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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庭辩论经典应变技巧 法庭辩论经典应变技巧1.紧追不舍,迫其吐真在庭审中,律师常常请求合议庭允许他事先调查过的有利于自己的证人出庭作证,但由于种.种原因,证人有时会改变自己已向律师提供的真实证言,或含糊期辞,或作虚假陈述。如果证人的证词很关键,无疑将会关系到案件的判决。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必须引用先行采集的调查事迹追问证人,迫使其客观作证。例如,在一法人型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的庭审调查中,由于几位重要证人均系原先派至联营企业的干部,所以,他们在作证时,有的含糊期辞,有的则作虚假陈述,将亏损及停产的责任全推到被告身上。十分明显,他们在庭上所作的证词,与事前向被告方律师提供的证词不尽相同,甚至完全不同。
2、他们所作的虚假证词,不但影响案件的处理。为此,律师在征得判长同意后,立即向证人发问道:”你是糖厂的生产车间主任吗?”答:”是的。”问:”你们车间在生产管理理上正常吗?”答:”正常。”问:”既然是正常的,那么你在3月10号参我们说,原料质量粗劣,而全任意加减原来配方,这算不算正常呢?”答:”我说的是一般情况,以前讲的情况也是有的。”由于被告律师采用这种追问法,几位证人都承认了原告在管理联营企业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因而也就间接地证明了证人庭上证言虚假性和庭前证方的真实性,从而为自己辩论阶段的论辩观点奠定的坚实的事实基础。由此可见,在证人证方不稳的情况下,利用证人首次作出的客观证言,刨根问底,无疑是
3、可以奏效的。当然,提问要得当,同时要避免审问式的发问。2.提示矛盾,争取主动在同一案件中,证据与证据间可能会存在矛盾,这些矛盾只要认真细致地研究案卷材料,是完全可以发现的。但有时由于粗心疏忽,往往等到法庭上出示有关证据时才发现这个问题,而这个问题又可以会影响到案件的处理。此时,律师应针对出现的新情况,迅速作出反应,提示矛盾,争取案件处理的主动权。例如,在一抢劫杀人案件中,被告人供述,他为图财,夜间将某工商所值班员杀死,抢走财物若干;后又为劫财,先后杀死二人。法庭调查时,被告人交代,他在工商所内一刀将被害人捅倒,包取钱物随即逃走。法庭出示现场勘查照片。辩护人猛然想到阅卷时该照片清晰可见死者脖颈上
4、有数个刀痕,显然与被告人仅捅一刀的供述矛盾。于是辩护人向被告人发问道:”你捅了他几刀?”就一刀。”真的是一刀吗?”当然是一刀。”刚才法庭出示的照片死者脖劲处有三个刀痕,怎么可能只捅一刀呢?”被告人眼见无法解释,只得承信工商所案是三个作案,他在外放风,另两人行劫,事先并未商量要杀人。被捕后想到自己已欠了三条命,终是一死,不如替他们受过,所以就没有抖出他们。矛盾提示揭示出来后,辩护人及进提出,鉴于本案可能遗漏罪犯,建议退回补充侦查。补充侦查的结果,抓获了漏犯。合议庭考虑,被告人提供了特大犯罪线索,有特大立功表现,因而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显然,辩护人的”急中生智”凶取了主动权,最后不仅维护了
5、我国”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的严肃性,使被告人得到适当的处罚,而且帮助司法机关查清了部案情。由此可见,在庭审调查过程中,如果辩护人或公诉人发现案件中的矛盾,不妨揭露矛盾,同时在此基础上向合议庭提出合理化建议,这样一定会收到令人满意的效果。3.调整思路,集中出击如何根据庭审情况,把握好论辩中一轮、二轮或三轮的时间和内容,也是论辩技巧问题。一般说来,可在一轮论辩时把论辩观点处理得原则些,简练些,在以后几轮论辩中再进行阐述、发挥。但也有需要灵活处理的例外情况。例如,在一经济纠纷案件中,由于案情复杂,出庭证人众多(司法会计鉴定人和技术鉴定人也到庭陈述),故法庭辩论开始,原告方律师虽持有大量有利证据
