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风险与防范剖析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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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风险与防控,目 录,第一章 法律适用第二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架构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体第四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第五章 合同履行中的法律风险控制,第一章 法律适用,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2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3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一章 法律适用,1.4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第107号文件)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程序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

2、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第二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架构,2.1建设工程合同内容的三大组织架构,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协议书是对合同主要条款的高度概括,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基本条款的确认。,通用条款属一般合同条件,合同双方当事人未作其它约定时直接适用通用条款。,专用条款是双方当事人洽商一致后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和修正,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体现。,第二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架构,2.2 组成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其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双方有关工程变更的书面文件和协议,工程报价清单或

3、预算书,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3.1 审查建设工程合同主体承包人的合法性;-公司营业执照- 年检报告-建筑资质证书,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承包人的履约能力-业绩-设备-资金-技术-承包人的社会信誉,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3.2 注意事项 承包人项目经理任命书。 合同签字、盖章的法定代表人应与营业执照的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相一致。授权代表应出示承包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承包方的二级公司和工程处不能对外签订合同。,第四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4.1 建设工程合同内容的三大风险点 1、工期2、工程质量3、工程造价但是工期、质量和造价均在我方(发包人)的可控范围,第四章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开工时间,竣工时间,中间交工时间,工期顺延不予顺延的认定,第四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决定工程质量的因素,材料,设备,人员,方法,环境,工程质量,第四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决定工程造价的因素,材料费,设备费,人工费,管理费,签证,索赔,第四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4.2 建设工程合同内容的重要条款 工程范围 工期问题开工时间:竣工时间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 工期顺延与不予顺延的认定条款,第四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合同价款,从发包人的角度:采取固定总价合同风险最低; 其次是固定单价合同风险次之。,第四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合同价款-合同总价款招标

5、工程按中标价订立合同;非招标工程合同价款由发包人、依据承包人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的基础上协商而定; 合同价款应确定;合同价款及调整有:固定价格、可调价格、成本加酬金三种方式。,第四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工程竣工结算款,支付比例一般为工程合同价款的10-30%,应在合同 签订后30日内或合同约定的工程开工日期前七日内支 付。,按月度完成工程量或合同约定的工程形象进度完成工 程量的60%至90%的比例支付,一般应在核定工程量 后14天内支付 。,应在工程竣工结算确认后15日内支付,支付金额为 除扣留工程质量保修金的结算款额,一般为结算价 款的95%左右。,工程款的分类,第四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

6、内容,工程预付款在通用条款第24条款中均有约定;也可在专用条款中另行约定;应准确填写发包人向承包人拨付款项的具体时间; 应约定扣回工程款的时间和比例。,第四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工程进度款通用条款第26条(依据是合同法第286条、建筑法第18条、建设部第107号15条)工程进度款的拨付应以发包方代表确认的已完工程量,相应的单价及有关计价依据计算。 。 对于风险范围以外的风险费用,应约定调整方法。,第四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竣工结算款 (1) 对发包人不利的结算条款:通用条款第33条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若异议,应向承包人提出书面意见(应有证据证明)

7、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无正当理由仍不支付的,可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第四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竣工结算款 (2)发包人控制结算风险的措施: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的完整结算资料应包括哪些内容在专用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结算资料提出异议的时间在专用条款中另行约定结算的方式,第四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材料设备供应 应详细填写材料设备供应的具体内容、品种、规格、数量、单

8、价、质量等级、提供的时间和地点。 应约定供应方承担的具体责任。 双方应约定供应材料和设备的结算方法(可以选择预结法、现结法、后结法或其他方法),第四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竣工验收是工期的重要节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是建设单位组织设计、规划、施工等单位共同验收;与竣工交付是不同的概念,第四章 建设工程合同的内容,安全文明施工民工闹事的风险工资问题工伤问题材料供应商闹事的风险发包人(承包人)欠材料款的问题设备供应商闹事的风险发包人(承包人)欠设备租赁费的问题,第四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 违约责任违约事项承包人工程质量违约承包人工期违约承包人安全文明施工违约民工闹事(工资、工伤)材料

9、、设备供应商闹事防范措施善于运用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约定赔偿损失的条款,第五章 建设施工合同履行中的法律风险控制,5.1 工期延误的法律风险5.2 工程质量的法律风险5.3 工程款支付的法律风险5.4 工程签证的法律风险 5.5 工程索赔的法律风险5.6 安全文明施工的法律风险5.7 工程结算的法律风险,5.1 工期延误的法律风险,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八条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第二百八十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

10、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二百八十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第二百八十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时间。,5.1 工期延误的法律风险,风险点因发包人过

11、错而导致的工期延误。A、 对隐蔽工程不及时验收而导致的工期延误;B、 不及时支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而导致承包人无资金施工的工期延误;C、 对分段工程不及时验收而导致的工期延误;日、 不及时提供建筑材料、设备、场地、资金等导致的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过错而导致的工期延误。如: A、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而返工等所导致的工期延误; B、因施工人人手不够而导致的工期延误; C、其他因施工人原因而导致的工期延误。其他原因所导致的工期延误 A、鉴定所导致的工期延误; B、工程量增加、设计变更所导致的工期延误; C、不可抗力所导致的工期延误; 日、意外事件导致的工期延误; E、第三人原因所导致的工期延误;,5.

