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特殊侵权责任课件.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七节特殊侵权责任课件.ppt(96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第七节 特殊侵权责任,一、特殊侵权责任的意义和特点 (一)意义 特殊侵权责任是法律分别地具体规定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的侵权责任。 如本法第7、65、69、70等条规定的各种侵权责任。 (二)特点,有四个方面的特点: 1.不是责任人的行为造成损害。 是其特定关系人、特定关系物或者其经营的业务致人损害。 2.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 区别具体情况,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原则或者无过错责任原则。,如第38条规定的教育机构的责任和第65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的责任,前者适用推定过错原则,后者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3.责任构成要件各有不同。 不同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各不相同。如第70条规定的民用核设施致,害的责任,只要
2、求损害和因果关系要件,无须损损害行为违法和过错这两个要件,而第54条则要求过错要件。 4.不同的侵权分别适用相关的法律规范。 如同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就分别适用第78、79、80条。,二、特殊侵权责任的类型 (一)替代责任 即对特定关系人的不当行为承担的责任。如监护人的责任。 (二)不作为的侵权责任 即依法负担作为的义务而不作为致人损害者的侵权责任。,(三)工业危险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即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工业物致人损害,生产者、经营者、占有人的侵权责任。 (四)专家责任 即特定技术专长的人不正确实施,技术致人损害时的侵权责任。 典型如医疗损害责任。 其他如注册会计师、专业鉴定机构等不正确实
3、施专业技术致人损害的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即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其饲养人、管理人等依法承担的侵权责任。 (六)物件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即饲养动物之外的特定物件致人损害的,其所有人、管理人等依法承担的侵权责任。 如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责任。,三、替代责任 (一)意义、种类和特点 1.意义。 即责任人对其特定关系人的损害行为承担的责任。也叫转承责任。 2.种类。 监护人责任、用工者的责任。,3.特点。 (1)责任人不是损害行为人. (2)责任人与损害行为人有特定关系。如监护、用工等关系。 (3)责任人对损害行为人有选任、监督、管理或监护的义务。 (4)以无过错为归责原则。,(二
4、)监护人的替代责任 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法第32条 ) 1.责任构成要件。 (1)须被监护人致人损害; (2)须损害行为不合法; (3)须损害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4)须责任人与行为人之间存在监护关系。 2.责任的归属。 被监护人无财产的,监护人全部承担责任;被监护人有财产的,从其本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监护人,负补充责任。 离婚一方独立承担有困难的,可请求与另一方共同承担。 委托监护人有过错的,与监护人共同承担责任。 被监护人被教唆、被帮助而侵权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用工者的替代责任 1.意义。即用工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所用
5、工作人员或劳务人员在工作中致人损害所承担的侵权责任。 也有叫“雇主的替代责任”的。 法律依据:本法第34、第35条。,2.责任构成要件。 (1)须工作人员或劳务人员致人损害; (2)须工作人员或劳务人员在工作或劳务过程中不法致人损害; (3)须工作人员或劳务人员的不法损害行为与损害有因果关系;,(4)须工作人员或劳务人员有过错而用工者对损害没有过错。 用工者指使、教唆的,适用本法第9条而不是替代责任。 3.责任归属。 用工者替代损害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法第34、35条两条的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若干问题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
6、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了,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四、特定行业者的不作为的侵权责任 (一)意义、特点和类型 1.意义。 法律规定的特定行业违反其作为的义务致人损害时承担的侵权责任。,例如,宾馆业者对其顾客未尽到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致顾客被其设施损伤,应当赔偿损失。 2.特点。 (1)主体负有作为的法定义务而不作为致人损害; (2)适用过错责任原则。,3.类型。 三种,本法第3640条的规定。,(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不作为侵权责任。 本法第36条第二、三两款,规定了这种侵权责任。 该条第二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
7、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有必要申明的是,该条第一款的规定,即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种侵权不是不作为的侵权,而是作为的侵权。 该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1)须有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权致人损害的事实; (2)须网络服务提供者违反作为的义务,即未采取必要措施; (3)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不作为与损害之间有因
8、果关系; (4)网络服务提供者有过错。,(三)安全保障义务者的侵权责任 1.安全保障义务的意义。 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定的义务人所负担的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2.安全保障义务人。 包括两类: (1)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 (2)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宾馆、商场等特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对进入其场所者,群众活动组织,者对活动参加者,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违反此项义务致人损害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第37条作了规定。该条有两款。第一款中有三个要点:(1)其中的“等”的意思是列举未尽;(2)安全保障义务应理解为法定义务。,因为本法规定的是侵害绝对
9、权、违反绝对义务的责任;(3)因为(2)的原因,该条中的安全保障义务,不以约定为必要,也没有统一标准,由法律根据相关行业在安全保障需要性方面的特点,区别性地确定,甚至,由法院根据某一行业的特点确定。,3.构成要件。 (1)须责任人是特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2)须责管理人或组织者违反其安全保障义务致人损害; (3)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和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4)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损害,第三人承担责任,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管理人和组织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四)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 1.意义。,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是指行为能力欠缺者在教育机构学习
