户应采用双(多)路电源供电; b) 特

25、级重要电力用户应采用双电源或多电源供电,其中的两路电源应来自两个不同的变电站; c) 一级重要电力用户应采用双电源供电,两路电源应来自两个不同变电站或来自具有两回及以上进线的同一变电站内两段不同母线; d) 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应采用双回路供电; e) 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电源应按照供电负荷重要性,在条件允许情况下,通过临时架线等方式具备双回路或两路以上供电条件。,6 供电方式,6.5 普通电力用户应结合所在区域的供电水平及电源规划采用适宜的供电方式,一般采用单路电源供电。6.6 如果电力用户对供电可靠性有特殊需求,提出按所属重要等级以上标准配置供电电源,由电力用户与供电企业协商确定。6.7 双(多

26、)路电源供电时应采用同一电压等级电源供电。,6 供电方式,7 设备管理,7 设备管理7.1 一般规定7.1.1 连接在公用电网上的变电站和配电室,其一次侧主接线方式、保护方式、运行方式、电能计量方式等应与供用电双方协商确定的供电方案相符。7.1.2 电力用户设备安装工程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设计完成后,应由供电企业、电力用户审定。,7.1.3 电力用户设备安装工程应按设计图纸及相关标准、规范进行施工,施工中需要变更设计时,应由供电企业和设计部门审定。7.1.4 电力用户设备安装工程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并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

27、标准要求。,7 设备管理,7.1.5 变电站和配电室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已建成的变电站和配电室应增加防水和排水措施),建于建筑物内的配电室宜设置在地上首层或地下一层,不宜设置在地下最底层(城市轨道交通除外)。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抗震、防火、通风、防洪、防潮、防尘、防毒、防辐射、防小动物等各项要求; b) 噪音值应符合GB3096的相关规定; c) 独立变电站或配电室与居民区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d) 设备的安装、操作、检修、试验及进出线的要求; e) 具备应急供电接入的条件; f) 电气专业的各项技术要求,7 设备管理,7.1.6 电力用户电气设备在投入运行

28、前,应进行交接试验,试验合格后再行投入运行。,7 设备管理,7.2 设备配置基本原则7.2.1 电气设备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应有有效的合格证书。7.2.2 电气设备宜选用安全可靠、经济实用、节能环保、环境协调的电气设备。7.2.3电气设备应标准化、小型化,具备少维护或免维护性能。,7 设备管理,7.2.4 重要电力用户、对供电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电力用户宜选用国内外技术性能先进、运行成熟的设备,其他电力用户可选用国内外运行业绩、质量优良的设备。7.2.5 不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7 设备管理,7.3 一次主设备7.3.1 开关设备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 220kV

29、及110kV侧设备宜选用户内SF6组合电器(GIS); b) 35kV侧设备户内宜选用手车式开关柜,当户内变电站空间狭小时宜选用户内SF6组合电器; c) 10(6)kV侧符合以下条件时,应选用断路器柜:1)进线所带变压器总容量大于3200kVA;2)单台干式变压器容量在1250kVA及以上或单台油浸式变压器容量在800kVA及以上时;3)由220kV变电站直接供电时;4)对供电可靠性要求高时。 d)10kV配电室进线所带变压器总容量小于3200kVA(含3200kVA)或单台干式变压器容量在1250kVA以下或单台油浸式变压器容量在800kVA以下时,可选用SF6或真空环网开关柜。,7 设备

30、管理,7.3.2 变压器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 35kV及以上变电站宜选用三相油浸式变压器。当35kV变压器装于室内时,可选用干式变压器。 b) 安装于公建内的10(6)kV配电室应选用干式变压器。独立配电室或箱变,可选用全密封的油浸式变压器。,7 设备管理,7.3.3 电源线路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 110kV及以上电缆宜选用单芯铜芯交联聚乙烯绝缘电缆; 35kV及以下电缆宜选用三芯铜芯交联聚乙烯绝缘电缆;10(6)kV架空配电线路宜选用铝芯交联聚乙烯绝缘线; b) 10(6)kV电缆线路宜选用150、240、300平方毫米三种电缆截面,10(6)kV架空线路宜选用70、185、240

31、平方毫米三种导线截面; c) 电缆线路不宜采用直埋方式敷设; d) 架空线路在无建筑物屏蔽地区应采取防雷击措施; e) 10(6)kV配电室外电源为电缆线路时(除专用线路外),应在产权分界点处设置电缆分界设施。,7 设备管理,7.3.4 直流系统宜选用高频开关电源充电设备,并按照N+1备份的电源模块标准配置。7.3.5 无功补偿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应设计和安装自动无功补偿装置; b) 应采取防止向电网反送无功电力的措施; c) 功率因数应满足供电方案和供用电合同中约定的标准。,7 设备管理,7.4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7.4.1 基本配置原则应符合以下要求: a)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

