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船舶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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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船舶,什么叫船舶?船舶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物还是人?,第一节 船舶概述,一、船舶的概念广义(一般意义上的船舶):水上 浮动 装置狭义: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 “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 海商法第3条,对海商法规定的船舶概念的理解:航行能力海上航行能力规模20总吨以上用途商业或民用,二、船舶的法律特征,(一)船舶是动产,但有时按不动产处理(二)船舶是不可分物,但特定场合下可分别处理(三)船舶是物,但有时作拟人化处理 (船舶的人格化) 名称、性别、国籍、船籍港、船龄(生存期)、姊妹

2、船、交保释放、对物诉讼(action in rem),三、船舶的国籍,船舶国籍是指船舶所有人按照某一国家的船舶登记规定在该国进行登记取得国籍证书,并悬挂该国规定的旗帜而受该国管辖的法律隶属关系。取得国籍的条件: 船舶所有人的国籍 船员国籍 方便旗船,船舶由中国人(自然人、法人)拥有对于中外合资企业法人,中方出资不低于50%,船员应由中国公民担任,确需雇用外国籍船员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四、船长与船员,船长:驾驶和管理船舶职能准司法职能公证职能代理职能应变职能政委,故事2-1 老罗的委屈,老罗将自己的一艘名为“乐油011”号的小型油船出售给临村的老李,已经交付使用,但为省费用未办理

3、船舶过户登记。 “乐油011”轮在航行过程中碰撞码头,船舶漏油造成海域环境污染。港口部门要求老罗承担赔偿责任。 船舶已转让,老罗是否还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二节 船舶所有权,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海商法第9条,故事2-2 好高的利息 好大的风险!,15世纪时,“凯旋”号货轮在海上遭遇大风浪,船体受损,急需资金修船以继续航程。由于担心航海风险太大,通常不愿为其贷款。船舶所有人只好与贷款人签订“冒险贷款合同”,即由贷款人与船舶所有人扮演“共同风险的合伙人”角色,如果船舶能顺利完成航程,所有人就偿付高额利息(50%60%);如果船舶灭失,贷

4、款人的债权也随之消灭。,冒险贷款的利弊分析: 有利于暂时筹措资金 不利于航运长期发展,第三节 船舶抵押权,不转移船舶占有 进行抵押权登记 登记公示主义(登记对抗主义) 抵押权人受偿顺序 “同一船舶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权人按照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依次受偿。同日登记的抵押权,按照同一顺序受偿。” 海商法第19条第2款,故事2-3 没交钱,甭想走!,“顺丰”号货轮在海上发生碰撞,船体、船机受损,需要修理。消息传出后,许多修船厂纷纷来招揽生意。船东选择了一家报价较为便宜的修船厂修船。 船舶修好后,尚欠部分修船费未支付,船东欲先开航,剩余修船费日后再付。修船厂不同意,声称其有

5、权不放船,修船费全部支付以前,甭想离开。 修船厂有这个权利吗?,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 海商法第25条,第四节 船舶留置权,一、船舶留置权的性质法定担保物权二、船舶留置权的特点权利主体特定权利客体特定担保的权利特定,三、船舶留置权的取得条件1 合法占有船舶2 占有的船舶与修/造船合同与有牵连关系3 债权已届清偿期,故事2-4 张氏兄弟的愤怒,山东张氏兄弟,用尽毕生积蓄又加上借款,从大连购买了一艘二手货轮“永祥”号,并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购买该货轮后的第

6、一个航次是从山东青岛运货去韩国釜山。船舶刚抵达釜山港就被韩国法院扣押。 原来上一个船东在经营“永祥”轮过程中,曾因船员驾驶疏忽在韩国领海内与韩国船舶“真勇”轮发生碰撞,给“真勇”轮造成较大损失并造成船员受伤。当时“真勇”轮船东未能及时扣押“永祥”轮,现在发现“永祥”轮又抵达釜山港,当即向法院申请扣押该船。,故事2-4 张氏兄弟的愤怒,张氏兄弟提出抗辩,称自己刚刚购入“永祥”轮,并已办理了过户登记。碰撞船舶的侵权责任应由上一船东承担。 韩方坚持扣船,并称如不提供担保,将拍卖船舶。 张氏兄弟感到利益被侵犯,非常愤怒,聘请中国律师代理此案。中国律师给出的答复竟然也是“真勇”轮船东有权扣押!张氏兄弟不

7、禁疑惑:扣押船舶的依据是什么?,第五节 船舶优先权(maritime lien),一、船舶优先权的概念二、船舶优先权的特征三、船舶优先权的法律性质四、船舶优先权的意义(立法理由)五、船舶优先权的取得与转移六、船舶优先权的行使七、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海事请求的受偿顺序八、船舶优先权的消灭,一、船舶优先权的概念,(一)中国海商法中的立法定义(二)对立法定义的评价,(一)中国海商法中的立法定义,1.立法定义 海商法第21条: “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22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海商法第22条下列各项海事请求

