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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学 第五章,保险的基本原则(上),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掌握保险的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补偿原则和近因原则的内容,以进一步明确保险经营的特殊性。,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一)保险利益的概念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产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物之间的经济联系。,(二)保险利益的构成要素,1、合法的利益法律认可/符合社会公共利益。2、经济上的利益可以用货币进行计算或估价的利益。3、确定的利益客观存在/可实现的利益。,(三)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所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无论何种保险合同,必须以保险利益的
2、存在为前提条件。,(四)遵循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1、与赌博行为从本质上划清界限2、防止道德风险的产生3、保险赔偿时核定赔偿的标准,二、保险利益原则的应用,(一)保险利益的来源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1)保险利益确认的条件所有权人抵押权人经营者、保管者对其所处分的财产租赁权人,(2)保险利益在时间上的规定财产保险中,合同的有效期内,投保人对保险标的都要具有保险利益。例外:货物运输保险,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确认的条件:取决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利害关系,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可保利益:本人;配偶、子女、父母以及与投保人有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其他人(债权债务关系):利害关
3、系论/同意或承认论我国主要采取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合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10,财产保险利益与人身保险利益来源的比较,财产保险 人身保险 财产所有权 经营权、使用权 承运权、保管权 抵押权、留置权 人身关系 亲属关系 雇佣关系 债权债务关系,(二)保险利益的适用时限,除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外,财产保险一般要求从合同订立直到保险事故发生始终存在保险利益。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只要求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一般只要求保险利益存在于合同订立时。,案例儿子为母亲投保寿险被否决案(英国著名案例/1904),案情介绍:英国人哈斯与自己的母亲居住在一起,母亲平日为他料理家务。哈斯考
4、虑到母亲年事已高,他应该为其准备一笔丧葬费用。于是,哈斯以此为目的,以他母亲为被保险人,向波尔寿险公司为其母亲投保了一份寿险。 保险合同订立后不久,波尔寿险公司就了解到哈斯为其母亲购买寿险的意图,遂以他们母子之间不存在保险利益为由,解除了与哈斯的合同关系。作为投保人的哈斯,便以此将波尔寿险公司告上了法庭。,问题与思考:,波尔寿险公司解除其与哈斯订立的保险合同关系,理由是否成立?哈斯与他母亲之间是否存在保险利益?,案情分析,保险利益构成的条件:母子之间的关系是否构成保险利益? 在我国,母子之间存在保险利益,这是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的。但是,在英美法系国家,确定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是采
5、用通过“定义式”来表达“利益原则”的。如美国纽约州保险法的规定:“以感情为基础、有切实利益的血亲、姻亲”之间有保险利益。该定义强调了有切实利益的“血亲”或“姻亲”。,本案结论:,法院支持了波尔寿险公司的解除保险合同的行为。本案可将投保人改由哈斯的母亲,并以自己作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指定其儿子哈斯为受益人,则是完全可以的。,案例,张某为其妻子邓某投保了15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15万元,邓某指定张某为受益人。半年后张某与妻子离婚,离婚3日邓某即因意外死亡。邓某生前欠其好友刘某4万元的债务。对此,邓某的父母要求领取15万元保险金。邓某的父母提出,张某已与邓某离婚,则张某不应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6、其保险金应该作为遗产,4万元用于清偿好友刘某的债务;其余11万元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案情讨论+,结合受益人的有关规定和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特殊性分析:本案的受益人是谁?被保险人的父母是否有权领取保险金?本案的保险金是否可以直接用于债务清偿?,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1.诚信诚实可靠、坚守信誉。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不得隐瞒和欺骗,同时,任一方当事人都应善意地、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2.最大诚信当事人要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骗和隐瞒行为。,3.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
