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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解图:一线人员有报告隐患的义务,熔化焊与热切割作业安全生产与安全方针,熔化焊与热切割安全生产 为了使熔化焊与热切割作业生产过程在符合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防止发生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生产事故,消除或控制危险有害因素,保障人身安全与健康,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的总称。熔化焊与热切割是特种作业。,安全生产,安全没有危险,不出事故的状态。安全生产在生产过程中不发生工伤事故,不产生职业病,设备或财产损失。,安全生产的目的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保障国家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危险及危险源,危险生产中发生事
2、故的可能性超过了人们的承受程度。是人们对事物的具体认识。危险环境,危险条件,危险状态,危险物质,危险场所,危险人员,危险因素等。,危险度表示危险的程度,是生产过程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与严重性的综合反映。危险源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疾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或其他损失的根源或状态。危险源可以是物,也可以是人。,大家学习辛苦了,还是要坚持,继续保持安静,重大危险源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危险源。是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国家标准GB18218-2009,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
3、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备案。,事故,事故在进行有目的的行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的突发性事件。它能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事故分类:四大类,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以下死亡、50人以上100以下重伤、1千万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1千万以上
4、5千万以下重伤、1千万以上5千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一般事故造成3以下死亡、10人以下重伤、1千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事故隐患生产系统中可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种类一般事故隐患1、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2、重大事故隐患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安全生产事故在生产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事故隐患分类火灾、爆炸、中毒和窒息、水害、坍塌、滑坡、泄露、腐蚀、触电、坠落、机械伤
5、害、公路设施伤害、公路车辆伤害、铁路设施伤害、水上运输伤害、港口码头伤害、空中运输伤害、航空港伤害、其他类隐患等。,安全生产方针、管理目标,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是安全工作的核心、理念。是企业应遵循的基本原则预防为主是搞好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和方法;是落实“安全第一”的基础和前提。,综合治理是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措施。安全生产管理的目标减少和控制危害,减少和控制事故,尽量避免生产过程中由于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环境污染及其他损失。安全管理的最高境界技术安全,技术安全1定义 通过设计手段使生产设备、设施或技术工艺含有内在的能够从根本上防止事故发生的功能,即使在误操作或发生故障的情况下也不会发
6、生事故。2内容失误-安全功能,操作者即使操作失误也不会发生事故或伤害;或者说设备、设施和技术工艺本身具有自动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的能力。故障-安全功能设备、设施和技术工艺发生故障或损坏时,还能暂时维持正常工作或自动转变为安全状态。技术安全是安全生产管理以预防为主的根本体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我国 于2002年6月29日颁布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修改,决定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法立法的目的1、加强安全工作2、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3、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4、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从业人员依法享有的安全生产权利(1)知情、
7、建议权(2)批评、检举、控告权(3)合法拒绝权 (4)遇险停、撤权 (5) 保(险)外索赔权,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安全生产义务(1)遵章作业的义务(2)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3)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4)安全隐患报告的义务,职业病防治法于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实施。2011年12月31日修订施行。从业人员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2)获得职业性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4)要求
8、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治措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6)拒绝执行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作业,(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消防法于1998年4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于2008年10月28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修订,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工伤保险条例于2003年4月27日颁布,2010年12月8日修订,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安全许可证条例于2004年1月7日颁布,自2004年1月1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