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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章程电子版8篇 公司章程电子版篇1作为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成立及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础,也是公司赖以生存的灵魂。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王五出资,设立 北京欣欣商贸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程。第二条 *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 公司名称: 北京欣欣商贸有限公司第四条 住所: 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林荫北街3号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销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五金交电、定型包装食品;技
2、术开发及转让、技术培训与服务。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50 万元人民币。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八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八)对发
3、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第九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委派和罢免,执行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一)向股东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的决定;(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
4、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十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向股东提出提案;(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三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委派,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七章第十四条公司的营业期限 第十五条 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
6、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决议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第八章 附 则第十六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十七条 *程一式二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公司章程电子版篇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等 方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程。第二条 *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 公司名称:第四条 住所:第三
7、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情况 设立(截止变更登记申请日)时实际缴付 分期缴付出资数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出资数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出资数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合计其中货币出资(注: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全体股
8、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表,缴资次数超过两期的,应按实际情况续填本表。一人有限公司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八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
9、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第九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按照何种方式行使表决权)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时间)定期会议按(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不设监事会时)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
10、会议。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注: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公司章程电子版篇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
11、情况,特制定*程。第二条 公司名称:_教育辅导有限公司。第三条 公司住所:_第四条 公司在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民政服务大楼登记注册,公司经营期限为永久。第五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六条 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第七条 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第八条 *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在公司注册后生效。第二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第九条 本公司经营范围为: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第三章
12、公司注册资本第十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_ 万元,本公司注册资本实行一次性出资。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十一条 公司由2个自然人股东组成:股东一:_家庭住址:_身份证号码:_以货币方式出资_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在_年_月_日前一次性足额交纳。股东二:_家庭住址:_身份证号码:_以货币方式出资_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在_年_月_日前一次性足额交纳。股东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当依法办妥财产权的转移。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是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1项至第10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13、1、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2、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除本条第11项以外的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3、公司对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股东会以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方式议事,自然人股东有本人参加,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1、定期会议定期会议一年召开一次,时间为每年_月召开。2、临时会议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14、第十四条 股东会的表决程序1、会议通知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2、会议主持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3、会议表决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每项决议需代表多少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规定如下:(1)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
15、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3)股东会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除上述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4)股东会的其他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4、会议记录召开股东会会议,应详细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十五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第1项至第10项职权。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更换后
16、的新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第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职权。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第二十条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更换后的新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一条 监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第1项至第6项职权。监事可以列席股东会会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
17、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六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份股权。第二十三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股东转
18、让股权,应当先召开股东会,股东会决议应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并盖章、签字。如全体股东未能取得一致意见,则按*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公司股权转让的其他事项按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至第七十六条规定执行。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六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第八章 财务、会计第二十七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制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审计,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送交各股东审查。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一)资产负债表;(二)损益
19、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五)说明书(六)利润分配表第二十九条 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以前年度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第三十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第三十一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公司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
20、保管。第九章 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第三十二条 公司因公司法第181 条所列(1)(2)(4)(5)项规定而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告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公司
21、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第八章 附 则第十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会。第三十四条 公司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生效。第三十五条 经股东会提议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经股东会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三十六条 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有抵触,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为准。第三十七条 *程原件一式六份,其中每个股东各持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验资机构一份,公司留存二份。公司章程电子版篇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有限公司出资,设立
22、(以下简称“公司”),并制定*程。第一章公司名称及住所第一条公司名称:第二条公司住所:公司依法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公司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告报样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公司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五条股东名称:出资额:人民币 万元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股
23、东在公司登记前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第六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过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记载股东出资及其增减变更事项。在股权全额转让、公司解散时由公司收缴股权证明书。第五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七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第八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九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审查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审查批
24、准公司监事的报告;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对外投资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修改公司章程;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第十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作出决定。第十一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由股东任免。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第十二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向股东报告工作;执行股东的决定;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
25、投资方案;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十三条对前款所列事项执行董事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执行董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第十四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执行董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定;组织实施公司年度
26、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五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十六条公司监事行使下列职权:检查公司财务;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7、提出罢免的建议;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向股东提出提案;依法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监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第十七条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决定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八条公司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公司承担。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第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经理、财务负责人。第二十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28、,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二十一条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二条执行董事
29、、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八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制作的财务报告送交股东。第二十四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决定。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否则将对公司的
30、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六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二十七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一)公司营业期限届满;(二)股东决定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第二十八条公司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备案、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公告。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
31、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二十九条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具体成员由股东决定产生。第十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条*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三十一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公司根据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作变更登记。第三十二条*程一式肆份,股东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一份用于办理相关手续。公司章程电子版篇5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
32、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程。第二条 公司名称:公司住所:第三条 公司由、共同投资组建。第四条 公司依法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第五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六条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第七条 公司的宗旨:。第二章 经营范围第八条 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第三章 注册资本及出资方式第九条 公司注册
33、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第十条 公司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为:(一)以 出资,为人民币 元,占 。(二)以 出资,为人民币 元,占 。(三)以 出资,为人民币 元,占 。第十一条 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由法定的评估机构对其进行评估,并由股东会确认其出资额价值,并依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在公司注册后 个月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同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第十二条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股东享有以下权利:(一)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二)有选举和被选举董事、监事权;(三)有查阅股东会
34、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五)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六)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第十三条 股东负有下列义务:(一)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二)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第十五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
35、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二)修改公司章程。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一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第十八条 股东
36、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般决议必须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十九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五章 董事会第二十条 本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经营机构。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其成员为 人(三至十三人,单数)。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选举产生。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
37、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二十三条 董事任期 年(每届最长不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董事参加。
38、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参加,可由董事或股东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参加。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主待。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议定事项须经过半数董事同意方可作出,但对*程第二十二条第(三)、(八)、(九)项作出决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或代理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二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
39、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第六章 监事会第二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是公司内部监督机构,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第三十条 监事会由监事3名组成(不得少于3人,单数),其中职工代表 名。监事任期为三年。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设召集
40、人一人,由全部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选举和罢免。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所作出的议定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三十四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不需要股东会表决同意,但应告知。第三十五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条件:必须要有半数以上(出资额)的股东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转让的出资,
41、视为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内,报送公司全体股东。第三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龋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第三十九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
42、照前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第四十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办法第四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一)营业期限届满;(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五)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第四十二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一)、(二)项规定解散的,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由股东确定;依照前条第(四)、(五)项规定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第四十三条 清算组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43、清算,对公司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算,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第四十四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经注册会计师或执业审计师验证,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后,向原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核准后,公告公司终止。第十章 附 则第四十五条 *程经股东签名、盖章,在公司注册后生效。第四十六条 *程修改时,应提交章程修正案或章程修订本,经股东签名,在公司注册后生效。第四十七条 *程由全体股东于金华市 签订。(盖章) 代表签字(盖章) 代表签字(盖章) 代表签字年 月 日公司章程电子版篇6总 则一、*程是由公司股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二、本公司依法登记注册,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三、本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承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名称和住所四、公司名称:_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及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