7、供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缔结的约定和承诺。否则,利益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以此为理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和责任,甚至对因此受到的损害要求对方予以赔偿。,重要事实的判断标准:,(1)凡是影响保险人作出是否承保决定的事实均是重要事实。(2)凡是影响保险人制定费率的事实也是重要事实。(3)凡是影响保险人对承保条件考虑的事实也是重要事实。,4.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保险经营的特殊性投保方对保险标的的风险最了解保险合同的附和性保险条款和费率由保险人事先制订,扩展阅读 诚信建设:企业面临的紧迫课题,【1】企业对诚信建设的重视程度提高中国企业联合会在“高层论坛”发布的调查结果显示,83%
8、的被调查企业已经或正在制订企业员工的诚信行为准则;64%的企业有明确的诚信建设目标;72%的企业设立了兼职或专门的诚信管理部门。如,宝钢集团建立了诚信体系建设委员会,并通过制订诚信体系建设纲要、员工诚信守则及诚信教育、诚信承诺、诚信评价等一系列制度,推动企业的诚信建设工作。,企业的信用风险防范制度逐步建立。以出口企业为例,来自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统计显示,2006年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共实现保险金额296亿美元,同比增长39%,占一般贸易出口额的7%,创历史新高,表明我国出口企业的风险意识及防范能力正在增强。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全球风险总监魏其芳介绍说,他们不仅通过购买信用报告,主动获取客户的信
9、用信息,还成立了信用保险部门,对全球客户进行“五级评估”,全面分析不同国家、不同客户的风险情况。企业开始重视员工职业道德管理,并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在中国企业联合会的调查中,有大约85%的企业对员工提出了明确的职业道德要求,并与奖惩制度挂钩;73%的企业制订了职业道德规范类管理文件;有87%的企业认为,履行社会责任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企业诚信建设的外部环境也明显改善。近年来,我国不断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社会信用法治环境不断完善。据统计,国内信用评级机构的数量已达100家左右,信用担保机构的数量则更多。2006年,仅上海一个城市,信用服务行业的营业总收入就超过四亿元。 【2】企业
10、因信用缺失导致经济损失巨大与跨国企业相比,我国企业的诚信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企业诚信的总体水平仍滞后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企业联合会雇主工作部副主任程多生表示,从内部环境看,企业诚信管理的人员和资金相对匮乏,是“瓶颈”之一。据分析,我国培养专业信用管理人才刚刚起步。因此,许多企业目前都面临信用管理人才短缺问题。在中国企业联合会的调查中,有87%的被调查企业表示,感到缺少专业的诚信管理人员。这就导致我国企业诚信管理的系统化、专业化水平比较低。,从外部环境看,我国经济领域中的信用缺失现象仍然突出。中国企业诚信状况调研报告显示,每年,我国企业因信用缺失导致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高达6000亿元人民币。
11、另一方面,企业的重大失信事件时有发生,并呈现多发趋势。据不完全统计,2006年发生的、影响较大的企业诚信危机达到390多起。其中,被中央电视台315晚会曝光的“欧典地板虚假宣传”事件备受关注,这一事件引发了消费者对国内地板行业的信任危机。 缺乏统一的标准也是我国企业诚信管理服务相对滞后的主因之一。据中国企业联合会调查,有66%的企业认为,“很有必要”制订统一的企业诚信建设评价体系;接近五成的企业表示,急需了解企业信用风险控制的整体管理流程;22%的企业希望了解国内外先进企业的成功管理经验。,【3】规范完善诚信管理资源,国内企业更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使企业诚信建设已成为影响我国国际形象和对外开放
12、进程的重要课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推进我国企业诚信建设:第一,加强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相关立法。程多生说,应加快建立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及运行机制。同时,可参照借鉴其他国家有关信用立法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信用立法的现实情况,抓紧修改、完善现行的法律法规,并尽快起草企业诚信分类管理、数据征集及处理等相关规定。,第二,推进政府自身诚信建设,使政府成为全社会诚信的表率,加强管理和引导。 第三,充分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的作用,构建企业诚信建设指导和服务体系。第四,对于企业来说,要紧密结合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需求,从管理入手,积极推进各项信用管理制度的建设。同时,倡导企业