10、、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教育机构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包括推定过错责任、过错责任和补充责任三种责任。,本法第38-40条作了规定。 2.构成要件。 (1)须行为能力欠缺者在教育机构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损害; (2)须教育机构具有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作为; (3)须教育机构的不作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4)须教育机构有过错。 3.不同的归责方式。 限制行为能力人受损害的,适用过错责任。(第39条) 无行为能力人受损害,教育机构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承担推定,过错责任。(第38条) 第三人不法侵害行为能力欠缺者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教育机构违反义务不作为的,负补充责任。,五、工业危
11、险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一)意义和特点 1.工业危险物的意义。 工业危险物,是工业生产的具有一定危险的物品,如飞行器、机动车、环境污染物、核设施等。,2.工业危险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特点。 工业危险物是致人损害的工具或者媒介。这些物品致人损害的,其生产者、经营者、占有人等承担侵权责任。,3.责任类型。 包括: 产品责任(第4147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4853条); 环境污染责任(第6568条); 高度危险责任(第6977条)。,(二)产品责任。 1.意义。 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而致人损害,生产者、销售者依法承担的侵权责任。 简要解释如下: (1)产品。,产品,是指经过加工
12、、制作,用于销售的制造物。 有两个条件:一是经过加工、制作。未经加工制作的自然物,不是产品;二是用于销售,用于销售是指生产、制造该产品的目的,即产品是可以进入流通领域的物。,(2)产品缺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的规定,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产品瑕疵与产品缺陷不同,产品瑕疵是产品存在的除危险之外的其他质量问题。 2.产品责任构成要件。 (1)须有产品造成的损害; (2)须致害产品有缺陷; (3)须致害产品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即致害源是产品缺陷。 3.规范依据。
13、 本法第4147条、民法通则第122条、产品质量法等。 4.不同责任人的不同责任类型。 (1)生产者是无过错责任; (2)销售者区别情况承担过错,责任或者无过错责任; (3)运输者、仓储者是过错责任。 5.责任分配规则。 (1)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赔偿; (2)生产者、销售者互相享有追偿权;,(3)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 (4)产品损害是由于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过错引起,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6.产品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 除适用产品责任的一般要件外,还需要: (1)须侵权人故意; (2)须产品缺陷造成受
14、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受损。 7.责任人得采取的补救措施。,及时对缺陷产品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 8.免责事由。 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1)产品未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 (3) 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尚不能发现该缺陷存在的。,(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1.意义。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致人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依法承担的侵权责任,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2.特点。 (1)行驶的机动车是致害源;,(2)以机动车交通事故为前提; (3)责任人是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 (4)责任人因不同情况承担过错责任或者无过错
15、责任。也就是有的是过错责任,有的是无过错责任。 (5)不同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同。,(6)责任的法律依据是本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 本法第48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对这种特殊侵权责任,必须适用这两个法律。,3.责任人承担过错责任的要件。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
16、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根据这些规定,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承担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是: (1)须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事实。,(2)须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不法致人损害。这里的不法,主要是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 (3)须不法致害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4)须机动车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即致人损害时,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注意义务的心态。 4.责任人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 (1)须机动车交通事故致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损害的事实。
17、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不构成无过错责任,是过错责任。,(2)须机动车驾驶人没有违法损害行为,但是损害的发生与其驾驶机动车有关。 否则构成过错责任中的不法损害。 (3)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为人不是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损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三,款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如“碰瓷儿”现象。 (4)须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主观没有过错。 即机动车驾驶人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没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注意义务。 否则,有过错即属过错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句规定,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
18、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这个规定曾经引发全国性的轩然大波,被严重诟病,但立法者毫不动摇,坚守了倾斜维护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行路安全利益的立场。,(四)环境污染责任 1.意义。 环境污染责任,是指污染者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致人损害而依法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本法第6568条做了规定。,2.构成要件。 (1)须有环境污染的损害事实。 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环境污染,是指由于人为的原因致使环境发生化学、物理、生