8、具有船舶优先权:(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船员工资)(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人身伤亡)(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港口规费)(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海难救助)(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侵权财产赔偿),2.对两个概念的辨析,船舶优先权,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权,Vs.,(二)对立法定义的评价,1. 与国际公约的比较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

9、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relating to Maritime Liens and Mortgages 1967 Article 4 The following claims shall be secured by maritime liens on the vessel.,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Maritime Liens and Mortgages 1993 Article 4 Each of the following claims against the owner, demise charterer, manager or

10、 operator of the vessel shall be secured by a maritime lien on the vessel.,2. 比较结果及原因分析,结论:我国海商法中的定义未揭示出担保关系 原因:理论界认识不统一,第五节 船舶优先权,一、船舶优先权的概念二、船舶优先权的特征三、船舶优先权的法律性质四、船舶优先权的意义(立法理由)五、船舶优先权的取得与转移六、船舶优先权的行使七、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海事请求的受偿顺序八、船舶优先权的消灭,二、船舶优先权的特征,(一)优先性船舶优先权 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 (二)法定性 (三)追及性(附随性)(四)秘密性(五)程序性,第五

11、节 船舶优先权,一、船舶优先权的概念二、船舶优先权的特征三、船舶优先权的法律性质四、船舶优先权的意义(立法理由)五、船舶优先权的取得与转移六、船舶优先权的行使七、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海事请求的受偿顺序八、船舶优先权的消灭,三、船舶优先权的法律性质,(一)世界各国的分歧(二)国内学者的争议,(一)世界各国的分歧,大陆法系国家(法、日):担保物权 a special property right in a ship(美、加) 英美法 系国家 a procedural remedy (英),(二)国内学者的争议,1.债权说2.物权说 3.法定权利说 4.程序权利说 目前主流观点:担保物权,第五节 船舶

12、优先权,一、船舶优先权的概念二、船舶优先权的特征三、船舶优先权的法律性质四、船舶优先权的意义(立法理由)五、船舶优先权的取得与转移六、船舶优先权的行使七、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海事请求的受偿顺序八、船舶优先权的消灭,(一)经济理由 (二)社会理由,四、船舶优先权的意义(立法理由),第五节 船舶优先权,一、船舶优先权的概念二、船舶优先权的特征三、船舶优先权的法律性质四、船舶优先权的意义(立法理由)五、船舶优先权的取得与转移六、船舶优先权的行使七、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海事请求的受偿顺序八、船舶优先权的消灭,五、船舶优先权的取得与转移,(一)船舶优先权的取得 与其所担保的海事请求同时产生(二)船舶优先权的

13、转移 海事请求权转移的,其船舶优先权随之转移。 海商法第27条,第五节 船舶优先权,一、船舶优先权的概念二、船舶优先权的特征三、船舶优先权的法律性质四、船舶优先权的意义(立法理由)五、船舶优先权的取得与转移六、船舶优先权的行使七、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海事请求的受偿顺序八、船舶优先权的消灭,六、船舶优先权的行使,“船舶优先权应当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 海商法第28条 (一)立法理由 (二)主要环节 船舶扣押船舶拍卖权利登记价款分配,司法实例:东方水手怒告“东方公主”,东方水手怒告“东方公主” “东方公主”轮是20世纪60年代建造的一艘豪华游轮,在巴拿马注册,由香港一家公司经营管理。2

14、002年4月8日,在船上工作的58名船员向广州海事法院提出申请,称船东长期拖欠他们的工资。因为“东方公主”号曾以经营赌博业闻名,我国极少数腐败分子曾经在这艘船上挥霍过数额惊人的公款,因此该轮的命运受到了国内外媒体的广泛关注。“东方公主”轮被扣押后,其他债权人纷纷前来起诉,除了船员工资案外,还有中国船级社、广州联合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汇亿石油有限公司等单位向船东追讨船检费、代理费、物料供应费等案件,该系列案共65个,涉案总标的额700 多万元。,在船舶被扣押的法定期限内,船东未履行法院责令其提供担保的裁定。申请人于2002年7月16日提起拍卖船舶申请。广州海事法院依法裁定公开拍卖了“东方公主”