6、,但在发表代理词时仅提出原则意见,被告方两位律师预计合议庭会在当日结束庭审,二、三轮辩论时间将会很短,甚至没有,因而必须调整原定思路,将火力集中在一轮辩论中。于是,两位被告代理人轮番上场,用较长时间充分论证了原告对于纠纷的发生也负有一阗责任这一观点,给合议庭和旁听者留下深刻的印象。发言结束后,审判长稍加评议本案,即宣布终止法庭辩论,在片得双方同意后,指挥庭审转入调解。此时,原告双方律师已无机会答辩,由于刚才讲得原则,给人的印象似乎是没有多少道理可讲;被告方律师由于及时调整思路,采取集中火力出击了一张好的底牌,案件终以有利被告的调解协议结束。法庭辩论五大辩论原则1、法庭辩论是语言的对抗,而非情绪
7、的对立法庭辩论的主要内容是对于证据的审查判断提出自己的观点,对于案件事实给出自己的判断,对于法律适用提出自己的见解和主张,因此,理性、平和、文明是法庭辩论的应有之义。辩论中,语言可平实、可犀利、可富含感染力,又或兼而有之,每个人都可以有自己不同的辩论风格。只是切忌语有未尽之义,人已生意气之争。情绪是辩论的大敌。情绪失控不仅会影响辩护人自身的庭审发挥,同时会引起不必要的敌对情绪,影响庭审氛围。不能驾驭自己情绪的辩护律师起码不是一位成熟的辩护律师。2、法庭辩论说服的对象是法官,不是公诉人我曾不止一次听到过这样的观点:公诉人与辩护律师立场对立,是法庭辩论中天然的敌对双方。不得不说,就法庭辩论而言,这
8、样的观点道出的仅仅是表象。在我看来,公诉人与辩护律师从来都不是敌人,真理越辩越明,能有效展开论辩的控辩双方在某种程度上是“合作”关系。倘若辩护律师提出的观点,公诉人不作任何回应,辩护人相当于失去了可以发挥的空间。因此,公诉人与辩护人之间,可谓既对立又合作,关系微妙无比。辩护人应当摈弃驳倒公诉人的想法,时刻谨记法庭辩论要说服的唯一对象是法官。即使个案中你有机会驳倒公诉人,但只要你未能充分论证自己的观点,说服法官接受自己的意见,这依然不能算是成功的法庭辩论。3、辩论的前提是弄懂控方逻辑,不破不立推翻或削弱公诉方的犯罪指控,前提条件是必须搞清楚控方指控的依据和内在逻辑。认真地阅卷,将所有证据材料和相
9、关法律规定烂熟于心,这些都是法庭辩论的基础性工作。有的辩护人未能对卷宗足够关注,甚至搞不清公诉方指控的事实是如何提炼出来的,搞不清指控的犯罪次数、金额是如何计算出来的。此种法庭辩论思路有一定赌博成分,有舍本逐末之嫌。事实证明,在法庭辩论中,按照对方的逻辑去拆解对方的论据,找出并放大控方的薄弱环节、逻辑上不能自洽之处,破而后立,往往能收到出其不意的辩护效果。4、法庭辩论应层次分明,突出重点法庭辩论是整个庭审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有辩护人倾向于发表长篇幅的辩护意见,充分把握庭审时间,力求面面俱到,这种尽职尽责的做法值得肯定。然而就辩护效果而言,未必是最好。语言的沟通存在一个效率问题,发挥作用的不
10、是你说了多少,而是别人接受了多少。在有限的庭审时间里,让法官充分倾听你所有观点和理由是不现实的,能够让他透彻而全面地了解到最核心的辩护观点就是最大的成功。5、法庭辩论应简洁明了,富有现场感法庭辩论是一场特殊化的口语表达,其特殊性在于要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讲究严谨与专业,但同时它也是口语化的表达,必须符合人们的口语表达习惯,句子忌冗长、拗口、照本宣科,宜简洁、直接、富有现场感。罔顾事实和法律的随意表达,会让法官对辩护人的专业水准有所怀疑,降低辩护意见的可参考价值。宣读庭前准备好的书面意见,则会让人形成“听觉”疲劳,难以对内容形成认识聚焦。一场好的法庭辩论,首先必须是一场精心投入的辩论,投入最好的
11、体现就是现场感。现场抓争议焦点,现场总结与回应,哪怕是现场“公诉人”“审判长”等称谓的运用,都是辩护人吸引法庭注意,引起法庭共鸣的利器。什么是法庭辩论一个完整的庭审包含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和法庭调解四个环节。从程序安排上来看,法庭辩论环节置后于法庭调查环节,所以法庭辩论的内容必然是针对法庭调查中已经查明的、尚存在争议的以及遗漏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的内容进行辩论及梳理。所以,法庭辩论具有即兴性和不确定性。从形式上来看,法庭辩论是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各自陈述己方的观点,驳斥对方的观点,相互进行言辞辩论的诉讼活动。所以,法庭辩论具有交互性和对抗性。正是基于法庭辩论的这些特征,我认为法庭辩论是最具有庭审特色的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