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企业复工复产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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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企业复工复产工作实施方案为推动我县煤矿2022年春节后安全有序恢复生产建设,根据当前有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政策和煤矿安全生产要求,进一步做到煤矿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同安排同部署,促进疫情防控期间煤矿科学、安全、有序复工复产,有效防范疫情反弹和坚决防范煤矿事故,根据关于做好2022年春节后煤矿复工复产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文件要求,结合全县煤矿实际,制定此方案。一、组织领导成立2022年煤矿企业复工复产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县煤矿复工复产工作。组长:副组长: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领

2、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开展煤矿复工复产相关工作。各煤矿企业要做到疫情防控、安全保障工作同部署、同落实。成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领导小组,认真制定验收工作方案并严格落实,全面落实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和“一岗双责”。二、验收范围全县申请复工复产验收的煤矿企业。三、申请复工复产煤矿应具备条件(一)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合法有效,安全生产条件符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建设煤矿手续齐全,施工资质符合相关规定。(二)符合煤炭产业政策。(三)生产矿井达到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要求。(四)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清楚,矿井和周边老空积水情况清楚。(五)安全监控

3、、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运行正常。(六)煤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符合要求。(七)职工安全培训达到煤矿安全培训规定要求。(八)灾害治理机构、人员、设备等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九)被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停产(建)整顿期限已满。(十)煤矿有符合规定的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十一)疫情防控工作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四、验收工作程序(一)自行组织验收。煤矿自行连续停工停产时间不足30天,通风、排水、安全监控系统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运行正常,且停产期间井下巷道及设备设施维护、安全检查正常实施及停工停产期间矿长、总工程师未全部更换的煤矿,由煤矿上级公司负责验收(无上级公司管理的由煤矿自行组织验收)。自行

4、组织验收必须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煤矿上级公司(无上级公司管理的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复工复产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2 .煤矿上级公司(无上级公司管理的由主要负责人)组织排查治理事故隐患;3 .煤矿上级公司(无上级公司管理的由煤矿自行组织)验收;4 .履行签字手续。煤矿上级公司组织验收的由煤矿上级公司签字盖章,煤矿企业(煤矿)组织验收的,由煤矿企业(煤矿)主要负责人签字。5 .煤矿上级公司下发同意复工复产的通知;6 .恢复生产建设前要将验收情况报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备案,由领导小组组织复查。(二)县级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对于停工停产超过30天的煤矿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认为需要复工复产验收的

5、其它煤矿,严格按照关于做好2022年春节后煤矿复工复产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程序,由监管部门验收合格经并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报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才能恢复生产建设。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验收的煤矿,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 .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复工复产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2 .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排查治理事故隐患;3 .煤矿企业(煤矿)验收;4 .由煤矿企业(煤矿)提出复工复产验收申请;5 .县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验收;6 .履行签字手续;7 .下发同意复工复产的通知。(三)长期停产停工煤矿复工复产。煤矿启封井口、人员进入严重冲击地压矿井或者

6、停工停产时间30天及以上矿井排查事故隐患前,应先评估安全风险,制定井口启封、事故隐患排查的工作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按分级安全监管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监管的,应先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并经审查同意后提出),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展井口启封等复工复产前期工作。煤矿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必须划定作业范围,明确作业期限、限定作业地点和各工种作业人数,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由县公安、国土、环保、煤炭行业管理等部门责令停工停产的煤矿,须在相关部门已同意恢复生产建设后,方可申请复工复产。复工复产程序同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验收程序。五、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煤矿企业要提前制

7、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必须严格按照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加强我省重点人员管控措施的通知文件要求,严格落实煤矿返矿职工管理,人员到岗后非特殊原因不能外出,确需外出必须经煤矿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同意才能外出。煤矿每天要对职工进行体温检测,检测出发热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编制的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处置,同时按照报告程序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六、严格验收标准煤矿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不得复工复产:(一)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真实的;(二)煤矿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全面排查隐患、未制定隐患整改安全技术措施或者未完成隐患治理的;(三)未严格履行复工复产验收程序的;(四)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或未按规

8、定履行签字手续或者部门验收的煤矿未取得复工复产通知的;(五)存在以设备检修、隐患整改名义擅自组织生产建设行为的;(六)存在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设备、工艺等重大事故隐患的;(七)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为恢复生产建设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八)“五职矿长”、技术管理人员不齐全或因为疫情不能到矿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得复工复产;(九)煤矿特殊工种不能满足要求的,不得复工复产;(十)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不得复工复产;(十一)疫情防控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不得复工复产。七、工作要求(一)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实行“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工作制度,参与验收的人员均要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并对验收结果的真

9、实性负责。在复工复产验收工作中违反程序、降低标准、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二)对验收不合格的煤矿,2个月内不再受理其复工复产验收申请;对弄虚作假、故意隐瞒问题的煤矿,6个月内不再受理其复工复产验收申请,并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对擅自复工复产的煤矿,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煤矿企业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三)加强对煤矿企业自行组织复工复产验收煤矿的监督检查,煤矿自行验收的要纳入优先检查范围,督促煤矿企业严格按程序和标准组织复工复产验收,确保春节后煤矿复工复产安全、有序、顺利进行。(四)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煤矿复工复产调度工作,明确专人负责煤矿复工复产验收信息报送,及时反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直至全县煤矿复工复产工作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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