15、轮,拍得价款672万元人民币。法院依法从拍卖费中扣除相关费用后,实际可供分配的金额为579.35万元,其中拖欠船员工资金额为509.05万元。由于船员工资具有船舶优先权,优先获得清偿。58名船员将分别拿到2万至10万元不等的工资。 2002年6月10日 CCTV 经济半小时 2003年7月8日中国海洋报 新浪社会新闻,第五节 船舶优先权,一、船舶优先权的概念二、船舶优先权的特征三、船舶优先权的法律性质四、船舶优先权的意义(立法理由)五、船舶优先权的取得与转移六、船舶优先权的行使七、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海事请求的受偿顺序八、船舶优先权的消灭,七、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海事请求的受偿顺序,(一)船舶优先

16、权担保的债权与无担保的债权(二)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债权与其他船舶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三)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不同种类的债权(四)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同类债权,(一)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与无担保的债权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二)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债权与其他船舶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船舶优先权 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三)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不同种类的债权1 保护船员利益原则2 保证国家税收原则3 人身伤亡之债优先于财产损害之债原则4 侵权之债优先于合同之债原则5为其他债权的清偿创造条件的债权优先原则,“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

17、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 海商法第23条,(一)船员工资(二)人身伤亡(三)港口规费(四)救助报酬(五)侵权财产赔偿,(四)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同类债权原则:不分先后,按比例受偿例外:对于起保全作用的海事请求,采用倒序原则(inverse priority rule) 或称“先发生,后受偿”原则( first in time, last in right),第五节 船舶优先权,一、船舶优先权的概念二、船舶优先权的特征三、船舶优先权的法律性质四、船舶优先权的意义(立法理由)五、船舶优先权的取得与转移六、船舶优先权的行使七、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海事请求的受偿顺序

18、八、船舶优先权的消灭,八、船舶优先权的消灭,(一)除斥期间届满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优先权消灭。该一年期限不得中止或中断(二)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三)船舶灭失(四)法院公告期间届满,船舶优先权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而消灭。但是,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不行使的除外。 海商法第26条,(五)其他原因 1 债权消灭 2 因接受其他形式的担保而不能行使 3 因法院公告的权利登记期限届满而消灭 4 因责任人设置责任限制基金而消灭,“丰顺号”是大连丰顺船务公司所有并在大连港登记的一艘散装货轮。2007年10月12日,丰顺公司以该轮为抵押,向大连工商银行贷款2

19、00万元。受世界金融危机影响,丰顺公司一直经营不善,自2008年5月起开始拖欠船员工资以及石油公司的燃油费、物料供应公司的物料费。由于资金短缺,2008年9月2日,丰顺公司又以“丰顺号”为抵押,向大连浦发银行贷款150万元。2008年11月13日,自威海至韩国釜山航行期间,由于船员疏于瞭望,且船长指挥不当,“丰顺号”在公海与韩国籍船舶“吉英号”相撞,造成“吉英号”船员1人死亡,3人重伤,“吉英号”船体受损,船上所载货物部分灭失。“丰顺号”自身及船上所载货物也受损严重。发出求救信号后,由烟台救捞局的“风神号”船舶将其拖带至青岛港,并在青岛四方修船厂进行修理。修理结束后,丰顺公司无力支付85万元的

20、修船费,四方修船厂留置船舶并起诉至青岛海事法院。其他债权人也纷纷到法院主张权利。,本案涉及的债权包括大连工商银行的贷款、船员工资、燃油费、物料费、大连浦发银行的贷款、“吉英号”船员人身伤亡赔偿、“吉英号”船舶的损害赔偿、“吉英号”所载货物的损害赔偿、烟台救捞局的救助报酬、青岛四方修船厂的修船费,如果最终“丰顺号”拍卖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丰顺公司也宣告破产,无力偿付,船舶拍卖价款在各债权人之间应如何分配?,在本案所涉及的债权中,大连工商银行与大连浦发银行的债权享有船舶抵押权担保,四方修船厂的债权享有船舶留置权担保,燃油费与物料费请求权不享有任何担保物权,其他债权享有船舶优先权担保。享有担

21、保物权的债权优先受偿于普通债权受偿,在三类船舶担保物权之间,船舶优先权最先受偿,其次是船舶留置权,最后是船舶抵押权。享有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各债权之间,受偿顺序如下:第一,烟台救捞局的救助报酬;第二,船员工资;第三,“吉英号”船员人身伤亡赔偿;第四,“吉英号”船舶的损害赔偿及“吉英号”所载货物的损害赔偿。综上,各债权受偿位次依次是:烟台救捞局的救助报酬、船员工资、“吉英号”船员人身伤亡赔偿、“吉英号”船舶的损害赔偿及“吉英号”所载货物的损害赔偿、四方修船厂的修船费、大连工商银行的贷款、大连浦发银行的贷款、燃油费与物料费。,本节重点: 1 海商法中“船舶” 的概念 2 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登记的效力 3 船舶留置权的主体与客体 4 船舶优先权的概念与法律性质 5 船舶优先权的法律特征 6 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海事请求权及受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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