19、物等特征上的不良变化,从而影响人类健康和生产活动,影响生物生存和发展的现象。,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是污染者的污染造成他人人身、财产的损害。 ()须有污染环境行为。 污染环境行为,是指将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垃圾、放射性物质等有害物质及噪声、震动、恶臭等污染源排放或传播到环境中的行为。,()须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污染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3.环境污染责任的特点。 (1)依本法第65条,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2)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选择向污染者,污染者或者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4.免责事由及其举证责任。 污染者能够证明法律规定有不承担责任或
20、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并且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得减轻责任。,(五)高度危险责任 1.意义。 高度危险责任,是经营者因其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或占有人因其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本法第69-77条是其规范依据。,略作说明: (1)高度危险作业。包括但不限于民用核设施 、民用航空器、高空作业、高压作业、地下挖掘活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等。 (2)高度危险物。主要是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度危险物等。,(3)责任人。经营者、占有人、所有人。 2.构成要件。 (1)须有高度危险作业或危险物致人损害的事实; (2)须高度危险作业或危险物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3)
21、须经营者或占有人没有免责事由。 有此三个要件即构成侵权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无须违法性和过错这两个要件。 3.免责事由。 按照高度危险的不同,有不同的,免责事由。 (1)民用核设施致害的:受害人故意、战争。 (2)民用航空器致害的:受害人故意。 (3)高度危险物质致害的: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4)高空、高压、地下挖掘、高速轨道运输工具致害的: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被侵权人也有过失的,是经营者减轻责任的事由。 (5)未经允许进入高度危险场所致害的:管理人已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4.关于责任主体的特别规定。 (1)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责任。 (2)所有人将高
22、度危险物交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承担连带责任。 (3)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六、医疗损害责任 (一)意义和特点 1.意义。 医疗损害责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或其他损害,由医疗机构赔偿损害的侵权责任。,2.特点。 (1)主体有特殊性。侵权人为医疗机构,被侵权人为患者。不具备这个特点的,不属于医疗事故责任。 (2)责任的发生条件有特殊性。在诊疗活动过程中才能发生这种侵权责任。(本法第54条),(3)属于专家责任 专家责
23、任是特定技术专长的人不正确实施技术致人损害时的侵权责任。 所谓专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专家,而是在某一技术专业领域具有专长并因此享有比一般人较高社会待遇的专业人士。医生是其中之一。,(二)责任构成要件 1.须患者受有损害; 2.须医疗机构在诊疗中的损害行为违法; 3.须违法损害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4.须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有过错,包括推定过错。(限本法第58条规定的三种情况) (三)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 医疗机构向患者承担赔偿责任。 (四)免责事由 依本法第60条,患者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
24、的诊疗。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五)特殊责任 1.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责任(本法第55条); 2.侵害患者隐私权的责任(本法第62条); 3.因药品、消毒制剂、医疗器械的缺陷、输入不合格血液致害的责任,(本法第59条)。 七、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一)意义 即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依法承担的侵权责任。 如家犬咬伤他人,犬主承担赔偿责任。,需要辨析的是饲养动物、饲养人、管理人这三个概念。 饲养动物,是特定人专门所有、或占有的动物。即“有主动物”。其种类不宜列举。如,家禽、家畜固然属之,而凶猛如狮
25、虎豺狼、鳄鱼、眼镜王蛇等,被人占有的亦不例外。,饲养人、管理人,即饲养动物的所有人,或者占有人。不包括偶然饲喂的人。 (二)归责原则 一般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本法第78条) 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的,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原则。(本法第81条) (三)免责事由 一般的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有法定的免责事由。分为两种情况: 1.不承担侵权责任。 饲养人、管理人能够证明受损害人故意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本法第78、81条中的“但书”。 2.减轻责任(过失相抵)。 饲养人、管理人能够证明被侵权人有重大过失的,得减轻责任。 本法第78条“但书”中的规定。 (四)两种特殊情况的动物致人损害,
26、没有免责事由。,1.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本法第80条规定,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免责规定。 2.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致人损害的。,本法第82条规定,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规定免责事由。 理论上认为,这两种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法律规定的是“严格的无过错责任”,不存在法定免责事由。 其中的原因?,(五)责任构成要件 1.须有被侵权人受损害的事实。 2.须损害系饲养动物所致。 也就是饲养动物的损害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动物致害,须为动物基于其本能而加害于他人。可能是饲养动物出于,本能而加害,也可能是在外界刺激甚至有人利用而
27、加害。利用饲养动物侵害他人的,不构成饲养动物侵权,动物是侵权工具,实质是唆使人侵权。 3.须饲养人、管理人没有不承担责任的免责事由。 要区分不承担责任、减轻责任。,(三)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第三人故意或者过失造成动物致人损害的,饲养人、管理人不免责,被侵权得就选择一方承担责任;饲养人、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对该第三人有追偿权。(本法第83条),八、物件致人损害的责任 (一)意义 即物件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因其物件致人损害,依法承担的侵权责任。 物件的含义。依本法第十一章,物件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 、建筑物中的抛掷物品、堆放物 、林木折断部分 、公共场所或道路上没有设置明显标志挖的坑、修缮安装的地下设施、窨井等地下设施。 (二)特点 1.特定的物件是损害的发生物;,2.物件致人损害的原因,是侵权人违反了作为的义务。 即应当防止、避免其物件致人损害,但是没有采取防止、避免行为。 (三)归责原则 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四)责任类型 1.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人损责任; 2.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倒塌致人损害责任; 3.建筑物中抛掷物、坠落物致人,损害责任; 4.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责任; 5.公共道路上妨碍通行物致人损害责任; 6.林木致害责任; 7.公共场所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