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伤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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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工伤管理制度 员工工伤管理制度篇1第一条:为保障劳动者因工伤残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工伤保险工作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三条: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各项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第四条:本规定责权部门为品质管理部。第五条: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员工工伤管理制度篇2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遭受生产、工作事故伤害后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妥善处理善后,并明确事故部门应承担的责任,预防工伤事故再度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根据杭州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1、公司对职工承担工伤保险责

2、任。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车间(部门)领导应立即组织送往医院救治,并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报告。2、事故部门领导应及时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填写工伤事故认定表,并将事故调查报告报公司企业管理部。同时帮助工伤者处理医疗事项。3、公司(企业管理部)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根据工伤认定资料,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工伤报告和工伤保险待遇申报。4、工伤职工的治疗费用和工伤津贴,由公司先垫付。医疗终结后,由企业向社保机构统一结算。5、因工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期内,领取工伤津贴,企业停发工资。6、工伤造成伤残或死亡的,其有关待遇依据杭州市有关法规规定执行。7、公司财务会计部会同企业管

3、理部负责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费)的缴纳(认购)工作。范文参考网负责工伤发生的费用垫付和向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结算的工作。8、对于因主观原因致使工伤的发生,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扣除保险赔偿后),主要责任部门和领导以及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责任人,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具体规定如下: 对因违章指挥(操作)造成的工伤财产损失,与工伤事故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责任人,承担直接经济损失20%。 对发生工伤财产损失的车间(部门)领导,承担直接经济损失5%。 对发生工伤财产损失的车间(部门),承担直接经济损失10%。 对发生工伤财产损失的班组,承担直接经济损失5%。 对发生工伤财产损失的作业小组,

4、承担直接经济损失10%。注:不设班组和作业小组的车间(部门)由车间(部门)承担班组和作业小组的经济责任。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原因造成的工伤财产损失,责任由公司承担。9、工伤职工无故拒绝治疗、检查、夸大或隐瞒重要情节影响事故调查或劳动鉴定结论的、或多领工伤保险待遇而损害公司利益或信誉的,公司在其工伤治愈后视情节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10、本实施办法中未予明确的,依从杭州市政府的有关法规规定执行。11、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在公司企业管理部。员工工伤管理制度篇31、目的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台州

5、市黄岩区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及劳动法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各部门及其职工必须严格遵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2、范围适用于公司各级部门。3、内容3.1、本公司按规定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参加了工伤保险,并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台州市黄岩区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实施管理。3.2、工伤管理要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预防相结合,各单位和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人为本,持续发展”的方针,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3.3、职工发生工伤或经鉴定患有职业病后,应当及时给予救治,各部门应当按国家政策规定,对受伤治愈后的

6、职工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并根据其伤残鉴定等级,安排伤残职工退出劳动岗位或从事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3.4、行政部负责全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对工伤事故、职业病的调查,责任的界定,并向劳动人事行政部门报告取得其工伤事故的认定结论,组织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3.5、工伤范围及其认定3.5.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3.5.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3.5.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工作受到伤害的;3.5.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3.5.1.4患职业病的;3.5.1.5因

7、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3.5.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3.5.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3.5.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3.5.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3.5.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5.2.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本公司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本条第3.5.3项情形的,享受除一次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3.5.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3.5.3.1

8、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3.5.3.2醉酒导致伤亡的;3.5.3.3自残或者自杀的;3.5.3.4法律法规规定不能认定为工伤的其它行为。3.6职工发生伤害事故,应当在24小时内按规定和程序向公司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人事行政部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负责工伤认定的本地劳动保障人事行政部门报告,并填报事故伤害报告表。取得工伤事故的认定结论,完成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3.7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人事行政部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本地劳动保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部门同

9、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部门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3.8经劳动保障人事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认定结论公司存档,公司并按认定结论发给工伤证,作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凭证。工伤证应准确记载职工受伤害时间、伤害部位、职业病名称,或经劳动能力鉴定与工伤有直接关联的疾病等。工伤证上的记录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经涂改的工伤证无效,应以原件结论为准。3.9劳动能力鉴定3.9.1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地方政府同级劳动保障人事行政部门

10、、人事人事行政部门、卫生人事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设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设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鉴定中心、办公室挂靠同级劳动保障人事行政部门,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劳动能力的鉴定工作均由上述部门负责,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搞好协调、配合工作。3.9.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以下鉴定或确认工作:3.9.2.1工伤职工劳动能力的鉴定;3.9.2.2停工留薪期的确认;3.9.2.3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3.9.2.4疾病与工伤关联的确认;3.9.2.5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3.9.2.6职业康复

11、的确认;3.9.2.7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确认;3.9.2.8其他受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3.9.3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停工留薪期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可由公司、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填报劳动能力鉴定表,并提交工伤认定通知书或者工伤证、病历及其诊疗资料。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申请作其他工伤鉴定(确认),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3.9.4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