32、装置的配置应考虑上下级变电站和配电室的配合关系; b)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应符合可靠性、选择性、灵敏性和速动性的要求,同时简化配置。继电保护装置宜采用具有成熟运行经验的保护、控制、测量、采集及通信功能的综合数字式保护装置; c) 继电保护装置所用电流量应取自保护级电流互感器,互感器性能应能够满足继电保护装置正确动作的要求; d)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应符合GB/T 14285的要求。当采用微机继电保护时,应符合DL/T587的要求。,7 设备管理,7.4.2 10(6)kV继电保护应符合以下要求: a) 10(6)kV继电保护的基本配置要求如下: 1) 当所在10(6)kV系统现状或规划

33、为低电阻接地系统时,应配置零序保护。零序保护电流应采自专用的零序电流互感器; 2) 进、出线断路器柜应配置过流、速断和零序保护,带变压器的出线断路器柜保护还应具备两段温度保护功能; 3) 母联断路器应配置过流保护。 b) 10(6)kV调度户继电保护的特殊配置要求如下: 1) 母联柜应配置备自投装置,具备进线无压跳功能,无压鉴定应取自两个不同的独立电压源,应在进线可靠断开后才投入母联; 2) 进线保护动作闭锁备自投; 3) 电力用户有并路倒闸操作的需求,经供电企业批准,应配置独立的合环电流保护。,7 设备管理,7.4.3 35kV及以上继电保护应符合以下要求: a)变压器保护要求如下: 1)

34、220kV变压器应按双重化原则配置纵差主保护和完整的后备保护,且选用主、后备保护一体式装置,不应存在保护死区; 2) 35kV及110kV变压器应配置纵差主保护和完整的后备保护,且主、后备保护分开单套配置,后备保护按主变各侧单独配置。 b) 线路保护要求如下: 1) 220kV线路应按双重化原则配置距离保护及零序电流保护,且选用主、后备保护一体式装置。有系统稳定、设备安全及保护配置特殊要求时,应加装纵联差动保护。应配置综合重合闸,综合重合闸包括单重、三重、综重、停用四种方式; 2) 110kV线路应配置距离保护及零序电流保护。有系统稳定、设备安全及保护配置特殊要求时,应装设纵联差动保护; 3)

35、 35kV线路应配置两段式相间电流保护,上级变电站35kV侧为低电阻接地方式时,应配置两段式零序过流保护。 c) 母线保护要求如下: 1) 110kV及以上母线(桥接线方式除外)应配置专用母线差动保护,其中220kV母线宜采用双重化配置,并含失灵保护功能; 2) 35kV有系统稳定、设备安全及保护配置特殊要求时,应配置专用母线差动保护; 3) 配置母线差动保护的变电站内对应的母联开关应单独配置充电保护。 d) 110kV及以上变电站应配置专用的故障动态记录装置。,7 设备管理,7.4.4 安全自动装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 自动重合闸装置要求如下: 1) 110kV及以下线路应配置三相重合闸;

36、 2) 110kV及35kV地区电源并网线路应配置检无压和检同期重合闸。 b) 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简称备自投装置)要求如下: 1) 分列运行的母线或互为备用的线路应配置备自投装置; 2) 备自投装置应配置经复压闭锁的过流后加速保护。110kV及以上系统还应配置不经电压闭锁的零序后加速保护。,7 设备管理,7.4.5 定值整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a) 继电保护定值计算依据GB/T14285、DL/T684、DL/T 584、DL/T559等规定进行; b) 用户内部需与供电电网进行配合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应经由供电企业确认,电力用户不应自行更改; c) 无压跳时间整定基本原则如下: 1

37、) 无压跳保护动作时间应大于本级线路后备保护动作时间与线路重合闸时间之和,并考虑一定的时间裕度; 2) 原则上各电压等级无压跳时间按电压等级由高到低逐级配合,即下级无压跳时间应大于上一级变电站无压跳动作时间与自投动作时间之和,并考虑一定的时间裕度; 3) 10(6)kV电力用户内部低压无压跳动作时间原则上应大于10kV无压跳、自投时间之和,且时间裕度不小于0.5秒;当用户有特殊需求时,可根据负荷情况确定时间配合关系。,7 设备管理,7.5 自动化及通信装置7.5.1 35kV及110kV变电站应采用综合自动化配置方式,220kV变电站应采用独立的监控系统。变电站自动化系统应在确保设备运行监控及