13、发布“社会责任报告”,并注重履行社会责任的内容和影响。 2007年9月21日经济参考报,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既有对投保方的要求如实告知、保证,也有对保险人的要求说明、弃权和禁止反言既包括订立保险合同时的要求,又包括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的要求。,(一)如实告知,既是对投保方的要求,也是对保险人的要求。 1.告知的概念告知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缔结前和缔结时以及合同有效期内,就重要事实向对方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如实告知(据实声明)。,2.告知的内容,实质性事实(重要事实、重要事项)保险合同一方所知晓的可能影响对方是否缔约和决定缔约条件的事实。保险人和投保人告知的内容:,投保人告知的内
14、容:申请投保时,投保人要主动申报已知或应知的保险标的及其风险的重要事实。签约时,投保人要如实回答保险人的询问。签约后,在合同存续期间:若标的风险程度增加,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重复保险的情况告知保险人。保险标的转让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变更合同后继续承保。,33,告知与通知的比较,告 知 通 知 发生时间 事发之前 事发之后 法律责任 受约束 可不受约束 结 果 严重程度高 严重程度较低 内 容 标的的重要事实 危险程度改变或事故发生,保险人告知的内容 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尤其是责任免除条款)保险费率。 隐瞒、欺诈。,3.告知的形式,投保方的
15、告知形式无限告知询问告知保险人的告知形式 明确列明明确说明,(二)保证,1、保证的概念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根据保险人的要求,在保险期间内对某一事项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存在或不存在作出的允诺。,2、保证的形式,明示保证以文字或书面的形式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成为合同条款的保证。 承诺保证:投保方在将来对约定事项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 确认保证:投保方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默示保证并未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但按照法律和惯例投保方应保证的事项,常用于海上保险中。 默示保证和明示保证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39,告知与保证的比较 告 知 保 证重点不同 强调诚实 强调守信用目的不同 正确估
16、计危险程度 控制标的危险结果不同 要求严格 要求更严格,(三)弃权和禁止反言,1、弃权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放弃其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项权利。通常指保险人放弃合同的解除权与抗辩权。弃权的条件:保险人必须知道被保险人有违背约定义务的情况而因此享有抗辩权或解除权;保险人须有弃权的意思表示。弃权的表示方式:明示和默示。,保险人弃权的默示意思表示:投保人有违背按期缴纳保险费或其他约定义务时,保险人原本应解除合同,但保险人仍收受补缴的保费,则证明保险人有继续维持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其本应享有的合同解除权与抗辩权视为放弃。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明知有拒绝赔付的抗辩权,但仍要求投保人提供损失证明,视为保险人
17、的弃权。,保险人明知投保人的损失证明有纰漏和不实之处,但仍无条件予以接受,则可视为是对纰漏和不实之处的抗辩权的放弃。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方应于约定或法定时间期限内通知保险人,但如逾期通知,保险人仍表示接受的,视为保险人对逾期抗辩权的放弃。,2、禁止反言,保险合同的一方既已放弃其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项权利,日后就不得再向对方主张这项权利 。从法律意义上解释,一个人对他人所作的陈述已被他人合理的相信,允许这个人推翻过去所作的陈述将会是不公正的。主要用于约束保险人,是指保险人对某种事实向投保人所作的错误陈述为其所合理依赖,以至于如果允许保险人不受此陈述的约束将会损害投保人的权益时,保险人失去反悔的权
18、利。,禁止反言的构成条件:,保险人一方(包括保险代理人)对一项重要事实的错误陈述;投保人对该项陈述的合理依赖;如果该陈述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将会给投保人造成危害或伤害。,禁止反言在人寿保险中的特殊规定:,保险人只能在合同订立之后的一定期限内(通常为两年)以被保险人告知不实或隐瞒为由解除保险合同,超过规定期限没有解除保险合同的视为保险人已经放弃了该项权利,不得再以此为由解除保险合同。,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后果,(一)投保方违反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1、投保方违反如实告知的法律后果(1)投保方违反如实告知的表现:漏报:投保方由于疏忽或过失而未告知,或者对重要事实误认为不重要而未告知。误告:知道是重要事