12、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3.9.5申请鉴定的个人对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并提交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及相关材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3.9.6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公司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负责首次鉴定的劳动能力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3.10工伤保险基金及工伤保险待遇3.10.1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3.10.1.1工伤医疗费;3.10.1.2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3.10.1.3一次性伤残补助

13、金;3.10.1.4生活护理费;3.10.1.5丧葬补助金;3.10.1.6供养亲属抚恤金;3.10.1.7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10.1.8辅助器具费;3.10.1.9工伤康复费;3.10.1.10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费;3.10.1.11按规定支付与工伤保险业务相关的其他费用。3.10.2、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公司按照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

14、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台州市黄岩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公司按照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3.10.3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市、本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套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3.10.4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公司按月支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

15、殊,经本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公司负责。3.10.5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机构发生费用先由公司和职工垫付,待工伤认定后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由劳动保障行政经办机构予以报销。3.10.6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

16、准分别为本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3.10.7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3.10.7.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3.10.7.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10.7.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

17、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10.8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的,享受以下待遇:3.10.8.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3.10.8.2保留与公司的劳动关系,由公司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公司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公司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公司解除

18、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公司按国家规定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3.10.9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的,享受以下待遇:3.10.9.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3.10.9.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3.10.10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10.10.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本地上年度职工月

19、平均工资。3.10.10.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3.10.10.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4个月的本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按规定条件享受本条第一款第(1)、(2)项规定的待遇。3.10.1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救救灾中下

20、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当失踪人重新出现并经法院撤销死亡结论的,已领取的工伤待遇应当退回。3.10.12职工因交通事故引起工伤,应先按交通事故处理,交通事故处理获赔低于工伤待遇的,按工伤待遇规定补足差额。3.10.13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3.10.13.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3.10.13.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3.10.13.3拒绝治疗的;3.10.13

21、.4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3.11本办法所称职工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职工受伤前本人工资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发生月平均工资计算;不足1个月的以参保缴费基数或本公司实际发放的、约定的日工资为基数计算。3.1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它未尽事宜,按国务院、台州市黄岩区有关工伤保险条例和政策执行。员工工伤管理制度篇4为了保障工伤员工切身利益,分散公司的工伤风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特制定本制度。一、工程开工前,公司持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或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文件)到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和职工花名册(一式二份)。填写时

22、,由法人代表签字盖章并注明施工期限。二、对企业中流动频繁的人员,缴费标准按照工程项目总造价的_%缴纳工伤保险费。工程中标后,应将建设工程项目应缴的工伤保险费一次性缴纳。三、对企业中相对稳定的人员,以企业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缴费标准按职工工资总额的_%缴纳。四、工伤医疗。原则上在本市范围内接受治疗,确因医院条件限制需转往外地治疗的,必须在3日内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待治疗终结后,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凭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出院结论(病历)报告、住院门诊收费收据、医疗费明细清单、医疗费用单据和处方等材料,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结报医疗费用。五、工伤待遇。1、职工因工遭受事故

23、伤害的,自受伤之日起一月内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工伤认定申请表,经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按规定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职工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因工死亡补助金。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可与公司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公司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职工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对不符合定期领取相关工伤待遇或职工本人自愿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在与公司签订协议、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后,参照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规定执行。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

24、,按照条例和省实施办法的规定一次性享受待遇。5、职工的缴费工资统一按年定额缴费基数执行(今后随社平工资适时调整),其工伤相关待遇按此基数赔偿。六、相关要求。公司在施工期间如有人员变动的,需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变更备案。员工工伤管理制度篇5第一条:为保障劳动者因工伤残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工伤保险工作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三条: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各项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第四条:本规定责权部门为品质管理部。第五条: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1、公司根据员工入职时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为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和人

25、身意外伤害医疗险。员工必须提供真实、可靠的个人资料,以便公司购买保险。2、若员工本人所提供的个人资料是虚假的,后果由员工本人承担。品管部应对入员工工的个人资料进行核实。3、异地入职的员工个人资料需由部门经理及时向公司品管部传递,因路途遥远而无法将原始资料上交到品管部的,主管人员必须将员工个人资料制作成文本格式,使用电子邮件发往品管部邮箱,并提醒品管部查收。否则中间出现的险情将由部门主管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第六条:工伤投保费用由公司统一支付。员工不需支付费用。第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

26、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入职公司后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八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2、醉酒导致伤亡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4、因不服从领导指派安排而发生的伤亡事故;5、未经任何授权、许可便擅自行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6、违反工作或操作流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7、从事不利于公司经营发展的工作而在工作场所发生的伤亡