38、事故分析与处理的同时,满足调度自动化系统的数据需求。7.5.2 35kV及以上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应配置纵向加密认证装置和防火墙、不间断电源系统及卫星对时系统。其中,不间断电源系统应至少保证综合自动化系统正常运行2个小时。,7 设备管理,7.5 自动化及通信装置7.5.3 220kV变电站监控主机宜采用双机冗余配置;110kV及35kV变电站监控主机宜采用单机配置。,7 设备管理,7.5.4 应根据配电网站点具体情况和不同功能的要求,因地制宜选择合适的通信方式,采用光纤、无线通信、电力线载波、RS-485等多种方式相结合,解决配电网通信需求。通信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对于开闭站,应

39、选择光纤通信方式。光纤通信方式宜采用环网模式; b) 对于配电室、电缆分界室、箱式变电站等站点,宜选择光纤通信方式,不具备敷设条件时,可采用公网有线或无线通信方式。光纤通信方式依据一次线路的网架结构灵活采用总线型、树型、星型、环型相结合的组网模式; c) 对于柱上开关、柱上变压器等架空设施,应选择无线通信方式; d) 对于用电信息采集的本地通信,宜选择光纤通信方式,不具备条件时可选择电力线载波、RS-485或微功率无线通信方式。,7 设备管理,7.5.5 变电站通信装置宜配置专用纤芯传输保护信号的光缆、光传输设备、数据通信网设备、调度数据网设备、PCM(脉冲编码调制)设备以及通信电源系统。,7

40、 设备管理,7.6 电能计量装置7.6.1 电能计量装置应安装在供电设施与受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如产权分界处不适宜装表的,对专线供电的电力用户,应安装在供电变电站的出线侧;对公用线路供电的电力用户,应安装在配电室侧。7.6.2 有自备电厂或新能源的电力用户与电力系统联网时,应在与公共电网的连接点设置送、受电计量装置。,7 设备管理,7.6.3 电能计量装置安装位置应满足全封闭、集中安装要求,并设立专用、独立的计量柜(屏)、计量箱;表计计量的用电负荷性质应与实际负荷性质一致。7.6.4 电力用户不应擅自开启计量柜、箱及表计上所加铅封,不应私自迁移、更动、破坏、伪造电能计量装置。,7 设备管理,7

41、.6.5 电量采集装置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应满足电量远程采集功能需求,变电站和配电室应预留电量采集装置的安装位置; b) 35kV及以上变电站应装设独立的电量采集装置,采集全站所有电能表电量等信息; c) 用电容量50kVA及以上的10(6)kV计费用户应单独安装电量采集装置,采集用户计费电能表电量等信息。7.6.6 供电企业安装在电力用户处的计量装置、负控装置、采集装置等设备由电力用户负责保护。如发生丢失或损坏等情况,应立即告知供电企业。,7 设备管理,7.7 电能质量 7.7.1 电力用户应按照“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同时验收”的原则,加强电力污染源头管理。 7.7.2 产

42、生电力污染的电力用户,应将排放到电网的电力污染控制在GB/T 14549、GB 12326、GB/T 15543和DB11/078要求的范围内。,7 设备管理,7.7.3 电力用户应经常或持续对排放到电网的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告知供电企业。当排放到电网的电力污染超过相关标准要求的范围时,应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予以消除或限制在规定范围内。 7.7.4 影响公用电网电能质量超过国家标准的用户设备,应限期改造或更换。,7 设备管理,7.7.5 电力用户对电能质量有特殊要求时,应采取定制电力等技术手段,实施提高供电可靠性和电能质量的综合措施。 7.7.6 供电企业应为电力用户提供符合国家标准

43、的电能。,7 设备管理,8 自备应急电源管理,8 自备应急电源管理8.1 基本配置原则8.1.1 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的配置、管理应满足GB/Z 29328的要求。8.1.2 重要电力用户均应配置自备应急电源8.1.3 重要电力用户有条件的可设置专用应急母线。有重要负荷不能中断供电或对供电可靠性有特殊需求的普通电力用户,也应配置自备应急电源。,8.1.4 自备应急电源的配置应依据保安负荷的允许断电时间、容量、停电影响等负荷特性,按照各类应急电源在启动时间、切换方式、容量大小、持续供电时间、电能质量、节能环保、适用场所等方面的技术性能,选取合理的自备应急电源。8.1.5 特级、一级、二级重要电力

44、用户应具备外部自备应急电源接入条件,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及有特殊供电需求的普通电力用户,应配置外部应急电源接入装置。8.1.6 自备应急电源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消防、节能、环保等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8 自备应急电源管理,8.2 自备应急电源类型下列电源可作为自备应急电源: a) 自备电厂 b) 发动机驱动发电机组,包括: 1) 柴油发动机发电机组; 2) 汽油发动机发电机组; 3) 燃气发动机发电机组。 c) 静态储能装置,包括: 1) 不间断电源UPS; 2) EPS; 3) 蓄电池; 4) 干电池。 d) 动态储能装置(飞轮储能装置); e) 移动发电设备,包括: 1) 装有电源装置的专用