19、实,但由于不了解、不清楚而未告知。隐瞒:对重要事实故意没有如实告知或只部分告知。欺诈:故意对保险人做出不实告知。,(2)投保方违反如实告知的法律后果:由过失造成的: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责任,不赔付,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但须将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由故意造成的: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责任,不赔付,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也无须将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2、投保方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不论是故意造成的还是过失造成的,保险人均不赔付,不承担责任,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费。,3.索赔时违背诚信原则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解除
20、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4.投保方进行保险欺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承担保险责任,也不退还保费。情节严重的,将受到刑事制裁。,(二)保险人违反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责任免除条款失效欺骗投保方或阻碍投保方履行告知义务,案例打火机厂火灾,A打火机厂是生产一次性气体塑料打火机的私营企业。1995年从广东省顺德市搬迁到中山市,并在当地领取了营业执照进行打火机生产。同年4月,当地消防部门对该厂进行检查时,因其未办好“消防许可证”和存在不安全隐患,责令停业整改。1995年9月14日中山市消防部门再次进行消防检查,并给A厂发出了书面停业整改通知书,明确要求:“
21、该厂电器与该类场所不符合要求,全部改为防爆型号;厂区内严禁烧明香;车间内线路重新检查,线更换残旧部分并套管;鉴于上述情况,装配车间停业整改待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复业;、项3天内整改完毕。没有防雷设备,应安装避雷针;消防审批,待查。如果未经消防部门审批,全面停业,待消防部门审批、验收合格后方可复业。”但该厂置公安消防部门的“停业整改通知书”不顾,违法私自恢复生产。,1995年9月26日, A打火机厂向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投保项目为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保险金额合计136.2万元,保险期限为1995年9月27日至1996年9月26日。1995年11月9日,装配车间工人在试火过程时因用力过猛,
22、将带气的打火机撞翻到地面。因碰撞产生火花,引燃落地损坏的打火机溢出的气体,造成特大火灾事故,报损金额约120万元。由于该厂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有关规定,未经消防部门审批同意而非法生产并造成特大火灾,公安机关于1995年11月10日对该厂法定代表人给予拘留15天及罚款处罚。保险公司在查实上述事实的情况下,于1996年5月21日发出了“拒赔通知书”。打火机厂于1997年1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赔款1198595 元。,A打火机厂存在哪些违背最大诚信原则的行为?你认为本案应如何判决?,+案情讨论+,第三节 近因原则,一、近因的含义近因是指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23、。 不一定是在时间或空间上最接近损失结果的原因。,例如:,保险财产被炸弹爆炸后引起的火灾烧毁,造成保险财产损失的原因有两个,即炸弹爆炸和火灾,这里起支配作用的原因也就是近因,显然不是形式上离损失最近的火灾,而是内容上离损失最近的炸弹爆炸。,二、近因原则的含义,是保险当事人在处理保险责任和进行理赔时确定保险事故的责任归属所遵循的基本原则。英国的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55条规定: 按照本法规定,除保险单另有其他规定之外,保险人对由于属于承保风险的近因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但根据上述规定,保险人对并非为承保风险的近因所造成的任何损失不负责任。,近因原则的含义包括三个方面:,1、若造成保险标的受损的近因
24、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则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2、若造成保险标的受损的近因属于责任免除范围,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3、若造成保险标的受损的近因兼有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则分别不同情况处理。,(一)近因原则的运用,1、单一原因致损的近因认定。 单一原因致损即保险标的损失是由于一种原因造成的,因此这一原因就是近因。如果该原因属于承保风险,保险人负责赔偿;如果该原因属于除外风险或不保风险,保险人不予负责。,例如:,一批货物投保了海上货运险中的平安险,运输途中因遭余恶劣气候而部分受损,恶劣气候就是近因,由于恶劣气候造成保险标的部分损失不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责任,保险人不赔偿;若货物因船舶搁浅而部分受损,船舶搁浅就
25、是近因,由于搁浅造成保险标的部分损失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2、多种原因致损的近因认定。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多种原因间断发生。 多种原因同时发生。,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多种原因接连发生,且持续不断,彼此间互为因果关系,形成因果链。在这些原因中,最先发生的并造成一连串事故的原因,也就是这条因果链的首环即为近因。 如果该近因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反之则不负责。,链条原理,例: 一艘装载皮革和烟叶的船舶在航行途中遭遇海难,海水进仓,烟叶没有水渍损失,皮革却被浸泡而腐烂发臭,皮革的臭味使烟叶完全变质。造成烟叶受损的原因有海难和皮革腐烂两种。形成的链条为: 海难 皮革腐烂 烟叶变质