27、事故;8、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第九条:发生工伤事故时,现场负责人必须第一时间向品管部通报情况,并及时采取措施。措施有:1、涉及公安、交警部门的事件必须第一时间报警;2、发生伤患情况,应立即护送受伤人员到附近医院就诊。第十条:各部门负责人为出现工伤事故时的第一指挥人。部门负责人因客观情况无法到达现场的,由现场最高职务人员负责指挥。第十一条:工伤申报:1、在本部门所辖范围内,本部门所管辖的员工发生的一切工伤、安全事故,不受时间限制。2、提交材料如下:(1)、逐级主管人员填写员工工伤确认表;(2)、员工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3)、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公司或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的医疗诊断

28、证明;(4)、病历;(5)、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6)、费用结算明细表;(7)、交通、伙食费用原始单据。(8)、其他应补充材料。第十二条:工伤的种类:按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工伤事故为轻伤、重伤、死亡等种类。确定为工伤后,将事故分为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与个人有一定操作失误责任两种情况。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应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第十三条:医疗补偿标准及工资、待遇:1、事故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或非本人过失所致:类别伤情程度医疗期公司负担的医疗费用工资及待遇轻伤一般为皮外伤7天以内承担100%的治疗费100%的按岗位工资730天100%的按岗位工资30天以

29、上100%的按岗位工资重伤一般为头部、胸部重伤、骨折12个月100%的按岗位工资26个月公司一次性支付一定的费用100%的按岗位工资6个月以上100%的按岗位工资,解除劳动关系死亡因抢救无效而死亡承担相应的抢救费用参照国家工伤规定一次性抚恤补偿标准执行2、事故因本人过失或操作不符合操作规程所致:类别伤情程度医疗期公司负担的医疗费用工资及待遇轻伤一般为皮外伤7天以内不计80%的岗位工资730天60%的岗位工资3060天40%的岗位工资重伤一般为头部、胸部重伤、骨折12个月80%的岗位工资26个月承担50%的治疗费60%的岗位工资,痊愈后仍可到公司上班6个月以上享受60%的基本工资,解除劳动关系死

30、亡因抢救无效而死亡承担相应比例(80%)的抢救费用参照国家工伤规定一次性抚恤补偿标准执行注:公司负担的医疗费用是指由保险公司理赔之后的差余额部分的工伤医疗费用。事故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或非本人过失所致的住院治疗伙食费按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支付百分之七十;事故因本人过失或操作不符合操作规程所致的住院治疗伙食费按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支付百分之三十。第十四条:员工因工作原因而与公司以外的人、物发生冲突后导致工伤,所发生的民事、刑事纠纷将由公司委托律师进行处理解决。对方所赔偿费用必须上交公司。第十五条: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时,住院医疗所发生的费用第一时间从公司的财务中支出。待保险公司理赔过后进行

31、结算。第十六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第十七条:工伤人员及其亲属,因工伤保险事项与其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公司相关管理条例处理,调解不成的,按照劳动争议的判决处理。第十八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员工工伤管理制度篇6一、目的为规范本单位员工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明确管理渠道,降低本单位事故风险,按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制度。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和工伤保险管理。三、术语与定义3.1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

32、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性丧失劳动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3.2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从业人员和第三方死亡、伤残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赔偿。四、机构与职责4.1办公室负责管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帮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鉴定手续和工伤待遇,帮助工伤职工向保险本单位获取工伤赔付待遇;同时办理由于事故造成的第三方责任向保险本单位索取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赔付事宜。办公室是工伤职工医疗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与有关医疗机构建立医疗合作,管理工伤医疗和职业康复。安全管理部门负

33、责职工工伤事故的认定,帮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认定事宜,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取证工作和保险单位进行事故调查。五、管理内容与要求5.1按国家相关规定要求,制定员工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险管理制度,并以文件形式发布。5.2企业应为每一位在职员工(包括实事用工关系的人员)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办公室应保存好有效期内的工伤保险缴费证明材料。5.3对医疗期满的工伤(或患职业病)职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必须及时帮助办理上报伤残等级的鉴定工作。5.4当事故发生后,及时对受伤的员工进行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工作,保留认定证书和伤残鉴定证书,进行相应赔偿和妥善的后续处理。5.5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病残等级的,应

34、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帮助伤残职工办理相关待遇。5.6事故后财务应及时到保险单位办理相关赔付事宜,保存其相关记录。5.7在执行制度的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档案盒记录按照档案管理制度执行。员工工伤管理制度篇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准确地报告、调查和妥善处理员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伤亡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第二章发生工伤事故报告程序第三条:凡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人生伤害事故都必须及时向生产品质处报告。发生事故的现场作业人员或最先发现者要立即报告单位领导,单位领导应及时报告生产品质处。发生轻伤事故的报告最迟不得超