45、车辆; 2) 小型移动式发电机。 f) 其它新型电源装置。,8 自备应急电源管理,8.3 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要求8.3.1 允许断电时间的技术要求如下: a) 负荷允许断电时间为毫秒级的,用户应选用满足相应技术条件的静态储能不间断电源或动态储能不间断电源,且采用在线运行的运行方式; b) 负荷允许断电时间为秒级的,用户应选用满足相应技术条件的静态储能电源、快速自动启动发电机组等电源,且自备应急电源应具有自动切换功能; c) 负荷允许断电时间为分钟级的,用户应选用满足相应技术条件的发电机组等电源,可采用手动方式启动自备发电机。,8 自备应急电源管理,8.3.2 自备应急电源需求容量的技术要求如

46、下: a) 自备应急电源需求容量达到百兆瓦级的,用户可选用满足相应技术条件的独立于电网的自备电厂等自备应急电源; b) 自备应急电源需求容量达到兆瓦级的,用户应选用满足相应技术条件的大容量发电机组、动态储能装置、大容量静态储能装置(如EPS)等自备应急电源;如选用往复式内燃机驱动的交流发电机组,可参照GB 2820.1的要求执行; c) 自备应急电源需求容量达到百千瓦级的,用户可选用满足相应技术条件的中等容量静态储能不间断电源(如UPS)或小型发电机组等自备应急电源; d) 自备应急电源需求容量达到千瓦级的,用户可选用满足相应技术条件的小容量静态储能电源(如小型移动式UPS、蓄电池、干电池)等

47、自备应急电源。,8 自备应急电源管理,8.3.3 持续供电时间和供电质量的技术要求如下 a)对于持续供电时间要求在标准条件下12小时以内,对供电质量要求不高的重要负荷,可选用满足相应技术条件的一般发电机组作为自备应急电源; b)对于持续供电时间要求在标准条件下12小时以内,对供电质量要求较高的重要负荷,可选用满足相应技术条件的供电质量高的发电机组、动态储能不间断供电装置、静态储能装置与发电机组的组合作为自备应急电源; c)对于持续供电时间要求在标准条件下2小时以内,对供电质量要求较高的重要负荷,可选用满足相应技术条件的大容量静态储能装置作为自备应急电源; d)对于持续供电时间要求在标准条件下3

48、0分钟以内,对供电质量要求较高的重要负荷,可选用满足相应技术条件的小容量静态储能装置作为自备应急电源。,8 自备应急电源管理,8.4 自备应急电源的运行 8.4.1 持续自备应急电源应按照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预防性试验、启机试验和切换装置的切换试验。8.4.2 用户装设自备发电机组应向供电企业提交相关资料备案。8.4.3 并网运行的电力用户在新装、更换接线方式、拆除或者移动闭锁装置时,应与供电企业签订或修订并网调度协议后再行并入公共电网运行。,8 自备应急电源管理,8.4.4 电力用户的自备应急电源在使用过程中不应出现以下情况: a)自行变更自备发电机接

49、线方式; b)自行拆除自备发电机的闭锁装置或者使其失效; c)自备发电机发生故障后长期不能修复并影响正常运行; d)擅自将自备发电机引入、转供其他用户; e)其他可能发生自备应急电源向电网倒送电的。,8 自备应急电源管理,9 安全管理,9 安全管理 9.1 基本要求9.1.1 电力用户应按照GB 26859、GB 26860、GA 1089相关要求开展电力安全管理工作。 9.1.2 重要电力用户不应有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及窃电的行为。 9.1.3 电力用户发电厂、变电站、配电室及电力线路的倒闸操作应执行国家或电力行业安全有关规定和电力系统调度管理规程的规定。,9.1.4 电力用户

50、应设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组织管理本单位电气安全生产;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考试:发现有违反安全工作规程行为时,应立即制止。 9.1.5 电力用户应根据季节和运行环境变化,做好有针对性的安全检查和消除安全隐患工作,防止事故发生,主要包括:防风、防雷、防寒、防雪、防冻、反污、防汛、防过负荷、防鸟害、防外力破坏、防异物搭挂、防小动物等。,9 安全管理,9.1.6 电力用户应按照电力法律、法规、规章和北京市消除电网环境隐患工作的有关规定,定期开展消除环境隐患工作。在规定的安全距离范围内和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不应: a) 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易爆等影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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