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十五章物权通论课件.ppt

上传人:小飞机 文档编号:1521306 上传时间:2022-12-02 格式:PPT 页数:43 大小:1.60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民法第十五章物权通论课件.ppt_第1页
第1页 / 共43页
民法第十五章物权通论课件.ppt_第2页
第2页 / 共43页
民法第十五章物权通论课件.ppt_第3页
第3页 / 共43页
民法第十五章物权通论课件.ppt_第4页
第4页 / 共43页
民法第十五章物权通论课件.ppt_第5页
第5页 / 共4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民法第十五章物权通论课件.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民法第十五章物权通论课件.ppt(43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第三编 物权,第十五章 物权通论 目 录,第一节 物权的意义,第二节 物权的种类,第四节 物权的变动,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物权法的地位,物权法,民法的组成部分,私法,任意性规范为主,强行性规范为主,债法,意思自治,二元结构,物权的体系,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第一节 物权的意义,一、概念和特征,1、物权是支配权绝对权,2、物权具有排他性,物权是人可得直接支配于物、以获得支配利益,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一)概念,(二)特征,第三编 物权,人,物权法(草案)违宪之争,2005年8月12日,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巩献田:一部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物权法草案巩献田:“穷人的打狗棍

2、不能和富人的宝马别墅一样受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二、物权的意义,第三编 物权,1、物人类生存与发展的物质前提,2、物权静态财产秩序的基本法律保障,3、定分止争,4、使用价值之支配交还价值之支配,5、动态财产流转的出发点与归宿点,6、社会公平的法律保障物权的社会化,第二节 物权的种类,一、物权法定主义,(一)物权法定主义的概念和内容,1、物权种类法定,2、物权内容法定,第三编 物权,物权的种类、内容由法律统一规定,当事人自由约定的法定范围之外的“物权”,不具有法律上的物权效力。,物权法定主义的内容包括,(二)物权法定主义的依据,1、保护交易安全对世性权利,2

3、、促进交易迅捷节约调查成本,3、物尽其用减轻物上负担,4、清理旧物权类型的需要“物的自由”,(三)物权法定主义之缓和,第三编 物权,法律(物权法定主义) 社会生活,推荐阅读: 梁上上物权法定主义:在自由与强制之间,(四)违反物权法定主义之法律后果,1、不符合所要设立的物权的法律规定,但是符合债权或者其他物权的规定,产生相应的债权或物权的设立效力,2、设立物权之部分内容违反法律规定,但其他内容可单独生效的,认可该部分之效力,3、无法取得物权,也不能产生债权的,设立行为无效,实例解析,某单位实行公房改革,将单位房子出售给职工并在合同中约定了限制性条款:“如出售,则单位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后

4、来一名购房职工将购买的房屋转售给他人,单位知道后向法院起诉主张优先购买权,请求法院撤销被告房屋的合同。问:本案应如何判决?,二、物权的类型,第三编 物权,物权物之支配权,自物权(所有权),他物权,完全物权,定限物权,(一)自物权与他物权,自物权:可得支配自己之物的物权,即所有权,他物权:可得支配他人所有之物的物权,(二)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完全物权:可得就物进行全面支配的物权,即所有权,定限物权:仅可就物的部分方面进行支配,即他物权,(三)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他物权(定限物权),用益物权:以物之使用、收益为目的的、支配他人之物的使用价值的他物权,担保物权:以债权担保为目的的、支配他人财产交换价

5、值的他物权,(四)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以动产为可得支配的客体的物权,不动产物权:以不动产为可得支配的客体的物权,第三编 物权,(五)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意定物权: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而设立的物权,法定物权: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设立的物权,(六)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有期限物权:会因期限之届满而消灭的物权,无期限物权:不会因期限的届满而消灭的物权,(七)主物权与从物权,主物权:能够独立存在、不以其他权利的存在为条件的物权,从物权:以其他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的条件的物权,(八)普通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普通法上的物权:规定于民法当中的物权,特别法上的物权:规定于民法之外的其他法律

6、当中的物权,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一、概念,法律为保障物权的实现而赋予物权的强制性力量。,二、物权的排他效力,第三编 物权,人,物权排他性:一物之上的若干物权之间的“优”、“劣”之争,为“优”者其物之支配不受任何影响,为“劣”者其物之支配必须限制在不对为“优”者造成影响的范围之内,第三编 物权,(一)物权排他效力的表现,1、不能并存之排他,2、可得并存之排他,第三编 物权,(二)“优”、“劣”的确定方法 物权对抗规则,1、法定物权最优,2、以合意设立的物权,在合意的双方之间,后者为优,甲(所有权),3、以合意设立的物权,在非合意的双方之间 ,(1)具备公示的物权为优?(实质为物权优先于债权),(

7、2)均具备公示的,先公示者为优,甲(所有权),抵押权登记,抵押权未登记,(3)均不具备公示的,先成立者为优?(实质:皆为债权,平等),第三编 物权,4、无偿取得的物权最劣,甲(所有权),抵押权登记,抵押权未登记,三、物权的优先效力,(一)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即可并存之排他性,第三编 物权,(二)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1、物权破除债权,甲(债权人),第三编 物权,2、物权优先受偿,甲,债权,四、物权请求权,物权的实现受到妨碍或者有妨害之危险时,物权人得基于其物权,请求妨害人消除其妨害,以恢复物之支配的圆满现实状态。,人,物,(一)物权请求权的性质,第三编 物权,1、债权说,债权,请求权;物权请