26、 其中海难是这条因果链的首环,是近因。,例2: 一批投保了一切险的粮食由于自身含水量过高在运输途中发霉受损。造成粮食损失的原因有含水量过高和霉变两种。形成的链条为: 含水量过高 霉变 粮食损失 其中含水量过高是这条因果链的首环,是近因。,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多种原因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但形成的因果链被新的、相对独立的原因插入而中断。这些原因中,新插入的、致使因果链中断的原因就是近因。 如果该近因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负责对损失的赔偿,反之不负责任。,例1 : 某一家工厂投保企业财产保险,厂房遭雷击起火,火势蔓延,工人们进行抢救,把抢救出来的财产堆放到厂外,不料被人偷走。造成财产损失的原因有雷击、
27、火灾、偷窃三种。其中偷窃是插入并切断由“雷击 火灾 财产损失”所形成的这条因果链的新的、独立的原因,是近因。,多种原因同时发生:,多种原因同时发生,但都是相对独立的。在这些原因中,要认定其中哪些原因是近因比较困难,有可能它们都是近因,也有可能有的是、有的不是,因此具体情况要做具体分析。,例1 :,一艘船舶装载的货物在运输途中遭遇恶劣气候,先是被海水浸泡,后又被暴雨淋湿,货物受损严重。造成货损的原因有海水浸泡和雨淋两种,它们都是近因。若货主投保的是一切险,这两种近因均属于承保风险,保险人予以负责。若货主仅投保了水渍险,海水浸泡这个近因是承保风险,而雨淋不是,当海水浸泡和雨淋损失可分时,保险人只赔
28、前一种损失,对雨淋损失不赔偿;当两种损失不能区分时,保险人都不赔偿。,67,案例分析童装遭烟熏受损索赔案:,案情介绍:2000年4月26日,某市K服装厂向T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综合保险,保险标的为该厂的机器设备和流动资产等,财产坐落地点为千秋大厦5、6楼,保险金额为168.1万元,保险期限为1年。保险合同签订后,投保人K服装厂一次向T保险公司缴清了3 362元保险费。同年6月10日,设在千秋大厦2楼的G服装配件公司海绵车间内有两名工人在切割时,火星引燃了海绵泡沫,并燃着了堆放在车间的原材料和成品。随后,火势没法控制。火焰随着风从货梯一层一层向上蔓延,到达5、6楼K服装厂的缝纫车间,造成该车间
29、一批童装半成品被烟熏坏,损失达8.59万元。事后, K厂依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68,问题与思考:,造成K服装厂童装损失的原因究竟是烟熏还是火灾?当多种原因造成损失时,近因如何判断?本案的理赔涉及哪几项保险原则?T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K服装厂的索赔应当如何处理?,69,案情分析:,近因原因的分析。保险人在确定承保风险的发生与保险标的遭受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时,保险人应当“舍远取近”。但这个“近”不是离损失最近,不是形式上的近,而应该是内容上的近,即起支配作用的近。本案中童装致损近因分析。显然,本案中童装致损是由多个原因导致的:烟熏和火灾。是否有因果关系?哪一个是近因?是否属于保险责
30、任范畴?根据案情分析, K服装厂投保的财产遭受损失是烟熏直接造的。但烟熏又是2楼G服装配件厂火灾的结果,根据“链条原理”,火显然在童装损失过程中起到了直接的、有效的、决定性作用的原因,即近因。,70,我国对火灾的定义:火灾是指在时间上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火灾。构成财产保险的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具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如烘、烤、烫、烙,还有烟熏、热气蒸等造成的焦糊变质的损失,因无燃烧现象,而不属于火灾。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有目的的生活中的用火,不属于火灾。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如烘箱烘烤、变压线圈焦糊,不属于火灾;但变压线圈烤糊后燃烧起来并延及其他财产
31、,则属于火灾。意见:本案中的童装因遭烟熏致损,不属于企财所承保的火灾责任。,传统的火灾保险所承保的风险:火灾、爆炸、雷击(或闪电)。,71,本案有两种处理意见:,保险公司可以拒赔。K厂的损失应由G厂负责赔偿,因在“火灾 烟熏 童装损失”链条中,火灾是首要原因,而G厂又是肇事者。保险公司应该赔偿。,72,本案结论:,保险公司应该赔偿。依据是:根据近因原则,认定火灾是造成童装损失的近因,且该近因又属于保险责任范畴。根据代位求偿原则,在保险公司向K服装厂赔偿后,则可向G服装配件厂行使代位求偿权。,案例因精神分裂症自杀身亡,王某于2001年10月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生死两全保险,被保险人为本人,受益人为其妻李某。 2003年1月,王某经医院诊断为突发性精神分裂症。治疗期间,王某病情进一步恶化,终日意识模糊,狂躁不止,最终自杀身亡。事发之后,妻子李某以保险合同中列明“被保险人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为由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死亡保险金的索赔要求,而保险公司则依据保险法的规定,以死者系自杀身亡,且自杀行为发生在订立合同之后的两年之内为由,拒绝了周某的索赔要求,只同意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案情讨论+,被保险人死亡的近因是什么?保险公司拒赔的决定是否合理?,