12、1 工期延误的法律风险,措施对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及时进行计量和验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若因承包人的原因未能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和工程质量,则要取得相关证据。特别注意在关键专业承包工程中,若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期严重延误,导致发包人更大损失的情况。我们可以采取在合同中约定“若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天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5.2 工程质量的法律风险,风险点:工程质量标准不明确工程的检查的程序:发包人可随时要求检查、隐蔽工程的检查程序措施工程质量标准约定明确:合同约定标准、施工图、施工方案和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均可作为工程质量的标准;约定发包人可随时检查的权利和承包人应接受检查的义务

13、约定质量检查不合格的后果:返工和不计工程量、严重者可解除合同。,5.3 工程款支付的法律风险,法律适用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八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

14、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5.3 工程款支付的法律风险,风险点:承包方工程量未按时完成的风险;承包方工程质量未达到约定要求的风险承包方违反其它约定(例如:欠付民工工资的风险、欠付材料费、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的风险。措施约定发包方拒付工程款的正当理由情形(工程量、工期、工程质量、民工闹事);约定拨付工程款的实体和程序要求。,5.4 工程签证的法律风险,法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理解与适用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

15、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5.4 工程签证的法律风险,工程签证:工程发承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对支付各种费用(施工过程发生的与设计图纸、施工方案、预算项目或工程量不相符,需要调整工程造价的)、顺延工期、赔偿损失所达成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补充协议。互相书面确认的签证即可成为工程结算增减工程造价的凭据。,风险点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顺延工期造价调整等措施签订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树立证据意识,5.4 工程签证的法律风险,5.5 工程索赔的法律风险,法律适用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16、,5.5 工程索赔的法律风险,风险点(工程索赔的原因)工程设计方面引起的索赔合同签订不严密引起的索赔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等条件的变化引起的索赔 工程项目建设承发包管理模式变化引起的索赔,5.5 工程索赔的法律风险,索赔程序索赔事件发生后28日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的28日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日内给予答复。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日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

17、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日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供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5.5 工程索赔的法律风险,措施加强索赔的前瞻性预防。如加强合同管理、加强前期准备工作、加强对设计方案的审查等等。但如果索赔确实发生了,应积极采取措施,把索赔费用控制在最小范围之内。在设计管理方面应努力做到按合同规定索要设计图纸、资料,并要求设计单位提高设计质量,尽可能地减少因设计原因增加工程造价的风险,提高设计后期服务质量。在物资供应方面,应做到设备和材料供应按时,保质保量。尽量避免因材料供应的规格型号、品种与图纸不符而造成材料代用。对于物价上涨可能引起的索赔,可以通过施工招标、采取将涨价作

18、为风险一次包死的作法来加以防范,即在商签合同时,根据工期长短、市场物价走势的预测,双方商定一个风险费用给承包商,并在合同中规定建设期间国家、地方政府的政策性调价文件一律不再执行。,5.6 安全文明施工的法律风险,风险点:承包方欠付民工工资承包 方未为民工办理社保承包方未为民工办理意外伤害的风险措施:承包方须优先用于支付工人劳动报酬、社保、意外保险、工伤费用等。否则承担违约责任;在合同中约定承包方独立承担安全责任,并须为其员工购买保险(包括社保和意外伤害保险等约定违约责任:继续履行、赔偿损失、解除合同。特别注意解除合同的威力。当承包人出现上述违约情形时,要及时取得承包方违约的书面证据。要及时行使

19、权利。(要求对方履行、赔偿损失或解除合同的权利),5.7 工程结算的法律风险,法律适用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0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建设

20、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5.7 工程结算的法律风险,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发包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

21、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结算工程款的程序:工程竣工验收后,先由承包方提交结算文件,发包方必须在约定时间内(未约定则在28天内)对结算文件进行答复,否则视为认可承包方的结算文件,若有争议,则协商,协商不成,由发包方或者双方共同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造价鉴定,若对造价结果有异议,则请求建设局调解或者直接起诉;,5.7 工程结算的法律风险,风险点发包方未及时对承包人提交的结算资料提出书面异议;合同约定期限内提出意见;规章规定的时间28天内提出意见措施在合同中约定结算的期限在合同中约定结算资料应真实、合法、有效、完整。(最化细化)在合同中约定双方结算有争议的应提交约定的造价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谢谢您的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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