8、求权,请求权,2、物权说,物权存在,物权请求权存在;物权消灭,物权请求权消灭,3、独立权利说,不同于债权,以物权存在为前提;不同于物权,以请求为方式,(二)物权请求权的类型,1、返还原物,2、排除妨害,3、消除危险,第三编 物权,(三)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人,物,“此物是我的,请走开”,“请把你的东西给我”,第四节 物权的变动,一、物权变动的概念,物权变动,即物权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第三编 物权,二、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一)事件,(二)事实行为,(三)法律行为,1、单方法律行为,2、双方法律行为,二、物权变动的原则,(一)适用范围,依法律行为所引起的物权变动,第三编 物权,(二)公

9、示原则,1、概念,依照法律行为所引起的物权变动,应当以一种第三人“可得察知”的方式来进行,2、公示的方法,(2)动产的公示方法:交付,(1)不动产的公示方法:登记,现实交付:以现实地移转直接占有而实现的交付,观念交付:直接占有并未发生改变,但是在法律上具有 物权变动效果的“交付”,第三编 物权,观念交付的类型,简易交付:在物权取得人已经先行占有动产的情况下,只需双方物权 变动的合意成立,便可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A,占有改定:在原物权人保持动产的直接占有的情况下,由取得人取得 物权。,第三编 物权,第三编 物权,A,指示交付:在动产由第三人占有的情况下,通过移转动产的返还请求权, 以发生物权变

10、动的效果。,3、公示的效力,(1)公示成立:合意公示物权变动,第三编 物权,动产,不动产,(2)公示对抗:合意物权变动;公示对抗第三人,A,(三)公信原则,第三编 物权,物权的公示,具有“物权外观”的法律意义。善意第三人依据此外观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即使在“物权外观”与“物权”不相符的情况下,仍然受到法律的保护。即公示具有“可兹信赖”的效力。,1、物权与物权的外观,A,(1)A的所有权是谁的?,(2)A的所有权外观(看起来)是谁的?,(1)A的所有权是谁的?,(2)A的所有权外观(看起来)是谁的?,第三编 物权,2、物权外观的可兹信赖的效力,A,第三编 物权,三、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一)意思主

11、义(法国、日本),物权变动合意,物权变动的对抗效力公示,(未登记),无权处分,第三编 物权,(二)折衷主义(瑞士),物权变动合意公示,(未登记),有权处分,第三编 物权,(三)形式主义(德国),物权变动债权合意【物权合意公示】,第三编 物权,四、形式主义的立法模式物权行为理论,(一)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买卖合同成立 交付/登记,意思主义,合意,无合意事实行为,折衷主义,合意,无合意事实行为,形式主义,债权合意,物权合意物权法律行为,物权行为的 “独立性”,(对抗要件),(成立要件),(成立要件),第三编 物权,(二)物权行为的无因性,买卖合同成立 交付/登记,意思主义,合意,折衷主义,形式主义,

12、债权合意,物权变动,物权变动,合意,=,=,1、含义,第三编 物权,2、物权行为无因性的表现,甲动产A,乙,(1)债权行为无效时的财产返还问题,第三编 物权,(2)债权行为无效时的向第三人的财产处分问题,甲,乙,有权处分?,无权处分?,与善意、恶意无关,需为善意,特别法上的物权船舶优先权,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海商法第21条)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

13、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海商法第22条)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海商法第24条)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海商法第25条),案例,中国某远洋运输公司,以400万元的价格购得“远洋号”货轮一艘,由于资金流转困难,于1993年7月,将此货轮抵押

14、给某工商银行,贷款100万元,未登记。后来,为了扩建海港码头,又把此货轮抵押给某商业银行,贷款150万元,并予以登记。远洋运输公司与中国外贸出口公司于1994年8月,签订50吨钢材买卖合同,价款50万元,约定同年10月份付款。远洋公司取得钢材后,准备把其转卖给国外某建筑公司,于是使用“远洋号”货轮于1994年9月将此批钢材运往目的地。在途中,遭遇暴风雨,导致“远洋号”严重受损,不得已船长下令抛弃了部分钢材,并,停靠在广州某船舶修理厂维修,共花费50万元。“远洋号”修好后准备返航,但维修厂以维修费迟迟未交付为由,留置了该船舶,后来,通过报纸得知,该远洋公司早已为了严重亏损企业,已无力支付所欠款项。因此,维修厂请求法院对“远洋号”货轮予以拍卖并优先受偿所欠维修费,而获得消息的某工商银行与某商业银行也请求法院判令优先支付所欠借款。此时船员也提起集体诉讼,要求优先支付拖欠的工资60万元。法院于是拍卖了“远洋号”货轮,得价款340万元,拍卖费用10万元。问题:拍卖所得价款应如何分配?,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