35、出过事故发生后4小时,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必须立即报告,不得延误。第四条:发生重伤以上事故的单位应主动保护好现场,等待公司事故调查组处理,因抢救伤者确需移动物件时,必须做好标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尽量减少事故损失。第五条: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生产品质处接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公管领导和主管领导,由公司主管领导及时报告当地安全主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及工会。第三章工伤事故的调查第六条:发生事故后,公司分管领导必须立即组织专人进行调查。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找出发生事故的原因,分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拟定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认真填写伤亡事登记表和事故报告。第七条:轻伤事故,由所在分厂、处室负

36、责人组织成立以生产、技术、安全、办公室等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拟出调查报告,三日内报送生产品质处和分管领导。第八条:重伤以上事故,由公司主管领导组织生产品质处、办公室等有关部门专业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报送上级分管部门。第九条: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由生产品质处的有关部门协助调查。第十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的专长;(二)、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一)、查清事故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二)、确定事故的责任者;(三)、提出对事故责任

37、者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拒绝。对提供伪证的职员有权提出处罚或追查其责任。第十三条:调查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公司保密制度,严守事故处理过程中的机密。第四章事故分析原则第十四条:事故严重程度分类(伤害严重度)(一)、轻伤事故:指折算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二)、重伤事故:指折算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失能伤害(国标)重伤A类:伤者经治疗后确定为可以恢复原岗位工作。重伤B类:伤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尚能工作,但需减轻工作量或调换工作岗位。重伤C类:伤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

38、职后饮食起居可以自理。重伤D类:伤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护理。(三)、在折算工作日不能确定伤害严重程度时,应根据医疗鉴定机构鉴定结果确定。(四)、死亡事故:指事故中有人死亡的情况A、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B、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含3人)。第十五条:在事故调查中,要分清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及破坏事故。(一)、责任事故:系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二)、非责任事故:系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或由于未知领域的技术问题而发生的事故。(三)、破坏事故:系指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蓄意造成的事故。第十六条:根据事故调查所确

39、认的事实及造成事故的原因过程分析确定事故责任人员。(一)、直接责任者:对事故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二)、领导责任者:对事故发生有领导(管理)责任的人员。(三)、间接责任者:对事故发生有间接关系的责任人员。第十七条:在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根据责任者在事故发生的过程中起的作用,确定事故责任大小。(一)、完全责任:对事故发生起决定作用的人。(完全由于个人失误所致)(二)、主要责任者:对事故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三)、次要责任者:对事故发生起次要作用的人。(四)、一定责任者:对事故发生起一定作用的人。第五章对事故的处理第十八条:发生一般轻伤事故,根据情节给予主要责任者扣除当月考核分20-60分的处

40、罚。第十九条:发生一般重伤事故或2-3人轻伤事故,其主要责任者应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或处以当发放生活费的处罚。第二十条:发生B类重伤的事故,其主要责任者应给予行政记过处分。第二十一条:发生C类重伤的事故,其主要责任者应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第二十二条:发生D类重伤的事故,其主要责任者应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第二十三条:发生死亡事故,其主要责任者应给予开除留用的行政处分。第二十四条:发生各类工伤事故,事故调查组可根据责任者的认识态度,工作表现,报请公司批准酌情减轻或加重一级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发生各类伤害事故的次要责任人和一定责任人员,均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

41、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第二十六条:发生重伤以上事故(含重伤)的单位,取消当年各类评比表彰资格,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第六章伤者的抢救与治疗第二十七条: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应以最快的速度抢救伤者并与公司指定的医院联系将伤者送往医院,同时对现场进行保护。第二十八条:对于危重病人确实需要转院或请专家会诊的,由所在医院提出,经生产品质处同意后实施。病人住院期间的滋补营养用药按公司批准的医疗规定办理。第二十九条:员工工伤住院,治疗休息时间的证明应按公司员工医疗制度严格管理,违者应追究其责任,在医院治疗开出的休假证明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有效。第三十条:员工工伤的抢救治疗、住院、残疾鉴定等费用均凭出院发票和

42、上级医疗鉴定机构有效凭证,财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在保险公司报销。第三十一条:以上各种费用均由单位安全员(或劳资员)在工伤者痊愈出院后一个月内核报,逾期不予以补办。第七章工伤事故伤亡者的待遇第三十二条:工伤事故伤亡者的待遇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员工在正常工作状况下,因隔年度老工伤复发,需治疗休息的,经公司指定医院和生产品质处确认后,治疗休息期间工资等待遇比照工伤处理。第三十四条:*不包括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第三十五条:未按规定及时上报、调查、处理的伤亡事故,不享受本规定待遇。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规定未涉及到的内容按照集团公司或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如有不符合国家法规的条款按国家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本规定适用于桂林海螺公司员工在劳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由生产品质处归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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